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IPRdaily.cn 中文網
作者:林日升
原標題:央視元宵節聯歡晚會轉播侵權案
明憲宗元宵行樂圖
關注要點:
匯編作品著作權
被告的適格問題
手機電視軟件運營者判斷依據
賠償金額的確定
以下通過案情和法律分析來詮釋關注要點。
案例及法律分析如下:
以下判決原文摘自“(2015)海民(知)初字第24988號”判決書
判決原文:
本院認為,元宵晚會由若干文藝節目組成,對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一定的獨創性,屬于匯編作品。中央電視臺作為元宵晚會的匯編人,對其匯編的作品享有著作權。經中央電視臺的合法授權,央視國際公司享有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廣播(包括但不限于實時轉播或延時轉播)提供元宵晚會之權利,即其有通過互聯網這一媒介向公眾公開傳播涉案作品的權利。
法律分析:
匯編作品的著作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四條 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钡囊幎?,中央電視臺作為元宵晚會的匯編人,對其匯編的作品享有著作權。而央視國際網絡有限公司從中央電視臺處獲得授權,享有著作權。
筆者提醒大家在使用匯編著作權時應當注意《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五條 出版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钡囊幎?,取得著作權人及原著作權人的許可,本案中,央視在出版匯編作品時應當取得元宵晚會每個節目的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判決原文:
二被告通過其經營的網站向公眾提供涉案XXX手機電視軟件下載服務,而該軟件點擊開以后向公眾提供涉案電視節目的在線直播服務。二被告辯稱,涉案軟件著作權人為成都RT公司,而非重慶RT公司,重慶RT公司并非本案適格被告。本院認為,就本案的證據來看,涉案RT通信網寫明了二被告的信息,該網站備案主體為重慶RT公司,顯然涉案軟件系二被告共同向用戶提供,二者之間存在合作關系。另成都RT公司系涉案軟件著作權人,但并不能排除重慶RT公司參與運營的可能。故二被告主張重慶RT公司并非本案適格被告,本院不予采信。
法律分析:
被告的適格問題
當事人適格,又稱正當當事人,是指當事人就特定的訴訟,有資格以自己的名義成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該案法院裁判約束的當事人。通俗地說,正當當事人就是案件的主人公,不是多管閑事的第三者。如果當事人的適格性被否認,審判程序在程序上就失去了意義,無需再討論實質問題,所以當事人適格十分重要。
判斷當事人是否適格,應先判斷當事人是否具備訴訟權利能力,其次應判斷當事人是否具有實體法上的處分權或管理權。兩者皆為肯定答案時,當事人適格。在本案中,法院認為重慶RT參與了侵權網站的運營,具有管理權,因此適格。
手機電視軟件運營者判斷依據
此類網絡侵權案件中,運營者常成為判斷網絡侵權行為實施主體的依據,因此判斷手機電視軟件運營者就顯得十分重要。本案中,法院的判斷依據有:涉案網站上的信息記載、涉案網站的備案主體、涉案軟件的著作權人(非唯一依據)。我們可以發現,法院在判斷運營者時,不僅參考了網站或軟件的備案及登記等官方信息,還參考了網站或軟件內容中對運營者的描述信息,這點應當在同類案件中加以重視。
判決原文:
二被告對于涉案APP軟件提供在線的電視直播該行為是明知的,其未經央視國際公司許可,通過涉案軟件在線播放服務獲取經濟利益,其雖主張系鏈接行為,但未就次提供相關的充分有效證據佐證,其未經許可在自由手機平臺進行直播,勢必會損害央視國際公司對《元宵晚會》作品的著作權,該行為構成侵權,應當賠償經濟損失,對于賠償損失的數額,盡管央視國際公司提交了其與第三方的合作協議,但該合作協議所涉及的授權內容、授權期間與本案都存在差異,故以現有證據無法確定原告的實際損失及被告的違法所得,本院將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類型、獨創性程度及市場價值,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主觀過錯、影響范圍等因素酌情確定,對于原告主張的賠償數額過高部分不予支持。央視國際公司所主張的訴訟支出中的合理部分,應由二被告負擔。
綜上,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成都RT通信技術有限公司、重慶RT通信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央視國際網絡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七萬元;
二、駁回原告央視國際網絡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成都RT通信技術有限公司、重慶RT通信技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法律分析:
賠償金額的確定
本案中,央視國際公司提交了其與第三方的合作協議,但該合作協議所涉及的授權內容、授權期間與本案都存在差異,因此該協議未被法院采納作為賠償數額確定的依據。因此,在主張賠償數額時,不僅應當提供依據性文件,還應當注意依據性文件與侵權行為的匹配程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及“第四十九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钡囊幎?,法院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類型、獨創性程度及市場價值,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主觀過錯、影響范圍等因素酌情確定,僅判處了七萬元的賠償額。
關于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判決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钡囊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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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日升
編輯:IPRdaily.cn LoCo
校對:IPRdaily.cn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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