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關于就《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關于就《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增強立法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國家知識產權局將起草的《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05月05日前,選擇以下方式中的一種,圍繞征求意見稿的修改完善提出具體意見:
1. 電子郵件:tiaofasi@sipo.gov.cn
2.傳真:010-62083681
3.信函:北京市海淀區西土城路6號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審查政策處 郵編100088(請于信封左下角注明“審查指南”)
附件:1.《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修改對照表
附件:2.關于《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19年4月4日
附件1
《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修改對照表
附件2
關于《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一、《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背景和主要過程
2017年底,為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國家知識產權局啟動了以“提高專利審查效率、改進專利審查質量”為目標的《專利審查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完善性修改工作。在充分調研社會主體需求、總結審查實踐問題的基礎上,歷時一年,形成《專利審查指南(征求意見稿)》。
本次《指南》修改任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提高專利審查效率、改進專利審查質量”的指示精神,引導創新主體提高專利申請質量,固化有益審查實踐經驗。二是積極回應經濟科技快速發展帶來的專利保護與專利審批要求和社會對提高審查工作服務水平的訴求,對專利審查制度進行完善。三是進一步規范審查相關事務,對現行《指南》中涉及專利申請事項的不清楚、不合理之處進行澄清和優化。
二、主要修改內容
(一)關于發明專利申請初步審查相關內容的修改(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6.7.2.2節)
1.明確按審查意見提出再次分案申請的遞交時間(第5.1.1節(3))
現行《指南》中對因分案申請存在單一性缺陷、申請人按照審查意見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情形,僅僅明確了申請人應當提交審查員發出的指明單一性缺陷的審查意見通知書或者分案通知書的復印件,未明確規定再次分案申請的遞交時間,實踐中產生了不同理解。
此次修改在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節(3)中,明確“再次分案申請的遞交時間應當根據該存在單一性缺陷的分案申請審核,不符合規定的,不得分案”,從而明確了審查標準,消除了理解上的分歧。此外,刪除“未提交符合規定的審查意見通知書或者分案通知書的復印件的,不能按照除外情況處理”、“并作結案處理”,使行文更加簡潔。
2. 修改分案申請的申請人的相關規定(第5.1.1節(4))
此次修改刪除現行《指南》中分案申請的申請人與原申請不一致時,應當提交有關申請人變更的證明材料的規定,明確有資格提出分案申請的申請人應當是提出分案申請時原申請的申請人;針對分案申請提出再次分案申請的申請人應當是該分案申請的申請人。初步審查中,對于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分案申請視為未提出。同時對發明人的相關規定作了適應性修改。
與此同時,對提出分案或再次分案申請時涉及辦理申請人著錄項目變更的手續作了規范,即如果原申請的申請人需要轉讓原申請的申請權(或專利權),則應當在原申請的著錄項目變更手續合格之后再提出分案申請。如果分案申請的申請人需要轉讓該分案申請的申請權(或專利權),則應當在分案申請提出的同時或之后,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
3. 修改權利轉移相關證明文件的規定(第6.7.2.2節(2))
為確保轉讓或贈與合同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達,此次修改進一步明確轉讓和贈與合同應當由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同時列舉了需要進一步核實轉讓或者贈與雙方主體資格的情形。
(二)關于涉及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外觀設計相關內容的修改(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4.3節,新增第4.4節)
2014年3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指南》進行了修改(第68號局令),將屬于通電后顯示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納入了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客體范圍之內。
為了使現有審查規則符合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外觀設計的發展趨勢,同時使現有審查規則更具可操作性,便于審查員和申請人使用,此次修改一方面將涉及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外觀設計審查規則中有關產品名稱、視圖提交和簡要說明的內容合并為《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4節,同時對產品名稱、設計圖片或照片提出更具體的要求,并進一步簡化提交視圖的要求。
(三)關于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相關內容的修改(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6.4節,第八章第4.2、4.10.2.2節)
為提高專利審查質量和效率,引導高質量專利申請,推動專利事業高質量發展,對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相關內容進行修改。
第一,修改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2節,進一步規范審查員正確理解發明的一般路徑。
第二,為進一步完善“三步法”評價創造性的相關規定,強調不能僅僅依據區別特征的一般作用或在對比文件中的作用,而應首先根據其在要求保護的發明中所能達到的技術效果來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同時,進一步強調在適用三步法評判創造性時,對于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關系的技術特征,應整體上考慮上述技術特征和它們之間的關系在要求保護的發明中所達到的技術效果(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節)。
第三,為了提高專利審查質量和效率,引導高質量專利申請,明確在評價創造性時,權利要求中對技術問題的解決沒有作出貢獻的技術特征,對評價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是否具備創造性不產生影響,其中“技術問題”通常為申請人在說明書中提出的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或者審查過程中確定的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并相應增加了一個實例(第二部分第四章第6.4節)。
第四,為回應社會需求,規范審查員在創造性評述時對公知常識的引用,規定如果申請人對審查員引用的公知常識提出異議,審查員應當首先能夠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或說明理由。對于將權利要求中對技術問題的解決作出貢獻的技術特征認定為公知常識的,審查員通常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0.2.2節(4))。
(四)關于檢索相關內容的修改(第二部分第七章第2、5、6、8.1、10、12節)
為將審查實踐中總結出的有關檢索的有益經驗進行固化,提高審查員檢索效能,修改《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具體包括修訂有關審查用檢索資料的形式和類型;重新編寫檢索過程和檢索策略的規范;規定檢索的最低限度數據庫,進一步明確中止檢索的原則;完善“不必檢索的情況”的規定;規范檢索信息記錄的內容等。
(五)關于會晤、電話討論相關內容的修改(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1、4.12、4.13節)
1. 修改電話討論及其他方式的相關規定(第4.11、4.13節)
為了提高審查員與申請人的溝通效率,促進審查員對于發明和現有技術的理解,提高審查質量和效率,此次修改放寬了電話討論的限制。主要包括:一是放寬討論的時機限制,在實質審查的過程中,只要有需要都可以啟動電話討論,并非僅用于繼續審查程序;二是放寬討論的內容范圍,使討論的范圍不再局限于形式問題,也包括對發明和現有技術的理解或者申請中存在的問題等;三是將啟動討論的主體擴展為審查員和申請人;四是將電話討論等方式和會晤并列,不再將電話討論等方式置于僅用于解決個別問題的次要位置。
此外,還新增視頻會議、電子郵件等作為審查員與申請人進行討論的方式,便利審查員與申請人的溝通。
與之相適應,為了避免給審查員增加不必要的負擔,對審查員記錄并存檔電話討論的內容不再作強制性要求。
此次修改還明確,對于在前述討論中審查員同意的修改內容,申請人均需要正式提交經過該修改的書面文件。
2. 修改會晤的相關規定(第4.12節)
為促進審查員與申請人的溝通,增進雙方的相互理解,提高專利審查質量與效率,此次修改進一步明確舉行會晤的原則,即“有利于澄清問題,消除分歧,促進理解”。同時,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會晤影響審查工作,列舉了審查員可以拒絕申請人會晤請求的情形,如“通過書面方式、電話討論等,雙方意見已經表達充分,相關事實認定清楚的”。
同時,適當放寬了舉行會晤的時機限制?,F行《指南》將會晤舉行的時間嚴格限制在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之后,然而,在審查實踐中存在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前進行會晤的需求,尤其是當申請的技術方案非常復雜,有必要在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前通過會晤來現場演示或解釋發明的技術方案,此類會晤能夠幫助審查員準確理解發明、客觀認定事實、與現有技術進行比對,同樣有利于申請人理解即將在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提出的審查意見的事實基礎和理由。因此,此次修改規定審查員和申請人可以在實質審查程序中的任何階段發起會晤約請或要求。
(六)關于人類胚胎干細胞相關內容的修改(第二部分第一章第 3.1.2節、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1.1節)
近年來,隨著人類胚胎干細胞技術的快速發展,一些創新主體對人類胚胎干細胞技術的專利保護要求日漸迫切。為順應這一趨勢和要求,在調查國內相關法律法規限制、參考國外專利局相關做法的基礎上,擬通過此次《指南》修改,不再對“未經過體內發育的受精14天以內的人胚胎分離或者獲取干細胞技術”的專利保護以專利法第25條為由持完全排斥態度。
此次修改在第二部分第一章第 3.1.2節中對“人胚胎的工業或商業目的的應用”增加了排除性規定,明確如果發明創造是利用未經過體內發育的受精14天以內的人胚胎分離或者獲取干細胞的,則不能以“違反社會公德”為理由拒絕授予專利權。同時對應刪除現行《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1.1.1節的內容,并在第9.1.1.2節中明確“人類胚胎干細胞不屬于處于各個形成和發育階段的人體”。
(七)關于無效宣告程序相關內容的修改(第四部分第三章第 3.3節)
在不損害請求人請求權的前提下,為減輕請求人全面說明各種證據具體結合方式的負擔,突顯案件爭議焦點,提高審查質量和效率,快速解決雙方爭議,保障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此次修改明確在無效宣告程序中,請求人提交多篇對比文件,指明采用結合對比方式,并存在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結合方式的,應當首先將最主要的結合方式進行比較分析。未明確最主要結合方式的,則默認第一組對比文件的結合方式為最主要結合方式。
(八)關于三種專利申請的審查順序相關內容的修改(第二部分第八章第3.4節、新增第五部分第七章第8節)
1.集中規定三種專利申請的審查順序(第二部分第八章第3.4節、第五部分第七章第8節)
為系統性地對三種專利申請的審查順序進行統一規定,此次修改刪除第二部分第八章第3.4節,在第五部分第七章新增第8節,對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審查順序的一般原則、優先審查程序、延遲審查程序,在《指南》中以集中方式予以規范。關于專利局自行啟動實質審查的情形也集中在該新增的第五部分第七章第8.4節中。此外,還特別明確,“對于發明專利申請,一般應當按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先后順序啟動實質審查”;而對于繼續審查和分案審查的審查順序不再進行具體規定。
2.明確同日申請中的發明專利申請不予優先審查(第五部分第七章8.2節)
同日申請是指同一申請人同日(僅指申請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又申請發明。目前,實用新型的授權周期短于發明優先審查的授權周期,因此,在同日申請中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快速審批授權的情況下,再對同日申請中的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優先審查,將會造成優先審查行政資源的浪費。故此次修改明確,對于同日申請中的發明專利申請一般不予優先審查。
同時,為與已施行的《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2017)一致,此次修改將可以請求優先審查的專利申請種類擴展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專利申請。
3.增設延遲審查程序(第五部分第七章8.3節)
為落實《“十三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重點任務分工方案》中“改進審查周期管理,滿足創新主體多樣化需求”的要求,在現行《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增設第8.3節,引入延遲審查程序,并明確提出延遲審查請求的時機和延遲審查的期限。
將發明專利申請延遲審查請求的時機限定為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同時,并明確發明專利申請延遲審查請求自實質審查請求生效之日起生效。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延遲審查請求,應當由申請人在提交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申請的同時提出。延遲審查的期限依申請人請求可以為1年、2年或3年。必要時,專利局可以自行啟動審查程序,此時申請人提出的延遲審查請求視為未提出。其中“必要時”一般指對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具有影響的專利申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將依職權中止該專利申請的延遲等待,使之進入正常審查程序,或者自行進行處理。
(九)關于繳費信息補充相關內容的修改(第五部分第二章第7節)
現行《指南》規定申請人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繳納專利費用時遺漏必要繳費信息的,可以通過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補充。為了方便申請人補充繳費信息,2017年1月1日“專利繳費信息網上補充及管理系統”上線運行。目前使用該系統補充繳費信息的比例已達95%以上。使用傳真和電子郵件方式的比例不斷下降,其中很多還屬于通過網上系統補充信息之后又通過傳真和電子郵件的方式重復補充的情形,為此,國家知識產權局需要進行交叉核實,降低了費用審查的效率。為此建議取消通過傳真和電子郵件方式補充繳費信息,統一調整為通過專利繳費信息網上補充及管理系統補充專利繳費信息。在指南中體現為“專利局規定的方式及要求”這種上位表述,具體的繳費信息補充方式適時通過公告的形式另行公布。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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