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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焦 | 《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修改四方面內容

        法律
        小知2017-03-01
        聚焦 | 《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修改四方面內容


        聚焦 | 《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修改四方面內容


        《反不正當競爭法》自1993年12月1日施行至今,其間從未修改。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新的業態、商業模式不斷出現,現行法很多內容與當前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為了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十分必要。


        2015年12月30日,國家工商總局向國務院報送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經過書面征求意見,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召開企業座談會、專家論證會,國務院法制辦會同國家工商總局并邀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根據反饋意見反復修改,最終形成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修訂草案已經2016年11月23日國務院第15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2017年2月22日上午,《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國家工商總局局長張茅受國務院委托,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上作關于提請審議《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2月24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進行分組審議。


        2月26日,中國人大網公布《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稱現行法)自1993年施行以來,對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該法已成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但由于在該法制定時,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剛剛確立,市場經濟發展中的許多問題還沒有充分暴露出來,更難以反映到法律中去。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新的業態、商業模式不斷出現,現行法存在一些不適應的地方。在法學界和業內人士看來,鑒于整個市場經歷了巨大改變,現行法很多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期訂立的內容已經捉襟見肘,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勢在必行。


        現行法與當前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地方具體表現在:


        一是對實踐中新出現的擾亂競爭秩序、具有明顯不正當競爭性質的行為,現行法未作列舉;現行法列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其特征發生變化,反不正當競爭的執法依據不夠充分。


        二是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和治理機制還不夠完善。民事損害賠償制度在治理不正當競爭行為中的作用有待進一步加強,行政查處措施有待進一步創新,需要根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要求,完善民事責任和行政處罰有機聯系,并以刑事責任為最后懲戒手段的法律責任體系。


        三是現行法施行后,又制定了《反壟斷法》《招標投標法》等法律,現行法于這些法律存在交叉重疊甚至不一致的內容,需要修改現行法,以保持法律規定的協調一致。


        為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關于改革市場監管體系,反不正當競爭,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的要求,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將現行法的修訂列入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點,國務院2016年立法工作計劃將其列為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項目。


        主要修改四方面內容


        準確界定不正當競爭行為


        修改現行法,應當對已經存在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明確界定,同時為查處未來可能出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提供法律依據。


        為此,修訂草案一是在維持現行法有關經營者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的基礎上規定:本法所稱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違法前款規定,以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競爭秩序的行為(第二條),以使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界定更符合目前的實際情況。


        二是為滿足應對未來可能出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需要,增加兜底認定條款,規定對經營者違反上述規定,且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未作明確規定,嚴重破壞競爭秩序、確需查處的市場交易行為,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應當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意見,報國務院決定。這樣,修訂草案第二條規定的所有不正當競爭行為都納入本法規制范圍。


        補充完善應予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


        一是根據治理商業賄賂的需要,增加規定經營者不得賄賂可能影響交易的第三方,可能影響交易的第三方不得收受賄賂,并明確可能影響交易的第三方的范圍;同時,對員工商業賄賂行為的認定作出特別規定,“經營者的員工利用賄賂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屬于員工個人行為的除外”。


        二是加強商業秘密保護,增加規定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侵犯商業秘密的情形,增加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律師、注冊會計師等專業人員對其履職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保密義務。


        三是根據互聯網領域反不正當競爭的客觀需要,增加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條款。修訂草案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在互聯網領域從事下列影響用戶選擇、干擾其他經營者正常經營的行為:(一)未經同意,在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二)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他人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三)干擾或者破壞他人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正常運行;(四)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


        理順關系保持不同法律制度協調一致


        一是刪除現行法有關公用企事業單位排除競爭、行政壟斷、傾銷、串通招投標的規定,上述行為分別由《反壟斷法》《招標投標法》予以規制。


        二是與《商標法》相銜接,增加規定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的,也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對于經營者存在上述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修訂草案在法律責任章節規定,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經營者在一個月內申請名稱變更登記;期限屆滿未提出變更登記申請的,由監督檢查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并由原企業登記機關將其名稱從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刪除,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并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完善民事賠償優先行政處罰并行的法律責任體系


        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首先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需要民事賠償優先,調動其他經營者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積極性。同時,不正當競爭行為也擾亂了競爭秩序,需要予以行政處罰,但需要創新行政查處的措施。為此,修訂草案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經營者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優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鑒于信用在市場競爭中的特殊重要作用,修訂草案增加了對違法行為人的信用懲戒,規定經營者從事不正當競爭,受到行政處罰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記入信用記錄,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


        來源:中國工商報

        編輯:IPRdaily.cn LoCo

        校對:IPRdaily.cn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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