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ble id="iztqq"></table>
    1. <td id="iztqq"></td>

      <tr id="iztqq"><label id="iztqq"></label></tr>
        返回
        頂部
        我們已發送驗證鏈接到您的郵箱,請查收并驗證
        沒收到驗證郵件?請確認郵箱是否正確或 重新發送郵件
        確定

        賠償2198.36萬元!2016全國重大環境公益訴訟案(附判決書全文)

        法律
        小知2016-12-23
        賠償2198.36萬元!2016全國重大環境公益訴訟案(附判決書全文)

        賠償2198.36萬元!2016全國重大環境公益訴訟案(附判決書全文)


        原標題:賠償2198.36萬元!2016全國重大環境公益訴訟案(附判決書全文)


        近日,有媒體報道稱京津冀五律師起訴三地政府治霾不力要求道歉賠償,起訴理由為政府未履行空氣污染治理的法定職責,致使嚴重霧霾 頻發。


        而在今年7月,就有媒體報道了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并宣判了一起關于大氣環境污染責任糾紛公益訴訟案,案件名稱為中華環保聯合會與德州晶華集團振華有限公司大氣環境污染責任糾紛公益訴訟一案。法院審理后依法公開作出一審宣判,判決被告振華公司賠償因超標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損失2198.36萬元,用于德州市大氣環境質量修復。雖然在這起訴訟中,還有諸多請求并沒有完全得到一審法院的支持,但這個判決卻是在法律和公益訴訟的支持下,在污染企業污染大氣的問題上取得了初步勝利。


        以下是案件的原文判決書,以供各位參考學習。





        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5)德中環公民初字第1號




        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和平里14區青年溝東路華表大廈6層。

        負責人:謝玉紅,副秘書長。

        委托代理人:張猛,山東康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樹森,山東康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德州晶華集團振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湖濱南路55號。

        法定代表人:王金平,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順華,山東銅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洪贊,河北合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與被告德州晶華集團振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振華公司)大氣環境污染責任糾紛公益訴訟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于2015年3月25日公告案件受理情況。在公告期滿后,未收到其他機關或社會組織參加訴訟的申請。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6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的委托代理人李樹森、張猛,被告振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順華、劉洪贊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訴稱,振華公司原有三條浮法玻璃生產線,1#線已于2011年全面停產,2#線、3#線因玻璃生產特殊工藝要求及冬季供暖,一直繼續生產,振華公司雖已投入資金建設了兩線脫硫除塵設施,但2#、3#線兩個煙囪向大氣長期超標外排放污染物,造成了嚴重的大氣污染,嚴重影響了周圍居民生活,被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多次處罰后仍未整改,繼續超標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特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超標向大氣排放污染物,增設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方可進行生產經營活動;二、被告賠償因超標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損失2040萬元(按照被告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投入及運營的成本計算得出);三、被告賠償因拒不改正超標排放污染物行為造成的損失780萬元(以10萬為基數,自2015年1月1日開始暫計算至2015年3月19日);四、被告在省級及以上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五、本案訴訟、檢驗、鑒定、專家證人、律師及訴訟支出的費用由被告承擔。上述第二、三項訴訟請求中的賠償款項支付至地方政府財政專戶,用于德州市大氣污染的治理。后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將訴訟請求第二項變更為判令被告賠償因超標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損失2746萬元。


        被告振華公司答辯稱,一、被告已經停止侵害;二、原告所訴因果關系難以判定,大氣污染是動態的,無法確定大氣污染是由被告一家企業造成的;三、對原告單方作出的鑒定評估意見不認可,原告所訴損害賠償金額及要求在媒體公開道歉沒有事實依據,原告在索賠時應當考慮被告已經實際投入的運營成本;四、同意原告要求被告將賠償款項放置專項財政賬戶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于2005年4月22日經民政部登記注冊,宗旨為圍繞可持續發展戰略,圍繞實現國家環境保護目標,圍繞維護公眾環境權益,發揮政府與社會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推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推動中國及全人類環境事業的進步與發展。業務范圍:圍繞國家環境與發展的目標和任務,充分發揮政府與社會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為各級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決策建議;組織開展環境與發展論壇、環保新技術推介等活動,受政府委托承辦或根據環境保護需要開展相關成果展覽,推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組織開展維護環境權益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活動,積極推動維護環境權益的立法和執法,建立健全環境權益保障體系,為環境權益受到侵害的弱勢群體提供法律幫助,維護其合法環境權益;開展環境領域公眾參與、社會監督,多渠道多角度為環境領域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創造條件,構建環境領域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的平臺;開展環境政策、法律、法規和環??萍甲稍兎?;開展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環境保護和維護環境權益知識,提高全民的環保意識和環境維權意識;組織開展國際民間環境交流與合作,接受委托,組織和承擔環境保護國際合作項目;開展環境公益活動,促進環境公益活動社會化,承辦政府及有關組織委托的其他工作。經民政部年度檢查,2009年度合格、2010年度合格、2011年度基本合格、2012年度基本合格、2013年度合格。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提供了2009年至2013年各年度工作報告,內容主要體現從事環境問題調研、提供環境保護咨詢服務、承接國家課題、召開理論研討會、交流會,并聲明自成立以來無違法記錄。

        被告振華公司成立于2000年,經營范圍包括電力生產、平板玻璃、玻璃空心磚、玻璃深加工、玻璃制品制造等。2002年12月,該公司600T/D優質超厚玻璃項目通過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2003年11月,通過“三同時”驗收。2007年11月,該公司高檔優質汽車原片項目通過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2009年2月,通過“三同時”驗收。


        根據德州市環境保護監測中心站的監測,2012年3月、5月、8月、12月,2013年1月、5月、8月,振華公司廢氣排放均能達標。2013年11月、2014年1月、5月、6月、11月,2015年2月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煙粉塵存在超標排放情況。德州市環境保護局分別于2013年12月、2014年9月、2014年11月、2015年2月對振華公司進行行政處罰,處罰數額均為10萬元。2014年12月,山東省環境保護廳對其進行行政處罰。處罰數額10萬元。2015年3月23日,德州市環境保護局責令振華公司立即停產整治,2015年4月1日之前全部停產,停止超標排放廢氣污染物。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起訴之后,2015年3月27日,振華公司生產線全部放水停產,并于德城區天衢工業園以北養馬村新選廠址,原廠區準備搬遷。


        本案審理階段,為證明被告振華公司超標排放造成的損失,2015年12月,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與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訂立技術咨詢合同,委托其對振華公司排放大氣污染物致使公私財產遭受損失的數額,包括污染行為直接造成的財產損壞、減少的實際價值,以及為防止污染擴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產生的費用進行鑒定。2016年5月,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環境風險與損害鑒定評估研究中心根據已經雙方質證的本院調取的證據作出評估意見,鑒定結果為:振華公司位于德州市德城區市區內,周圍多為居民小區,原有浮法玻璃生產線三條,1#浮法玻璃生產線已于2011年10月全面停產,2#生產線600t/d優質超厚玻璃生產線和3#生產線400t/d高檔優質汽車玻璃原片生產線仍在生產。1、污染物性質,主要為煙粉塵、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根據《德州晶華集團振華有限公司關于落實整改工作的情況匯報》有關資料顯示:截止2015年3月17日,振華公司浮法二線未安裝或未運行脫硫和脫硝治理設施;浮法三線除塵、脫硫設施已于2014年9月投入運行;2、污染物超標排放時段的確認,二氧化硫超標排放時段為2014年6月10日-2014年8月17日,共計68天,氮氧化物超標排放時段為2013年11月5日-2014年6月23日、2014年10月22日-2015年1月27日,共計327天,煙粉塵超標排放時段為2013年11月5日-2014年6月23日,共計230天;3、污染物排放量,在鑒定時段內,由于企業未安裝脫硫設施造成二氧化硫全部直接排放進入大氣的超標排放量為255噸,由于企業未安裝脫硝設施造成氮氧化物全部直接排放進入大氣的排放量為589噸,由于企業未安裝除塵設施或除塵設施處理能力不夠造成煙粉塵部分直接排放進入大氣的排放量為19噸;4、單位污染物處理成本,根據數據庫資料,二氧化硫單位治理成本為0.56萬元/噸,氮氧化物單位治理成本為0.68萬元/噸,煙粉塵單位治理成本為0.33萬元/噸;5、虛擬治理成本,根據《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方法(第II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環境損害評估技術規范》,本案項目處環境功能二類區,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為虛擬治理成本的3-5倍,本報告取參數5,二氧化硫虛擬治理成本共計713萬元,氮氧化物虛擬治理成本2002萬元,煙粉塵虛擬治理成本31萬元;鑒定結論,被告企業在鑒定期間超標向空氣排放二氧化硫共計255噸、氮氧化物共計589噸、煙粉塵共計19噸,單位治理成本分別按0.56萬元/噸、0.68萬元/噸、0.33萬元/噸計算,虛擬治理成本分別為713萬元、2002萬元、31萬元,共計2746萬元。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申請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專家吳瓊出庭,就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超標排放給大氣造成的損害、污染物排放時間、污染物排放量、單位治理成本、虛擬治理成本、生態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以及被告投入運營設備是否會對虛擬治理成本產生影響提出專家意見,本院予以準許。吳瓊認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煙粉塵是酸雨的前導物,超標排放肯定會對財產及人身造成損害,進而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使大氣環境的生態服務價值功能受到損害,影響大氣環境的清潔程度和生態服務價值功能;因被告單位項目區域周圍多為居民社區、屬于環境保護域內保護的敏感點,按照環境損害評估推薦方法虛擬治理成本可取3-5倍,可取較高值為參數5;被告已經投入的運營設備對虛擬治理成本的計算不會產生影響,且虛擬治理成本中不包含懲罰性賠償因素。


        另查明,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支付技術咨詢合同費用10萬元;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與山東康橋律師事務所于2016年4月20日訂立委托代理合同,約定按照訴訟標的2746萬元計算代理費,為436100元,但未提交交款憑證或發票,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亦承認至開庭之日該費用未發生;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主張為訴訟支出交通住宿等費用1萬元,但未提交支付憑證。


        還查明,被告振華公司曾分別與德州峰騁液壓機械有限公司、張家港市錦明環保工程裝備有限公司、德州海山水電暖設備安裝有限公司等公司訂立施工合同或購銷合同,就2#生產線、3#生產線脫硫除塵項目供貨、施工、安裝、制作等進行了約定,各合同約定價款總計為1815萬元,被告振華公司要求將此費用從賠償數額中扣除。


        以上事實,有中華環保聯合會章程、聲明、2009年度-2013年度報告書、振華公司600t/d優質超厚玻璃生產線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及審批意見、振華公司高檔優質汽車玻璃原片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審批意見、振華公司600t/d優質超厚玻璃生產線項目及天然氣替代重油燃燒節能改造工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表及審批意見、振華公司高檔優質汽車玻璃原片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及驗收的批復、振華公司廢氣監測報告、德州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技術咨詢合同、鑒定評估意見、合同、調查筆錄、庭前會議筆錄、勘驗筆錄及開庭筆錄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根據雙方的起訴與答辯,雙方爭議焦點為:一、本案原、被告主體是否適格?二、被告振華公司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損害賠償數額如何計算?


        關于焦點一,本案原、被告主體是否適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系2005年4月22日在民政部登記成立的社會組織,自登記之日至本案起訴之日成立滿五年,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滿五年,并無違法記錄。庭審中,被告振華公司對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作為環保公益組織提起本案訴訟亦無異議。因此,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是本案的適格主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等法律的規定,對已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提起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十八條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已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行為,原告可以請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本院認為,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行為可以視為是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行為。被告振華公司超量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會影響大氣的服務價值功能。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是酸雨的前導物,超量排放可至酸雨從而造成財產及人身損害,煙粉塵的超量排放將影響大氣能見度及清潔度,亦會造成財產及人身損害。被告振華公司自2013年11月起,多次超標向大氣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等污染物,經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多次行政處罰仍未改正,其行為屬于法律規定的“具有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行為”,故被告振華公司是本案的適格被告。


        關于焦點二,被告振華公司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損害賠償數額如何計算?


        根據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司法解釋十八條的規定,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承擔責任的方式包括六種: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關于被告振華公司立即停止超標向大氣排放污染物以及在省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被告振華公司已于2015年3月27日放水停產,停止使用原廠區,可認定被告振華公司已經停止侵害。環境權益具有公共權益的屬性,從經濟學角度而言,環境資源是一種綜合性的財產,在美學層面上,優良的環境可以成為人的精神活動的對象,因被告振華公司超標向大氣排放污染物,其行為侵害了社會公共的精神性環境權益,應當承擔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


        關于生態損害賠償費用。為證明被告振華公司因其行為應當承擔的生態損害賠償數額,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以雙方提交的證據以及本院向環境保護機關調取的證據為依據,委托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進行鑒定評估,經評估,二氧化硫單位治理成本為0.56萬元/噸,超標排放255噸,虛擬治理成本為142.8萬元(0.56萬元/噸×255噸);氮氧化物單位治理成本為0.68萬元/噸,超標排放589噸,虛擬治理成本400.52萬元(0.68萬元/噸×589噸);煙粉塵單位治理成本為0.33萬元/噸,超標排放19噸,虛擬治理成本6.27萬元(0.33萬元/噸×19噸)。本院認為,一、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提交的鑒定評估報告雖系單方委托作出,評估機構具有法定資質,評估事項與待證事實有關,評估依據均已經過原、被告雙方的質證,具備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關聯性,且被告振華公司未舉出相反證據推翻該鑒定評估報告,本院認為該報告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二、根據德州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德州晶華集團振華有限公司高檔優質汽車玻璃原片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執行標準的意見》、《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方法(第II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環境損害評估技術規范》的規定,利用虛擬治理成本法計算得到的環境損害可以作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依據,被告振華公司所在區域為空氣功能區為二類,按照規定,環境空氣二類區生態損害數額為虛擬治理成本的3-5倍,本院認定按虛擬治理成本的4倍計算生態損害數額,即:2198.36萬元(142.8萬元×4+400.52萬元×4+6.27萬元×4);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污染者舉證證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污染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一)排放的污染物沒有造成該損害可能的;(二)排放的可造成該損害的污染物未到達該損害發生地的;(三)該損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經發生的;(四)其他可以認定污染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情形。被告振華公司主張因其已投入脫硫設備,運營成本1815萬元,應當據此減輕責任。本院認為,鑒定評估報告是對被告振華公司現有脫硫、除塵設備予以確認的情況下對污染物超標排放量及治理成本進行了認定,被告振華公司該項請求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故對被告振華公司該項抗辯本院不予認可。


        關于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要求被告振華公司賠償因超標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損失780萬元。本院認為,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該項訴訟請求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該兩條規定的是行政處罰而非民事責任,且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司法解釋中并未規定懲罰性賠償,故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該項訴訟請求法律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增設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方可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訴訟請求,因該項訴訟請求不屬于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司法解釋規定的承擔責任的方式中的任何一種,加之被告振華公司已經放水停產,原廠停止使用,另選新廠址,故對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評估費用、律師費以及為訴訟支出的其他合理費用問題。根據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原告請求被告承擔檢驗、鑒定費用,合理的律師費以及為訴訟支出的其他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支持。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主張的評估費用10萬元,屬于為訴訟合理支出,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張律師費40萬元及其他訴訟支出費用1萬元,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承認關于律師費僅訂立委托合同,未實際支付,且未就訴訟支出1萬元提交支付憑證,關于此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判決如下:


        一、被告德州晶華集團振華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賠償因超標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損失2198.36萬元,支付至德州市專項基金賬戶,用于德州市大氣環境質量修復;


        二、被告德州晶華集團振華有限公司在省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三、被告德州晶華集團振華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所支出的評估費10萬元;


        四、駁回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2000元,由被告德州晶華集團振華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之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立兵

        代理審判員  張小雪

        代理審判員  高曉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王 潔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編輯:IPRdaily.cn   趙珍

        校對:IPRdaily.cn   縱橫君


        活動推薦(點擊下面圖片,了解活動詳情)


        賠償2198.36萬元!2016全國重大環境公益訴訟案(附判決書全文)


        【檢索力對抗】首屆知識產權工具大比武,開戰在即!


        賠償2198.36萬元!2016全國重大環境公益訴訟案(附判決書全文)



        本文來自中國裁判文書網并經IPRdaily.cn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www.meihaolucy.com/”

        本文來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為/news_15112.html,發布時間為2016-12-23 10:43:16。
        我也說兩句
        還可以輸入140個字
        我要評論
        相關文章
        chinese少爷男男国产|精品福利一区二区|精品自拍现拍在线拍|香蕉大人芳草青青久久

          <table id="iztqq"></table>
        1. <td id="iztqq"></td>

          <tr id="iztqq"><label id="iztqq"></label></t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