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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圍繞“飛輪”的創造性爭議

        機構
        小知2017-06-15
        圍繞“飛輪”的創造性爭議

        圍繞“飛輪”的創造性爭議

        #本文由作者授權發布,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圍繞“飛輪”的創造性爭議


        4月底,專利復審委員會公布了2016年的十大無效復審案。筆者對其中的一件無效案(發明創造名稱“新型攝像導軌”,案件編號“5W109868”,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編號:第29889號,以下簡稱“目標專利”)進行了學習,感想頗深,體會如下。


        本案焦點


        目標專利保護一種新型攝像導軌,其權利要求1記載如下:


        “1. 一種新型攝像導軌,包括有用于固定攝像設備的帶安裝云臺的滑塊、兩根相互平行的導桿以及兩個導桿固定座,所述的兩導桿的兩端分別固定在兩個導桿固定座上,所述的滑塊通過設在其下方的滑行結構夾持在兩導桿上并在兩導桿上滑行,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兩個導桿固定座中分別設有一個旋轉軸,在所述的旋轉軸中設有同步輪,在所述的兩導桿之間設有與導桿平行的同步帶,所述同步帶的一端固定在滑塊的一側,其另一端依次繞過兩旋轉軸上的同步輪后固定在滑塊的另一側;其中一個旋轉軸的上端頭部伸出導桿固定座的上方并固定連接有一個飛輪”。


        圍繞“飛輪”的創造性爭議


        針對目標專利,無效請求人提供了證據1(CN202522832U)和證據2(CN203162449U),認為目標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1的區別技術特征在于:(1)滑塊帶有云臺,兩根互相平行的導桿、兩個導桿的固定座以及滑塊與兩導桿的滑行結構;(2)旋轉軸的上端頭部伸出導桿固定座的上方固定連接一個飛輪。此外,無效請求人還認為區別特征(1)已經全部被證據2公開。


        圍繞“飛輪”的創造性爭議


        而本案的焦點在于無效請求人的如下觀點:區別特征(2)中飛輪(附圖標記80)的作用與證據1中搖手(附圖標記1)的作用相同,都是一個手動部件,并且搖手和飛輪均為本領域常用技術手段,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想到用飛輪代替搖手。其中無效請求人還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沒有限定飛輪起到慣性儲能以及緩沖的作用。


        通過無效請求人的理由,引出了以下兩個問題:(1)在權利要求1中沒有文字限定所述飛輪起到慣性儲能以及緩沖作用的情況下,是否可以認定權利要求1限定所述飛輪起到慣性儲能以及緩沖作用;(2)當權利要求1中的飛輪的部分作用(即搖輪作用)與證據1中的搖手的作用相同的情況下,是否可以認定證據1中搖手的作用與權利要求1中的飛輪的作用相同。


        筆者觀點


        對于問題(1),筆者認為,在對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和技術特征進行分析時,應當站在本領域技術人員的角度上去分析權利要求1中記載的特征。根據本領域的公知常識可知,技術特征“飛輪”本身就屬于特定的技術術語,用于安裝在機器回轉軸上作為輪狀蓄能器。當機器轉速增高時,飛輪的動能增加,把能量儲蓄起來;當機器轉速降低時,飛輪動能減少,把能量釋放出來,從而可以用來減少機械運轉過程的速度波動。這也是本領域的公知常識。因此,盡管權利要求1中并沒有文字限定所述飛輪起到慣性儲能以及緩沖作用,但是由于上述作用屬于飛輪本身所具有的性能,還是應當認為權利要求1中實際上已經做出了這樣的限定。


        對于問題(2),筆者認為,盡管飛輪的部分作用(即搖輪作用)與證據1中的搖手的作用相同,但是這并不是目標專利的技術方案使用飛輪的真正原因。根據目標專利說明書,可知目標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目前常見的攝像滑軌在滑行時會出現滯澀,不能實現平穩滑行,這樣就導致攝像機或照相機拍攝出來的畫面出現跳動、不穩定。由此可見,目標專利的技術方案中使用飛輪的目的就是利用飛輪的慣性儲能以及緩沖作用,來解決現有技術中存在的技術問題。并且由于飛輪屬于特定的技術術語,本領域技術人員在使用飛輪時,通常也是利用其作為蓄能器的特性。因此無效請求人僅僅由于飛輪的部分作用與證據1的搖手的作用相同,而認定二者的作用相同,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實際上通過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中合議組的意見,可以看出合議組也是采取的這樣一種觀點,從而得出權利要求1具有創造性的結論。


        關于本案創造性的其他問題


        關于本案,筆者還想到另外一個問題。既然飛輪本身屬于本領域的公知常識,是否可以基于通過飛輪減少機械運轉過程的速度波動是本領域的公知常識這一點出發,論證技術特征“一個旋轉軸的上端頭部伸出導桿固定座的上方并固定連接有一個飛輪”屬于本領域技術人員所容易想到的慣用技術手段,從而得出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造性的結論?


        關于本案,筆者還想到另外一個問題。既然飛輪本身屬于本領域的公知常識,是否可以基于通過飛輪減少機械運轉過程的速度波動是本領域的公知常識這一點出發,論證技術特征“一個旋轉軸的上端頭部伸出導桿固定座的上方并固定連接有一個飛輪”屬于本領域技術人員所容易想到的慣用技術手段,從而得出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造性的結論?


        對于此,筆者是支持目標專利的權利要求1具備創造性的,具體理由如下:


        根據目標專利說明書記載的內容可知,目標專利所解決的技術問題并不僅僅停留在攝像滑軌在滑行時會出現滯澀從而不能實現平穩滑行這一點上,而是進一步在于由此所導致的攝像機或照相機拍攝出來的畫面出現跳動、不穩定的狀況。也就是說,目標專利的技術方案通過在一個旋轉軸的上端頭部固定連接飛輪,使得安裝在滑塊云臺上的攝像設備在滑行時能夠平穩順暢,以此來保證拍攝畫面的質量和效果。


        因此,盡管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利用飛輪作為蓄能器來減少機械運轉過程的速度波動,這是容易想到的公知常識,但是將飛輪應用于攝像導軌從而提高拍攝畫面的質量和效果,這就不是容易想到的了,因而目標專利的權利要求1具有非顯而易見性。


        此外,證據1的技術方案所解決的技術問題是目前的mini攝像滑軌由于必須通過手動推動滑塊來實現相機的移動從而存在用戶操作難,不方便長距離推動的問題。而證據2 的技術方案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現有的攝像滑軌所存在的重量較重以及噪音較大等問題。即,無論是證據1還是證據2均未給出解決目標專利所提出的技術問題的啟示,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即便是在閱讀證據1和證據2之后,也不會想到為了解決目標專利所提出的技術問題而將飛輪應用于攝像滑軌中。


        因此,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即便飛輪本身是本領域的公知常識,但是目標專利的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1和2以及本領域公知常識的結合仍然是具備創造性的。



        來源:康信知識產權

        作者:劉冀 北京康信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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