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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佰利公司“手機”外觀設計專利權有效!蘋果訴訟請求被駁回!

        訴訟
        小知2017-03-24
        佰利公司“手機”外觀設計專利權有效!蘋果訴訟請求被駁回!

        佰利公司“手機”外觀設計專利權有效!蘋果訴訟請求被駁回!


        原標題:佰利公司“手機”外觀設計專利權有效 蘋果公司訴訟請求被駁回


        佰利公司:手機100c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人。


        案情:此前以中復公司下屬門店許諾銷售和銷售的iPhone6和iPhone6 Plus兩款手機的外觀設計侵犯了其專利權為由,向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提出請求,要求責令被申請人停止上述許諾銷售和銷售行為。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依據《專利行政執法辦法》進行了審理,并將蘋果公司追加為該案的共同被請求人。


        2016年5月10日,北京市知識產權局作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書》,責令蘋果公司停止銷售、中復公司停止許諾銷售和銷售被控侵權產品。


        蘋果公司和中復公司均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依法撤銷被訴決定,同時宣告被控侵權產品iPhone6、iPhone6 Plus兩款手機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2017年3月24日,北京知產法院對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簡稱蘋果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第三人深圳市佰利營銷服務有限公司(簡稱佰利公司)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一案進行宣判,判決駁回蘋果公司的訴訟請求。




        3月24日,北京知產法院對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簡稱蘋果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第三人深圳市佰利營銷服務有限公司(簡稱佰利公司)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一案進行宣判,判決駁回蘋果公司的訴訟請求。


        該案由姜穎法官擔任審判長,會同芮松艷法官和張晰昕法官組成合議庭,經過多次庭前會議梳理確定審理焦點后,于2016年8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據了解,涉案專利是申請日為2014年1月13日、授權公告日為2014年7月9日、名稱為“手機(100C)”的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為201430009113.9,專利權人為佰利公司。蘋果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針對涉案專利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被訴決定,維持本專利有效。


        2016年1月18日,蘋果公司訴至知產法院,稱被訴決定存在漏審情形且法律適用錯誤,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請求判決撤銷被訴決定。并提交25份對比文件、1份《鑒定意見書》和2份《手機認知市場調查報告》等證據,用以證明涉案專利應予無效。專利復審委員會及佰利公司則認同被訴決定中的意見。


        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


        1、對于在無效宣告請求意見中有記載,但無效請求人在口頭審理中并未提及的理由,應視為該理由已被其主動放棄,故被訴決定不存在漏審情形。


        2、鑒定機關僅能針對事實問題給出鑒定意見,對于法律問題作出判斷的鑒定意見,專利復審委員會及法院均無需采納當事人提交的《鑒定意見書》中對于法律問題發表的鑒定意見。


        3、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為新穎性條款,其判斷主體應為一般消費者。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為創造性條款,其判斷主體應為普通設計者?!秾@麑彶橹改稀分袑@ǖ诙龡l第一、二款的判斷主體統一規定為一般消費者,但在有關認知能力的具體規定中同時體現了消費者及設計者特征,該作法有失嚴謹,有必要針對不同條款進行相應調整。蘋果公司所提交市場調查報告中的被調查者不屬于上述新穎性和創造性的判斷主體,專利復審委員會未采用該調查報告并無不當。


        4、判斷訴爭外觀設計是否與現有設計相同或實質相同以誤購可能性為基本原則,即判斷兩設計的近似程度是否足以導致一般消費者的誤購,將該判斷原則適用于本案進行分析可知,涉案專利相對于對比設計1、2、4均不屬于現有設計,故涉案專利未違反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5、涉案專利相對于原告所提出的現有設計的各種組合方式均具有非顯而易見性,故涉案專利未違反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綜上,判決駁回蘋果公司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蘋果公司并未明確表示是否提起上訴。


        涉案專利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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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京法網事

        編輯:IPRdaily.cn LoCo

        校對:IPRdaily.cn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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