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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賠10億!江蘇通領訴公牛涉案專利無效案今日審理(附口審全文)

        法律
        小知2019-04-23
        索賠10億!江蘇通領訴公牛涉案專利無效案今日審理(附口審全文)

        索賠10億!江蘇通領訴公牛涉案專利無效案今日審理(附口審全文)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原標題:索賠10億!江蘇通領訴公牛涉案專利無效案今日審理(附口審全文)


        IPRdaily現場消息:2019年4月2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將針對第5W116677號無效宣告請求案件進行第十次重大案件審理宣傳報道活動。該案是2019年組織的首次案件審理宣傳報道活動,涉案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號為ZL201020681902.3,發明名稱為“電源插座安全保護裝置”,專利權人為江蘇通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領科技),無效宣告請求人為公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牛集團)。


        近期,通領科技在南京中院針對公牛集團提起兩件專利權的侵權訴訟,主張賠償金額高達近10億元,刷新了國內企業專利侵權訴訟標的額新高,究竟是什么樣的專利技術會帶來如此大的經濟利益,在業界引起了廣泛關注。相應地,公牛集團針對通領科技的上述兩件專利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復審和無效審理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本案即為公牛集團針對通領科技的兩件無效宣告請求案件之一。


        涉案專利涉及一種應用于電源插座上防止意外觸電的電源插座安全保護裝置。根據專利背景技術的介紹,現有的電源插座普遍存在著安全隱患,如果手持導電細桿不慎伸入插孔中將會觸電,極大地影響了電源插座的安全性,為此本專利提供了一種電源插座的安全保護裝置,從而避免觸電危險的發生。作為近年來電源插座安全保護領域專利侵權訴訟標的額巨大的案件,該案的審查結果可能會對電源插座安全保護技術和市場產生深遠影響。


        鑒于此,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復審和無效審理部成立五人合議組對其進行審理,合議組成員由審查業務專家及業務骨干擔任。該案無效理由涉及專利法第22條第2、3款,證據涉及國內外的專利文獻6篇,其中有多篇外文證據。該案除了要確定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以外,審理焦點主要集中于新穎性和創造性的判斷,包括技術啟示的判斷、技術效果的確定等,均為專利審查中備受社會關注的熱點和難點問題。


        國家知識產權局將秉持客觀、公正、準確、及時的原則,通過對本案的公開審理回應社會關切的熱點,闡釋相關審查標準,以期廣大創新主體和專利工作者對于此類案件的審理思路獲得更多的了解。


        據IPRdaily了解,為宣傳專利無效案件審理相關政策標準,樹立公平公正公開的審理形象,回應社會關注熱點,國家知識產權局從2016年開始組織開展“案件審理宣傳報道”活動。該活動篩選社會公眾關注度高、影響力大的重要案件,主動向社會公眾公開審理過程,宣傳審查標準,接受社會監督。截止目前共舉辦了九次“重大案件公開審理宣傳報道”活動。


        索賠10億!江蘇通領訴公牛涉案專利無效案今日審理(附口審全文)



        附:公開審理全文


        合議組成員:

        組長:孫治國

        主審員:何俊

        參審員:牛曉麗、袁麗穎、王思睿

        書記員:楊舒婷、賈彥飛


        [請求人]


        請求人是公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我方出庭人員為北京品源專利代理有限公司陳浩、丁沙,代理權限:一般代理,第一發言人陳浩。


        [專利權人]


        專利權人為江蘇通領科技有限公司。

        我方出庭人員為北京瑞思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李濤、龍偉,代理權限:一般代理,第一發言人李濤。


        [合議組]


        專利權人在無效程序中未對權利要求書進行修改,本案依據的文本是本專利的授權公告文本。


        請求人簡述無效理由。


        [請求人]


        權利要求1-3、5-7、10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2款的規定;

        權利要求1-10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定。

        證據1:US7820909B2及其中文譯文,公開日2010年10月26日;

        證據2:CN101606290A,公開日2009年12月16日;

        證據3:CN201570665U,公開日2010年09月01日;

        證據4:CN101697391A,公開日2010年04月21日;

        證據5:CN201438556U,公開日2010年04月14日;

        證據6:US2008/0156512A1及其中文譯文,公開日2008年7月3日。


        [合議組]


        專利權人針對證據1-6的真實性、合法性、公開性和關聯性,以及證據1和6的譯文準確性發表質證意見。


        [專利權人]


        均無異議。


        [合議組]


        請求人簡述證據組合方式。


        [請求人]


        無效的理由和事實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3、5-7、10相對于證據1或證據6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2款規定的新穎性;權利要求1、4、5、7、10相對于證據4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2款規定的新穎性。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1或證據6結合公知常識、證據1或證據6結合證據2-5以及公知常識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的創造性,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5結合公知常識、證據5結合證據1或證據6、證據5結合證據1或證據6以及公知常識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的創造性,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4結合公知常識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的創造性,權利要求2-10的附加技術特征分別被證據1-6或者公知常識所公開,權利要求2-10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的創造性。


        [合議組]


        請專利權人圍繞權利要求書,結合說明書的記載,對本專利發明內容進行簡單介紹。


        [專利權人]


        涉案專利是一個實用新型專利,保護一種電源插座的安全保護裝置,具有防觸電的作用,在出現非正常插入的情況時,比如兒童的一個手指頭插入插孔時,滑塊能起到阻擋插入的作用,只有在兩個插孔同時有金屬棒插入時,滑塊才通過滑動方式打開。權利要求有10項,權利要求1是獨立權利要求,具體結構大體為:插座上蓋中設有滑槽,滑槽里有滑塊,滑塊一端抵頂有彈片,使滑塊處于關閉狀態,支架用于將滑塊和彈片與上蓋聯接為一體。


        [請求人]


        證據1公開了一種電插座,證據1和證據6分別是相同專利的公開文本和授權文本,通過證據1說明書公開的內容可知,證據1公開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所有技術特征。證據1也是防止兒童手指插入觸電,上蓋、支架、彈片,滑塊與支架配合的示意圖,滑塊跟支架滑動配合,以阻止安全防護。插座正常插拔狀態,插頭穿過插孔,實現插頭的插入。當螺絲刀或手指插入時,單孔無法插入,滑塊無法滑動打開,實現安全保護的功能。


        [合議組]


        請求人進行比對。


        [請求人]


        具體結構比對。


        [合議組]


        專利權人說一下有哪些不同


        [專利權人]


        存在如下區別技術特征:第一,上蓋,通過對比證據1的圖44與本專利的圖6,本專利滑槽是上蓋的組成部分,證據1的滑槽是平臺組件的組成部分;第二,支架,本專利支架能夠和上蓋緊密配合成為一體,證據1是平臺與基座并沒有連接在一起形成一個整體,基座和蓋是上下配合;第三,滑塊,與第一個區別特征有關系,本專利的滑槽位于上蓋內,證據1的滑塊位于平臺子組件的滑槽內。


        總結來說,就是滑塊設置位置不同,安全保護裝置并非一體設置。

        提供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樣品進行演示,本專利的產品組裝和維修均十分方便,證據1的組裝維修不方便,證據1與本專利的設計思想不同。


        [請求人]


        請求人:第三個和第一個區別特征相關聯,見圖49A及滑塊放置的位置,滑塊是放置在上蓋和支架形成的容納空間中,在該空間內進行左右的滑動。至于這個空間是側壁通過上蓋往下延伸或平臺往上延伸,對保護裝置的結構沒有影響。權利要求1沒有限定滑蓋與上蓋的側壁接觸并且滑動,520部分包覆平臺的側壁,滑塊在包覆側壁的空間內進行滑動,520內具有供滑塊進行滑動的滑槽。見圖47,證據1中516的右側是開放的,整個滑槽是由PPT中49A簡化為一頭,通過上蓋的頂部和右側以及支架的側壁和底壁構成,證據1公開了上蓋具有供滑塊滑動的滑槽。關于涉案專利結構簡單、減少體積,但權利要求1中沒有相關的記載,而且這樣的效果也不是權利要求1保護的技術方案必然帶來的結果。關于第二個區別特征,平臺子組件通過過盈配合和蓋形成蓋組件整體,證據1明確記載平臺和蓋通過過盈配合保持在一起,并且蓋組件是一個整體。證據1公開了支架和蓋相連接形成整體的技術特征。


        [專利權人]


        請求人引用的證據1的上述技術特征,是跨越了證據1的第1、4實施例,是違反新穎性的單獨對比原則。關于有益效果,見審查指南第2部分第4章,任何技術效果都可以作為重新確定技術問題的基礎。見本專利說明書第39段,插座中的每一個凹槽的改動會帶來很大的技術效果,不能想當然認為不具有新穎性或創造性。證據1中的過盈配合,兩個部件要保持應力的存在,必須要有用來保持應力的側壁。本專利是卡扣連接,兩個部件不需要應力保持在一起,多了一個側壁,就多占有一個空間,材料就多了,裝配時也變得更加復雜。證據1裝配時無法看到裝配彈片和滑塊的位置,裝配的順序和本專利是不同的。


        [合議組]


        權利要求2和權利要求3相對于證據1和證據6的新穎性比對。


        [請求人]


        證據1和證據6公開了權利要求2和權利要求3的所有附加技術特征。


        [專利權人]


        沒有新的意見。


        [合議組]


        權利要求5-7、10相對于證據1和證據6的新穎性比對。


        [請求人]


        堅持書面意見。證據1中圖4中標號513’對應權利要求6中的限位槽,標號516B對應權利要求6中的三角形臺階,516B和513’相配合起到限位作用。權利要求7中的片簧被證據1公開。對于權利要求10,支架和基座配合是插頭與支架的兩個孔和插頭的兩個孔進行配合,證據1的支架必須要與電源基座進行配合定位,才能使插槽通過支架插口到達觸頭。


        [專利權人]


        堅持書面意見。


        [合議組]


        涉及以證據1作為最接近現有技術的創造性評述,請請求人先發表意見。


        [請求人]


        堅持書面意見。本專利與對比文件在結構上沒有差別,采用技術手段基本相同。如何在上蓋和支架間形成一個滑塊空間,本領域技術采用任意一種形式,均屬于慣用技術手段,沒有獲得任何預料不到的效果?;坌纬稍谏仙w上是常見的技術特征,在證據2-5中都有公開。


        證據2具有兩套機構,一套是在正常使用時,可以通過滑塊裝置防止誤插入,證據2已經公開了滑槽設置在上蓋內,作用都是給滑塊滑動的滑槽空間,存在應用到證據1的啟示。證據2和本專利對應特征完全相同。相對兩層減少側壁的技術效果,本領域技術人員必然能夠確定結構簡單。


        證據3公開了一種插座,具有防止兒童誤插的安全保護裝置,其中公開了上蓋內有滑槽。


        證據4公開了一種電氣插座,其中具有防誤插的安全保護裝置,其中公開了上蓋內設置滑槽,上蓋和滑槽連接形成整體。本領域技術人員閱讀證據4,將固定導板固定到上蓋內連接為一體式,是組裝方便的常規技術手段。


        證據5公開了插座安全門,其中公開了上殼體具有滑槽,上殼體和安全門保護機構是一個整體。并且,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方便需要,將這些部件設為一個整體,避免出現零件散亂,是常規選擇,屬于本領域的公知常識。


        [專利權人]


        證據2是一個GFCI插座,防止接地故障插座。與本專利的插座相比復雜得多,出現接地故障時插孔就無法插入,即使兩個插孔同時插入也無法插入,證據2無法實現本專利結構簡單、體積小的效果。本專利的發明目的是實現一種結構簡化、體積更小、成本更低的安全保護裝置。證據1和證據2不存在結合啟示,證據1和證據2的發明目的,技術方案思想是不同的,證據2是防止接地故障的保護插座,主要是防漏電和接地故障。證據2 沒有公開本專利區別技術特征1、3,對方所述是基于圖示的推測,沒有具體文字表述滑槽設置在上蓋里面,無法毫無疑義地確定滑槽一定設定在上蓋內。并且,根據證據2 的文字記載和附圖,無法毫無疑義地確定蓋板使安全保護裝置整體和上蓋連接。


        證據3的滑槽不是設置在上蓋內。證據3 中沒有任何有關“上蓋內具有供滑塊左右滑動的滑槽,以及滑塊位于所述滑槽內”的文字記載,根據證據3的文字記載和附圖也不能夠直接、毫無疑義地確定上述內容。例如,證據3中的第一遮擋片5和第二遮擋片6的底部可以設置凸起,而在遮擋片下方的蓋板上可以沿遮擋片滑動方向設置與該凸起配合的凹槽,也能夠實現對第一遮擋片5和第二遮擋片6滑動位置的限定。同時證據3對“蓋板和插座面板連接為一體”也沒有記載,結合證據3的圖1和文字記載不能毫無疑義地確定“蓋板以使所述安全保護裝置成為一個整體的形式與插座面板相聯接”。


        證據4的上蓋上沒有滑槽,并且組裝和形成一個整體是不同的。證據4 的保護門42的滑動被鎖扣固定導板的滑槽限制和引導,起到本專利滑槽的功能。但其位置、結構和本專利不同,證據4的滑槽設置在固定導板而不是上蓋中。證據4沒有公開支架和上蓋連接為一個整體,和上蓋連接為整體的是殼體而不是固定導板。


        證據5沒有文字記載上殼體具有滑槽,并且在下外殼設置很多凸起,和活動安全門的槽扣在一起,凸起起到限位的作用,并非如本專利上蓋形成的槽來進行限位。證據5沒有在外殼內設置滑槽的記載,而是通過斜面體和缺口相配合,通過這種配合實現對滑動位置的限定和引導,起到滑槽的作用。證據5沒有設置外殼來引導限制滑槽的滑動,并且也沒有在外殼內限制滑槽的必要的記載。證據5也沒有公開上蓋與支架形成一個整體,證據5的下外殼具有向下延伸的底座,該底座應當為插座的基座而并非一個單獨的支架;在上外殼與下外殼拆開時,彈簧和活動安全門等部件會自然散落,這種結構也不能使安全保護裝置成為一個整體。和本專利安全保護裝置單獨設計成一個整體是不同的思路。


        對于公知常識,不認可區別技術特征為公知常識。所謂公知常識,是基于看到本專利的結構后,事后諸葛亮的說法。雖然看起來都是通過滑塊打開門,但凹槽是不同的設計,理念不同,占有空間、裝配順序等都不同。本專利的創造性在于結構簡單、容易安裝、成本低廉。


        [請求人]


        對方強調證據2-5中沒有文字記載,我方陳述時已經說明具體段落和行數。證據的使用不需要本領域技術人員毫無意義得出,只需要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知曉如何操作、是怎樣的結構、如何實現功效即可。證據2 公開兩大主要功能,1、徹底的鎖止功能,實在插座完全不工作,如跳閘、搬運的時候,而當插座具體裝配好之后,通上電鎖止機構就打開,插座開始工作。2、開始工作時,證據2公開的擋板(滑塊)和本專利滑塊操作方式一樣,裝好通電后釋放。鎖止裝置是跳閘時起作用,正常工作時解鎖。證據3明確記載了滑槽相關特征。證據5公開安全門保護裝置,但沒有公開基座,下殼體對應的就是安全保護裝置的支架。

         
        [合議組]


        本專利中滑槽起到的作用?與滑塊之間的對比關系?


        [專利權人]


        提供空間容納滑塊,對滑塊起到左右滑動限制作用,只可以在左右方向上移動,不能在垂直方向上移動。


        [合議組]


        對滑塊的限制引導作用,兩者尺寸間要有配合關系?


        [專利權人]


        本專利沒有通過專門設置凸起或斜面來限制滑塊的滑動軌跡,而是通過支架和滑塊配合的斜面、滑槽提供滑塊的容納空間,運行在左右空間內的滑動。


        [合議組]


        接下來調查從屬權利要求的創造性。


        [請求人]


        權利要求2-3堅持書面意見。


        [專利權人]


        權利要求2-3也堅持書面意見。


        [合議組]


        從屬權利要求4的創造性。


        [請求人]


        權利要求4限定了滑塊一端的兩側設有限位臺階,由于證據1的上蓋是圓形或橢圓形蓋,在圓形拐角處,滑塊必須斬去一角,所以沒有設置限位臺階,一側設置限位臺階肯定沒有兩側都設置穩固。本領域設置方形插座更常見,本領域技術人員如果將上蓋設置為方形時沒有必要將滑塊斬去,因此在證據1的教導下會在另一側設置限位臺階。此外,證據2公開了方形插座,能看出滑塊一端兩側設置臺階,與上蓋配合的。本領域技術人員在做方形插座時完全能夠將證據2結合到證據1中解決上述技術問題。證據3沒有在端部設置臺階,但在中部兩側設置了臺階,但其解決的問題就是穩定,實現的是配合凹槽限位的作用,因此證據3也公開了在滑塊的一端的兩側設置臺階與凹槽配合提高穩定性的內容。證據4公開了在滑塊一端的兩側設置臺階,能夠保證限位時的穩定性,具有結合啟示。


        [專利權人]


        證據1是圓形插座,不是削去一角,而是設置在一側,不會想到另一側再設置凸起,并且也沒有結合啟示。證據2中沒有公開在擋板正面兩側設置的凸起和定位臺階。證據3中的上凸卡16設置在第二遮擋片的一端,第二遮擋片和權利要求4中的滑塊是不同的,證據3無論從哪邊插入,都是中間往上翹,整個結構設計不同。證據3的彈簧設置在中間的位置,本專利是設置在滑塊一端的彈片。證據4中的第一鎖定塊位于兩個斜面之間,不是滑塊的一端。


        [請求人]


        不是要按證據1原封不動的生產,在證據1的基礎上生產最常規的方形插座,是常規的生產需求。當看到在證據2-4兩端設置臺階,提高穩定性的時候,必然能應用證據1中,不存在結合的技術障礙。證據4的滑塊的正面臺階位置是在滑塊的一端位置上,而且這里給出的技術啟示是是否在兩側設置臺階,跟滑塊本身通過斜面滑動還是通過其他結構滑動沒有關系,證據4是在滑塊一端兩側形成這樣一個限位臺階。證據3,只有在左側斜面插入時才是中間抬起,右邊斜面插入時是向下的,證據3 也公開了兩側均設置臺階,如果將證據3結合到證據1中,沒有必要將證據1一側的臺階進行位置的挪移,二者沒有結合障礙。


        [專利權人]


        證據1不存在兩側設置限位臺階的需求。根據審查指南的規定,對實用新型創造性的評述一般不超過兩篇對比文件,本專利相對于對比文件是有區別的,并且不存在結合啟示,在插座中狹小的空間里設置滑塊和滑槽,讓非正常插入的時候打不開,需要付出創造性勞動。


        [合議組]


        在兩側設置凸起的作用是什么?


        [專利權人]


        兩側都有限位的話,相對于只有一側設置比較穩定,限位效果更好。


        [請求人]


        認可對方關于兩側設置凸起的作用的陳述。

         
        [請求人]


        權利要求5的評述堅持書面意見。斜面和插孔的作用是為提供水平和垂直的分立,移動到最終位置時,能夠讓插頭插入。證據2的兩個斜面是提供水平和垂直的分立,移動到第二位置時允許插頭插入,證據2起到相同作用,具有結合啟示。證據3具有滑塊斜面和通孔,使滑塊左右滑動,允許插頭插入通孔。證據4的通孔作用和本專利是相同的,具有結合啟示。


        [專利權人]


        堅持書面意見。


        [請求人]


        權利要求6的評述堅持書面意見。證據1中圖4中標號513’對應權利要求6中的限位槽,標號516B對應權利要求6中的三角形臺階,516B和513’相配合起到限位作用。


        [專利權人]


        堅持書面意見,證據1沒有公開三角形臺階。從圖上看不出形狀,不能認為是三角形。


        [請求人]


        權利要求7的評述堅持書面意見。其中,權利要求7中的片簧被證據1公開。本領域技術人員使用彈性恢復力原件時,在證據1公開片簧的基礎上,采用本領域公知的壓簧代替片簧屬于常規選擇。


        [專利權人]


        堅持書面意見。


        [請求人]


        權利要求8的評述堅持書面意見。其中證據1公開了這個技術特征,上蓋壓在彈片一側,支架接觸彈片另一側。證據2-5把固定端固定在上蓋上,通過自由端頂住滑塊一端,使滑塊能夠移動。彈簧提供恢復力的三種方式,都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基本對彈性部件的使用方式,是公知常識。


        [專利權人]


        堅持書面意見。在證據1、證據6中沒有公開,證據1中的偏置構件一端固定在平臺上,另一端固定在滑塊上,基于權利要求1的區別不認為與本專利相同。


        [請求人]


        對方對彈片的解釋,就是一側頂到上面,一側頂到下面。一個彈片要實現對滑塊提供恢復力的作用,證據1公開了彈片抵在一端,具體是固定還是安置均是本領域技術人員的常規選擇。


        [專利權人]


        彈片作用雖然一樣,但插座空間非常小,如何設置取得最好效果需要長時間的嘗試。


        [請求人]


        證據1是固定在支架上,頂抵上蓋,權利要求8中沒有限定設置方式,只限定彈簧兩側設置位置。彈片設置在上蓋和支架之間,當兩個部件夾住后,設置在哪一側是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做出的常規選擇。


        [專利權人]


        彈片設置在上蓋還是平臺上,影響裝配的順序。安裝上蓋上的彈片,是按照彈片-滑塊-支架的順序安裝;如果彈片安裝在平臺上,裝配順序是不同的,必須先安裝彈片,不容易對齊。安裝簡單就是這個原因。


        [請求人]


        權利要求8對安裝工藝的描述沒有在權利要求中體現,這種安裝方式和第二種安裝方式沒有差異,無法體現安裝簡單。裝配好之后,位置關系是一樣的,即使本領域技術人員覺得有困難,在設置彈簧時裝到上蓋上是容易選擇的。


        [專利權人]


        證據1的滑槽設置在上蓋,如果滑槽在上蓋,彈片在平臺上,無法安裝,維修拆開的話就不是一體了。本專利打開滑塊和上蓋是一體的,容易安裝且維修方便,打開后不會彈飛。


        [請求人]


        權利要求9的評述堅持書面意見。證據1、6公開了上蓋與平臺間通過過盈配合連接,而替換為通過卡部和凸臺連接是慣用手段的置換。


        [專利權人]


        堅持書面意見。過盈配合和卡部和凸臺是不同的連接配合的方式,會帶來裝配的便利性。本專利過盈配合依靠軸和孔的過盈值,零件表面間產生彈性壓力,獲得緊固連接;證據1通過卡部和凸臺之間的配合,不存在過盈配合產生的壓力。


        [請求人]


        權利要求10的評述堅持書面意見。支架和基座配合是插頭與支架的兩個孔和插頭的兩個孔配合,證據1的支架必須要與電源基座進行配合定位,才能使插槽通過支架插口到達觸頭。


        [專利權人]


        堅持書面意見。證據1沒有公開平臺子組件和基座配合定位。


        我們帶來一個上蓋是透明殼的實物進行演示,但實際產品上蓋并非透明。具體進行演示說明結構簡單、安裝方便。


        [請求人]


        結合涉案專利產品進行具體說明,說明限位臺階可以設置為兩個。安裝順序在權利要求中沒有體現,權利要求為結構特征。


        [合議組]


        對于權利要求8 中的“彈片一端固定于所述上蓋上”,證據1彈片和平臺的連接關系是?有沒有相應文字記載?


        [請求人]


        是卡住的,彈片放在槽里,圖6是放好的位置,彈片被卡住,滑塊放進去后見圖7,彈片起作用,把滑塊放到一端,實際滑塊是掉出來了。平臺和上蓋緊密接觸,彈簧沿寬度方向有凸出部,能夠頂住上蓋和支架,使彈簧不在上蓋和支架之間晃動。


        [專利權人]


        滑塊上有一個斜面,平臺上有引導斜面,彈片抵住后會把滑片往左、往上擠壓,只有滑片抵在滑塊上時,因為下面有引導斜面不會被擠出來,反過來會被擠出來。


        [合議組]


        以證據5作為最接近對比文件評述權利要求1的新穎性和創造性。


        [請求人]


        堅持書面意見。證據5的滑塊和支架斜面相配合,使插頭能夠插入下殼體;當硬物插入時,無論從哪個孔插入,由于阻擋作用使得滑塊滑動,以阻止硬物插入,防止錯誤電連接。區別特征為彈片,證據5使用的是彈簧。但上述區別特征被證據1/證據6或公知公開。


         [專利權人]


        堅持書面意見。區別特征為:

        1、上蓋。

        2、沒有與上蓋連接成為一體的支架。

        3、支架的位置。

        4、彈片。


        [合議組]


        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5的新穎性。


        [請求人]


        證據5的上外殼就是上蓋,關于滑塊的位置,就是放置上蓋形成的凹槽中。


        [合議組]


        關于權利要求2


        [請求人]


        同書面意見。斜面對應N和N’,滑塊背面兩個斜面和支架去配合兩個引導斜面。


        [專利權人]


        同書面意見。


        [合議組]


        權利要求3-10


        [請求人]


        同書面意見。


        [專利權人]


        同書面意見。


        [合議組]


        使用證據4評述權利要求1的新穎性。


        [請求人]


        堅持書面意見。見證據4的圖1、圖5,上蓋50,保護門52和支架、擋板構成保護裝置。工作原理見圖8A-8B,是正常的插頭的插入狀態,然后打開,使這個插頭能夠正常的插入。異物插入的時候,金屬貼片和金屬無論插哪個孔,都會導致滑塊傾斜,通過凹槽與限位臺階的配合,實現安全保護措施。


        [專利權人]


        堅持書面意見。區別技術特征與證據5的相同。

         
        [合議組]


        權利要求4、5、7、10的評述。


        [請求人]


        同書面意見及當庭相關陳述。


        [專利權人]


        同書面意見及當庭相關陳述。

         
        [合議組]


        關于權利要求1創造性的其他無效理由。


        [請求人]


        關于彈片和彈簧,屬于公知常識;證據4公開了上蓋和支架;其他特征為公知常識。


        [專利權人]


        堅持書面意見。


         [合議組]


        關于權利要求2-10的創造性。


        [請求人]


        堅持書面意見及當庭相關陳述。


        [專利權人]


        堅持書面意見及當庭相關陳述。

         
        [請求人]


        堅持上述無效請求。


        [專利權人]


        堅持答辯意見。


        [合議組]


        合議組組長宣布本次口頭審理結束。


        附專利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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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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