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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庫能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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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知2019-03-25
        題庫能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題庫能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本文由作者授權發布,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田君露  蘭臺知產團隊律師

        原標題:題庫能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當前,社會上充斥著各種類型的考試,諸如升學考試、從業考試、職稱考試、專業等級考試等各種各樣的考試,因此,各種為提高考試通過率的機構便應運而生,同時也催生了各種各樣題庫的產生。


        對于題庫而言,其是否屬于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其保護范圍是怎樣的,是否應當因公共利益因素受到限制,對于這一系列問題,本文將在下文中進行一一闡述。


        題庫的作品屬性


        題庫是為使考生通過某種考試而向其提供使用的一種學習資料,屬于教輔材料的一種。那么,題庫是否屬于作品呢?


        首先,我們應當知道,題庫中存在兩種題目類型,一種是某組織內部人員創作或委托他人進行創作而成的題目,另一種是從特定的題庫中篩選整理而成的題目。判斷題庫是否屬于作品,仍應從其獨創性的角度加以考量,只要該成果包含作者的智力投入、具有最低限度的創造性,就應當被認定為作品。


        對于第一種題目類型,需要出題人經過深度思考才得以完成,其中往往凝聚著出題人的智慧結晶,屬于創造性勞動的智力成果,這種題目本身就屬于作品,應當受著作權的保護。例如輔導機構內部老師為使學員更好的掌握某種題型自己根據經驗獨立創作的題目,就屬此類。


        而對于第二種題目類型,由于其是從特定的題庫中篩選出來的,就單一題目本身而言,篩選人對于這一題目的完成不存在任何創造性勞動,就單一題目不應享有著作權。但是,篩選人通過對眾多題庫的研究與考查,精心篩選出部分其認為對考生提高考試技能更有價值的題目,將其以一定體系整理匯編成題庫,這種篩選、整理、匯編的過程凝聚了大量的智力勞動,也具有一定的獨創性,應當作為匯編作品加以保護。


        在原告北京鳳凰學易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北京貞觀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中,法院就認定“涉案試卷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是為了考查學生對于課程的掌握程度,具有獨創性,可以認定為匯編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而題庫類似于試卷,其中篩選匯編的題目適用前述情形,原創型的題目作品屬性更不在話下,因此,題庫應當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匯編型題庫保護范圍的認定


        前文提及,匯編作品中的篩選、整理、匯編方法具有一定的獨創性,應當受到著作權的保護。但是,司法實踐中對于匯編作品的保護,總是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很多時候都顯得模棱兩可。那么,對于匯編型題庫,其著作權的保護范圍究竟如何認定呢?


        首先,如果被訴侵權人僅使用了原告匯編題庫中的題目,進行了重新整理和編排,由于該部分題目的著作權本身就不屬于原告所有,被訴侵權人又未使用原告的編排方法,自然不構成侵權。也就是說,對于單獨使用匯編型題庫中題目的行為,未落入匯編型題庫的保護范圍。


        其次,如果被訴侵權人提取原告的匯編方法,對新的素材內容按照同樣的方法進行整理和編排形成新的作品,對于這種情形是否落入原告匯編作品的保護范圍呢?顯然,這種單獨對匯編方法的使用,不構成對原告著作權的侵犯。這是由于著作權法僅保護表達,不保護方法和思想,而這種匯編的方式其實就屬于方法或思想的范疇。雖然被訴侵權人使用了原告的匯編方法,但是二者匯編的內容卻不相同,在表達上的不同可使被告免于侵權責任的承擔。


        在北京市仁愛教育研究所訴陜西人民教育出版社等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中,被告所出版的《教材全解》與原告的《化學》教材在專題和單元的安排及名稱上完全相同,但《教材全解》中僅出現了《化學》教材中的部分圖片、圖表和文字內容。本案中,法院就認定《教材全解》并未侵犯仁愛所匯編的《化學》教材的著作權。因此,匯編作品也不保護抽象的整理、編排方法。


        由此可見,對于匯編作品來講,其受著作權保護的成分是針對特定內容的具體選擇或編排方法,或者是抽象方法應用于具體內容的結果。[1]也就是說,只有在同時使用匯編題庫的題目內容又使用了其匯編方法時,才構成侵權。


        對題庫著作權的限制


        我國著作權法雖以保護著作權人利益為立法目的之一,但亦將公共利益作為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從而在公共利益較著作權人利益明顯重要時,有條件地限制著作權人的相關權利,以取得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之間的平衡。


        這一平衡原則適用于題庫時,應視情況區別對待。


        對于公共考試所形成的歷年真題匯編所形成的題庫,通常采用的匯編方法無外乎按照年份順序或者專題模塊的方式進行編排,本身匯編的方法在獨創性方面就乏陳可言。更深層次地,由于這類題庫涉及到眾多考生的利益,且影響到社會對人才的選拔,屬于重大公共利益,對此類題庫如采取強保護的方式,必然會在較大程度上損害公共利益。因此,對這類題庫的著作權通常加以限制。


        但是,對于未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題庫,就不應按照前述方式加以限制。例如,某些機構以盈利為目的,通過重金聘請專業人士自主開發題目所形成的題庫,或者耗費較大精力和投入對一些啟發性強的題目進行匯總、整理、編排,達到更好的適用性,在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情形下,應當對投資人的利益予以保護。


        對題庫的著作權人來講,要想更好的保護其題庫的著作權,在對題庫的著作權屬性、保護范圍等方面加以認識之外,更為重要的是關注題庫編排方法的獨創性問題,如其能夠對題庫匯編方法的獨創性加以舉證和論證,那么,其對題庫的著作權將不難得到保護。



        注釋:

        [1]馮術杰:試論匯編作品的保護范圍與侵權認定——對與教學輔導材料相關判決的分析,《知識產權》,2012年第7期。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田君露  蘭臺知產團隊律師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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