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2017年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驗收復核工作的通知
國知辦函管字〔2017〕110號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
為進一步深化園區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工作,按照《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管理辦法》(國知發管字〔2016〕43 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結合試點示范園區工作情況,決定開展2017年國家知識產權試點園區(以下簡稱“試點園區”)驗收和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園區(以下簡稱“示范園區”)復核工作?,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園區驗收
按照《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會同有關?。▍^、市)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省局”)對省局行政區域內試點期滿的試點園區(名單見附件1)進行考核驗收。
(一)驗收方式
驗收工作以省局為主,我局視情況派人參加。省局應成立驗收專家組,可采取實地考察、召開驗收會、專家評分等方式進行驗收。
(二)驗收內容
1.依據試點園區工作方案,考核工作任務和目標完成情況;
2.依據有關年度園區工作通知,考核試點期間按要求開展我局部署的年度工作情況;
3.依據《辦法》的《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考核指標》,考核工作指標得分情況(相關定量指標標桿值詳見附件2)。
試點園區考核驗收結果按《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執行。
(三)工作要求
1.2017年試點期滿的園區應于上半年內完成驗收工作。
2.各有關省局應統籌安排,制定試點園區驗收工作方案,報送專利管理司。工作方案應包括驗收日期、驗收專家組成員名單及驗收工作具體安排等。
3.現場驗收結束后,驗收專家組成員應共同簽署《國家知識產權試點園區驗收專家組評審意見表》(見附件3)一式3份;當場宣布驗收結果,并將驗收專家組評審意見表(1份)交試點園區。
4.各有關省局應于試點園區驗收結束后1個月內,將驗收專家組評審意見表(1份)、園區試點工作總結和每位驗收專家組成員分別填寫的《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考核指標打分表》(詳見附件4)報送專利管理司。
二、示范園區復核
按照《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經示范園區申請,我局對示范期滿3年的示范園區進行工作復核。待復核的示范園區(名單見附件5)在示范期滿3個月內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復核,示范工作自動終止并取消示范園區稱號。其中,納入國家專利導航產業發展實驗區的示范園區處于實驗階段,免于復核。
(一)復核方式
我局統籌組織開展示范園區復核工作,屆時會同有關省局,邀請相關專家組成復核工作組,采取實地復核的方式進行。
(二)復核內容
1.依據工作規劃,復核規劃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
2.依據有關年度園區工作通知,復核示范期間按要求開展我局部署的年度工作情況;
3.依據《辦法》的《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考核指標》,復核工作指標得分情況(相關定量指標標桿值詳見附件2)。
示范園區復核結果按《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執行。
(三)工作要求
1.2017年示范期滿的園區于上半年內完成復核工作。各有關省局應指導示范期滿的園區確定復核時間,報送專利管理司,具體復核時間由我局結合省局相關工作情況統籌安排。
2.各有關省局指導待復核的示范園區全面總結3年來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等工作情況,提前做好準備工作。
3.現場復核結束后,復核工作組成員應共同簽署《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園區復核工作組評審意見表》(見附件6)一式3份;當場宣布復核結果,并將復核工作組評審意見表(1份)交示范園區。
4.我局待現場復核結束后將復核工作組評審意見表(1份)、園區示范工作總結和復核工作組成員分別填寫的《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考核指標打分表》(詳見附件4)一并帶回,由專利管理司留存。
請各有關省局做好組織協調和材料報送工作,我局將根據驗收、復核整體情況,及時向各有關省局反饋。
特此通知。
附件:1.2017年試點期滿的試點園區名單
附件:2.《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考核指標》定量指標標桿值
附件:3.國家知識產權試點園區驗收專家組評審意見表
附件:4.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考核指標打分表
附件:5.2017年示范復核的園區名單
附件:6.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園區復核工作組評審意見表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2017年3月6日
聯系人:專利管理司 王明智 徐俊峰
電 話:010—62083113 62086568
附件1:2017年試點期滿的試點園區名單
附件2:《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考核指標》定量指標標桿值
附件3:國家知識產權試點園區驗收專家組評審意見表
附件4: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考核指標打分表
附件5:2017年示范復核的園區名單
附件6: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園區復核工作組評審意見表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
編輯:IPRdaily.cn LoCo
校對:IPRdaily.cn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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