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迪士尼企業公司、皮克斯訴廈門藍火焰影視動漫有限公司、北京基點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等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推薦單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案件類型:著作權
案情簡介:
迪士尼企業公司(以下簡稱迪士尼公司)與其子公司皮克斯是知名動畫電影作品《賽車總動員》(Cars)、《賽車總動員2》(Cars2)的著作權人。2015年7月,由廈門藍火焰影視動漫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火焰公司)制作、北京基點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點公司)發行的動畫電影《汽車人總動員》在國內影院上映。上海聚力傳媒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力公司)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了電影《汽車人總動員》。原告認為,被告電影中的汽車動畫形象“K1”、“K2”剽竊了原告電影中動畫形象“閃電麥坤”、“法蘭斯高”,構成著作權侵權。被告電影的名稱與原告電影的名稱近似,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藍火焰公司、基點公司連帶賠償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經濟損失300萬元及合理費用100萬元。
審理結果: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電影中的“閃電麥坤”及“法蘭斯高”在賽車樣式的基礎上進行了擬人化設計,構成獨創性表達,屬于美術作品?!镀嚾丝倓訂T》中的動畫形象“K1”及“K2”與之構成實質性相似,構成著作權侵權?!顿愜嚳倓訂T》系列電影具有較高的知名度,電影名稱《賽車總動員》屬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稱?!镀嚾丝倓訂T》的電影海報中的“人”字被輪胎圖案遮擋,視覺效果成為《汽車總動員》,易致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
遂判決:被告停止著作權侵權行為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藍火焰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基點公司對其中的8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藍火焰公司、基點公司賠償合理開支353,188元。判決后,藍火焰公司、基點公司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案件點評:
本案法院對被控侵權行為進行了精準的定性:被控侵權動畫造型雖與原告獨創的動畫造型不完全一致,但視覺差別不大,構成實質性相似,仍然屬于侵權作品。同時,故意使用與他人知名動畫電影名稱近似的名稱,容易使公眾產生誤認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院因而保護了具有高度獨創性的美術作品,并且遏制了借助他人知名作品名稱“搭便車”的不當行為。本案啟示文化產業的從業者:無論是作品內容還是名稱都應自主創新,搭便車與不勞而獲并非可持續發展之道。
2.上海三聯(集團)有限公司、上海三聯(集團)有限公司吳良材眼鏡公司訴南京吳良材眼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推薦單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案件類型:商標權
案情簡介:
上海三聯(集團)有限公司吳良材眼鏡公司(下稱上海吳良材)的前身是1719年在上海創建的澄明齋珠寶玉器鋪,1807年吳良材將其改為吳良材眼鏡店。1947年,吳良材的后人吳國城開設南京分號。1979年,南京吳良材眼鏡有限公司(下稱南京吳良材)將“吳良材”文字注冊為其企業名稱。由于歷史原因,滬、寧兩家吳良材企業自公私合營后已不具有任何關聯。1989年起,原告陸續注冊多個“吳良材”文字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已具有很高的市場知名度,并于2004年被認定為馳名商標。2015年,原告發現南京吳良材及其分支機構登記注冊及在經營中使用含“吳良材”的企業名稱和標識,還大肆將字號用于特許經營,并對外宣稱“南京吳良材公司是由上海吳良材眼鏡公司設立的南京分公司發展起來的”等。兩原告認為被告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請求判令南京吳良材停止使用含“吳良材”的企業名稱,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并消除影響。
審理結果: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南京吳良材與1947年設立的吳良材南京分公司之間確有一定的歷史淵源,且南京吳良材注冊企業名稱的時間早于原告的商標注冊時間,故其注冊使用含“吳良材”文字的企業名稱不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但南京吳良材在沒有證據證明其企業名稱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已超出南京市范圍的情況下,在南京市以外地區大量開設分支機構、發展加盟商,并授權使用含“吳良材”文字的企業名稱等行為,則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遂判決南京吳良材及其分支機構停止在南京市以外地區注冊、使用含“吳良材”文字的企業名稱,賠償經濟損失260萬元,并消除影響。一審判決后,南京吳良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點評:
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不少老字號分屬于不同地區的不同經營者以企業名稱或注冊商標使用,不僅導致了法律上的企業名稱權與商標權的沖突,也導致了市場上對經營者和相關商品或服務的混淆。本案的兩級法院所遵循的“尊重歷史、禁止混淆、誠實信用、利益平衡”的老字號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理念,既尊重歷史所形成的事實,為被告保留相應發展空間,又依據商標法的規定合理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禁止混淆性使用;這充分體現了經營者應當遵循的市場競爭誠實信用原則,也合理地平衡了原被告以及消費者的利益。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以司法保障老字號的傳承和發展,為合理界定老字號權利邊界提供了法律思路,為我國“老字號”權利沖突案件的妥善處理提供了司法經驗。
3.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訴上海保醇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保正(上海)供應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推薦單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案件類型:商標權
案情簡介:
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以下簡稱拉菲酒莊)是世界聞名的葡萄酒制造商。1997年10月,其在葡萄酒商品上的“LAFITE”商標在中國獲準注冊。2015年5月,拉菲酒莊發現上海保醇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醇公司)在進口、銷售拉菲酒莊所產葡萄酒的同時,自2011年起持續進口、銷售帶有“CHATEAU MORON LAFITTE”“拉菲特莊園”標識的葡萄酒,并由保正(上海)供應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正公司)負責物流和倉儲。拉菲酒莊認為,該葡萄酒酒瓶瓶貼正標上使用的“CHATEAU MORON LAFITTE”與“LAFITE”商標構成近似;酒瓶瓶貼背標上使用的“拉菲特莊園”中的“拉菲特”,與中國消費者廣為知曉的“LAFITE”商標的音譯“拉菲”構成近似。鑒于侵權行為發生時“拉菲”還未被核準注冊,故“拉菲”應被認定為未注冊馳名商標,保醇公司、保正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因此,拉菲酒莊訴請認定“拉菲”為未注冊馳名商標,判令保醇公司、保正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500萬元。
審理結果: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行為發生于拉菲酒莊取得“拉菲”商標專用權之前,故有必要認定當時“拉菲”是否屬于未注冊馳名商標。根據本案事實,足以證明我國相關公眾通常以“拉菲”指代“LAFITE”,兩者之間已形成穩定的對應關系,“拉菲”可以被認定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涉案葡萄酒酒瓶瓶貼正標上突出使用的“MORON LAFITTE”侵犯“LAFITE”注冊商標專用權,背標上使用的“拉菲特”侵犯“拉菲”的商標權利,保醇公司進口并銷售該葡萄酒,構成商標侵權。保正公司明知保醇公司的侵權事實,仍為其提供便利條件,構成幫助侵權。遂判決兩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共同賠償拉菲酒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200萬元。一審判決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生效。
案件點評:
首先,本案在裁判時認定相關公眾通常以“拉菲”指代“LAFITE”商標,“拉菲”已與“LAFITE”商標之間形成穩定的對應關系,該做法對以后的司法實踐具有重要借鑒意義。其次,在侵權損害賠償數額的認定標準方面,本案裁判中立足于馳名商標侵權的特點并結合具體案情,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支持了對未注冊馳名商標侵權的賠償,也為后續類似案件提供了參考。最后,本案涉及國際知名葡萄酒品牌“拉菲”,具有較大的社會影響,本案裁判結果有助于營造規范使用商標行為的社會氛圍。
4.上海牟乾廣告有限公司訴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行政處罰決定糾紛案
推薦單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案件類型:商業秘密
案情簡介:
第三人商派公司和酷美公司認為原告管易公司(現牟乾公司)惡意高薪聘請其員工并獲取其軟件源代碼及相關文檔,構成商業秘密侵權。閘北工商分局對管易公司的電腦數據進行了取證,并對取證數據與商派公司提供的光盤數據委托司法鑒定。經鑒定,管易公司電腦中文件“可以認定的部分”與商派公司提供的相關軟件源代碼和文檔相同。 據此閘北市場監管局(閘北工商分局與相關局職能整合組建成)認定管易公司實施了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并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貳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牟乾公司(原管易公司)不服,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商派公司和酷美公司未指明涉案信息中秘密點范圍,閘北市場監管局也未確定技術信息的范圍,無法對商業秘密進行判斷。據此,判決撤銷認定管易公司侵犯商業秘密的相關行政處罰決定。一審判決后,靜安市場監管局(承繼原閘北市場監管局職責)、商派公司、酷美公司均不服上訴。
審理結果: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涉案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需對其是否符合商業秘密的四個法定要件進行審查。行政機關應當對其認定的商業秘密符合法定要件承擔舉證責任。靜安市場監管局應當證明涉案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而不能僅僅從持有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即推定相關信息必然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只有當涉案信息符合秘密性要件后,才可進一步對于其是否具有價值性、實用性以及持有人是否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等要件進行認定,以確定本案是否存在商業秘密。靜安市場監管局未能證明涉案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故其相關行政處罰決定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撤銷。因此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點評:
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雙軌制”是我國富有特色和成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司法主導”是知識產權“雙軌”保護模式的基本原則。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決定應當得到司法審查,就體現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主導。本案法院依法撤銷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維護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利益,規范了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合法性和權威性,充分體現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主導”。同時,針對實踐中對商業秘密認定的復雜性和困難性,法院嚴格要求行政機關的舉證責任,對規范行政機關的商業秘密執法具有重大指導意義。
5. 鄭天凌等5人侵犯著作權罪案
推薦單位:上海市檢察院
案件類型:著作權
案情簡介:
《航海王—啟航》(以下簡稱《航海王》)是上海蛙撲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蛙撲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手機游戲軟件。
2016年9月,被告人鄭天凌在擔任江蘇博得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技術總監期間,因工作原因接觸到《航海王》源代碼,遂萌發開設私服牟利的想法。鄭天凌在網上搭識被告人婁文博,兩人商議由鄭天凌提供游戲技術服務,包括架設游戲服務器、維護游戲數據等,由婁文博負責游戲運營、推廣和資金結算。
被告人婁文博在其設立的“逗魚手游”網站上發布《航海王》客戶端的安卓下載版本和IOS下載版本,供玩家使用,并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獲取玩家充值、購買游戲道具的錢款。婁文博通過發展下級代理商、設立QQ群,在網站發布廣告、論壇發帖等方式推廣《航海王》。被告人郭耿樺受雇在QQ群內擔任游戲客服,負責解答玩家問題,在網上推廣游戲。
被告人張朧天、張博一于2016年9月從被告人婁文博處獲得《航海王》代理權。張朧天、張博一在“夢手游”網站上發布《航海王》客戶端,供玩家使用獲取收益,并通過QQ群與玩家聯系。
經司法鑒定,上述涉案的《航海王》客戶端文件與蛙撲公司享有著作權的《航海王》客戶端文件具有同源性。2016年12月3日至2017年3月2日,《航海王》通過“逗魚手游”網站充值人民幣193418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通過“夢手游”網站充值608101元。
審理結果:
2017年7月19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鄭天凌等5人侵犯著作權案提起公訴,2017年8月16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人鄭天凌、婁文博、張朧天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各處罰金9萬,判處被告人張博一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罰金9萬,判處被告人郭耿樺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罰金4萬。
案件點評:
本案系一起“竊取源代碼、全面模仿、建立體系”的侵犯著作權犯罪案件。該案的特點是公司內部員工竊取源代碼等商業秘密,并與社會人員相勾結,共同形成網絡游戲推廣體系,合伙謀利。案件還涉及作為二級代理商和推廣人員的多名大學生,在社會上產生了嚴重的不利影響。本案中檢察機關還制發檢察建議,以防范知識產權風險、普及知識產權文化,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果。數字時代的文化創意產業企業更應加強源代碼保護,防止被竊取帶來的巨大經濟損失。高等學校也應加強對學生普及知識產權教育、預防對知識產權的侵犯、甚至犯罪。
6.涂某春等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推薦單位:上海市公安局
案件類型:商標權
案情簡介:
涂某春等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系上海市公安局經偵總隊在對上海市酒類專賣局移送線索開展深入細致偵查工作中發現,抽調精干精力組成專案偵破組,第一時間開展立案偵查,同步進行緝捕、搗窩、查證、追贓工作。
經查,2016年5月起,犯罪嫌疑人涂某春、涂某亮、吳某等人為牟取非法利益,未經“五糧液”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擅自生產、銷售假冒“五糧液”白酒。期間,犯罪嫌疑人涂某春負責采購“金六?!卑拙谱鳛榧倜啊拔寮Z液”白酒的原料酒,并以犯罪嫌疑人涂某亮租借的江蘇省一民宅作為制假窩點,由犯罪嫌疑人涂某亮、吳某在該窩點內將“金六?!卑拙乒嘀痢拔寮Z液”白酒空瓶內,后將購置的假冒“五糧液”標識、瓶蓋、水晶瓶予以粘貼、封裝,再通過激光打碼等工序,最終加工成假冒“五糧液”注冊商標的白酒成品。嗣后,將制作完成的假酒通過犯罪嫌疑人涂某春、湯某章、湯某琴在本市開設的假冒“五糧液”專賣店對外銷售,涉案金額近50萬元。
審理結果:
2017年10月20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涂某春犯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6萬元;涂某亮犯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6萬元;吳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湯某章犯非法經營罪,判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湯某琴犯非法經營罪,判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案件點評: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假冒注冊商標、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犯罪案件。本案中,犯罪團伙系“同鄉間、家族式”結伙作案,涉案人員眾多、勾聯時使用方言,跨越上海、江蘇兩地,給上海公安機關偵查取證增加了很大的難度。本案涉及“五糧液”、“茅臺”、“洋河”、“劍南春”等多個品牌白酒,涉案金額巨大,在社會上影響極為惡劣。上海公安偵破本案對于打擊假冒偽劣商品、維護良好的營商環境和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有著積極地促進作用。
7.上海伯爾梅特控制閥門有限公司侵犯“伯爾梅特BERMAD”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推薦單位: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件類型:商標權
案情簡介:
2016年11月,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管局接到“伯爾梅特BERMAD”注冊商標權利人以色列伯爾梅特股份公司投訴舉報反映,上海伯爾梅特控制閥門有限公司涉嫌制售侵犯其注冊商標的閥門產品。
以色列伯爾梅特股份公司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準,依法注冊了“伯爾梅特BERMAD”商標,商標注冊證號為第1251371號,核定使用商品為第6類的金屬閥門(非機器零件),上述商標目前均在有效期內。
以色列伯爾梅特股份公司主要生產的產品為消防閥、減壓閥和數控電液閥。消防閥閥體為紅色、材質為球墨鑄鐵;減壓閥閥體為藍色、材質也為球墨鑄鐵;數控電液閥閥體為綠色、材質為鑄鋼。其中,消防閥與減壓閥是適用于控水系統的閥門產品,價格較低。而數控電液閥是用于控油系統的閥門產品,價格相對較高。
經查,當事人上海伯爾梅特公司于2014年至2016年間從正常的銷售渠道采購相對價格較低的,帶有“BERMAD”商標的紅色消防閥與藍色減壓閥,并通過刷漆改色的方式將閥體刷為數控電液閥的綠色。同時,由于控水系統與控油系統閥門產品的墊片抗腐蝕性不同,當事人還將其中的墊片部分取出后予以改裝替換,最終仿冒以綠色數控電液閥對外進行銷售,累計銷售數控電液閥64臺,含稅銷售額為人民幣1,464,275元。至案發時止,倉庫內還剩余已改裝完畢但尚未實施銷售的綠色數控電液閥17臺。兩者合計,違法經營額共計人民幣187萬余元。
處理結果:
當事人未經商標權利人以色列伯爾梅特股份公司許可,擅自在其低價商品上進行了非法改裝,并冒充高價商品進行銷售,并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該產品同樣由商標權利人生產。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閥門產品17臺,并處罰款人民幣561萬余元。
案件點評:
本案屬于對商品改動行為的商標侵權認定的案例,對于類似案件具有積極示范意義。當事人通過涂改閥門顏色以及替換閥門中的關鍵部件,改變了商品原有的功能和用途,屬于對原商品的實質性改動。當事人將改裝后的商品以商標權利人的名義進行銷售,破壞了商標標識商品來源的作用,應認定為商標侵權行為。本案是近年來上海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在知識產權領域查處的最大一起商標違法案件,根據違法經營額的三倍予以處罰,有力維護了我國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形象。
8.廣東中山尚善電器有限公司假冒專利案
推薦單位:上海市知識產權局
案件類型:專利權
案情簡介:
廣東省中山市尚善電器有限公司經營范圍包括制造、研發、銷售蒸氣火鍋、蒸氣火鍋配件,其在上海市松江區寶勝路某展示廳展示銷售產品及產品專利證書。經投訴舉報,上海市知識產權局專利執法人員現場專利檢索查明,展示廳內所展示的三張專利證書展示板的三個專利號都不是中山市尚善電器有限公司合法持有的專利號,同時,展示廳內某產品包裝箱上的兩個專利號都不處于有效法律狀態(一個專利權已終止,一個是未授權的專利申請號)。中山市尚善電器有限公司確認上述三塊專利證書展示板由本公司工作人員設計,委托廣告公司制作完成,產品包裝箱上的兩個專利號都不處于有效法律狀態。
處理結果:
上海市知識產權局根據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認為,中山市尚善電器有限公司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專利權終止后繼續在產品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并公開展示宣傳的行為,已構成假冒專利行為。綜合考慮本案違法行為情節后果、違法行為人主觀過錯、悔錯整改情況,上海市知識產權局依法責令對中山市尚善電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偽造或變造行為,銷毀偽造或變造的專利證書,并消除影響;立即停止標注行為,消除尚未售出的產品包裝上的專利標識,產品包裝上的專利標識難以消除的,銷毀該產品包裝;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人民幣4.5萬元。被處罰人廣東省中山市尚善電器有限公司對處罰決定無異議,如期全部履行。
案件點評:
本案是近年來上海專利行政處罰最大一起假冒專利案件。本案中偽造專利證書行為與典型的偽造專利證書行為在表現形式方面存在差異,但究其實質,已具備了偽造專利證書行為的基本要素,達到了假冒專利、混淆事實的效果,可以認定為假冒專利行為。本案件的依法查處為上海專利行政執法部門打擊假冒專利行為積累了有益經驗,通過加大對假冒專利行為的懲治力度,營造了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
9.上海智器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案
推薦單位:上海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
案件類型:著作權
案情簡介:
2016年底,上海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接到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版權局)交辦《“劍網2016”專項行動移轉函》(權司159號)轉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著作權利人《關于“匯智贏家”侵犯著作權的投訴函》,要求查處上海智器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擅自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權利人文字作品的侵權行為,總隊受理后,立即組織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的互聯網站“匯智贏家網”和計算機軟件“匯智贏家”開展調查取證工作,并立案進行查處。
經查明,當事人自2014年11月起上線經營“匯智贏家網”和計算機軟件“匯智贏家”,未經著作權利人許可,擅自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權利人的市場研究報告《平安銀行(000001)年報點評:創新轉型持續,收入盈利高位放緩 海通證券2016/03/11》《經濟面的積極變化已在發生方正證券2016/03/12》等45篇文字作品,并通過向用戶收取有償閱讀服務費的方式獲得經營收入。當事人向公眾提供的文字作品及網站內容均存儲于租用的網絡服務器內,由當事人編輯、發布及運營維護。上述行為已侵犯著作權利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同時損害公共利益。
處理結果:
2017年3月1日,上海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依據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對上海智器公司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他人文字作品的違法行為予以責令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罰款人民幣1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點評:
本案中行政部門的處罰決定表明:市場研究報告往往是對撰寫者思想觀點的獨特表達,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權利人享有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在內的一系列著作權專有權利,未經許可以營利為目的通過網絡向公眾提供他人原創的市場研究報告,不僅構成對著作權的民事侵權,情節嚴重的應受到行政處罰。本案對于互聯網從業人員的啟示是:著作權法保護的不僅是電影、音樂和小說等藝術作品,也保護調研報告、論文等研究成果。對各類作品的使用,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通過網絡傳播他人作品的行為均構成侵犯著作權。
10.上海海關辦理進口涉嫌侵犯專利權設備案
推薦單位:上海海關
案件類型:專利權
案情簡介:
上海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公司)是中國研發、組裝集成電路等設備的企業,自主開發了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芯片設備,并在國內外申請了超過1200項專利。由于國際市場份額的逐漸擴大,與美國某公司發生知識產權糾紛,雙方在中國、美國等多個國家展開專利訴訟、無效宣告等知識產權司法與行政領域的全面對抗。美國法院批準了美國某公司對上海公司在美供應商的出口禁令申請,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裁定美國某公司位于上海的子公司停止進口、制造、銷售和許諾銷售被訴侵犯上海公司專利權的設備。
上海公司在了解了海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制度和程序,并掌握了涉嫌侵犯其專利權的設備即將從上海浦東國際機場進口的情況后,立即向上海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并提交擔保。上海海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規定,及時啟動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程序,根據權利人申請,暫停了涉嫌侵權設備的通關,并通知了收貨人,設備價值高達3400萬元人民幣。
處理結果:
美國某公司在得知設備因涉嫌侵權被暫停通關后,才高度重視上海公司在中國的知識產權狀況,并主動與上海公司在美開展談判,雙方最終達成全球范圍相互授權的和解協議。上述涉案設備,上海海關依法根據權利人上海公司的申請予以恢復通關。
案件點評:
首先,停止進口的司法裁定為行政執法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保障;而行政保護則在實質上保障了司法裁定的有效執行,進而促進司法保護公信力的提升。其次,本案啟迪中國企業在企業發展過程中,要加快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要用創新、創意引領企業發展。同時,中國企業在走出去戰略布局上,應充分發揮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優勢,善用司法保護與行政保護的雙向聯動保護機制,實現進軍國際貿易市場、穩固企業發展的目標。最后,本案亦彰顯了我國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的高度重視,對我國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實施具有深遠意義。
來源: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推薦閱讀
“投稿”請投郵箱“iprdaily@163.com”
「關于IPRdaily」
IPRdaily成立于2014年,是全球影響力的知識產權媒體+產業服務平臺,致力于連接全球知識產權人,用戶匯聚了中國、美國、德國、俄羅斯、以色列、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韓國等15個國家和地區的高科技公司、成長型科技企業IP高管、研發人員、法務、政府機構、律所、事務所、科研院校等全球近50多萬產業用戶(國內25萬+海外30萬);同時擁有近百萬條高質量的技術資源+專利資源,通過媒體構建全球知識產權資產信息第一入口。2016年獲啟賦資本領投和天使匯跟投的Pre-A輪融資。
(英文官網:iprdaily.com 中文官網:iprdaily.cn)
本文來自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并經IPRdaily.cn中文網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www.meihaoluc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