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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商領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標
        小知2018-08-10
        「微商領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微商領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關于第21235440號“微商領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關于第21235440號“微商領袖”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8]第0000023973號


        申請人:商圈(深圳)聯合發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標信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1235440號“微商領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微商領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商標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具有顯著性,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7255624號“微領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8915726號“微領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在含義等方面區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且與本案情形類似的商標已經獲準注冊。綜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微商領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引證商標一


        「微商領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引證商標二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微商領袖”與引證商標一、二“微領袖”文字相比較,其在文字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第35類廣告、商業企業遷移等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分別核定使用的第35類廣告、商業企業遷移等服務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分別注冊使用在上述相同或類似服務上易導致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分別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微商領袖”指定使用在第35類市場營銷等服務上,消費者一般不會將其作為商標加以識別,申請商標難以起到區別服務來源的作用,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


        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情形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


        綜上,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應予駁回。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劉影

        王繼連

        陳亮


        2018年02月09日



        來源:商評委網站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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