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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公開征求意見,內容涉及知識產權金融服務
北京優化營商環境的關鍵舉措,正通過立法方式讓軟約束硬起來。近日,北京市發改委等部門研究起草了《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征求意見稿),正面向社會征求意見。
《條例》分為總則、市場環境、政務服務、監管執法、法治保障、附則6章,共74條?!皟赡陙?,北京市集中快速推出了一系列創新性強、影響力大、行之有效的營商改革政策,破解了一系列關鍵難點問題,迫切需要將這些政策、經驗、做法上升為法規制度,使其進一步系統化、規范化,增強其權威性、實效性和法律約束力?!北本┦邪l改委在起草說明中表示,制定本《條例》是破解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痛點難點問題的迫切需要,也是促進首都創新發展、高質量發展的有力保障。
全周期服務企業:企業開辦即時辦結 融資授信力度加大
《條例》專門設立了“市場環境”章節,列出18條重磅舉措,為企業實打實提供全生命周期的服務。
《條例》明確,國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及北京市產業結構禁止和限制目錄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在企業開辦環節,有關部門應當一次性提供市場主體從事一般性經營活動所需的全部證照和票據,辦理時限不超過1個工作日,符合條件的應當即時辦結。最終的“注銷破產”環節,北京市也實行簡易注銷制度,建立破產案件繁簡分流、快速審理機制。適用快速審理的破產案件,一般應當在裁定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無任何財產、無賬簿文書、企業人員下落不明的破產案件,一般應當在裁定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針對企業融資難題,《條例》披露,北京市支持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保險、風險投資、證券化、信托等金融創新服務;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銀行信貸業務差異化風險補償機制和知識產權保險風險補償機制,支持金融機構加大融資授信力度;北京市金融管理部門組織金融機構在政務服務中心提供首貸、續貸服務業務,為市場主體貸款提供便利條件。
政務服務貼心有溫度:增設證明要備案 辦事告別兜底條款
《條例》顯示,相關部門不僅要對證明事項進行定期清理,遇到法律法規增設證明事項的,還應當在法律法規實施前15個工作日內備案。
另外,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條件也不得含有“其他”等兜底條款,政府有關部門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辦事指南之外的申請材料。此舉將為企業清理辦事的無形障礙。
北京市還將健全完善以企業服務熱線電話、部門電話、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為支撐的政策咨詢服務體系。記者獲悉,咨詢服務實行首問負責制,政府部門不得以本部門不負責此事為由拒絕受理市場主體的咨詢。
按照《條例》,街道(鄉鎮)政務服務站點應當設在社區、商業場所等便利企業和群眾就近辦事的地區;北京市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建立跨層級、跨部門事項聯辦機制,明確聯辦事項范圍,聯辦事項實行一表申報、一窗受理、一次辦結,方便市場主體辦事。
從北京經驗到全國樣板,北京優化營商環境的舉措走在全國前列,一批改革成果積極落地。
《條例》披露,在“三城一區”及其他有條件的區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政府有關部門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水影響評價、交通影響評價等區域綜合評價,區域內市場主體的建設項目不再進行相關專項評價評審。
監管執法包容審慎:政府違規將被追責 改革失誤可酌情免責
根據《條例》,北京市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政府有關部門在確保質量和安全的基礎上,可以適當降低抽查比例。在市場監管領域,每年度同一部門對同一市場主體實施抽查一般不得超過一次。上級部門已經實施抽查的,下級部門不得重復實施。
有關部門制定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嚴格履行合法性審核及備案審查程序。涉及市場主體經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還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臺。如果政府部門出現不履行優化營商環境職責或者損害營商環境的情形,將被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條例》還提出,北京市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探索營商環境改革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但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決策和實施程序符合規定,且未造成重大損失和社會負面影響的,可以予以免除或者減輕責任。(曹政丨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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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持續優化本市營商環境,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激發各類市場主體創造力和發展活力,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立法工作安排,經過前期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立法工作專班各成員單位研究起草了《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在2020年1月30日前,登錄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http://fgw.beijing.gov.cn/)首頁“政民互動”專欄,進入“調查征集”欄目,提出寶貴意見建議。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
《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征求意見稿)2.《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1月1日
附件1:《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征求意見稿)
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持續優化本市營商環境,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激發各類市場主體創造力和發展活力,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三條【基本原則】本市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創新行政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切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建設優質高效的服務型政府。
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改革,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扎實推進北京效率、北京服務、北京標準和北京誠信建設,打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城市。
第四條【京津冀協同】加快推動本市與天津、河北合作建立京津冀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推進營商環境協同聯動改革,完善區域創新平臺共建機制,加強公共服務資源跨區域合作,實現京津冀政務服務區域通辦、資質和信用互認、數據共享、標準統一,促進各類生產要素自由流動。
第五條【權利保障】本市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保障各種所有制主體依法平等使用資源要素和適用本市支持發展政策,公開公平公正參與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
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保護企業經營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六條【政務公開】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堅持政務公開透明,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全過程公開。
各區、各部門及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實現信息資源的規范化、標準化、信息化管理,加強數據有序共享,推進數字政府建設,充分發揮信息資源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
第七條【組織領導】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優化營商環境改革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統籌推進、監督落實工作機制。
本市建立營商環境議事協調機構,統籌推進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及時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督促檢查、整改落實營商環境有關工作。
第八條【部門分工】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優化營商環境日常工作。市、區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各自工作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第九條【鼓勵改革】本市各部門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有權機關授權后,探索先行先試制度性改革。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全市改革框架下創造性開展工作,促進改革加快落地。
第十條【營商環境評價】本市按照國家評價體系,結合實際情況,統一組織開展營商環境綜合評價,引導和督促全市優化營商環境改革。
第十一條【市場主體責任】各類市場主體應當依法誠信經營,履行法定義務,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遵守契約精神,嚴格信守承諾,承擔自身生產和經營行為產生的法律、安全、經濟和社會責任。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十二條【基本原則】本市構建覆蓋企業全生命周期的服務體系,提供企業開辦、科技創新、融資信貸、標準創制、人力資源等服務,為市場主體貿易投資、創新創業、集聚人才創造國際領先的發展條件。
第十三條【市場準入】本市按照國家要求和北京城市總體規劃制定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產業結構禁止和限制目錄。國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及本市產業結構禁止和限制目錄以 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
第十四條【企業開辦】申請人申請開辦企業,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一次性提供市場主體從事一般性經營活動所需的全部證照和票據,辦理時限不超過 1 個工作日。符合條件的, 應當即時辦結。
第十五條【創新創業生態】本市健全科技創新服務體系, 支持市場主體建設符合高精尖產業發展定位的專業化、市場化、國際化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孵化場地、共享設施、項目篩選、資源對接、投資融資、創業輔導等服務。
第十六條【應用場景建設】本市建立健全新技術、新產品場景應用申報機制,經科技、經濟和信息化等政府有關部門評估后,發布重點領域應用場景項目清單,為新技術、新產品應用提供實驗空間。
第十七條【科創企業融資】本市支持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保險、風險投資、證券化、信托 等金融創新服務。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銀行信貸業務差異化風險補償機制和知識產權保險風險補償機制,支持金融機構加大融資授信力度。
第十八條【普惠金融服務】市金融管理部門組織金融機構在政務服務中心提供首貸、續貸服務業務,為市場主體貸款提供便利條件。
推廣金融業務電子化申請,建立基于區塊鏈的企業電子身份認證信息系統,壓縮金融機構貸款申請材料和證明。推動不動產登記、稅務、市場監管、民政等信息與金融管理部門、金融機構的信息共享。
第十九條【便利抵押擔?!勘臼袑嵭薪y一的動產擔保登記制度,市場主體動產擔保由人民銀行動產擔保系統統一登記。
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建立擔保物快速處置平臺,債權人與擔保人就擔保權的實現方式依法達成一致協議的,可以通過平臺辦理擔保物的處置。
第二十條【公平參與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完善招標投標程序監督和信息公示制度。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不得違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不得以特定行政區域、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予以加分,或者限定、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產品、原產地以及要求設立分支機構等不合理條件排斥、限制潛在投標人或者供應商。
第二十一條【公共資源交易】本市建立健全統一規范、公開透明、服務高效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實施全市統一的目錄清單管理。全面推進各類公共資源交易全程電子 化、無紙化,依托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實現交易服務“一網通辦、一證通用、一表申請”。推廣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使用電子保函,降低企業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持續優化公共資源交易規則、流程、服務和監管,有關單位不得違規設置投標報名、招標文件審查、備案、原件核對等事項,完善公共資源交易投訴舉報快速處理機制,暢通市場主體投訴舉報渠道。
第二十二條【公共服務】本市加快完善公共服務體系, 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方式,發展“互聯網+社會服務”,提供 教育、醫療、文化等高質量公共服務,滿足多層次多樣化高水平的公共服務需求。
第二十三條【協會商會服務】本市支持行業協會商會制定符合高質量發展要求的行業發展標準、技術服務標準。支持國際知識產權組織、國際科技組織和聯盟設立分支機構。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支持、引導、服務企業發展。
第二十四條【保護知識產權】本市充分保障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實行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加強對數據、網絡技術等新興業態和新興領域創新成果知識產權的確權與保護。建立健全維權援助機制,搭建知識產權侵權預警保護平臺,提供知識產權保護的侵權預警、法律服務和司法救濟。
第二十五條【產權多元化保護】有關行業協會商會或者人民團體組織設立民營企業維權服務平臺,提供法律維權服務和糾紛調解服務。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產權保護調解機制,推動企業重組、投資引入、融資支持、資產處置,加強市場主體權益保護。
第二十六條【治理拖欠賬款】各級政府、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與市場主體簽訂的協議。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拖欠市場主體款項的責任人依法問責。
第二十七條【企業注銷】本市實行簡易注銷制度。市場主體領取營業執照后未開業、申請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適用簡易注銷登記程序。企業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系統進行公告,公告時限為 20日。公告期內無異議的,登記機關可以為企業辦理注銷登記。
第二十八條【破產工作溝通機制】政府有關部門與人民法院應當建立企業破產工作溝通機制,統籌推進企業破產處置工作中的業務協調、信息提供、風險防范等工作,及時溝通解決企業破產過程中涉及的有關問題。
第二十九條【破產案件繁簡分流、快速審理】人民法院應當完善破產清算和重整制度,建立破產案件繁簡分流、快速審理機制,簡化破產流程,提高審判效率。
適用快速審理的破產案件,一般應當在裁定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無任何財產、無賬簿文書、企業人員下落不明的破產案件,一般應當在裁定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三十條【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職】破產管理人依法具有調查破產企業財產狀況、接管企業財產等權利。
破產管理人查詢破產企業工商檔案、社保費用繳納情 況、全部銀行開戶信息及存款狀況,以及不動產、車輛、知識產權等登記財產信息,政府相關部門、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管理人依法履職。
第三章 政務服務
第三十一條【基本原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深化審批制度改革,創新政務服務方式,推進科技政務建設,推動新技術在政務服務領域創新應用,為市場主體提供規范、便利、高效、公開的政務服務。
第三十二條【告知承諾制】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行政權力事項外,能夠通過事中事后監管達到申請條件且不會產生嚴重后果的行政權力事項,應當采取告知承諾方式辦理。告知承諾事項范圍由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主管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開。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公開告知承諾事項辦理條件、標準、流程等。對于承諾符合辦理條件的,應當直接辦理并作出決定。
政府有關部門對未履行承諾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達到條件的,應當撤銷辦理決定,不再適用告知承諾辦理方式,并按照有關規定納入信用信息平臺。
第三十三條【減證明】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本市證明事項目錄,并對證明事項進行定期清理。法律法規增設證明事項的,具體實施部門應當在法律法規實施前 15 個工作日內向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規范中介服務】本市嚴格限定作為辦理行政審批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實行目錄管理并向社會公開。
可以通過部門間征求意見、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解決的事項, 一律不得設定為中介服務事項。對申請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 完成的,不得要求必須由中介服務機構承擔。不得將一項中介服務拆分為多個環節。
第三十五條【標準化辦理】市政務服務部門會同政府有關部門統一編制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工作流程和辦事指南, 明確事項辦理條件、環節、時限、收費標準、聯系方式、投訴渠道等內容,及時修訂并向社會公開,對于同一辦理事項公開內容不一致的,按照便利市場主體的原則辦理。
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條件不得含有“其他”等兜底條款, 政府有關部門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辦事指南之外的申請 材料。
第三十六條【容缺受理】市政務服務部門建立政務服務事項容缺受理工作制度和機制,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容缺受理事項及必要申請材料目錄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七條【強化前端咨詢】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各類政策措施。
健全完善以企業服務熱線電話、部門電話、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為支撐的政策咨詢服務體系。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制定咨詢服務標準并向社會公開。咨詢服務實行首問負責制,政府部門不得以本部門不負責此事為由拒絕受理市場主體的咨詢。
第三十八條【減跑動】本市建立市、區、街道(鄉鎮) 政務服務管理機制。街道(鄉鎮)政務服務站點應當設在社區、商業場所等便利企業和群眾就近辦事的地區。
進駐政務服務中心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一般應當納入 綜合窗口,實行前臺綜合受理、后臺分類審批、窗口統一出件。
第三十九條【事項聯辦】市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建立跨層級、跨部門事項聯辦機制,明確聯辦事項范圍,聯辦事項實行一表申報、一窗受理、一次辦結,方便市場主體辦事。
第四十條【集中行政許可權】經市政府授權,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行使市、區兩級相關行政職權。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設立行政審批部門,集中行政許可權,實現“一枚印章管審批”。
第四十一條【全網通辦】市政務服務部門建設全市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推行政務服務事項全程網辦、全網通辦。實行統一身份認證,為申請人提供多源實名認證渠道。拓展政務服務渠道,推進覆蓋范圍廣、應用頻率高的政務服務事項向移動端、自助終端延伸。
第四十二條【信息共享】本市建立政務信息共享機制, 政府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加快完善基礎信息資源庫,及時維護、更新信息。
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大數據管理平臺, 推進政務信息共享。政府部門應當保障信息資源質量和時 效,確保共享信息與本部門信息一致。
第四十三條【電子材料應用】符合法律規定的可靠的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電子證照、電子檔案與手寫簽名、實物 印章、紙質證照、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電子證照和加蓋電子印章、電子簽名的電子材料可以作為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材料。電子文件可以不再以紙質形式歸檔和移交。
政府部門發放紙質證照時應當同步發放電子證照,推廣電子營業執照等電子證照。
第四十四條【投資項目審批】企業投資項目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制,告知承諾制范圍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制定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在“三城一區”及其他有條件的區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政府有關部門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水影響評價、交通影響評價等區域綜合評價,區域內市場主體的建設項目不再進行相關專項評價評審。
社會投資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實行告知承諾制,具體管理辦法由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等部門制定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五條【市政設施接入】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公開服務范圍、標準、收費、流程、承諾時限等信息。
第四十六條【不動產登記】本市不動產交易合同網簽備案、納稅、產權登記合并辦理,辦理時間不超過 1 個工作日。政府相關部門可以委托不動產登記部門承擔相關服務事項。
第四十七條【繳納稅費服務】推動納稅事項全市通辦。制定“最多跑一次”辦稅事項清單,發布辦稅指南和標準化材料清單,實現納稅便利化。
第四十八條【口岸通關服務】本市建立口岸跨部門、跨區域管理協調機制。對進出口貨物申報、艙單申報和運輸工具申報業務實行“單一窗口”服務。推進“單一窗口”監管信息和物流運輸服務信息互聯互通,實現通關作業無紙化。
第四十九條【通關便利化】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削減進出口環節審批事項和單證,優化通關流程,能退出口岸驗核的, 一律退出,不能退出的,實行聯網核查。監管部門應當完善提前申報容錯機制,鼓勵企業提前申報通關;對非故意造成的申報錯誤,實行包容審慎處理。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依照有關規定實行先放行后查驗、先放行后繳稅、先放行后改單管理。
第五十條【口岸信息公開】口岸收費實行目錄清單公示制度,清單以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運營主體不得利用壟斷地位設置不合理收費項目,必要的收費項目應當公平、透明、合理。
第五十一條【政企溝通】本市建立規范化機制化政企溝通渠道,構建親清政商關系,市、區人民政府建立企業服務制度,為企業提供有針對性的政策信息,協調解決企業的困難和問題。
第五十二條【社會建言機制】本市建立營商環境社會建言機制,通過熱線電話、政府官方網站、政務新媒體等常態化建言渠道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組建優化營商環境咨詢委員會,聘請企業家、專家學者等社會人士作為委員,參與營商環境改革政策的制定和監督工作。
第五十三條【企業投訴維權】本市建立統一的企業咨詢和維權服務平臺,市場主體可以通過企業服務熱線電話進行咨詢和投訴舉報。相關政府部門及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協調解決企業反映的問題;無法解決的,應當及時告知并說明情況。
第四章 監管執法
第五十四條【基本原則】本市實施公平統一的監管制度, 健全公開透明的監管體系,建立以信用為基礎的監管機制, 推行行政綜合執法,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第五十五條【監管全覆蓋】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職責編制監管清單,明確監管主體、監管對象、監管范圍和內容、監管責任等。監管清單實行動態調整并向社會公開,實現監管全覆蓋。
第五十六條【雙隨機監管】除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原則上所有涉企行政檢查應當通過雙隨機抽查的方式進行,按月或者按季度主動公開隨機抽取的檢查對象、抽查事項及檢查結果。
第五十七條【包容審慎監管】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利于市場主體經營發展的原則開展監管,除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或者對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生命健康有危害的市場主體行為以外,不得加以限制。
本市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政府有關部門針對其性質、特點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在確保質量和安全的基礎上,可以適當降低抽查比例。在市場監管領域,每年度同一部門對同一市場主體實施抽查一般不得超過一次。上級部門已經實施抽查的,下級部門不得重復實施。
第五十八條【聯合執法】本市加強執法協調和監督,促進執法機關履職和協作。多個部門對同一市場主體實施檢查的,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明確由一個部門組織實施聯合檢查。
第五十九條【規范自由裁量基準】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健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實現市、區、街道(鄉鎮)三級執法裁量標準統一,減少執法隨意性,提高行政執法規范性和公信力。
第六十條【信用管理制度】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建立統一的信用管理制度,制定信用分級標準、程序,實施與信用級別相對應的獎懲措施。
第六十一條【信用分類監管】市場監管部門推行信用分級分類監管,開展風險監測預警,針對不同風險程度的檢查對象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
第六十二條【企業信用修復】本市建立完善企業信用修復和異議制度,明確信用修復范圍、條件、標準、流程、監督責任和異議渠道。
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市場主體, 可以通過做出信用承諾、完成信用整改、提交信用報告等方式開展信用修復。已完成信用修復的市場主體信息將不再對外公示,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終止實施懲戒措施。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三條【政策制定和施行】本市根據優化營商環境需要,及時制定或者修改、廢止有關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未經公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六十四條【合法性審核】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嚴格履行合法性審核及備案審查程序。
市場主體認為政府規章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認為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 可以向市、區人民政府書面提出審查建議,由有關機關按照規定程序處理。
第六十五條【公平競爭審查】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臺。
第六十六條【政策過渡期】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規范性文 件,應當為市場主體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期。適應調整期一般不少于 30 日,少于 30 日的應當在文件向社會公開時予以說明。
第六十七條【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鼓勵本市調解制度創新,推動形成調解、仲裁、訴訟等相互銜接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支持市場主體開展國際商事調解,為實施國際貿易和投資便利化提供有效爭議解決機制。
第六十八條【公共法律服務】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統籌律師、公證、司法鑒定、仲裁、調解、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促進法律服務資源信息公開,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為市場主體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務。
第六十九條【訴訟服務全程網辦和公開】本市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綜合訴訟服務平臺,逐步實現訴訟指引、訴訟輔助、糾紛解決、審判事務辦理等訴訟服務全程網上辦理。當事人可以通過訴訟服務平臺查詢案件的審判流程信
息,切實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
市高級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司法公開平臺向社會及時公 開本市各級人民法院商事案件平均審理天數、結案率等動態信息。
第七十條【人大政協監督】市、區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采取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質詢、詢問、代表視察等方式,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的營商環境監督。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接受同級人民政協及其常委會民主監督,定期聽取政協委員意見建議。
第七十一條【社會監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接受市場主體對政務服務的監督。建立政務服務評價制度,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
本市建立營商環境社會監督員制度,聘請企業經營者、社會公益人士作為監督員,及時反映營商環境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意見建議。
第七十二條【法律責任】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違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二)違法設置不合理條件,排斥、限制潛在投標人或者供應商;
(三)違法設置投標報名、招標文件審查、備案、原件核對等事項;
(四)拒不配合破產管理人查詢破產企業相關信息,違法妨礙破產管理人履職;
(五)其他不履行優化營商環境職責或者損害營商環境的情形。
第七十三條【改革免責】本市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探索營商環境改革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但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決策和實施程序符合規定,且未造成重大損失和社會負面影響的,可以予以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 2020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持續優化本市營商環境,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激發各類市場主體創造力和發展活力,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立法工作安排,經過前期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立法工作專班各成員單位研究起草了《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本市《條例》”)?,F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本市《條例》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2017 年 7 月 17 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十六次會議上強調,北京等特大城市要率先加大營商環境改革力度。今年 10 月,國務院出臺《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下簡稱“國家《條例》”), 為地方營商環境改革提供了指引,同時也需要各地進一步細化落實。制定本市《條例》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指示精神的重要舉措,也是確保國家《條例》落地見效的客觀要求。
(二)制定本市《條例》是提升本市營商環境法治化水平的必然要求。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優化營商環境必須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強化制度建設和制度執行,用法治來規范政府和市場的邊界,以法治打通制約營商便利化的 堵點,在法治框架內調整各類市場主體的利益關系。兩年來, 本市集中快速推出了一系列創新性強、影響力大、行之有效 的改革政策,破解了一系列關鍵難點問題,迫切需要將這些 政策、經驗、做法上升為法規制度,使其進一步系統化、規 范化,增強其權威性、實效性和法律約束力,從制度層面為 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和支撐,積極發揮法治引導、推動、規范、保障改革的作用,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切實推動改革落地見效。
(三)制定本市《條例》是破解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痛點難點問題的迫切需要。近年來,本市營商環境改革取得了明顯成效,但與國際先進水平相比仍然存在一定差距。在行政審批、數據共享、政務服務、監管執法等方面,仍存在部門職權分散、多頭管理、手續復雜、程序繁瑣等問題,企業在辦事過程中仍然存在很多不便,迫切需要通過法治手段明確標準要求、規范行政行為,提高企業和群眾辦事便利度, 切實增強企業和群眾的獲得感。
(四)制定本市《條例》是促進首都創新發展、高質量發展的有力保障。目前本市正處于結構深度調整、動力加速轉換、經濟提質增效的關鍵階段,迫切需要把優化營商環境改革進一步推向深入,持續吸引各類高端要素聚集、培育創新發展動能。制定本市《條例》有利于保護市場主體權益、 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進一步增強市場主體信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從法律和制度角度為經濟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支撐,成為首都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保障。
二、起草的主要思路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等一系列重大方針政策,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戰略定位,以增加企業和群眾更多的獲得感為目標, 以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為導向,以加強營商環境體制機制建設為重點,為營商環境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確立基本規范。一是落實國家《條例》和相關文件要求。二是立足城市戰略定位,體現北京特色,推進京津冀營商環境協同聯動改革。三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企業投資興業的痛點難點問題, 提出制度性的解決方案。四是學習借鑒國內外先進做法,探索先行先試改革。
三、本市《條例》主要內容
本市《條例》分為總則、市場環境、政務服務、監管執法、法治保障、附則 6 章,共 74 條。
第一章“總則”,主要對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京津冀協同、權利保障、政務公開、組織領導、部門分工、鼓勵改革、營商環境評價和市場主體責任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第二章“市場環境”,圍繞構建覆蓋企業全生命周期的服務體系,對市場準入、企業開辦、公平參與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公共資源交易、創新創業生態、應用場景建設、科創企業融資、普惠金融服務、便利抵押擔保、公共服務、協會商會服務、保護知識產權、產權多元化保護、治理拖欠賬款、企業注銷、破產工作溝通機制、破產案件繁簡分流快速審理、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職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第三章“政務服務”,圍繞為市場主體提供規范、便利、高效、公開的政務服務,對告知承諾制、減證明、規范中介服務、標準化辦理、容缺受理、強化前端咨詢、減跑動、事項聯辦、集中行政許可權、全網通辦、信息共享、電子材料應用、投資項目審批、市政設施接入、不動產登記、繳納稅費服務、口岸通關服務、通關便利化、口岸信息公開、政企溝通、社會建言機制、企業投訴維權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第四章“監管執法”,圍繞健全公平統一的監管制度和公開透明的監管體系,對監管基本原則、監管全覆蓋、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包容審慎監管、聯合執法、規范自由裁量基準、信用管理制度、信用分類監管、企業信用修復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第五章“法治保障”,圍繞政策制定與施行、便利市場主體糾紛解決、強化監督等方面,對合法性審核、公平競爭審查、政策過渡期、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公共法律服務、 訴訟服務全程網辦和公開、人大政協監督、社會監督、法律責任、改革免責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第六章“附則”,規定了本市《條例》的施行日期。
來源:IPRdaily綜合北京日報、北京市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網站、北京知識產權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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