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D導讀】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禁止經營者從事市場交易時,采用“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的不正當手段。執法實務中,企業名稱的簡稱或字號,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名稱是否列入規制、保護范圍?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以及工商總局相關答復,對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或姓名行為,可從以下方面進行認定: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或保護的企業名稱和姓名范圍
1、知名字號、境內依法登記的企業名稱、在中國境內進行商業使用的外國(地區)企業名稱,屬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企業名稱?!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2號)第六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企業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以及在中國境內進行商業使用的外國(地區)企業名稱,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名稱”。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名稱”。
2、被控侵權的企業名稱包括在中國境內進行商業使用的外國(地區)企業名稱。國家工商總局《關于開展打擊“傍名牌”不正當競爭行為專項執法行動的通知》(工商公字〔2007〕172號)規定:對企業名稱(包括在中國境內進行商業使用的外國或者地區企業名稱)中使用他人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的,可以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認定處理。該文件既明確將相關公眾知悉的字號作為企業名稱予以保護,也明確被控侵權的企業名稱包括在中國境內進行商業使用的外國(地區)企業名稱。
3、知名的企業簡稱或企業名稱的簡稱,視為企業名稱予以保護?!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9〕23號)第10條還明確提出:對于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已實際具有商號作用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企業或者企業名稱的簡稱,視為企業名稱并給予制止不正當競爭的保護。最高人民法院在申請再審人山東山起重工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山東起重機廠有限公司侵犯企業名稱權糾紛案民事裁定書(〔2008〕民申字第758號)中,就認可對被申請人的“山起”簡稱按企業名稱予以反不正當競爭保護。
4、受競爭法保護的姓名應與市場有關。法釋〔2007〕2號司法解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在商品經營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姓名”。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筆名、藝名等,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姓名”。在作家王躍文訴王躍文(原名王立山)等侵犯著作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2004〕長中民三初字221號)中,法院認為“作為文化市場的商品經營者,作家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競爭主體的要求……原告由于其先前的創作行為而享有聲譽……(其)姓名的商業標識作用,應予認可?!?
5、一些地方性法規將代表企業名稱、姓名的標志、圖形、文字、代號,視為企業名稱或姓名予以保護。如,《江西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八條、《上海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九條。
二、擅自使用的認定
首先,是指用于商業活動中。根據法釋〔2007〕2號司法解釋第七條,在中國境內進行商業使用,包括將企業名稱、姓名用于商品、商品包裝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使用”。
其次,是指在商業活動中,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或姓名,或違反規定使用他人企業名稱,足以誤導公眾,讓人誤認為是他人提供的商品或者與他人相關。我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禁止“出租自己的企業名稱”。工商總局《關于對企業名稱許可使用有關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2002〕33號)明確:企業不得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企業名稱,更不得許可他人使用第三方的企業名稱或未經核準登記的企業名稱。企業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企業名稱從事經營活動的屬于“出租自己的企業名稱”。不過,原國家工商局國內貿易部《關于連鎖店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147號)第五條規定:“配送中心以及由總部全部或控股、參股設立的門店,其名稱可以使用總部名稱中的字號。與總部沒有資產關系的門店,經總部同意,也可以使用總部名稱中的字號?!币簿褪钦f,企業名稱權利人不得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企業名稱,但可以將其字號依法許可他人使用。因此,在商業活動中將違反規定承租的他人企業名稱作為自己企業名稱使用,足以誤導公眾的,也構成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不正當競爭行為。
再次,誠實信用、維護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權利,是解決企業名稱之間沖突的原則。我國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企業名稱之間之間的沖突?!镀髽I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二)項禁止企業名稱中含有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內容和文字,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明確登記主管機關依照注冊在先原則處理企業名稱爭議。工商總局《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則進一步明確企業使用名稱,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在使用中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認定為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予以糾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條也提出:按照誠實信用、維護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權利等原則,妥善處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的沖突,依法制止“傍名牌”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坝泄ど痰怯浀鹊暮戏ㄐ问?,但實體上構成商標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的,依法認定構成商標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在中國境外取得的企業名稱等商業標識,即便其取得程序符合境外的法律規定,但在中國境內的使用行為違反我國法律和擾亂我國市場經濟秩序的,按照知識產權的獨立性和地域性原則,依照我國法律認定其使用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
因此,對已由工商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名稱、已在境外依法取得的企業名稱,在中國境內商業活動中使用時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侵犯他人合法在先的企業名稱權,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的,也應當認定為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不正當競爭行為。
來源:黃璞琳 ?新浪微博 ?作者:黃璞琳 整理:IPRdaily 趙珍 網站:www.meihaolucy.com ? IPRdaily小秘書個人微信號: 各位D友可添加“IPRdaily”的個人微信號:?iprdaily2014(驗證申請中請說明具體供職機構+姓名) 關注小D可獲更多的實務干貨分享,定期私密線下活動,更有機會加入細分專業,接地氣的知識產權圈實務社區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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