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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為建設建筑物創作的CAD圖及效果圖不屬于建筑作品
因認為北京國機隆盛汽車有限公司、北京德成置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東風本田汽車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其享有著作權的CAD圖(即建筑施工圖)和效果圖建設東風本田4S店,武漢新建業廣告裝飾有限公司將上述三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15萬元。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駁回新建業公司的全部訴請。
原告新建業公司訴稱,其受本田公司委托設計本田汽車4S店的建筑效果圖和代理設計CAD圖。新建業公司后將CAD圖的設計轉包給武鋼設計院并約定其享有CAD圖的著作權。本田公司在未取得本田汽車4S店建筑作品著作權的情況下,授權包括國機公司在內的各地經銷店使用前述圖紙建設4S店,德成公司和國機公司則實際建設4S店,三被告的行為共同侵害了新建業公司對本田汽車4S店這一建筑作品享有的著作權。
被告國機公司及本田公司不同意新建業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并提出CAD圖及效果圖不具有獨創性而不構成作品,即便構成作品也不屬于建筑作品等抗辯意見。德成公司經法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CAD圖及效果圖具有獨創性,應屬作品范疇。至于二者應歸屬何種作品類型,在我國著作權法規范框架下,建筑作品僅指建筑物本身,故二者并不構成建筑作品。結合我國著作權法中對于圖形作品和美術作品的定義,以及CAD圖和效果圖的特征、用途等,CAD圖應屬圖形作品,效果圖應屬美術作品。新建業公司雖系CAD圖的著作權人,但已授權本田公司使用該圖紙建設東風本田4S店,故本田公司及從本田公司處獲得CAD圖紙的國機公司和德成公司均不構成侵權。最后,法院判決駁回了新建業公司全部訴請。
【法官釋法】
本案系關于建筑作品的典型案件,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在于和建筑物有關的圖紙是否可以納入建筑作品的保護范圍。雖然目前理論界中存在建筑設計圖、建筑模型和建筑物均構成建筑作品,并認為“與建筑相關的作品”到“建筑作品”的轉換系復制的觀點,但是法院在裁判中明確,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及國際公約中關于建筑作品的規定,在我國當前的著作權法規范體系中,可以作為建筑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應系建筑物本身或其外部附加裝飾具有美感的獨創性設計。而對于進入訴訟的著作權糾紛中建筑作品的判斷,亦應在我國著作權法規范框架下進行判定,這既是法的確定性的要求,也是立法功能和價值的體現。因此,在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已經明確界定“建筑作品”外延,而且本案并不涉及遵循文義將會導致嚴重不公的后果等其他因素的情況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九項的文義不應當因為存在理論爭議而被輕易否定或推翻。法院據此認定涉案CAD圖和效果圖均不屬于建筑作品。
同時,法院明確涉案CAD圖和效果圖不屬于建筑作品并不等于其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根據我國著作權法中關于圖形作品包括為施工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的規定,以及涉案CAD圖即是為了完成4S店的工程建設的客觀事實,因此涉案CAD圖應屬圖形作品;而根據我國著作權法中關于美術作品的規定以及涉案效果圖呈現的審美特點,涉案效果圖應屬美術作品。
本案系對“建筑作品”這一存在理論爭議的概念進行解讀的典型案例,系在無特殊情況下應當在當前法律規范體系下,遵循“文義解釋”優先這一法律解釋原則的體現;并以司法裁判的形式明確界定了建筑作品的內涵和外延,既對目前理論界和實務界中有關“建筑作品”范疇的爭議予以了充分回應,也為權利人維權指引了方向。
來源:海淀法院網
作者:張璇 李思頔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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