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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電子商務法經表決通過 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知識產權保護義務
近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電子商務法, 其中著重強調知識產權保護,細化了知識產權權利人“通知-刪除”的權利和平臺“刪除-公示”的義務。
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并將該通知轉送平臺內經營者;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因通知錯誤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惡意發出錯誤通知,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失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人士表示,假貨一直是電商平臺的“原罪”,在以往電商平臺會以“避風港”原則回避自己應盡的審查責任,直接或間接助長假貨銷售者氣焰。電子商務法以鼓勵創新和競爭為主,同時兼顧規范和管理的需要,對打擊假貨和防止惡意投訴方面將發揮積極作用,這為電子商務未來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知識產權相關內容摘編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摘編)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網絡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義務,承擔產品和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章 電子商務經營者
第二節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
第四十一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與知識產權權利人加強合作,依法保護知識產權。
第四十二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并將該通知轉送平臺內經營者;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因通知錯誤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惡意發出錯誤通知,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失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平臺內經營者接到轉送的通知后,可以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聲明后,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轉送聲明到達知識產權權利人后十五日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起訴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五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關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實施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或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侵害消費者權益等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罰。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微信平臺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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