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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書是否充分公開的“211”判斷思路

        深度
        小知2020-05-05
        說明書是否充分公開的“211”判斷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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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謝林明

        原標題:說明書是否充分公開的“211”判斷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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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言


        《專利法》第26條3款規定: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該條款既是對審查員提出的審查要求,也是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文件撰寫要求。換言之,對于申請人而言,其有義務充分公開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以使得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根據說明書記載的內容,實現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對于審查員而言,則應當在全面了解申請人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的前提下,合理的運用該條款審查是否充分公開,以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


        實踐中,申請人在撰寫申請文件時,出于某種目的,有時不愿意詳盡地公開其解決技術問題的核心技術方案,或者不知道應當將技術方案公開到什么程度才對自己最有利。而在審查過程中,審查員對于技術方案是否充分公開的判斷非常慎重,如果判斷錯誤,極有可能損害申請人的權利或者社會公眾的利益。因此,深刻理解《專利法》第26條3款的規定對于審查員和申請人都很重要。


        2、關于說明書充分公開的理解


        根據《專利法》和《專利審查指南》對說明書充分公開的相關規定可知,說明書要達到充分公開,必須符合:2個要求、1個標準、1個“人”的規定(在本文中簡稱“211”判斷思路)。


        2個要求分別是指說明書充分公開需要達到的2個條件。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充分公開必須滿足說明書內容清楚和內容完整的要求。內容清楚是指說明書應當從現有技術出發,明確地反映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想要做什么和如何去做,且應當使用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術語。內容完整是指說明書應當包括有關理解、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需的全部技術內容,凡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不能從現有技術中直接、唯一地得出的有關內容,均應當在說明書中描述。


        1個標準是指判斷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在說明書中公開到什么程度。即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應當能夠實現,具體而言是指說明書對發明或者使用新型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說明,應當達到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的程度。比如說明書中只給出任務或設想,或者只表明一種愿望或結果,而未給出任何能夠實施的技術手段,這屬于典型的未達到充分公開的程度。申請人非常關心技術方案公開到什么程度才符合充分公開的規定,筆者認為:申請人應當深刻理解專利權“公開換保護”的原則與商業秘密之間的區別,具體來說,申請人應當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明確技術方案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再確定要解決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并對解決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進行詳細描述。


        1個“人”是指判斷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是否充分公開的主體。判斷主體應當是本領域技術人員,而不應當為某一個具體的審查員,這一點至關重要?!秾@麑彶橹改稀分袑τ诒绢I域技術人員已有較為詳細的規定,但是,我們在判斷技術方案是否充分公開和是否具備新創性時,本領域技術人員看待技術方案的視角是不同的。在審查新創性時,本領域技術人員是站位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判斷得到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的難易程度以及是否需要付出創造性勞動;而在審查充分公開時,本領域技術人員應當站位在本申請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的基礎上,結合現有技術以及其掌握的公知常識,看是否能夠實現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


        3、判斷說明書充分公開的誤區


        判斷說明書是否充分公開容易出現誤區,這些誤區往往出現在“211”判斷思路的判斷標準以及判斷主體等方面。


        誤區一: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而專利權則是通過“公開換保護”的原則,促進技術進步,避免重復研發,這是兩者的主要區別之一,也是發明人在撰寫時存在的誤區之一。


        國內一些剛剛成立的小型企業或個人,由于缺乏知識產權相關知識,在提交申請文件時,他們往往出于保護核心技術的目的,不愿意公開核心技術,僅在說明書中給出任務或設想,未提供具體實施的技術手段,或者對于解決技術問題的核心技術手段未詳細公開,導致不能實現技術方案、解決技術問題、產生技術效果,因此,導致說明書不滿足充分公開的標準,這是混淆專利權保護與商業秘密保護的典型情形。


        誤區二:


        判斷說明書是否充分公開的主體是本領域技術人員,而不是個體審查員,這是審查過程中容易產生的誤區之一。


        隨著技術日新月異的發展以及跨領域技術攻關的合作增多,跨領域的、交叉學科的技術方案越來越多,那么,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如果僅站位個體審查員,則很容易因為個體知識的局限而導致不能根據說明書的記載實現技術方案,從而導致判斷失準,或者,未充分了解現有技術,也會導致判斷有失偏頗。檢索是充分了解現有技術,逼近本領域技術人員的有效方式之一,因此,在進行判斷時,應當充分地檢索以了解現有技術,盡可能站位本領域技術人員來理解技術方案,并判斷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是否在說明書中充分公開。


        4、總結


        說明書充分公開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既是對申請人的撰寫義務,也是對審查員的審查要求。申請人撰寫時,如果未充分公開技術方案,則較難通過補正予以克服,最終會導致無法獲得授權;審查員在審查時,如果不能站位本領域技術人員準確理解技術方案,則會導致判斷錯誤而損害申請人的權益或者社會公眾的利益。因此,準確把握說明書充分公開的判斷思路對于申請人和審查員都很重要。本文在《專利法》和《專利審查指南》的相關規定的基礎上,總結了判斷說明書是否充分公開的“211”判斷思路,并對判斷中容易出現的誤區進行了討論。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謝林明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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