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關于開展知識產權糾紛仲裁調解試點工作的通知
國知辦函協字〔2017〕1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積極落實《國務院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要求,深入實施《“十三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充分發揮仲裁與調解在協調解決知識產權糾紛中的重要作用,探索形成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為權利人提供更多的爭議解決途徑和維權選擇,我局在前期工作基礎上,決定開展知識產權糾紛仲裁調解試點工作。
一、總體目標和工作思路
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以促進產業發展、改善創新環境為出發點,遴選需求強、基礎好的地方、機構、社會組織或者協會作為試點單位,探索將知識產權糾紛仲裁和調解工作共同納入試點范疇。發揮知識產權仲裁高效便捷、專業性強、保密性好、無地域管轄限制等優勢,服務國家“一帶一路”建設和企業“走出去”。發揮知識產權調解快速、靈活、有效的特點,為相關行業、產業集聚區、自貿區及專業市場等提供知識產權糾紛快速解決渠道,不斷完善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
二、工作內容
持續規范知識產權糾紛仲裁調解業務,加強行業性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組織和專業性知識產權仲裁機構的培育工作,加快構建知識產權糾紛仲裁調解人才培訓、選拔工作體系,探索構建知識產權糾紛仲裁調解專家庫,提高專業化水平。推動建設知識產權信息交流及案件受理平臺,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糾紛仲裁調解工作機制,實現知識產權仲裁、調解、行政執法、司法保護之間的高效銜接,積極推動專利、商標、版權、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糾紛仲裁調解工作。試點單位要在全面掌握本地區工作現狀的基礎上開展工作,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全面推動試點工作開展。
(一)摸清知識產權糾紛仲裁調解工作開展狀況
通過發放調查問卷、實地調研等形式開展摸底調查,從調解組織及仲裁機構設置、運行狀況、業務培訓、工作機制和經費保障等方面了解知識產權糾紛仲裁及調解工作開展情況,重點摸清工作現狀及面臨的問題和困難,整理形成調研報告。
(二)開展知識產權糾紛仲裁調解組織培育和發展工作
根據區域發展特點,培育知識產權糾紛仲裁調解組織,推動在重點領域、重點行業的商會、協會內設立知識產權調解組織,加強與國家主要仲裁機構及其地方分支機構或者本地區有較強影響力的仲裁機構開展合作,鼓勵依法建立知識產權仲裁院(中心),或者選取工作基礎好、積極性高的現有機構進行能力提升和業務規范。同時,加強與本地區司法行政部門、仲裁委員會的溝通聯系,探索規范工作流程,促進調解仲裁機構順暢運轉、調仲結合工作有效開展。
(三)構建多元化知識產權糾紛仲裁調解人才體系
積極與司法部門以及行業性、專業性商協會等溝通協調,鼓勵和引導律師、專利代理人、工程技術人員等專業人士積極參與糾紛仲裁調解工作,構建區域知識產權糾紛解決專家庫,培育具有專業背景和實踐能力的專業仲裁員、調解員隊伍。
(四)開展知識產權糾紛仲裁調解業務培訓工作
建立培訓機制,構建切實有效的培訓平臺,利用多方渠道、采用多種形式,從法律法規、仲裁調解經驗技巧、相關產業發展趨勢等方面加大對仲裁調解工作人員的培訓力度,提高從業人員專業素質。
(五)推進知識產權糾紛仲裁調解工作相關機制建設
推進知識產權糾紛仲裁調解工作相關機制建設,重點推動建立完善糾紛投訴受理處理、訴調對接、調仲對接、行政執法與仲裁調解對接、多部門會商協作以及工作資金保障等機制,嘗試建立區域性知識產權糾紛仲裁調解平臺,提供便捷性的研究、交流和服務平臺,為知識產權糾紛仲裁調解工作規范化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六)探索將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納入大調解工作范疇
積極與本地區司法廳(局)開展交流合作,探索將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納入現有大調解工作體系,爭取相關政策和資金支持,嘗試在現有調解工作范疇內開展優秀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組織和調解員評選、人員培訓等相關工作。
(七)加大知識產權糾紛仲裁調解工作宣傳力度
以各類園區、自貿區、產業集聚區、專業市場以及電商平臺等為重點宣傳對象,通過定向發放宣傳讀本或手冊、組織志愿者服務隊等形式加大知識產權糾紛仲裁調解工作宣傳力度,提高相關機構及工作的社會認知度,擴大社會影響力,營造良好氛圍。
三、組織領導
我局負責組織開展知識產權糾紛仲裁調解試點工作,對試點工作給予指導,制訂試點工作考核方案,對試點成果進行考核驗收;有關地方及單位負責承擔并具體推進試點工作開展,在工作中總結成效,提煉經驗并推廣。我局將對項目承擔單位給予一定的引導經費支持,并按照有關財務要求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各地可酌情給予相應的配套經費,保證試點工作順利開展。
四、實施步驟
在知識產權糾紛仲裁、調解工作方面已有經驗,或有需求和工作積極性,且有一定條件保障的?。▍^、市)知識產權局結合本地區實際,依托本地區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專業仲裁機構、調解組織、商協會、自貿區、產業集聚區、電商平臺、專業市場管理方或主辦方等進行試點申報。本工作試點期限為兩年。
(一)項目申報。申報單位應編制知識產權糾紛仲裁調解試點工作項目申報書,并于2017年3月25日前報送我局。項目申報書應詳細闡明重點任務及具體推進步驟,明確本地區開展知識產權糾紛仲裁調解試點工作的基礎狀況以及人、財、物等各項條件保障,試點工作的總體目標,擬出臺的政策措施、規則等;擬開展仲裁試點工作的地區,應聯合仲裁機構共同申報。
我局將根據申報情況,結合當地政府對知識產權工作的重視程度、產業發展需求、相關工作基礎等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并簽訂項目協議書。
(二)項目實施。項目承擔單位要按照試點工作的總體目標、主要工作內容,抓緊制訂項目實施方案和工作計劃,部署落實各項工作任務,及時報送工作進展及重大事項,確保任務按期完成。
項目實施期間,我局將根據項目協議書及具體工作要求,酌情組織開展項目督查、中期考核等工作。
(三)項目總結。各項目承擔單位在2017年12月前總結第一年度項目實施情況,形成中期報告報送我局;2018年12月前總結項目實施總體情況,形成總結報告報送我局。我局將依據項目協議書制訂驗收方案,對項目承擔單位所開展的各項工作進行總結驗收。
五、有關要求
各?。▍^、市)知識產權局要充分認識推進知識產權糾紛仲裁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強領導,周密部署,抓緊落實。
(一)加強組織領導。要加強組織領導,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共同開展工作,推動和引導試點單位制訂并落實工作計劃,提高試點工作效率。
(二)注重工作結合。要將知識產權糾紛仲裁調解試點工作與知識產權執法、知識產權規范化市場培育等工作進行結合,力促形成工作合力。
(三)關注社會需求。要積極關注社會對網絡電商等新興領域,以及產業集聚區、自貿區等特定區域知識產權糾紛仲裁調解工作的迫切需求,根據區域發展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試點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項目申報書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2017年3月9日
聯系人:保護協調司 許諒亮 朱 丹
電 話:010—62083470 62083331
郵 箱:xuliangliang@sipo.gov.cn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
編輯:IPRdaily.cn LoCo
校對:IPRdaily.cn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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