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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品使用手冊」能否作為公開出版物進行現有技術抗辯?

        機構
        小知2017-06-19
        「產品使用手冊」能否作為公開出版物進行現有技術抗辯?

        「產品使用手冊」能否作為公開出版物進行現有技術抗辯?

        #本文由作者授權發布,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答疑解惑︱“產品使用手冊”能否作為 “公開出版物”進行現有技術抗辯?


        《專利法》第62條規定,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屬于現有技術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專利法中的現有技術因代表了社會公共利益故不能納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公知公用的現有技術不僅包括在國內外以使用等方式公開的技術,也涵蓋了所有以出版物形式公開的技術方案。那么隨產品銷售而附贈的產品使用說明書能否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出版物”呢?


        案情簡介


        中國國際海運集裝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集公司)與深圳中集天達空港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達公司)共同擁有專利號為ZL 20041000****.9,名稱為“登記橋輔助支撐裝置和帶有該裝置的登機橋及其控制方法”中國發明專利。該專利申請日為2004年2月26日,授權公告日是2007年8月22日。


        2011年2月21日,中集公司和天達公司以廣州市白云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白云機場)和蒂森克虜伯機場系統(中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蒂森中山公司)未經合法許可,擅自實施了“登機橋輔助支撐裝置和帶有該裝置的登機橋及其控制方法”發明專利,構成侵犯專利權為由,訴諸一審法院。蒂森中山公司提交了《機坪驅動旅客登機橋操作和維護手冊》的附錄Y“液壓穩定器”(以下簡稱附錄Y),稱該手冊記載了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并于2001年實施5520.L工程改造合同時一起交付給舊金山國際機場,且雙方無保密協議。


        此外蒂森中山公司還提交了加州公民可以按照該州《公共記錄法》所規定的程序從機場獲取附錄Y的證據。據此,蒂森中山公司以附錄Y構成出版物公開,被訴侵權技術使用的是現有技術為由,抗辯其不侵犯原告的專利權。


        一審法院認為,附錄Y是一份由蒂森中山公司關聯公司自行印制的非正規出版物。在蒂森中山公司不能證明其關聯公司曾使用被訴侵權技術的情況下,法院難以確認該附錄Y內容的真實性及其印制及交付給舊金山國際機場的時間。此外,雖然加州公民現在根據該州的《公共記錄法》可以從舊金山國際機場獲得附錄Y,但不足以證明涉案專利申請日前也存在這種可行性。并且由于電子郵件證據在產生及存儲過程中的可靠性較低,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原審法院難以認定其真實性。綜上,蒂森中山公司現有技術抗辯不能成立。


        蒂森公司不服一審判決,遂向廣東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并提交證據證明2004年前包括附錄Y在內的技術手冊即可依《加州公共記錄法》規定向公眾披露。


        二審法院認為,附錄Y的性質屬于產品使用說明書,而非公開出版物。所謂出版,是指以有形形式復制并向公眾發行的能夠閱讀或可看到的作品復制品。產品使用說明書是隨產品銷售的技術資料,其目的是供購買者在使用、維修時閱讀,通常只向購買該產品的用戶而非社會公眾發放,不符合出版的特征,不宜認定為公開出版物。


        蒂森中山公司不服一、二審判決,提起再審。


        最高法院認為,


        首先,附錄Y記載了中集公司和天達公司主張的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


        其次,蒂森中山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能夠證明附錄Y隨著蒂森中山公司與舊金山國際機場簽訂的編號為5520.L合同的履行,于2001年前后交付給舊金山國際機場,且蒂森公司沒有就附錄Y與舊金山國際機場簽訂保密協議,即附錄Y不屬于商業秘密,持有者不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蒂森中山公司提交的證據也能夠證明包括附錄Y在內的《手冊》,如果在2001年至2004年期間被公眾索取,根據當時的加州《公共記錄法》,該手冊屬于可公開的公共記錄,因此會向請求獲取該手冊的公眾公開。即,附錄Y可以通過公開渠道獲得。


        綜上,附錄Y雖是一份產品操作和維護說明書并隨產品銷售而交付使用者,但其使用者以及接觸者均沒有保密義務,也即附錄Y是可公開的,且其能夠為不特定公眾通過復印的方式獲取,由此可見,附錄Y系獨立存在的傳播載體,鑒于其也記載了涉案專利技術的技術特征,其交付給舊金山國際機場的時間,即公開時間亦能確定,故其屬于專利法意義上的出版物公開。


        案件評析


        專利法意義上的出版物不同于通常意義上出版物。根據我國《出版管理條例》,出版物需載明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復制者、發行者的名稱、地址、書號、刊號或版號,出版日期、期刊以及其他有關事項。但專利法意義上的出版物是指記載有技術或設計內容的獨立存在的傳播載體,并且應當表明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公開發表或出版的時間。也就是說,只要是能為不特定公眾獲知且能夠表明其公開時間的,不論是印刷方式記錄紙件(如專利文獻、科技雜志、科技書籍、學術論文、專業文獻、教科書、技術手冊、正式公布的會議記錄或者技術報告、報紙、產品樣本、產品目錄、廣告宣傳冊等)或是用電、光、磁、照相等方法制成的視聽資料(例如縮微膠片、影片、照相底片、錄像帶、磁帶、唱片、光盤等),甚至是存儲于互聯網在線數據庫等網絡資料,都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出版物。



        來源:康信知識產權

        作者:郝嵐  北京康瑞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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