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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法修訂:取消審判員稱謂!

        法律
        小知2017-12-24
        法官法修訂:取消審判員稱謂!

        法官法修訂:取消審判員稱謂!


        原標題:法官法修訂:取消審判員稱謂!


        法官法修訂:取消審判員稱謂!


        中國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修訂草案、檢察官法修訂草案2017年12月22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兩部修訂草案分別規定,初任法官、檢察官一般到基層任職;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的法官、市級以上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一般通過逐級遴選方式產生。


        本次修訂的一個重要原則是努力體現司法體制改革成果,使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用法律制度鞏固司法體制改革成果。


        法官法和檢察官法的修訂,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對司法隊伍建設的要求和司法體制改革的成果,較好地銜接了現行法律和正在審議中的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有關規定,對法官、檢察官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保障法官、檢察官依法行使職權等作出多項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作草案說明時指出,修改法官法是適應司法審判工作新的發展變化,推進法官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的客觀需要。


        草案為8章73條,修改內容主要包括:一是現行法官法施行以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法官法的新規定;二是人民法院組織法(修訂草案)、法官法等8部法律修正案草案調整的內容;三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有關成果。


        法官法修訂:取消審判員稱謂!


        關于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為推進法官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提升法官的職業尊榮感,草案取消了審判員稱謂,一律稱為法官。同時,在司法改革試點過程中,各地法院已基本不再任命助理審判員,其部分職責也逐步被法官助理取代。所以,草案在法官職務中取消了助理審判員設置。


        法官法修訂:取消審判員稱謂!


        提高了法官任職的學歷條件。按照中央《關于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對取得法律職業資格須具備學歷條件的調整,草案提高了法官任職的學歷條件,規定:“全日制法律專業本科學歷并取得相應學位,或者全日制非法律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并取得法律、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或者全日制非法律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并取得相應學位且具有法律知識”。


        除了學歷,對法官任職的法律工作年限也作了規定。根據《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改革試點方案》,法官需要任法官助理滿五年(含試用期)。


        法官法修訂:取消審判員稱謂!


        關于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任職條件,為與人民法院組織法(修訂草案)保持一致,草案規定:“人民法院的院長應當具有法學專業知識和法律職業經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和副庭長應當從法官中產生”。


        根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上級人民法院的法官一般從下一級人民法院的優秀法官中遴選。


        法官法修訂:取消審判員稱謂!


        據此,草案規定“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法官,一般通過逐級遴選方式產生”,并針對中級以上法院的法官,設置不同的審判經歷要求。


        法官法修訂:取消審判員稱謂!


        根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的決定要求,建立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制度,對因違法違紀被吊銷執業證書的律師和公證員,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故草案在不得擔任法官情形中,增加“曾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規定。


        法官法修訂:取消審判員稱謂!


        現行法官法規定了免除法官職務的八種情形,結合公務員法相關規定,“一次年度考核不稱職”屬于公務員降職而非免職情形。


        為了保持與公務員管理規定大體一致,草案刪除了此種免職情形,并增加法官降職的規定,即“法官在年度考評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應予降職”。  “法官降職,應當降低一個法官等級”。


        同時,為防止部分人員入額后不辦案或者辦案質量效率不到標等問題,按照中央政法委印發的《關于嚴格執行法官、檢察官遴選標準和程序的通知》精神,草案增加一款規定:“辦案質量效率連續兩年不達標,無法勝任法官職務的”應當依法提請免除其法官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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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貫徹落實中央從嚴管理干部精神,借鑒公務員法相關規定,草案增加法官不得在“營利性組織”兼職的情形。


        同時,為落實中央關于在法學高校和法律實務部門之間相互交流的精神,草案規定“法官經過批準可以在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兼職從事教學、研究工作”。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被開除公職的司法人員和被吊銷執業證書的律師、公證員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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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此,草案規定,法官被開除公職后,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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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從嚴加強隊伍管理,草案規定:“法官的配偶、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應當實行任職回避:(一)擔任該法官所任職法院轄區內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者設立人;(二)在該法官所任職法院轄區內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訴訟案件當事人提供其他有償法律服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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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加強對法官的管理,草案對法官懲戒委員會的設立作出規定,明確“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法官懲戒委員會,負責審查認定法官是否存在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的違反審判職責的行為,提出構成故意違反職責、存在重大過失、存在一般過失或者沒有違反職責的意見,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作出懲戒決定,并給予相應處理?!?br/>


        法官法修訂:取消審判員稱謂!


        草案還規定:“人民法院設立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保障法官依法履職”。


        近年來,侵害法官及近親屬人身安全事件頻發,草案強化了對法官及近親屬人身權益的保護措施。


        同時,草案還明確,法官實行與其職責相適應的工資制度,按照法官等級享有國家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建立與公務員工資同步增長機制。



        來源:東方法律寶典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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