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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析專利權屬糾紛破局之“新武器”

        專利
        小知2016-12-23
        淺析專利權屬糾紛破局之“新武器”

        淺析專利權屬糾紛破局之“新武器”


        來源:IPRdaily.cn

        作者:王思  恒都律師事務所 案例研究組

        原標題:【恒都SHOW|案例】淺析專利權屬糾紛破局之“新武器”



        編者按:在大型復雜專利侵權案件中,如何運用關聯訴訟中止不利程序或逆轉失利結果?被控侵權方通常采用專利無效手段阻礙侵權程序,當然專利權屬糾紛也是不容忽視的另一武器。一般而言,專利權人的侵權主張被無效程序阻礙后,其欲中止無效程序便會引入關聯主體針對涉案專利積極主張權屬糾紛;但是,本案權屬糾紛的啟動主體非同尋常,是由被控侵權方主動提起,作為應對侵權的新武器。本案詳細情況,請參見下文(說明:案件已進入二審階段,未最終審結,故僅基于第(2015)京知民初字第32號一審判決書進行闡述。)

         

        一、基本信息


        原告:北京天明興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稱:天明興業)

        被告:北京英特萊技術公司(下稱:英特萊)

        案件性質:發明專利權屬糾紛一審案件

        裁判文書:(2015)京知民初字第32號

        涉案專利:第00107201.3號“防火隔熱卷簾用耐火纖維復合卷簾及其應用”發明專利

        裁判要旨:依據《專利法》第六條專利權屬規定,天明興業主張涉案專利權屬應歸其所有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天明興業的訴訟請求。

         

        二、案情概要


        英特萊作為致力于環??萍?、保溫隔熱和消防安全的高新技術企業?;谠谙认碛械暮戏▽@麢?,對天明興業提起了專利侵權訴訟;而后,天明興業遂針對涉案專利對英特萊提起了權屬糾紛,主要原因推知:一方面,認為涉案專利與其享有的兩項現有技術近似度較高,考慮到與英特萊曾建立的在鋁箔布和耐火防火布材料方面的合作關系,故欲享有涉案專利權;另一方面,因過往已發生的專利侵權糾紛中英特萊的權利基礎同為本涉案專利,若天明興業能夠合法享有涉案專利權,則專利侵權案件局面也可能發生逆轉。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本案。


        原告主張:


        1)其享有的兩項技術在先已備案并送檢,與被告曾有材料使用方面的合作,且被告法定代表人也參加了送檢活動,已知悉兩項技術;


        2)被告法定代表人擅自將已接觸并掌握的產品技術向專利局提交發明專利申請并獲授權;


        3)天明興業在2003年改制后,享有兩項產品和技術的所有權。


        被告辯稱:


        1)涉案專利技術由被告自行研發,與原告兩項產品、技術存在明顯差異,被告提供涉案專利相關技術文件作為證據進行比對;


        2)原告提交的證據材料存在明顯瑕疵,不能支持其訴訟主張,不應予以認可;


        3)原告與被告屬同行競爭者,且基于過往已發生的專利侵權訴訟記錄,故其提起本案訴訟具有一定的主觀惡意。


        簡要梳理本案相關環節及所涉背景事件如下:

         淺析專利權屬糾紛破局之“新武器”



        備注:


        淺析專利權屬糾紛破局之“新武器”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


        首先,防火裝備廠是兩項技術研發的組織單位,改制后兩項技術的科技成果權歸天明興業所有。根據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材料和本案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書記載,涉案專利的技術特征并未體現在原告所提交的相關證據中,因此涉案專利技術與原告兩項技術存在實質性差異。


        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簾面包括中間植有增強用耐高溫的不銹鋼絲或不銹鋼絲繩的耐火纖維毯夾芯,由耐火纖維紗線織成的用于兩面固定該夾芯的耐火纖維布以及位于其中的金屬鋁箔層”;


        原告擁有的“雙軌特級防火卷簾”在先技術對于防火卷簾簾面所用材料和配件限定為:“陶瓷纖維及硅酸鋁纖維粘、簾面表面有金屬層、簾面外有金屬夾板”;


        原告擁有的“無機布基防火卷簾”在先技術對于防火卷簾簾面所用材料限定為:“陶瓷纖維、簾面表面有金屬層、簾面外有金屬夾板”。


        其次,原告提交的(2015)京海誠內民證字第1334號公證書中顯示:公證過程中所拍攝的照片無法顯示防火卷簾產品的出廠時間,且公證的照片對相應保全證據無法顯示完整的結構。同時,結合《防火卷簾門的加工安裝及調試合同》、檢驗報告等證據材料,證據形成的時間均在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后,亦無法證明在涉案專利申請日前原告已研發了涉案專利技術方案。


        綜上,法院認為原告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駁回其訴訟請求。

         

        來源:IPRdaily.cn

        作者:王思   恒都律師事務所  案例研究組

        編輯:IPRdaily.cn   趙珍

        校對:IPRdaily.cn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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