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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務部:《中華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

        法律
        小知2018-09-09
        商務部:《中華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

        商務部:《中華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商務部關于《中華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商務部關于《中華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促進中華老字號傳承發展,建立中華老字號動態管理機制,完善中華老字號名錄,商務部起草了《中華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提出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

        2.登陸商務部網站(網址: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18年10月9日。


        商務部

        2018年9月5日




        中華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促進中華老字號傳承發展,建立中華老字號動態管理機制,完善中華老字號名錄,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老字號是指歷史悠久,擁有世代傳承的產品、技藝或服務,具有鮮明的中華民族傳統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蘊,取得社會廣泛認同,形成良好信譽的品牌。


        第三條 商務部主管全國中華老字號認定管理工作,將中華老字號及其所屬企業(中華老字號企業)和代表性注冊商標列入中華老字號名錄,會同相關部門制定促進中華老字號發展政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華老字號認定相關管理工作,實施中華老字號促進發展政策。


        第四條 中華老字號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商務部每三年認定并公布新一批次中華老字號名錄。


        第五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可以申請中華老字號認定。


        第六條 中華老字號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品牌創立于1956年(含)以前;

        (二)傳承獨特的產品、技藝或服務;

        (三)具有中華民族特色和鮮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


        申請中華老字號認定的企業,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有代表性注冊商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二)有傳承中華民族優秀傳統的企業文化;

        (三)具有良好信譽,得到廣泛的社會認同和贊譽;

        (四)經營狀況良好,且具有較強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br/>


        第七條 申請中華老字號認定的企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基本信息、股權結構及近三年經營情況;


        (二)品牌創立時間的證明材料;


        (三)代表性注冊商標的權屬證明文件;


        (四)傳承獨特產品、技藝或服務的證明材料;


        (五)主營業務傳承脈絡清晰的證明材料;


        (六)品牌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的介紹材料;


        (七)企業文化的介紹材料和獲得社會榮譽等證明材料;


        (八)針對上述材料并經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真實性承諾;


        (九)商務主管部門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八條 中華老字號申請認定工作通過商務部中華老字號信息管理系統進行。


        (一)發布公告。商務部發布開展中華老字號認定的公告。


        (二)企業填報。申請企業在通知規定日期內通過中華老字號信息管理系統如實填報企業情況,上傳真實、有效、完整的證明材料,并將申請材料一式三份裝訂成冊報住所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三)材料核實。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相關部門對本地區企業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進行核實,組織有關機構和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研究、論證并對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推薦意見并移交申請材料。


        (四)專家審查。商務部組織專家通過材料審查、現場調查、查閱檔案等形式對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推薦申請進行審查,提出擬認定的中華老字號名錄。


        (五)社會公示。商務部在商務部網站和中華老字號信息管理系統對擬認定的中華老字號名錄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均可向商務部提出異議,并提供詳實的書面舉證材料。商務部在接到異議后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對異議情況進行復核,復核結果在接到異議后30個工作日內作出。如存在較大爭議,商務部可召開聽證會。


        (六)作出決定。在公示期間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商務部列入中華老字號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商務部是"中華老字號"官方標識的權利人,任何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授權不得使用。商務部依據本辦法授予獲認定企業中華老字號官方標識使用權并頒發中華老字號牌匾。中華老字號標識的樣式和使用規范由商務部制定公布。


        中華老字號企業可以在其企業、產品或服務的宣傳介紹材料中,按照相關規定使用標準樣式的中華老字號標識。


        中華老字號企業在使用中華老字號標識時,應與獲得認定的企業名稱和代表性注冊商標相一致。
         

        第十條 商務部統一制作和頒發中華老字號牌匾,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自行制作、偽造、變造、銷售或者冒用。


        第十一條 商務部通過中華老字號信息管理系統,運用信息化手段收集、記錄企業發展史料、經營管理情況,建立中華老字號數字化檔案,并向社會公開不涉及企業商業秘 密的內容。


        第十二條 中華老字號企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產品質量、消費者權益保護、公平競爭、市場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定開展經營活動,并通過中華老字號信息管理系統按時填報企業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中華老字號企業的住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之內,經中華老字號信息管理系統更改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中華老字號企業發生以下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之內,詳細說明發生變更的理由,提供股東會或董事會相關決議、已履行必要行政管理程序的證明材料,通過中華老字號信息管理系統向住所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信息更改申請。


        (一)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


        (二)企業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


        (三)企業新增或變更代表性注冊商標的;


        (四)企業不再開展原有主營業務,轉由新成立企業或關聯企業繼續從事相關主營業務的。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接到企業申請后,按照中華老字號認定條件進行審核。審核過程中可根據需要現場核實相關情況或要求企業補充提供相關材料,必要時向社會公示。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于3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商務部。商務部收到審核意見后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在中華老字號信息管理系統公布復核通過的企業變更信息。


        第十五條 中華老字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所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一個月內予以整改:


        (一)未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按時在中華老字號信息管理系統填報相關信息的;


        (二)企業基本信息變更后未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做出更改的;


        (三)中華老字號標識使用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四)擅自制作、變造中華老字號牌匾的;


        (五)被相關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


        第十六條 中華老字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所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約談企業負責人,責令三個月內予以整改:


        (一)被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整改,一個月內未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二)企業重大信息變更后未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提出信息更改申請的。


        第十七條 中華老字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利害關系人可以建議商務部暫停其中華老字號標識使用權一年:


        (一)被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約談,三個月內未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二)被相關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商務部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作出暫停其中華老字號標識使用權一年的決定。一年期間屆滿前,商務部可根據企業整改情況,再次作出暫停其中華老字號標識使用權一年的決定。


        第十八條 中華老字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利害關系人可以建議商務部將其移出中華老字號名錄并收回中華老字號標識使用權:


        (一)企業破產清算、解散、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或三年以上不開展經營活動的;


        (二)發生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或安全事故、嚴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或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三)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中華老字號認定的;


        (四)三次被依據本辦法第十七條暫停中華老字號標識使用權的;


        (五)已經不符合中華老字號認定條件的。


        商務部認為確有必要的,作出移出中華老字號名錄和收回中華老字號標識使用權的決定。
         

        被移出中華老字號名錄的品牌自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中華老字號認定。


        第十九條 商務部作出暫?;蚴栈刂腥A老字號標識使用權決定的,在中華老字號信息管理系統中通報并在商務部網站公布。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中華老字號企業或中華老字號管理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商務部或當地商務主管部門舉報。舉報人應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商務部認定的中華老字號,按照本辦法管理,無需重新申請認定。原國內貿易部認定的中華老字號,須按本辦法向商務部申請認定。


        第二十二條 港澳臺地區企業申請中華老字號認定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 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結合本行政區域內中華老字號實際情況,制定相關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來源:商務部條約法律司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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