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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將不符合發明目的、效果的技術方案納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法律
        小知2019-03-31
        不能將不符合發明目的、效果的技術方案納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不能將不符合發明目的、效果的技術方案納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典型案例丨不能將不符合發明目的、效果的技術方案納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編者按:


        本案中,梅耶博格(瑞士)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稱為“線材管理系統”的發明專利,公開日2015年3月11日,于2016年11月16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1380028561.6。上機公司制造、銷售以及許諾銷售被控侵犯涉案專利權的數控金剛線切片機產品。偉業公司向上機公司購買8臺被控侵權產品,并使用被控侵權產品。


        訴訟中,梅耶博格(瑞士)公司主張上機公司應停止制造、銷售以及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偉業公司應停止使用被控侵權產品;上機公司與偉業公司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上機公司辯稱被控侵權產品未侵犯梅耶博格(瑞士)公司涉案專利權,由于公司目前正處于上市申報階段,梅耶博格(瑞士)公司此次所提訴訟存在惡意訴訟之嫌,對上機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及商業信譽造成重大影響。偉業公司辯稱其使用的被控侵權產品是通過合法正當渠道采購的,不侵犯涉案專利權。一審法院認為上機公司制造和銷售的涉案被控侵權產品沒有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故沒有侵害梅耶博格(瑞士)公司的專利權;偉業公司使用涉案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也不構成侵權。上機公司、偉業公司無需為此承擔民事責任。二審法院認為上機公司與偉業公司不侵犯涉案專利權,駁回梅耶博格(瑞士)公司的上訴。


        專利權是一項具有獨占性的專有權,對其保護范圍的確定直接關系到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的權利劃分和利益平衡。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的相關技術特征存在專利所要克服的現有技術的缺陷,不應作為涉案專利保護范圍,否則將不適當地擴大專利的保護范圍,對社會公眾不公,也不符合促進創新之專利法的立法宗旨。



        梅耶博格(瑞士)公司訴無錫上機數控股份有限公司、揚州偉業創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裁判要旨


        專利權利要求的解釋事關專利權人、被控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對權利要求的解釋應當符合發明目的,專利的發明目的是要克服現有技術的缺陷,在確定專利保護范圍時,不應將不能實現發明目的、效果的技術方案解釋到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中,否則將不適當地擴大專利的保護范圍,對社會公眾不公,也不符合促進創新之專利法立法宗旨。


        案件信息


        一審:南京中院(2018)蘇01民初185號民事判決書;

        二審:江蘇高院(2018)蘇民終945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


        一、梅耶博格(瑞士)公司的權利狀況


        梅耶博格(瑞士)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稱為“線材管理系統”的發明專利,公開日2015年3月11日,于2016年11月16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1380028561.6。該專利權至今合法有效。


        該專利的權利要求1內容如下:


        1.一種供線鋸(8)所用的線材管理系統(7),其具有經引導通過一切割區域(13)的一切割線材(3),該線材管理系統(7)包含用于供給切割線材(3)至該線鋸(8)的切割區域(13)的線材供給單元(5)以及用于自該線鋸(8)的切割區域(13)接收切割線材(3)的線材接收單元(6),其中該線材供給單元(5)或該線材接收單元(6)中的其一或其二包含:

        在部分重疊繞組中用于承載該至少一部分的切割線材(3)的至少一個可轉動貯存滾動條(1);


        用于在繞組中暫時地接收該切割線材(3)的一部分的至少一個可轉動儲存滾動條(2),其中所述儲存滾動條的可轉動軸(2b)本質上與所述貯存滾動條(1)的轉動軸(1b)相一致;


        一線材引導構件(9),其順應于用于引導該切割線材(3)朝向所述儲存滾動條(2),以致在所述儲存滾動條(2)上的線材繞組不會彼此部分重疊及/或與在所述貯存滾動條(1)上的繞組相比,位于所述儲存滾動條(2)上的繞組具有一較低的密度。


        該專利2015年3月11日申請公布專利文件的權利要求1與授權文本的權利要求1相比,在“……較低的密度”之后增加“優選地其中該線材引導構件(9)也是順應于以引導該切割線材(3)朝向所述貯存滾動條(1)?!?br/>


        涉案專利說明書第[0009]、[0012]、[0013]、[0022]、[0023]、[0024]和[0073]段的內容如下:


        [0009] 經研究發現位于所述供給滾動條及接收滾動條上所述切割線材的多重部分重疊卷繞導致損害線材。在離開所述滾動條或抵達所述滾動條的最上層線材部分以及布置在下方的線材部分之間產生摩擦,減少了線材的使用壽命并因而增加成本。當線材經卷繞覆蓋本身時產生摩擦。


        [0012] 事實上此系統的問題在于所述線材必需全程在張力下加以固持。否則其將有無法預測的特性。此文件也無法解決彼此抓住卷繞的問題。在纏繞的過程中該線材會磨損。具有較大張力的銳利未使用的線材會與該線材卷繞下方產生摩擦。


        [0013] 本發明的目的在于克服該等問題并提供一種防止所述切割線材損壞的線材管理系統。所述線材管理系統應特別地防止由于所述線材在所述等滾動條上的相對移動(線材對線材摩擦/刮擦)的線材斷裂。所述切割線材的使用壽命應通過低磨損的線材管理而增加。與現有技術相比低磨損線材管理容許使用相同的線材部分更長。因此,通過本發明也可延伸增加新切割線材部分的壽命。最后,所述線材管理系統本身在構造、節省空間及成本有效性方面應為簡單的。利用線材管理系統應能夠在低空間要求下儲存大數量線材。


        [0022] “實質上一致”意指該轉動軸實質上是對準成直線。一準確相同線的小偏差當然涵蓋在本發明之范疇內。優選地在切割期間所述滾動條的定向并未偏離過大并且其之相對的定向(對準)維持在5度的范圍內,更優地,更適合在2度的范圍內,最優地是在1度的范圍內。


        [0023] “線材繞組的密度”意指沿著該滾動條的軸每單位長度線材繞組的數目。


        二、被訴侵權行為


        1.2016年11月8日、3月22日、10月12日,上機公司向偉業公司分三次銷售了WSK027BL型數控金剛線切片機被控侵權產品8臺,其中3臺單價215萬元,1臺單價230萬元,4臺單價238萬元。


        2.2016年11月25日,上機公司高管季富華在第十二屆中國太陽級硅及光伏發電研討會中作了主題報告,對WSK027BL型數控金剛線切片機進行宣傳和介紹。同時,上機公司在其公司網站及2017年4月19日的第11屆國際太陽能及光伏工程上海展覽會暨論壇上也有對WSK027BL型數控金剛線切片機進行宣傳和介紹。


        3.偉業公司在其公司網站上宣傳使用了WSK027BL型數控金剛線切片機,且在江蘇省高郵市環境保護局網站上,偉業公司宣稱其使用的生產設備包括12臺WSK027BL型數控金剛線切片機。


        4.2017年6月14日,上機公司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上機公司2016年度的營業收入為人民幣297520164.57元,凈利潤為51167977.85元,數控金剛線切片機的銷量為108臺,每臺平均銷售價格為184.89萬元。


        三、技術特征的確定和侵權對比情況


        一審法院在依梅耶博格(瑞士)公司申請對被控侵權產品采取證據保全時以及進行現場勘驗對比時,均發現被控侵權產品工作時張力系統操作平臺顯示器上顯示的儲存滾動條上均設置為兩層布線。



        法院認為


        南京中院一審認為:


        一、上機公司提出的現有技術抗辯不能成立


        上機公司主張現有技術的證據,只是披露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部分技術特征,而非全部,因此該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二、上機公司制造和銷售的涉案被控侵權產品沒有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不構成侵權,偉業公司也不構成侵權。


        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限定的“與在所述貯存滾動條(1)上的繞組相比,位于所述儲存滾動條(2)上的繞組具有一較低的密度”不應包含儲存滾動條允許2層以及2層以上的布線方式。然而,被控侵權產品在排線間距0.1mm的情況下設置為雙層線材,因此沒有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上機公司、偉業公司的行為不構成侵權,無需為此承擔任何民事責任。


        江蘇高院二審認為:



        被訴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發明專利的保護范圍。


        本案中,對權利要求如何解釋以及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是雙方爭議的焦點,集中體現在被訴侵權產品是否具有涉案專利的技術特征“以致在所述儲存滾動條(2)上的線材繞組……與在所述貯存滾動條(1)上的繞組相比,位于所述儲存滾動條(2)上的繞組具有一較低的密度”的理解上。至于梅耶博格(瑞士)公司上訴主張被控侵權產品軟件操作界面具有“層數設置”這一選項,進而推定被控侵權產品儲存滾動條可能存在單層布線技術方案。該主張系當事人推斷,操作界面及現場勘驗均顯示被控侵權產品系2層布線,故該主張沒有事實依據。


        就權利要求的解釋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21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對于權利要求,可以運用說明書及附圖、權利要求書中的相關權利要求、專利審查檔案進行解釋。說明書對權利要求用語有特別界定的,從其特別界定。同時,專利的發明目的是要克服現有技術的缺陷,故對權利要求的解釋應當符合發明目的,發明目的可用于解釋權利要求。據此,二審認為,涉案專利權要求1中的“以致在所述儲存滾動條(2)上的線材繞組……與在所述貯存滾動條(1)上的繞組相比,位于所述儲存滾動條(2)上的繞組具有一較低的密度”,不能作為其保護范圍。理由為:


        首先,現有技術及其缺陷。涉案專利說明書[0008-0012]明確指出現有技術的缺陷在于,切割線材卷繞在滾動條上,在切割使用全程線材在張力下固持,線材之間多重部分重疊卷繞、接觸導致線材磨損、斷裂,從而減少線材使用壽命,增加生產成本。


        其次,本專利的發明目的。針對以上現有技術的缺陷,涉案專利說明書 [0013]段載明,“本發明的目的在于克服該等問題并提供一種防止所述切割線材損壞的線材管理系統。所述線材管理系統應特別地防止由于所述線材在所述等滾動條上的相對移動(線材對線材摩擦/刮擦)的線材斷裂。所述切割線材的使用壽命應通過低磨損的線材管理而增加。與現有技術相比低磨損線材管理容許使用相同的線材部分更長?!庇纱丝梢源_定涉案專利的發明目的或所要達到的技術效果是要解決上述技術缺陷,克服線材之間的摩擦,防止由于所述線材在滾動條上的相對移動導致線材磨損或斷裂,提高線材的使用壽命并因而節約成本。說明書中其他內容也對此進行了闡述。 [0019] 段載明,“該線材管理系統系在切割過程中通過低磨損的線材管理,有效的降低線材斷裂的風險,從而增加切割線材的使用壽命?!?[0073] 段載明,“需一控制動作以準確地考慮線材在滾動條上的節距以防止所述儲存滾動條上所述等繞組彼此接觸(無部分重疊)?!?br/>


        再次,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以致在所述儲存滾動條(2)上的線材繞組……與在所述貯存滾動條(1)上的繞組相比,位于所述儲存滾動條(2)上的繞組具有一較低的密度”,與發明目的相抵觸,存在本發明所欲克服的技術缺陷。線材之間在滾動條上的摩損有三種:一是一層布線時線材與線材之間并行接觸而磨損;二是在多層布線之后,上層線材與下層線材之間存在摩損;三是線材與滾動條之間的摩擦。第三種情形無法克服。在一層平行布線情形下,由于滾動條上有相互間隔的凹槽,線材繞組彼此不會重疊。而在兩層以上布線時,線材與線材之間必然相互摩擦而產生損壞。本專利就是要解決線材與線材之間的摩損問題。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以致在所述儲存滾動條(2)上的線材繞組……與在所述貯存滾動條(1)上的繞組相比,位于所述儲存滾動條(2)上的繞組具有一較低的密度”技術特征,包括兩層以上布線情形,存在本專利發明目的所欲克服之技術缺陷。在說明書中也無相應技術手段或方案予以支持說明,故屬于現有技術范疇,不應作為保護范圍,否則將不適當地擴大專利的保護范圍,對社會公眾不公,也不符合促進創新之專利法立法宗旨。


        根據上述分析,由于被控侵權產品儲存滾動條線材布線為兩層,存在重疊或摩損狀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不會彼此部分重疊”的技術特征既不構成相同也不構成等同,故被控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3、5、6的保護范圍。


        一審判決:駁回梅耶博格(瑞士)公司的訴訟請求;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合議庭:徐 新 雒 強 薛 榮

        二審合議庭:湯茂仁 張長琦 何永宏



        來源:江蘇知產視野

        作者:張長琦  江蘇高院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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