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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酷派告小米侵權的專利」看權利要求的撰寫

        機構
        小知2018-02-12
        從「酷派告小米侵權的專利」看權利要求的撰寫

        從「酷派告小米侵權的專利」看權利要求的撰寫

        #本文由作者授權發布,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文章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從酷派告小米侵權的專利看權利要求的撰寫


        近期,酷派對小米提起了專利侵權訴訟,前者認為小米侵犯了其如下三項專利權:200610034034.8、201210250264.3、201210064396.7。這三項專利權中,最早申請的是200610034034.8這項專利(下文中簡稱本專利),下面就結合這項專利來看一下軟件類專利應該如何進行撰寫。


        本專利的發明名稱為移動通信終端的協同方法及其界面系統,其有兩個獨立權利要求:一個是一種移動通信終端的協同方法;另一個是一種移動通信終端的協同界面系統。下文中論述的方法權利要求中存在的問題,一定程度上在協同界面系統的權利要求中也是存在的。為了文章的簡潔,我就以方法權利要求為例進行說明。


        該方法獨立權利要求內容如下:


        一種移動通信終端的協同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協同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發出執行協同操作數據的命令;

        向協同層查詢與上述數據類型相關聯的協同業務接口;

        獲取上述業務接口及相關描述;

        將所述描述組織成協同業務的命令菜單格式顯示在所述移動通信終端的界面上,提供用戶協同操作的入口。


        看完權利要求,是不是感覺像天方夜譚?看不懂怎么辦?我們來看說明書中的描述。


        本專利的說明書附圖的圖4如下:


        從「酷派告小米侵權的專利」看權利要求的撰寫


        當我們撥打一個電話之后,可以在通訊錄中找到該通話記錄,我們撥打的這個號碼下面是帶下劃線的,這種格式上的不同表明該電話號碼能夠被操作,我們觸摸按到這個電話號碼的時候,就彈出了一個菜單,這個菜單中寫明了可以對該號碼進行的操作,例如,撥打IP電話、發送短信、加入聯系人等等,這些操作都可以稱之為對該號碼的協同操作。這些可以操作的菜單中的選項就是協同業務的接口。


        我們再看權利要求:“發出執行協同操作數據的命令”就是用戶按該電話號碼(電話號碼就是權利要求中的數據);“向協同層查詢與上述數據類型相關聯的協同業務接口以及獲取上述業務接口及相關描述”就是查找能夠對該電話號碼執行的各種操作;“將所述描述組織成協同業務的命令菜單格式顯示在所述移動通信終端的界面上,提供用戶協同操作的入口”就是將這些操作顯示在界面上。這樣描述應該就比較容易理解本發明了。


        下面我們來看看小米手機是否侵權了,我自己使用的就是小米手機,我從我的小米手機上截取了一張圖,該圖如下:


        從「酷派告小米侵權的專利」看權利要求的撰寫


        這張圖是從我的通話記錄中截取的,這是一個推銷員的電話。我長按這個電話號碼的時候,彈出一個菜單,這個菜單中有幾個功能:撥打IP電話、卡1撥打、卡2撥打以及復制到剪貼板。


        從這個功能來看,跟本專利的說明書中的描述的功能幾乎一模一樣,那么小米手機是否侵權呢?


        一個專利的權利體現在哪里?是體現在說明書當中還是體現在權利要求當中?答案是很顯然的,專利的權利是體現在權利要求當中的。小米手機是否侵權取決于該手機中是否涵蓋了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所有內容。如果小米手機涵蓋了所有內容,那么小米手機就侵權,否則小米手機就不侵權。因此,權利要求中寫的內容越少或者用的技術特征越上位其保護范圍就越大。


        我們再把權利要求抄一遍,然后逐個技術特征進行分析。


        一種移動通信終端的協同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協同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發出執行協同操作數據的命令;

        向協同層查詢與上述數據類型相關聯的協同業務接口;

        獲取上述業務接口及相關描述;

        將所述描述組織成協同業務的命令菜單格式顯示在所述移動通信終端的界面上,提供用戶協同操作的入口。


        ?第一個特征:“一種移動通信終端的協同方法”。


        “一種移動通信終端的協同方法”,小米手機是移動通信終端,小米手機上也有協同方法。因此,該技術特征是涵蓋在小米手機中的。


        ?第二個特征:“發出執行協同操作數據的命令”。


        “發出執行協同操作數據的命令”,這句話沒有主語,根據說明書的解釋應該是用戶發出執行協同操作數據的命令。如果這么理解的話,那么小米手機是不侵權的,因為小米手機并沒有發出命令,命令是用戶操作小米手機發出的。因此,這句話對于專利權人而言,最好解釋為是小米手機內部的通訊機制,即用戶通過觸摸電話號碼之后,小米手機內部發出了一個執行協同操作數據的命令。


        我們在撰寫權利要求的時候,要假象一個可能的侵權設備,然后站在該侵權設備的角度來撰寫該權利要求。對于本專利而言,可能的侵權設備就是手機,在撰寫權利要求時默念:“我是一個手機,我是一個手機”,然后站在手機的角度來撰寫。用戶觸摸手機發出了一個命令,對于手機而言,就是接收到一個命令而已。因此,這句話我們可以修改為:


        “接收命令,其中,所述命令用于對數據執行協同操作”。


        請注意,這種寫法是使用了短句,句子寫的越短越不容易產生歧義,大家在撰寫的時候需要注意這一點。


        從上述分析來講,這個特征有可能會被法官認為小米手機涵蓋了該技術特征。


        ?第三個特征:“向協同層查詢與上述數據類型相關聯的協同業務接口”。


        小米手機確實執行了查詢工作,可是小米手機的查詢工作是在哪里查詢的?是如何得到這些協同業務接口的?這些靠觀察和直接操作小米手機是無法判斷出來的,即,目前我們并不知道小米手機中是否有“協同層”這個技術特征?!皡f同層”是什么呢?


        本專利的摘要中是這么描述的:


        “一種移動通信終端的協同方法及其界面系統,所述協同方法包括步驟:發出執行協同操作數據的命令;向協同層查詢與上述數據類型相關聯的協同業務接口;獲取上述業務接口及相關描述;將所述描述組織成協同業務的命令菜單格式顯示在所述移動通信終端的界面上,提供用戶協同操作的入口。所述界面系統包括協同操作數據控件和業務協同接口控件,所述業務協同接口控件通過協同層與協同操作數據控件關聯。本發明移動通信終端的協同方法及其界面系統通過在協同操作數據和多個業務協同接口之間設置一協同層,可使移動通信終端的協同功能易于擴展,且重用性好”。


        結合本專利的背景技術可以發現,其實這種協同操作在現有技術中是存在的,而本發明最重要的發明點是設置了協同層。也就是說,小米手機已經有的這個功能很有可能是現有的功能,判斷小米手機是否侵權的關鍵就變成了需要證明小米手機在實現這個現有功能的時候是否使用了協同層,而且,該協同層是設置在系統操作數據和多個業務協同接口之間的。


        協同層是一個很抽象的概念,很難說明什么叫協同層。對于學習人文出身的法官來講,通過看小米手機的代碼來判斷是否有協同層這么一個東西是及其困難的。這種情況下,可以通過技術鑒定來解決,找到相應的專家進行鑒定。但是,一旦進入鑒定環節,本案將遙遙無期了。


        所以,從這個技術特征來看,該訴訟對于專利權人來說是相當不利的。


        我們可以嘗試修改一下該技術特征:


        “查詢與上述數據類型相關聯的協同業務接口”。


        該特征雖然也不是很明顯,但是可以推斷出小米手機必然進行了查詢,我們可以用小米手機的另一張截圖來證明這一點:


        從「酷派告小米侵權的專利」看權利要求的撰寫


        從這張截圖可以看出,對于一個網址,顯示了另外菜單。因此,在小米手機中針對電話號碼以及網址其實是顯示了不同的菜單,這可以推斷出小米手機中確實執行了查詢業務接口的動作。


        ?第四個技術特征:“獲取上述業務接口及相關描述”以及“將所述描述組織成協同業務的命令菜單格式顯示在所述移動通信終端的界面上,提供用戶協同操作的入口”。


        正如我們在論述第三個特征時所論述的,查詢接口是執行了的,此時,獲取相關描述和顯示命令菜單格式也是執行了的。這個特征被法官認為小米手機涵蓋了該特征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將來本案侵權與否的重點可能會落到“協同層”這三個字上,而這三個字是本發明的最重要的發明點,基于此使用等同侵權的可能很小。雙方可能就“協同層”展開曠日持久的爭辯。


        我們再把修改后的權利要求集中展現一下:


        一種移動通信終端的協同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協同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接收命令,其中,所述命令用于對數據執行協同操作;

        查詢與上述數據類型相關聯的協同業務接口;

        獲取上述業務接口及相關描述;

        將所述描述組織成協同業務的命令菜單格式顯示在所述移動通信終端的界面上,提供用戶協同操作的入口。


        上述權利要求仍然有改進的空間,并且也可能會涉及到新穎性和創造性的問題。本文僅僅是從侵權的角度來考慮撰寫,將來有時間我們再寫一個考慮周到的權利要求吧。



        來源:康信知識產權

        作者:韓建偉 北京康信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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