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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見字如面》到《朗讀者》:朗讀類有聲作品之版權法解讀

        投稿
        小知2017-02-28
        從《見字如面》到《朗讀者》:朗讀類有聲作品之版權法解讀

        從《見字如面》到《朗讀者》:朗讀類有聲作品之版權法解讀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張博 蘭臺知識產權團隊律師

        原標題:從《見字如面》到《朗讀者》:朗讀類有聲作品之版權法解讀


        一篇朗讀、一段講述,就能帶領聽眾進入一個久違的歷史片段,又或是幾位老戲骨的深情朗誦,沒有絢爛的舞臺背景,也沒有激烈的賽制,卻用這種云淡風輕,如潺潺流水般的表達方式,讓聽者沉浸其中。


        從《見字如面》到《朗讀者》,朗讀類作品給了我們更立體、更直觀的視聽感受。


        從《見字如面》到《朗讀者》:朗讀類有聲作品之版權法解讀


        隨著快餐式閱讀文化的日益盛行,人們越發習慣利用碎片時間獲取信息,將一邊開車,一邊用耳朵“閱讀”變得習以為常。新型有聲讀物在喜馬拉雅等有聲平臺中層出不窮,這樣新的藝術作品形式及節目不斷推陳出新。


        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如何解決朗讀類有聲作品的版權困擾,就顯得比較迫切。尤其是朗讀類有聲作品的作品類型、權利界定、授權鏈條極為復雜,由此產生的未經授權新作品的合法性問題,網絡傳播平臺監管責任等等,都有待于梳理和界定。


        作品、權利類型及授權鏈條


        朗讀類有聲作品權利的來源是原作品——文字作品,原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權是前提和關鍵。像徐志摩《再別康橋》這樣的作品,著作權已經過期,就不必經過原作者授權。


        如果原作品保有著作權,則要復雜的多。朗讀類有聲作品的傳播主體是朗讀者,是以朗讀的表演方式傳遞給受眾。這就涉及到作品的表演權、表演者權的保護問題,即原作者享有表演權,表演者經過原作者授權后享有表演者權。


        與此同時,基于傳播之需要,朗讀類有聲作品又需要進一步固定,則產生新的作品類型。比如說,像《見字如面》這樣的綜藝節目,屬于視聽類作品,滿足“類電作品”的屬性。而當某些文字作品以有聲讀物形式呈現,則又轉變為錄音制品。


        不管是視聽作品(類電作品),還是錄音制品,若通過互聯網絡傳播時,就涉及到了信息網絡傳播權;若通過電視媒體傳播,則涉及到廣播權問題。


        基于上述的作品形態、權利類型,產生出極其復雜的授權鏈條。


        表演者對原作品的朗讀,需要由原作者進行授權。表演者通過行使表演者權,又形成了新的作品類型,即視聽作品或錄音制品,而兩者也需要進一步經過表演者和原作者授權,同時又產生了視聽作品和錄音制品制作方的權利。


        對于傳播平臺來講,互聯網播放平臺需要綜藝節目制作方及錄音制作者授權。電視媒體平臺基于錄音制品的法定許可,不需要向錄音制作者授權,但也要支付報酬。(具體授權關系鏈條如下圖) 


        從《見字如面》到《朗讀者》:朗讀類有聲作品之版權法解讀


        非經授權作品的保護


        對朗讀有聲作品,如果未經原作者授權,形成新的作品形式,又會涉及到新作品合法性保護問題。


        對此,存在兩種觀點。一種是部分肯定說。如德國的M?雷炳德教授認為,演繹作品的產生并不依賴于原作品作者的準許,但發表和利用一直依賴于原作者許可。[1]該觀點區分了新作品的產生、行使,即權利的產生不受限于原作者,權利的行使受制于原作者,實際承繼了德國法概念法學的傳統,對概念做精致、體系、邏輯性劃分。


        另一種為完全否定說。如美國《版權法》第103條規定:“第102條所規定的版權客體,包含編輯著作及演繹著作,但對使用享有版權的已有數據而創作的著作權保護,不得擴大到該作品中非法使用此項資料的任何部分。針對使用已有材料作品而產生版權保護,不應擴展到已有作品被使用的任何部分?!?/p>


        就美國司法實務層面,在Gracen案中,第七巡回法院拒絕采用部分肯定說的遍及理論,認為如果新作品沒有獲得授權,就沒有版權。[2]這一經典判例也獲得了后面判決支持,成為美國司法實務的主流見解。[3]


        我國的司法實踐目前持部分肯定說。比如,在北京匯智時代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訴北京國際廣播音像出版社一案,法院認為,原告匯智公司對歌詞進行翻譯雖然未經相關著作權人的許可,是建立在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基礎上的,存在權利上的瑕疵,但仍是創作活動的產物,本身有一定的原創性。[4] 


        此外,錢鐘書、人民出版社訴胥智芬、四川文藝出版社案;龔凱杰訴浙江泛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王蓓案也持類似的觀點。


        筆者認為,對未經授權產生的新作品,應以尊重已有作品作者利益為前提,從已有作品作者與后續作者利益平衡的角度考慮。


        如采部分肯定說,即演繹作品作者有消極權利,容易產生非法演繹動機,尤其當演繹作品與原作品區分度不高,造成侵權認定和授權獲得障礙,損害已有作品作者利益。


        如果未經授權創作的勞動成果,意味著作者將權利貢獻給公共領域,反而降低了原作品被非法演繹的可能,能促進已有作品與后續作品的交易流轉,迫使后續作者、表演者以合理方式利用原作品,不會過度損害版權法促進文化繁榮的目標。


        如果存在第三人侵權,造成了后續作者、表演者及原作者利益受損,由原作者維護權利即可。[5]


        因此,采用完全否定說更為合理。


        從《見字如面》到《朗讀者》:朗讀類有聲作品之版權法解讀


        互聯網傳播平臺的監管責任


        目前,大量有聲讀物通過喜馬拉雅等有聲服務平臺傳播。對此,平臺方應承擔何種監管責任呢? 


        從技術和商業模式角度,有聲讀物是通過用戶上傳存儲到喜馬拉雅等類似網站的服務器,符合《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關于信息存儲空間服務商的定性,可以適用“避風港”原則。


        比如,根據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供服務對象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并具備下列條件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明確標示該信息存儲空間是為服務對象所提供,并公開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名稱、聯系人、網絡地址;(二)未改變服務對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四)未從服務對象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五)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根據本條例規定刪除權利人認為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 


        對于規定中“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知道”要件理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平臺方明顯感知相關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為未經許可提供,仍未采取合理措施的情形,可以認為構成此要件。


        而對于“直接獲得經濟利益”要件,解釋認為,網絡服務提供者針對特定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投放廣告獲取收益,或者獲取與其傳播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存在其他特定聯系的經濟利益,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直接獲得經濟利益。網絡服務提供者因提供網絡服務而收取一般性廣告費、服務費則不屬于直接獲得經濟收益。


        從《見字如面》到《朗讀者》:朗讀類有聲作品之版權法解讀


        由此可見,平臺方對明顯的侵權信息,應當負有采取合理措施的義務。同樣,如果與特定作品提供方產生合作收益關系,無法適用避風港的規則。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只有深刻理解版權法條的內在邏輯,才能解決朗讀類有聲作品的作品類型、權利類型、傳播授權鏈條的復雜性問題。通過對版權法利益平衡精神的把控,應否定未經授權作品合法性保護。相對傳統網絡服務提供商而言,有聲作品的傳播平臺監管責任并無實質差異。


        可以說,只有理清了上述問題,才能平衡好原作者、表演者及傳播者之間的利益,真正推動這一新興作品形式產生的創新與繁榮。



        注釋

        [1]【德】M·雷炳德,張恩民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第162頁。

        [2] See Gracen v. Bradford Exchange, 698 F.2d 300,302-303 (7th Cir. 1983).

        [3] See GalleryHouse, Inc. v. Yi, 582 F. Supp. 1294, 1297 (N.D. Ill. 1984);Fred Riley Home Bldg. Corp. v. Cosgrove, 864 F. Supp. 1034, 1037(D. Kan. 1994)

        [4] 參見北京匯智時代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訴北京國際廣播音像出版社、北京里仁開源軟件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2007)海民初字第22050號民事判決書。

        [5] 陳明濤:《著作權主體身份確認與權利歸屬研究》,北京交通大學出版社,2015年6月第1版,118頁。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張博 蘭臺知識產權團隊律師

        編輯:IPRdailyLoCo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從《見字如面》到《朗讀者》:朗讀類有聲作品之版權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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