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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貿港經濟發展模式決定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機制?!?br/>
自由貿易港是當今世界最高水平的開放形態,黨中央決定支持海南全島建設自由貿易試驗區。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強調,加快建設海南自由貿易港,主動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在產權保護、電子商務等領域實現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相通相容。當前,海南自由貿易港蓬勃展開、成型起勢,2025年底將封關運作。作為新時代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試驗田”,如何建立健全自由貿易港法治政策和制度體系是一項重要課題。在自由貿易港語境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理念與實踐,應當與自由貿易港特定的經濟發展模式相適應,既立足國情省情實事求是,又率先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做到銳意改革與預防風險協調平衡,充分發揮自由貿易港的獨特優勢,為自由貿易港穩健發展提供法治保障,為完善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機制作出有益探索。
01 自貿港經濟發展模式決定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機制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價值取向,與一國一域的經濟發展模式密切聯系,保護力度與產業發展水平通常是正相關的。西方發達國家經濟發展水平更高,科技創新相對領先,傾向于對優勢產業的知識產權予以最大范圍、最大力度的保護,而發展中國家則更傾向于適中有限度的保護。
海南自由貿易港由黨中央和習近平總書記直接擘畫和部署,將逐步實施較內地開放力度更大的經濟政策。海南自由貿易港主要特點是“境內關外”的定位,實行“簡稅制、零關稅、低稅率”,執行“一線放開、二線管住”的海關監管,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與我國關境外其他國家和地區之間設立一線,貨物、物品可以自由進出、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與我國關境內的其他地區(即內地)之間設立二線,貨物從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入內地原則上按進口管理。海南自由貿易港是一種新的特殊經濟模式,2025年封關運作后,國際人員、資金、貨物和服務會更便捷、更大量的進入,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需求將更加突出。
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理念與實踐,要從海南自由貿易港經濟發展模式和水平,及其司法需求的內涵、特征和規律統籌把握。一是要從國家戰略高度把握,充分認識自貿港先行先試、探索突破的特征,努力成為新時代中國改革開放的示范,不能拘泥于既有成規、不越雷池。二是要堅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據,司法權是中央事權,但可以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和自貿港立法權變通執行國家法律,駐地司法機關應遵循自貿港立法。三是要立足服務經濟發展大局,從自貿港新質生產力發展布局和中、外市場主體實際需求出發,穩步推進、逐步對接高標準經貿規則及其中的知識產權規則。四是要著力塑造國際競爭優勢,通過主動對接、揚長避短,形成有競爭力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制度體系,方能在新加坡、迪拜和我國香港等世界眾多自由貿易港中占有一席之地。
02 自由貿易港語境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理念
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的高度國際化色彩,區域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應堅持以下總體理念。一是與自由貿易港具體經濟模式相適應。為打造具有世界影響力的自由貿易港,海南需要更關注國外特別是競爭或合作關系密切的發達國家、“一帶一路”國家市場主體的需求,使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政策服務好國際客戶。同時要堅持“中國特色”本質,防范系統性風險。二是與國際條約協定或規定相協調。國家間營商環境的競爭,很大程度是保護強度的競爭。我國已在履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并已提出申請加入《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數字經濟伙伴協定》(DEPA),自由貿易港應率先探索更高水平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三是司法與立法、行政保護尺度相統一。立法、行政、司法機關要從自由貿易港建設需要出發,秉持統一的知識產權保護理念和行為標準,不能認識不一、實踐不一,否則市場主體無所適從。
聚焦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具體理念,應在堅持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提出的有利保護、有力保護、有效保護、高效保護、重點保護、平等保護、溯源保護、誠信保護、協同保護等理念基礎上,結合自由貿易港發展特點,強化以下幾個理念。一是充分保護理念。在現有水平上適當加強保護,特別是對標CPTPP協定知識產權專章強化保護。比如,CPTPP協定在著作權方面,延長保護期限(將版權和有關權利保護期延長到作者終生加死后至少70年或首次出版發行后70年),在商標方面擴大了商標注冊客體(要求各方盡力保護氣味商標),強化了馳名商標保護(對馳名商標不論是否在境內外注冊均給予跨類保護),在專利方面擴大了專利范圍、設定了寬限期、延長了專利權保護期等。又如,加入CPTPP時需一并加入的《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UPOV,1991年文本),較我國加入的1978年文本在實質性派生品種保護、品種權人工瀑布保護規則方面更具力度。再如,DEPA對數字知識產權保護較為全面,我國在數字權益的范圍界定、跨境交易、隱私保護等方面有待加強。但需注意保護水平也不是無限求高,不宜使本土市場主體利益明顯受損。二是平等保護理念。對中外當事人一視同仁、不偏不倚,依法充分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適用同等法律和有關條約,把握統一裁判尺度,樹立依法平等保護價值導向,妥善化解涉外知識產權矛盾糾紛,打造國際知識產權訴訟優選地。三是善意保護理念。統籌公正合理保護和防止權利濫用,讓“真創新”受到“真保護”,“高質量”受到“嚴保護”。比如,對商標權利人隨意提起跨類保護訴訟、試圖尋求全類保護甚至非正常提起批量訴訟,或者通過訴訟程序拖延糾紛解決、打擊競爭對手等涉嫌權利濫用的,應對其權利邊界從嚴認定,對舉證責任合理分配。四是平衡保護理念。堅持知識產權與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的互補,將知識產權的“法定壟斷”與自由公平競爭的邊界恰當區分,實現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權利人利益的平衡,避免過分偏向一個極端。
03 完善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機制的路徑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明確指出,以制度創新為核心,賦予更大改革自主權,支持海南大膽試、大膽闖、自主改。海南省人大常委會2021年12月1日審議通過《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保護條例》(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對馳名商標保護、平行進口等作出突破性規定,開啟了知識產權保護的改革探索。隨著海南自由貿易港封關在即,應繼續研究優化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可以考慮從以下路徑進行推進:
一是持續創新地方立法。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定,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就貿易、投資及相關管理活動制定法規,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范圍內實施。據此,海南自貿港可以先行先試,對CPTPP、DEPA、UPOV(1991年文本)等協定部分規則進行本土化轉化,通過自貿港立法實現較內地甚至較其他國家或地區自貿港更充分的知識產權保護,構建起適應國家改革需要、自由貿易港發展需要、市場主體競爭需要的“邊境后”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規則體系,力求從對標、接軌,逐步實現居前、領先,提升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建設。
二是加強司法個案探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為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提出,支持海南法院推進符合司法規律、有利于自由貿易港發展的司法體制改革,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打造知識產權保護高地。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為服務保障自由貿易港建設而生,作為唯一具有刑事審判職能和執行職能的知識產權法院,應當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中積極進行制度創新,并率先適用《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保護條例》有關突破性規定,用足用好懲罰性賠償等現有制度,同時可以結合個案實際,在法律和自貿港法規框架下,通過典型案例培育和示范的方式,在對接國際高標準知識產權保護規則、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上適度探索,努力打造具有國際引領性司法裁判。
三是促進行政司法協同。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系行政和司法雙軌制,全鏈條、大保護格局中的市場監管(知識產權)、公安、檢察、海關、版權、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以及調解組織、仲裁機構等各方要加強溝通協調,增進共識,形成合力,實現各相關單位既各司其職又協同并進。
當前,海南自由貿易港蓬勃發展,海南在加快建設知識產權強省,在此背景下,應從戰略高度充分發揮知識產權保護改革方面的政策和制度優勢,以改革促進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水平全面提升,助力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推進建設具有世界影響力的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
(原標題:自由貿易港語境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理念與路徑)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郭魏 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自由貿易港語境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理念與路徑(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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