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由于專利具有地域性,如果希望在海外獲得專利保護,必須向外國申請專利,而巴黎公約途徑和PCT途徑是向外國申請專利的兩個主要途徑。其中,通過PCT途徑的申請越來越多,2015年,中國申請人通過PCT途徑向國外申請專利的占比達到79.9%,遠高于巴黎公約途徑。
PCT途徑是申請人依據本國以及外國專利法按照《專利合作條約》制定的專門規定,向本國或本地區專利局的PCT受理局或向國際局提交一件PCT申請,從而在所有PCT成員國享有同一申請日,并且可以在30或31個月屆滿前(部分國家期限略有不同)進入外國進行實質審查的一種途徑。
一般來說,中國申請人往往首先提交一件中國國家申請(以下簡稱為“在先申請”);在12個月期限屆滿之前,申請人才考慮是否需要通過巴黎公約途徑或PCT途徑向國外申請;如果申請人決定通過PCT途徑向國外申請,則以在先申請為優先權向中國專利局提交PCT國際申請,同時,在先申請仍然按照普通中國專利申請的程序往下進行;在30個月期限屆滿之前,申請人再考慮是否需要進入中國以外的其他國家或地區。以發明專利申請為例,這種處理方式(方式一)可用以下的圖形來表示:
在實務中,我們發現,由于大多數申請人在提交在先申請時沒有預計到后續的PCT申請,因此并沒有給予在先申請特別的重視,可能導致對技術挖掘不夠充分,以致申請文件的撰寫質量不是很高。如果申請人在提交PCT申請時發現了在先申請的缺陷而希望進行實質性修改,往往已錯失最佳時機,此時可能會因為修改而導致部分權利要求甚至全部權利要求無法享受到在先申請的優先權!
其實,PCT還可以有另一種玩法,既可以提高申請文件的撰寫質量,提高授權率,又可以大大節省官費!
首先,申請人在安排專利撰寫之前,就應該對發明創造進行充分挖掘,深入分析,和整體布局。一旦確定了需要走向國外的重點專利申請,則可以考慮直接提交PCT申請;申請人收到國際檢索報告之后,在30個月期限屆滿之前再考慮進入中國和/或其他國家/地區。在進入中國和/或其他國家/地區時,申請人還可以參考PCT國際檢索報告,對申請文件進行主動修改。
對于首次提交的PCT申請的撰寫,申請人必須給予特別的重視,在對現有技術進行充分檢索的基礎上,考慮中國專利法規定的同時,應盡可能地兼顧將來需要進入的外國/地區的實務要求。例如,PCT申請的官費不涉及權利要求附加費,因此,PCT申請的權利要求可以不限于10項,從而盡可能進行全方位保護。
這種處理方式(方式二)可以用以下的圖形來表示:
對于受理局為中國專利局的PCT申請,由于PCT檢索單位也是中國專利局,而對于同樣的技術方案,中國專利局出具的檢索報告一般具有一致性,因此,PCT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時,如果申請人不修改權利要求,則所獲得的關于中國國家申請的第一次審查意見實質上與PCT檢索報告是一致的。為了加快中國國家申請的審查進程以及提高授權率,申請人可以參照PCT檢索報告的結果,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時依據PCT28條/41條進行主動修改。
方式二由于利用了PCT的服務體系(如國際檢索報告),由中國專利局受理的PCT申請進入中國時,該中國申請:
假設申請人為企業,如其中國發明申請的權利要求為20項,則可以節省官費4,900元(申請費900元,權利要求附加費1,500元,實質審查費2,500元)!
但是,也要注意到,相比于方式一,方式二的中國申請的審查周期有所延遲,而且繳納PCT官費的時間提前。
這兩種PCT申請方式的對比如下表:
來源:華進知識產權
作者:鄭小粵
編輯:IPRdaily.cn 趙珍
校對:IPRdaily.cn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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