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開庭信息|京知首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撤銷行政糾紛案開審
近日,北京知產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原告深圳市芯茂微電子有限公司(簡稱芯茂公司)訴被告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第三人上海飛克浦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簡稱飛克浦公司)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撤銷行政糾紛一案。該案是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自建院以來,首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撤銷行政案件。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是芯片設計的重要環節,作為一種獨立的知識產權類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專有權也日益受到重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第五條,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授權確權類案件,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專屬管轄。
近日,北京知產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原告深圳市芯茂微電子有限公司(簡稱芯茂公司)訴被告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第三人上海飛克浦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簡稱飛克浦公司)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撤銷行政糾紛一案。該案是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自建院以來,首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撤銷行政案件。
本案中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簡稱本布圖設計)于2014年3月12日由飛克浦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登記,經審查其提交的申請文件符合形式審查,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4年5月28日進行專有權登記公告,登記名稱為BCT001,登記號為BS14500182.2。
2015年9月17日,原告芯茂公司針對本布圖設計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了撤銷申請。
專利復審委員會經審理后認定:
根據圖樣信息,模塊二能實現ESD(靜電放電)保護功能,模塊三能實現修整電路輸出的精度和頻率的功能,故芯茂公司提出的本布圖設計“不能執行某種電子功能”的意見不能成立;同時,芯茂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本布圖設計的模塊二、模塊三部分不是創作者自己的智力勞動成果,也未能舉證證明其為公認的常規設計,因此本布圖設計包含的模塊二、三具有獨創性,故本布圖設計具有獨創性。2017年12月27日,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維持本布圖設計專有權。
原告芯茂公司不服該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芯茂公司訴稱:
由于CONT層信息缺失,根據圖樣信息,整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電子功能均不能實現,更不可能實現模塊二及模塊三的功能,因此,本布圖設計不符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條例》第二條第(一)、(二)項的規定。同時,基于本布圖設計不能執行電子功能,因而其也不具有獨創性,且在集成電路中設置ESD保護結構以及鋁線修整的形式本就屬于布圖設計領域的創作者和制作者的基本常識,因此,本布圖設計不符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條例》第四條的規定。
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及第三人飛克浦公司辯稱:
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程序合法,原告的訴訟請求和理由不能成立。
庭審過程中,各方當事人就本布圖設計模塊二、模塊三是否能分別實現相應的功能以及本布圖設計是否具有獨創性等焦點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相關法條: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第二十條
布圖設計獲準登記后,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發現該登記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予以撤銷,通知布圖設計權利人,并予以公告。布圖設計權利人對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撤銷布圖設計登記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
布圖設計登記公告后,發現登記的布圖設計專有權不符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第二條第(一)、(二)項、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二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專利復審委員會撤銷該布圖設計專有權。
撤銷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應當首先通知該布圖設計權利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撤銷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決定。
專利復審委員會撤銷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決定應當寫明所依據的理由,并通知該布圖設計權利人。
來源:知產北京
作者:時 欣 立案庭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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