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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內首例云服務器存儲侵權案改判(附:判決書)

        案例
        小知2019-06-24
        國內首例云服務器存儲侵權案改判(附:判決書)

        國內首例云服務器存儲侵權案改判(附:判決書)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首例云服務器存儲侵權案 北京知產法院二審判決阿里云公司不承擔責任


        侵權游戲存儲在租賃的云服務器上,云服務器公司是網絡服務提供者,權利方可以通知要求云服務器刪除侵權游戲么?


        這個問題現在有了答案。


        國內首例云服務器存儲侵權案改判(附:判決書)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阿里云計算有限公司與北京樂動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游戲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二審案件。本案涉及云服務器租賃服務提供者主體性質認定以及過錯判定問題。北京知產法院認為,阿里云公司就其出租的云服務器中存儲侵權游戲軟件的行為,在本案中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故最終改判駁回樂動卓越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國內首例云服務器存儲侵權案改判(附:判決書)

        (圖源:百度百科)


        本案涉及一款名為《我叫MT online》的手機網絡游戲。


        原告樂動卓越公司一審訴稱:


        樂動卓越公司是手機游戲軟件《我叫MT online》的著作權人。callmt.com網站提供非法復制《我叫MT online》游戲數據包的《我叫MT暢爽版》游戲。經調查發現,《我叫MT暢爽版》游戲內容存儲于阿里云服務器,并通過該服務器向客戶端提供游戲服務。樂動卓越公司遂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令阿里云公司斷開鏈接并停止為《我叫MT暢爽版》游戲繼續提供服務器租賃服務,并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支出11 240元。


        一審法院認為:


        樂動卓越公司向阿里云公司發出的通知系合格通知,阿里云公司在收到該通知后長時間不采取任何必要措施,主觀上未意識到損害后果存在過錯,客觀上導致損害結果擴大。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一審法院認定阿里云公司侵害了樂動卓越公司對涉案游戲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并判決阿里云公司賠償樂動卓越公司經濟損失25萬元及訴訟合理支出11 240元。


        阿里云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稱:


        阿里云公司在本案中所提供的服務系云服務器租賃服務,其不屬于《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亦不能采取該條規定的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一審法院的認定沒有法律依據,不適當地加重了服務器租賃經營者的運營負擔。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


        阿里云公司在本案中提供云服務器租賃業務,不屬于《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的四類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范疇。故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對其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規則適用于所有類型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包括本案涉及的云服務器租賃服務提供者。樂動卓越公司向阿里云公司發出的通知沒有提供準確定位侵權作品的信息,亦缺少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系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合格通知,故阿里云公司在接到該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并不違反法律規定。


        此外,北京知產法院認為,即便樂動卓越公司發出的系合格通知,阿里云公司亦不應采取“刪除、屏蔽或者斷開鏈接”或與之等效的“關?!狈掌鞯却胧?。因為這與云服務器租賃服務提供者對云服務器中的具體信息內容無法直接控制的技術特征及維護用戶數據安全的商業倫理要求是相違背的。依據審慎、合理之原則,阿里云公司可以將“轉通知”作為應采取的必要措施。


        本案涉及云服務器租賃服務提供者主體性質認定以及過錯判定問題,北京知產法院結合云服務器租賃行業的技術特征、行業監管及商業倫理的要求,最終判定作為云服務租賃服務提供者的阿里云公司不承擔責任,對于我國云服務器租賃服務這一新興行業的發展將產生關鍵影響。(供稿:北京知產法院)



        附:判決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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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京法網事

        作者:張倩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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