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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侵權案件關于「犯罪金額」的判定案例二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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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知2017-09-05
        商標侵權案件關于「犯罪金額」的判定案例二則

        商標侵權案件關于「犯罪金額」的判定案例二則

        #本文由作者授權發布,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經驗分享】商標侵權案件關于犯罪金額的判定案例二則


        商標侵權查處案件,應將網絡銷售金額納入犯罪數額中


        商標侵權案件,其犯罪數額是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而犯罪數額主要由侵權方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非法經營數額或違法所得數額組成。在當今互聯網和實體銷售互相角逐的時代,侵權產品的流通除通過實體店經營,現今還會利用互聯網銷售平臺宣傳與銷售。根據《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的規定,我們可以發現在一般的工商行政查處中,網絡銷售侵權產品的違法所得,也應作為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罰依據。


        《網絡交易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的規定,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方式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同時,不得利用網絡技術手段或者載體等方式,從事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擅自使用知名網站特有的域名、名稱、標識或者使用與知名網站近似的域名、名稱、標識,與他人知名網站相混淆,造成消費者誤認;


        (二)擅自使用、偽造政府部門或者社會團體電子標識,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三)以虛擬物品為獎品進行抽獎式的有獎銷售,虛擬物品在網絡市場約定金額超過法律法規允許的限額;


        (四)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等形式,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業信譽;


        (五)以交易達成后違背事實的惡意評價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016年3月,我們在對客戶的品牌網絡監控時,發現淘寶平臺上某商家銷售侵權產品的價格明顯低于客戶商品的市場價。隨后依據客戶指示進行了現場調查和監控等手段,確認了侵權方的實體店鋪的經營地址和倉庫,并獲取到大量侵權產品庫存的線索。對此我們準備了完整的投訴材料,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投訴。


        2016年4月與工商的查處行動中,在侵權方的住宅即倉庫內存放有大量帶有完整包裝的客戶產品。經鑒定均為假貨,執法部門根據侵權方在淘寶店鋪銷售該產品的價格,認定其違法經營額34570元人民幣。除現場查處到的侵權產品外,我們又向淘寶公司當地工商部申請,調取侵權方網絡銷售侵權產品的具體數量和數額。綜合實體銷售和網絡銷售的侵權產品,共認定其非法經營數額81781元人民幣。最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侵權方做出260000元人民幣的處罰決定。


        商標侵權案件關于「犯罪金額」的判定案例二則


        無法確定侵權產品價值的犯罪案件應如何認定犯罪數額


        在涉案產品屬于加工原料類的情況下。其特點就是產品價格浮動,市場上不存在固定標價,并且購買方為牟取暴利,往往與使用者相互勾結,在明知產品涉嫌假冒的情況下,還繼續采購,再加工后銷售,這對犯罪數額的確定造成了極大的困難。根據《知產解釋》中的規定,侵權方提供的證據就應不可采納。在實踐中執法機關更傾向于采納被侵權方提供的價格建議。


        《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本解釋所稱“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計算。


        多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形式處罰的,非法經營額、違法所得數額或者銷售金額累計計算。


        項目中,使用的客戶品牌油漆,涉嫌假冒客戶商標。隨后在當地公安機關的協助下成功的查處到135桶假冒油漆,根據客戶出具的價格證明其涉案金額。但是在公安前期的調查階段,線人反饋假冒產品的購買方與生產廠家勾結。銷毀了所有正在生產的假冒產品,并向公安提供偽造單據,目的通過降低犯罪數額來逃避法律的制裁。


        對此根據“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解釋”,由于實際生產銷售的假冒產品價格的證據無法達到證明標準。屬于《知產解釋》規定的“無法查清實際銷售價格”情形,該種行為應以正品的價格(或市場價格)計算犯罪數額。最終公安認定現場查處到的假冒產品其涉案金額17萬多元人民幣,根據《刑法》規定達到立案標準予以立案。


        商標侵權案件關于「犯罪金額」的判定案例二則



        來源:康信知識產權

        作者:林志濤  北京康信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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