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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ily.cn)
作者:陳明濤 蘭臺知產團隊律師
原標題:交易自由視角下的音樂獨家版權模式之爭
交易自由是現代國家市場經濟的基石,交易自由或者說契約自由,也是民法的三大原則之一。同樣,在版權法領域內,權利人自由選擇何種模式授權他人,采用獨占、獨家還是普通,都是交易自由的一種反映。當前,中國的音樂產業開始走向繁榮,更加要防止公權力以反壟斷的借口干預市場自由,應當更加給予市場經營者充分競爭的空間,筆者認為,當前反對音樂獨家版權模式的觀點存在一定的誤區。
亞當?斯密在其1776年發表的《國富論》中指出:“每一個人……既不打算促進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進那種利益……他所盤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在這種場合下……他受著一只看不見的手的引導,會去盡力達到一個并非他本意想要達到的目的。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況下更有效地促進社會的利益?!?br/>
可以說,交易自由是現代國家市場經濟的基石,意味著社會財富要實現增長,應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主導作用,就必須尊重交易主體的自由意志,防止公權力的不當干預。與此同時,交易自由或者說契約自由,也是民法的三大原則之一。在民事法律中,交易自由是基礎,限制是極為的特殊情形。比如,合同法中對于公用企業供用水、電、氣合同的限制,對于格式合同中排除相對方主要權利條款的限制等等。
同樣,在版權法領域內,權利人自由選擇何種模式授權他人,采用獨占、獨家還是普通,都是交易自由的一種反映。因此,對許可模式選擇權的干涉,同樣要基于特殊的情形,必須有充足的論證理由。當前,關于音樂獨家版權授權模式之爭,也需要放在交易自由與公權力干預的背景下去分析,重新審視支持和反對的觀點。筆者認為,當前反對音樂獨家版權模式的觀點存在如下的誤區:
誤區一:獨家版權模式導致國內音樂版權市場壟斷
有文章指出,“獨家版權合同也讓中國在線音樂企業對能決定對手生死的權利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頂禮膜拜?!?/strong>“唱片公司把音樂版權在中國地區只授予某一家公司,這家公司不僅獲得了唱片公司的版權,而且還決定了自己拿到的版權可以再賣給誰,賣多少錢。所以獨家版權音樂版權模式讓音樂平臺不僅獲得了版權,還獲得了‘權利——競爭對手的‘生死權’?!?br/>
很多時候,對壟斷現象恐懼來自人的本能。在一個充分自由競爭的市場環境下,產生壟斷的現象往往是暫時的。正所謂“自由競爭沒有長久的壟斷”,司法裁判也秉持越來越寬松的趨勢。正如3Q大戰中最高院所表明的觀點,對壟斷的判斷,不能僅看較高的市場份額,還需要考慮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被訴經營者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的能力、該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等因素。
對于互聯網領域的音樂產業,競爭日益白熱化,雖然獨家許可模式可能導致經營者有一定控制商品交易條件的能力,但如果市場準入門檻很低,市場份額不高,就不應輕易被認定為壟斷。
誤區二:獨家版權模式導致音樂版權價格非合理上漲
有觀點認為:“在線音樂獨家版權導致的行業競爭失序,向海外輸送的天價版權,已對中國互聯網企業帶來了挑戰。譬如,美國環球音樂采用在中國獨家授權音樂版權的方式,直接讓中國在線音樂的幾家大佬——騰訊、阿里、網易、百度,拿著數億美金相互對抗,最激烈的時候甚至被出到3.5億美金外加1億美金股權的天價?!?br/>
可以說,中國音樂產業“苦版權保護已久矣”,只有自由有序市場競爭才能真實反映價格,當版權保護機制失靈,反而會扭曲音樂版權價格,導致侵權泛濫、亂象叢生。當下,數字音樂版權價格增長,恰恰是版權保護加強的結果。特別是2015年,國家版權局下發《關于責令網絡音樂服務商停止未經授權傳播音樂作品的通知》,要求2015年7月31日前,無版權音樂作品全部下線。這一措施極大凈化了音樂版權環境,讓交易自由的市場機制重新發揮作用,使得有價值的音樂作品反映了真實價格水平。
從另一個層面上講,價格上漲是音樂版權產業不斷繁榮的表現,形成了各方受益的結果。其實,對比一下前幾年網絡影視劇的版權價格就容易理解。2015年,《羋月傳》的網絡版權價尚是單集300萬元,僅僅幾個月后,《如懿傳》已經報出網絡版權單集900萬,本質是2015年開始“IP 熱”的市場反映。
這種情況下,將音樂版權價格上漲怪罪到獨家版權模式,實在是有失偏頗。
誤區三:現行法存在獨家版權模式的法律漏洞
有觀點認為,“為什么一家海外唱片公司就能夠如此左右中國在線音樂產業的格局?問題根源在于,唱片公司利用中國的法律漏洞和政策缺失,在中國采取了獨家版權授權模式,完全不同于美國的音樂錄音制品版權的法定許可和限定授權的模式?!?br/>
1995年,為了應對錄音制品在互聯網條件下的傳播,美國國會通過了《錄音制品數字表演權法案》,授予錄音作品制作者數字傳播權利(公開表演權)。不同于廣播的強制授權方式,數字傳播作為一種交互式服務,采用協議許可,依然尊重市場主體的交易自由。雖然對獨家許可的期限、數量等有一定的限制,但是仍然以尊重交易自由為前提。從這個意上講,現行法獨家版權的授權模式,并沒有明顯的法律漏洞。
進一步來講,歷史經驗表明,不管是以何種正當理由干預市場交易自由,都應當引起足夠警惕,除非這種干預是必須而為之。當前,中國的音樂產業開始走向繁榮,更加要防止公權力以反壟斷的借口干預市場自由,應當更加給予市場經營者充分競爭的空間,不是簡單對比國外法律條文,輕言法律漏洞。
總之,要尊重市場的內在力量,它本身就是上帝,能夠創造上帝本身,但創造后,依然只有一個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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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明濤 蘭臺知產團隊律師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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