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解讀(2023)粵03民終4897號民事判決書?!?br/>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吳尊杰 美國波士頓大學法學碩士
一、案件情況
這個案子涉及長某公司、金某公司、天某公司和奧某公司之間的股權糾紛,還有互聯網上的征信數據問題。一審法院先是根據深圳聯合產權交易所的官方記錄和以前的判決書,確定了長某公司在2012年持有奧某公司33.5126%的股權這個重要事實。
然后,法院仔細查了數據來源和展示情況。天某網站是個提供企業信息查詢服務的平臺,它的數據都是從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國裁判文書網這些可靠的地方來的,網站上還寫了免責聲明,告訴用戶數據可能會有延遲或變動。法院又看了看金某公司和天某公司在被投訴后是怎么處理數據的,發現雖然它們沒在長某公司投訴后馬上改數據,但因為在免責聲明里說了數據來源,又是民營企業,不是必須公開信息的那種,所以它們的行為沒違反商業道德和市場競爭規則。
法院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和誠實信用原則,評估了金某公司和天某公司的行為。認為它們在提供信息查詢服務時,已經盡到注意義務,用戶有疑問時,也有積極回應和解釋。雖然數據沒及時更改,但不算對長某公司不正當競爭。
同時,一審也考慮到網絡征信的特性,即海量數據和實時性的要求,使得征信機構難以做到全時段更新驗證。因此,不應過分苛求細節和形式上的完美,而應盡力促進其信息披露和解釋工作,以保障用戶的權益和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
最后,一審法院判長某公司敗訴,還要它付案件受理費。這個判決不僅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做了公正裁決,也推動了互聯網征信行業的規范發展。(參見(2022)粵0303民初12172號民事判決)提醒大家,在網上征信這塊兒,征信機構要積極披露和解釋信息,用戶也得保持理性和謹慎。
二、二審法院確認上訴爭議焦點
1.長某公司有沒有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競爭權益?這要看它能不能說自己的商業利益被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了。
2.長某公司指控的不正當競爭成不成立?這要看長某公司的指控、證據和法律規定,判斷金某公司、天某公司有沒有不正當競爭。
3.如果長某公司的指控成立,金某公司、天某公司該怎么承擔責任?這要看法律規定和案件情況,確定誰負責、怎么負責。
三、長某公司有沒有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競爭權益?
這個案子是大數據里數據使用者(金某公司、天某公司)和數據原始主人(長某公司)因為數據質量問題鬧的糾紛。數據是公開的,關于企業對外投資,是從政府機關取得的,應該合法正當用。金某公司、天某公司運營大數據平臺,提供征信數據服務。長某公司的持股信息很重要,關系到它的商業價值、聲譽和市場地位。在天某平臺有影響的情況下,長某公司作為數據原始主人,很關心數據使用者公布的信息是否準確。所以,長某公司在這個案子里有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競爭權益。
四、被訴行為是不是不正當競爭
二審法院要判斷被訴行為是不是不正當競爭,得從幾個方面說:
1、關于競爭關系的認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說的經營者,就是做商品生產、經營或提供服務的個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本案中的當事人都是合法注冊的商事主體,符合資格。金某公司、天某公司說它們和長某公司沒競爭關系,所以不應該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但二審法院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不僅管直接競爭,還管間接競爭。它要維護直接競爭者的正當競爭,還要維護整個市場的競爭秩序?,F在數字經濟、互聯網經濟興起,行業界限模糊了,搶市場資源,尤其是注意力和信息,不再只是直接競爭者之間的事。就算經營者之間沒有直接競爭關系,但如果一方的行為不當,搶了市場資源或破壞了其他經營者的競爭優勢,也會影響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所以,這種競爭關系也應該被反不正當競爭法規管。
在本案中,金某公司、天某公司通過提供企業數據賺錢,數據的全面、真實、準確是它們競爭的主要優勢。消費者依賴它們的數據做決策。如果數據有問題,就會損害數據原始主人的競爭權益,也會損害消費者基于合理信賴的利益。所以,數據使用者和數據原始主人之間的關系也應該被反不正當競爭法規管。
綜上所述,雖然這個案子的當事人沒有直接競爭關系,但如果金某公司、天某公司的行為損害了長某公司的競爭權益或消費者的利益,就應該被視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和規制。
2、被訴行為正不正當
二審法院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不僅管直接競爭,還管間接競爭。在這個案子里,金某公司、天某公司作為數據使用者,如果損害了長某公司的競爭權益或消費者的利益,就應該被視為不正當競爭。這個案子的被訴行為沒有直接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第六條規定的類型化不正當競爭行為,所以用同法第二條的規定來評判。那就是評判數據使用者的數據質量保證義務,包括數據完備性、準確性、糾錯機制合理性。法院認為,金某公司、天某公司從公開網站爬數據,公示數據來源,沒違反數據完備性義務??紤]到海量數據處理的技術限制和系統間同步的時間差,除非有明顯主觀過錯,不然不應該對數據使用者太苛刻。這個案子的證據沒顯示天某平臺經營者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但是,金某公司、天某公司在收到長某公司的明確投訴和證明材料后,什么都沒做,違反了合理糾錯義務,應該被認為是不正當的。所以,二審法院認為,這個案子的被訴行為在糾錯義務方面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
3、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對長某公司競爭權益的損害
法院指出,金某公司和天某公司在長某公司投訴數據錯誤并提供證明材料后,還沒啟動糾錯機制,導致長某公司的持股信息長期沒在天某網站上顯示。企業對外投資信息很重要,影響市場對企業的商業價值、聲譽的判斷,進而影響消費者對企業的交易決策,關系到企業的市場競爭地位。雖然長某公司沒舉證證明不正當競爭行為對它造成了實際損害,但法院認為,如果市場主體依賴天某網站的數據做決策,錯誤的持股信息肯定會導致消費者對企業經營狀況的錯誤判斷,進而損害企業的市場競爭權益。這種行為也會損害消費者的知情權和互聯網征信行業的正常市場競爭秩序。在大數據環境下,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否導致長某公司的實際損害,并不是認定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必要條件。只要有可能產生損害或存在損害的風險,就可以認定侵權行為成立,并阻止侵權行為的持續。
五、判決結果
二審法院認為,金某公司、天某公司作為數據使用者,發布數據時有問題,還沒合理糾正,損害了長某公司的競爭權益,也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所以,它們的行為是不正當競爭,應該承擔民事責任。
1.長某公司要金某公司、天某公司提供參股和退股奧某公司的時間依據,但二審法院覺得這不是直接承擔責任的方式,所以不支持。不過,長某公司要求把自己列入奧某公司的股東列表,二審法院支持了。因為天某網站已經沒有長某公司的持股信息,金某公司、天某公司沒列明長某公司持有奧某公司股份的信息,這種消極行為還是不正當競爭。所以,判決金某公司、天某公司在天某網站上把長某公司的持股信息正確列入奧某公司的股東信息頁面。
2.長某公司要求金某公司、天某公司在相關網站和媒體上發聲明消除影響。二審法院考慮到涉案數據是企業對外投資信息,對企業很重要,而且在大數據背景下,信息傳播得快、范圍廣,一旦發布錯誤信息,對企業會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害。所以,支持了長某公司的請求,判決金某公司、天某公司在天某網站首頁連續三日發聲明,消除對長某公司的不良影響。
3.雖然長某公司沒舉證證明不正當競爭行為對它造成了具體經濟損失,也沒提出明確的賠償請求,但二審法院認為,長某公司為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支出的合理維權費用應該得到賠償。根據長某公司提交的律師費和公證費發票,法院全額支持,判決金某公司、天某公司賠償長某公司合理維權開支30880元。
最終,二審法院撤銷了原審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2022)粵0303民初12172號民事判決。并且駁回了長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吳尊杰作者專欄
2、Alnylam起訴輝瑞(Pfizer)和莫德納(Moderna)關于侵害其新冠疫苗專利技術
5、從科創板專利訴訟第一案(臺達電子VS光峰科技)中看光峰科技如何“化守為攻”!
(原標題:企業征信數據平臺是否有保證數據質量的責任?——評(2023)粵03民終4897號民事判決書)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吳尊杰 美國波士頓大學法學碩士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企業征信數據平臺是否有保證數據質量的責任?——評(2023)粵03民終4897號民事判決書(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關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領先的知識產權綜合信息服務提供商,致力于連接全球知識產權與科技創新人才。匯聚了來自于中國、美國、歐洲、俄羅斯、以色列、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韓國等15個國家和地區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長型科技企業的管理者及科技研發或知識產權負責人,還有來自政府、律師及代理事務所、研發或服務機構的全球近100萬用戶(國內70余萬+海外近30萬),2019年全年全網頁面瀏覽量已經突破過億次傳播。
(英文官網:iprdaily.com 中文官網:iprdaily.cn)
本文來自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并經IPRdaily.cn中文網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www.meihaolucy.com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