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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地域選律師,哪錯啦?

        產業
        小知2016-11-21
        按地域選律師,哪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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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地域選律師,哪錯啦?


        原標題:專利天下:按地域選律師,哪錯啦?


        有道是:


        訴訟事務繁其多,多重因素難捕捉;

        選擇律師不用說,費用成本難避過;

        律師不只法庭說,訴訟策略莫忽略;

        方向錯誤不如坐,整體局勢要琢磨;

        地域選擇害處多,錯過時機買悔藥。

         

        閑話少述,互聯網興起,移動互聯發展,讓信息滿天飛。作為知產人,我手機的微信群、QQ群也有不少。當然作為專利律師,知產及律師圈的信息屬最多。其中,法律事務找律師的信息不時出現在手機屏幕中。


        我發現一種傾向,針對法律事務,當事人總是限定找XX地方的律師。


        我有些不理解,為什么要限定在某地方呢?難道僅僅是為了節省差旅費嗎?


        經過幾次與當事人實際交流,我分析當事人限定地域的表面理由是:節省差旅費,降低訴訟成本。但該表面理由背后隱藏著一個重要的錯誤的意識,即律師僅是準備材料、出庭參加庭審;簡單來講,訴訟業務就是起訴、應訴、交申請和開庭。律師的工作就是常規的法律事務。


        以下舉例一個案情:


        某一設備技術的專利權人A,基于其專利權,針對侵權人B侵權行為啟動行政程序,在行政程序中,知識產權局進行了調解,雙方達成并簽訂和解合同。隨后,專利權人A撤回行政申請。不料,侵權人B并未履行和解合同。專利權人A為了獲得賠償,隨即向法院提起專利權侵權訴訟,要求侵權人承攬侵權責任、賠償損失。


        專利侵權訴訟一審法院認為:專利權人A和侵權人B之間糾紛不屬于侵權糾紛,二者屬于合同糾紛,進而駁回專利權人A的請求。


        既然法院都說了,二者之間糾紛屬于合同糾紛,專利權人A就以合同履行之訴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之后,基于合同某些條款認定:和解合同無效,不支持專利權人A的主張。


        兩個判決,將專利權人A逼入死角,進退不得。此時,專利權人A來見我。按專利權人A的要求:要專利天下反駁一審法院判決的錯誤,針對合同糾紛之訴提起上訴。


        我認為專利權人A具有以下不當之處:


        第一、整個維權過程沒有策略、沒有目標。雖然看起來,好像具有獲得的賠償的目標,但各程序要實現的目的、各程序之間的關系都是不明確的,是在“見風使舵”、“隨風翻轉”。


        第二、專利權人A自認為自己的方向是正確的。自認為:就應該這樣辦。


        第三、專利權人A找律師并不是提供法律服務,而是讓律師按“他”的方向和思路“辦事”。


        第四、專利權人A沒有認識到,法律事務有他的規律,有他獨特的方式。任何一個法律糾紛涉及的因素很多,這些因素是相互影響、相互作用并形成一個整體系統。對于法律糾紛不能單獨看他一部分事務和因素,要整體上的考慮才能爭取一個更好的結果。


        對于此案,我分析有以下因素:


        1、和解協議的性質;

        2、專利侵權訴訟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

        3、合同糾紛之訴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

        4、專利侵權訴訟與合同糾紛訴訟法院認定一致的事實;

        5、專利侵權訴訟與合同糾紛之訴法院認定矛盾的事實。

        6、專利權人應該達到的目標;

        7、專利權人能夠達到的目標。


        在分析上述7大方面的內容之后,確定了如何爭取一個良好的定性策略同時,也需要確定如何爭取一個較合理利益的策略。最終,按專利天下的策略方式,該案件最終獲得良好的定性,并獲得一個可接受的補償額。


        從這個案例上可以看出,律師作用不僅在于“辦事”,還在于確定一個“正對合理”的方向,并朝這個方面前進。


        回到開頭所涉及的“按地域選律師”的問題上,我覺得 “按地域選律師”有時候能夠實現節省差旅費用的目的,但卻存在喪失“訴訟利益”的巨大風險。君不見,一份證據利用的好和不好,就可以使賠償額大幅提高(對于專利權人),或者賠償額大幅降低(對于被控侵權人);這一升一降,不知道可以包括“多少倍的差旅費”呢!


        具體說來有兩點:


        第一、對于程序發起方來講,官司未啟動之前,并不能確定官司在哪里打起來?如何打?實際最合適的管轄法院并不一定在原告所在地,也不一定在被告所在地;還有可能在侵權行為地呢!而侵權行為地又包括侵權行為發生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對于專利權人維權,不要限于您的所在地!當然也不限于對手的所在地!


        第二、對于被起訴方來講,雖然官司已經打起來了,如果您認為管轄不合理,也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或者是主管異議;嘗試改變或影響打官司的主場地喲!另外,更重要的是,打官司,特別是知識產權相關訴訟,程序對抗也是應訴的“殺手锏”,啟動相應的對抗程序,往往可以化被動為主動,甚至可以反敗為勝。而對抗程序啟動地點,被起訴方就有相當大的選擇權。因此,確定合適的訴訟策略,進而選擇最合理的對抗程序起訴地,也是重要的方面。


         總之,我認為:“按地域選律師”限制的當事人的思路和手段;將律師作為“辦事”律師,也容易束縛了律師作用和力量,無法實現訴訟目標。


        讓一切限制隨風而去吧!讓自由精神拔地而起!讓律師專業的力量排山倒海!



        來源:專利天下

        作者:李兆嶺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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