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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院:關于為深化兩岸融合發展提供司法服務的若干措施(全文)!

        政策
        小知2019-03-27
        最高院:關于為深化兩岸融合發展提供司法服務的若干措施(全文)!

        最高院:關于為深化兩岸融合發展提供司法服務的若干措施(全文)!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深化兩岸融合發展提供司法服務的若干措施


        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深化兩岸融合發展提供司法服務的若干措施》新聞發布會。據悉,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歷史上首次發布的依法全面平等保護臺灣同胞合法權益的系統性、綜合性措施,也是首次發布的為深化兩岸融合發展提供司法服務的規范性、實效性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深化兩岸融合發展提供司法服務的若干措施》

        新聞發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研究室主任  姜啟波

        (2019年3月26日)


        各位記者朋友們:

         
        大家好!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對臺工作的重要論述,我院研究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深化兩岸融合發展提供司法服務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于今日發布實施。下面,我向大家簡要介紹一下《若干措施》出臺的有關情況。
         

        一、出臺《若干措施》的背景和意義

         
        《若干措施》是最高人民法院歷史上,首次發布的依法全面平等保護臺灣同胞合法權益的系統性、綜合性措施,也是首次發布的為深化兩岸融合發展提供司法服務的規范性、實效性措施。
         

        出臺《若干措施》是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對臺工作重要論述的必然要求和具體體現。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了一系列對臺工作新主張和新論述,特別是今年1月2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告臺灣同胞書》發表40周年紀念會上,發表了題為《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 推進祖國和平統一而共同奮斗》的重要講話。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講話全面闡述了我們立足新時代、在民族復興偉大征程中推進祖國和平統一的重大政策主張,具有劃時代的偉大意義,是指引新時代對臺工作的綱領性文件,是做好新時代對臺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以習近平總書記對臺重要講話為指導,立足審判職能,結合工作實際,出臺《若干措施》,為深化兩岸融合發展提供司法服務,是時代賦予人民法院的重大責任與光榮使命,是我們在對臺工作中貫徹好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對臺灣同胞一視同仁,像為大陸百姓服務那樣造福臺灣同胞的行動自覺與主動擔當。
         

        出臺《若干措施》是秉持“兩岸一家親”理念,積極推進落實“惠及臺胞31條措施”的必然要求和具體體現。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提出,我們秉持“兩岸一家親”理念,愿意率先同臺灣同胞分享大陸發展機遇,擴大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實現互利互惠。
         

        去年2月28日,國務院臺辦、國家發改委等29個部門聯合發布實施了《關于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人民法院有責任有義務為各項措施落地落實提供法治和司法保障,特別是對于臺灣同胞、臺灣企業基于“惠及臺胞31條措施”享受國家各項政策優惠、補貼、獎勵、激勵、準入等同等待遇過程中遇到的各種矛盾與糾紛,人民法院有責任有義務通過發揮審判職能予以依法妥善化解。出臺《若干措施》,是最高人民法院與相關部門協調行動,在司法領域為臺灣同胞辦實事、做好事、解難事的實際行動。
         

        出臺《若干措施》是人民法院服務保障兩岸交流合作格局、深化兩岸融合發展的必然要求和具體體現。自1987年兩岸同胞長達38年的隔絕狀態被打破后,兩岸人員往來、經貿合作及各項交流迅速開啟,形式愈加多樣,內容愈加豐富。近年來,每年往返于兩岸之間的人員近千萬人次,其中2018年臺灣同胞來往大陸首次突破600萬人次,“首來族”達到了40萬人,均創歷史新高;2018年兩岸貿易額再創歷史新高,達到2262億美元,相較1987年增長140多倍,大陸持續成為臺灣最大出口市場、最大貿易順差來源地和最大島外投資目的地,更多臺灣同胞來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

         
        隨著兩岸交流交往的日益頻繁,兩岸互涉糾紛和訴訟案件大幅增加,據統計,2008年至2018年間,人民法院受理一審涉臺案件年均達5000余件,其中2012年最多,有7000余件。
         

        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視對臺工作,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的正確領導下,堅定貫徹中央對臺工作方針和決策部署,積極服務保障兩岸經貿人員的交流與合作,在審判機制、訴訟服務、司法互助、司法交流等方面積累了很多好經驗和好做法。出臺《若干措施》,一方面是要將對臺司法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各項舉措梳理好、總結好;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根據新時代兩岸融合發展的新形勢、臺灣同胞對人民法院工作的新需求,研究制定新的具有針對性、實效性的舉措,更好發揮人民法院在服務、保障、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與融合發展方面的職能作用。

         
        二、《若干措施》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若干措施》以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深化兩岸融合發展為主題,以依法全面平等保護臺灣同胞合法權益為主線,共從四個方面規定了36條措施。其中有12條措施涉及公正高效審理案件,全面保障臺灣同胞的訴訟權利;有9條措施涉及完善便民利民措施,為臺灣同胞提供優質司法服務;有7條措施涉及加強司法組織機構建設,為服務臺灣同胞進一步健全保障機制;有8條措施涉及擴大臺灣同胞參與司法工作,推動兩岸司法交流。其中,除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現有司法解釋已作規定以外,其余32個條文內容均為首次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文件中。概括起來,這36條措施具有以下三個方面主要特點:
         

        一是堅持嚴格依法,著力強化全面平等保護。審判執行是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若干措施》緊密結合人民法院職能,努力找準依法全面平等保護臺灣同胞合法權益的結合點、切入點和著力點。通過廣泛深入調研,我們對審判執行工作中與臺灣同胞切身利益密切相關或者臺灣同胞高度關心關注的重大問題,進行了細致排查、全面梳理和認真研究,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領域,從管轄、立案、庭審、執行,到文書送達、調查取證、法律適用、強制措施運用、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審判管理等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各領域各方面,都規定了保護臺灣同胞合法權益的具體措施。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著力解決實際困難。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始終堅持問題導向,把解決問題作為研究制定政策的起點,把工作的著力點放在解決最突出的矛盾和問題上。著力為臺灣同胞參與訴訟和參與司法工作提供便利是起草制定《若干措施》的重要內容之一,我們不僅在形式上用專章規定了相關措施,更是在實質上始終秉持問題意識,堅持問題導向,注重人文關懷,著眼于臺灣同胞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面臨的實際問題和現實困難,以同理心同胞情積極想辦法、下功夫,真抓實干、務求實效。
         

        比如,根據有關規定,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的,需要提交生活困難等證明,實踐中此類證明通常由救助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出具。在起草《若干措施》的調研中,部分臺灣同胞向我們反映,因臺灣當事人通常在大陸沒有戶籍,也沒有經常居住地或者單位,故難以向人民法院出具該證明。針對這一問題,《若干措施》專門規定,對于臺灣居民居住證頒發地、在大陸經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在大陸的工作單位、就讀學校等依照有關規定提供的有關證明,人民法院可予認可。
         

        再如,針對涉臺刑事審判司法實踐中,許多臺灣被告人的監護人和近親屬有在審判羈押期間會見被告人的愿望,《若干措施》專門規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有關會見申請不妨礙案件審判的,應當準許。等等,類似的例子在《若干措施》中還有很多。
         

        三是堅持服務融合發展,著力擴大臺灣同胞受益面。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廣大人民群眾是司法工作的重要參與者和監督者,人民法院各項工作的發展與進步離不開他們的熱情關心與大力支持。本著促進融合發展、心靈契合的目的,《若干措施》努力讓更多臺灣同胞享福祉得實惠,特別是在第四部分有關參與司法工作方面,積極為臺灣同胞鋪路搭橋、創造條件,努力做到基本向全體臺灣同胞開放。

         
        比如,《若干措施》第36條現有規定是鼓勵支持“臺灣各界人士”到人民法院參訪、交流,參加人民法院舉辦的論壇、研討會等活動,這與起初我們基于審判工作專業性考慮而擬定的“臺灣法律界人士”相比,范圍大大擴寬??傊?,我們的目的就是要打開人民法院的大門,熱情歡迎所有臺灣同胞關心、參與、支持人民法院各項工作。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兩岸同胞是一家人,兩岸的事是兩岸同胞的家里事”。民族復興、國家統一是大勢所趨、大義所在、民心所向,答好這一時代命題人民法院責無旁貸、大有可為。我們將以《若干措施》的發布實施與具體落實為新起點、新征程,繼續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對臺工作的重要論述,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今年1月2日對臺重要講話精神,繼續秉持“兩岸一家親”理念,奮發有為,勇于探索,努力推動人民法院各項對臺工作不斷實現新進展、取得新實效、再上新臺階。
         

        謝謝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

        印發《關于為深化兩岸融合發展提供

        司法服務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法發〔201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了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對臺工作的重要論述,更好發揮人民法院在服務、保障、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與融合發展方面的職能作用,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深化兩岸融合發展提供司法服務的若干措施》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為深化兩岸融合發展提供司法服務

        的若干措施

         
        為依法全面平等保護臺灣同胞合法權益,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深化兩岸融合發展,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和實踐經驗,制定以下措施。
         

        一、公正高效審理案件,全面保障訴訟權利


        1.堅持公正高效司法,維護臺灣同胞的各項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依法保障臺灣同胞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逐步享有同等待遇。


        2.加強產權司法保護,依法保障臺灣同胞在大陸的投資安全、財產安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讓臺灣同胞在大陸專心創業、放心投資、安心經營。


        3.對臺灣同胞、臺灣企業因涉及在大陸享有國家各項政策優惠、補貼、獎勵、激勵、準入等同等待遇產生的糾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依法及時受理。


        4.依法慎用強制措施、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限制出境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對臺灣同胞、臺灣企業正常生活、經營的不利影響。


        5.人民法院決定對臺灣當事人采取拘留、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或者逮捕措施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其家屬;無法通知其家屬的,可以通知其在大陸的工作單位、就讀學校等。


        6.受審在押的臺灣被告人,其監護人、近親屬申請會見,經審查認為不妨礙案件審判的,應當準許。


        7.對因犯罪受審或者執行刑罰的臺灣居民,應當依法平等適用緩刑、判處管制、裁定假釋、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實行社區矯正。


        8.向臺灣居民送達司法文書,應當采取直接送達、兩岸司法互助送達等有利于其實際知悉送達內容、更好行使訴訟權利的送達方式;未采取過直接送達、兩岸司法互助送達方式的,不適用公告送達。


        9.對涉臺案件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應當依申請或者主動依職權調查收集;相關證據在臺灣地區的,可以通過兩岸司法互助途徑調查收集。


        10.根據國家法律和司法解釋中選擇適用法律的規則,確定適用臺灣地區民商事法律的,應當適用,但違反國家法律基本原則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適用。


        11.依法及時審查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民事判決和仲裁裁決的申請;經裁定認可的臺灣地區民事判決,與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效力;經裁定認可的仲裁裁決,應當依法及時執行。


        12.涉臺案件判決生效后,督促敗訴方及時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提高涉臺案件執行效率,保障涉臺案件執行效果。


        二、完善便民利民措施,提供優質司法服務


        13.完善涉臺案件訴前、訴中、訴后全流程便民利民措施,為臺灣同胞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務。


        14.受理涉臺案件較多的人民法院可以設立涉臺案件專門立案窗口。為傷病、殘疾、老年、未成年的臺灣同胞提供立案、送達、調解等方面的便利。適應涉臺案件特點,不斷完善便利臺灣同胞的在線起訴、應訴、舉證、質證、參與庭審、申請執行等信息化平臺。


        15.不斷完善對臺灣同胞的訴訟指導,為臺灣同胞編制在大陸訴訟的指導材料。涉臺案件較多的人民法院可以開設專門網站、電話、微博、微信等涉臺司法服務平臺。推廣在臺灣同胞聚集區、臺灣同胞投資區、臺灣創業園區等設立法院聯絡點、法官工作室等司法服務機構。


        16.完善各項訴訟服務措施與司法管理設施,便利臺灣同胞使用臺灣居民居住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作為身份證明參與訴訟活動和旁聽審判。


        17.持有臺灣居民居住證的臺灣當事人委托大陸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轉交的授權委托書無需公證認證或者履行其他證明手續。


        18.經濟確有困難的臺灣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準予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用。


        19.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臺灣當事人,主動協調法律援助機構及時提供法律援助。臺灣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20.對權利受到侵害無法獲得有效賠償的臺灣當事人,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提供一次性國家司法救助,幫助解決其生活面臨的急迫困難。


        21.臺灣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依照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經濟困難等有關證明材料,其戶籍地難以或者不予提供,而其臺灣居民居住證頒發地、在大陸經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在大陸的工作單位、就讀學校等依照有關規定提供的,可予認可。


        三、加強組織機構建設,健全服務保障機制


        22.受理涉臺案件較多的人民法院可以設立專門的審判庭、合議庭、審判團隊、執行團隊等審判、執行組織,負責涉臺案件的審理、執行。未設立專門審判、執行組織的法院可以指定相對固定的人員審理和執行涉臺案件。探索建立涉臺案件綜合審判組織,集中負責涉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審理。


        23.涉臺案件分散的地區,可以探索實行涉臺案件跨區域集中管轄制度。


        24.不斷完善便利臺灣同胞在互聯網法院、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等新類型法院進行訴訟、維護權利、解決糾紛的制度機制。


        25.建立與涉臺案件特點相適應的審判管理機制和績效考核機制。辦理兩岸司法互助案件情況納入司法統計和績效考核范圍。


        26.充分發揮調解機構、仲裁機構作用,完善調解、仲裁、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提高涉臺糾紛解決效率,降低糾紛解決成本。


        27.支持涉臺案件較多的地區設立臺灣地區民商事法律查明專業機構、涉臺社區矯正專門機構等。


        28.及時發布涉臺審判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規范性文件和典型案例,探索建立涉臺案件審判指導委員會制度,統一涉臺案件裁判標準和尺度。


        四、擴大參與司法工作,推動兩岸司法交流


        29.選任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擔任涉臺案件的人民陪審員,為其更好履行職責提供培訓等保障。


        30.探索聘請符合相關條件的臺灣同胞擔任人民法院書記員等司法輔助人員,逐步擴大臺灣同胞參與審判工作范圍。


        31.依法保障獲得大陸律師執業證書的臺灣居民的執業權利,鼓勵其在人民法院參與律師調解等工作。


        32.聘請臺灣同胞擔任人民法院監督員、聯絡員,以及特邀調解員、家事調查員、心理咨詢員、緩刑考察員、法庭義工等。


        33.聘請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擔任涉臺、知識產權、生態環境、醫療、海事、金融、互聯網等審判領域的咨詢專家或者鑒定人。聘請對相關法律領域有精深造詣及較大影響力的臺灣同胞擔任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


        34.推動人民法院與兩岸教學、科研機構共同建立兩岸青年學生教學實踐基地。鼓勵、支持臺灣青年學生到人民法院實習,并積極提供相應便利與保障。積極打造兩岸青年學生、青年法官的交流交往平臺。


        35.鼓勵支持臺灣法律界人士到國家法官學院及其分院研修、培訓、講學,加入中華司法研究會等專業性社團組織,申報人民法院及其主管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發布的司法調研、理論研究課題。


        36.鼓勵支持臺灣各界人士到人民法院參訪、交流,參加人民法院舉辦的論壇、研討會等活動。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規定精神,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出臺具體落實措施;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中央賦予的先行先試政策統籌謀劃,推進落實。各地人民法院出臺的有關措施,應當層報最高人民法院臺灣司法事務辦公室備案。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網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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