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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利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常見誤區

        深度
        小知2020-05-29
        專利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常見誤區


        專利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常見誤區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劉楊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原標題:淺談專利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常見誤區


        權利要求能否得到說明書支持,應當考慮說明書的全部內容,且應當參照與之相關的現有技術進行判斷,萬不可持有固定的斷案模式。本文結合具體案例介紹審查權利要求是否得到說明書支持時常見的兩個誤區。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在審查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是否得到說明書支持時,常見的審查意見是“根據說明書記載可知,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方案無法實現說明書中聲稱的技術效果,該技術方案無法解決其技術問題”,或者“權利要求功能性限定概括過寬,所屬技術領域人員的技術人員難于預見該功能性特征所概括的除本申請具體實施方式之外的所有方式均能解決其技術問題”,因此該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


        上述理由看似無可爭議,但是涉案權利要求可否適用這一條款,則是另一個問題。部分審查意見偏離了上述規定的本意而走入一些誤區。本文結合具體案例介紹審查權利要求是否得到說明書支持時常見的兩個誤區。


        誤區1:根據說明書記載判斷出技術方案無法解決技術問題,就意味著該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


        案例1:


        權利要求1. 一種流量控制用三通閥,其特征在于,具備:


        閥主體,所述閥主體具有由圓柱形的空腔構成的閥座,該閥座形成有供第一流體流入的截面矩形的第一閥口和供第二流體流入的截面矩形的第二閥口;

        閥芯,所述閥芯以在將所述第一閥口從閉狀態切換為開狀態的同時將所述第二閥口從開狀態切換為閉狀態的方式旋轉自如地配置在所述閥主體的閥座內,并且形成為具有預先確定的中心角的半圓筒形且沿著周向的兩端面形成為曲面形狀或平面狀;以及驅動構件,所述驅動構件對所述閥芯進行旋轉驅動。


        針對上述權利要求,審查員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指出,權利要求1概括的“閥芯形成為具有預先確定的中心角的半圓筒形且沿著周向的兩端面形成為平面狀”的技術方案,根據說明書的記載,當閥軸的開度超過50%時,該技術方案不能夠使第一以及第二閥口相對于閥軸的旋轉角度的開口面積線性(直線狀)地變化,且參考附圖 11的示意,由于閥動作部的內周端比外周端向使第一以及第二閥口的開口部寬度減小的方向突出,使得閥動作部的端部并非平滑過渡,因此流體在流經端部時由于擾動會產生湍流,無法以接近層流的狀態進行流動,且閥軸的旋轉角度的開口面積不能線性(直線狀)地變化,因此其無法實現“能夠根據第一閥口以及第二閥口的開口面積來精度良好地控制低溫側流體以及高溫側流體的混合比(流量)”的技術效果,“閥芯形成為具有預先確定的中心角的半圓筒形且沿著周向的兩端面形成為平面狀”的技術方案無法解決如前所述的技術問題。因此,該權利要求1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
         

        事實是什么樣呢?


        雖然說明書記載有“在將閥動作部45的沿著周向的兩端部45a、45b形成為沿著半徑方向的平面狀的情況下,若閥軸34的開度超過50%,則閥動作部45的內周端比外周端向使第一以及第二閥口9、18的開口部寬度減小的方向突出,不能夠使第一以及第二閥口9、18相對于閥軸34的旋轉角度的開口面積線性(直線狀)地變化?!?,但是根據說明書可以判斷出,即使在將閥動作部45的沿著周向的兩端部45a、45b形成為沿著半徑方向的平面狀的情況下,在閥軸34的開度超過50%之前,還是能夠使第一以及第二閥口9、18相對于閥軸34的旋轉角度的開口面積線性(直線狀)地變化。進一步地,在閥軸34的開度超過50%之前,雖然第一以及第二閥口9、18相對于閥軸34的旋轉角度的開口面積偏離了線性的變化,但該偏離量并不是那么大。


        也就是說,根據整體的技術方案可知,三通閥式電動閥1對閥軸34進行開度為0~100%的旋轉驅動,在閥軸34的開度超過50%之前,還是能夠使第一以及第二閥口9、18相對于閥軸34的旋轉角度的開口面積線性(直線狀)地變化。因此,對于權利要求1限定的流量控制用三通閥這樣的一個結構,沿著周向的兩端面形成為平面狀的情況下,在流量控制用三通閥的工作過程中,閥軸34旋轉,在開度為50%之前,能夠實現其技術效果,解決其技術問題,而只是閥軸34旋轉到開度超過50%后無法實現其技術效果,解決其技術問題。


        因此,只能說“沿著周向的兩端面形成為平面狀”相對于“沿著周向的兩端面形成為曲面形狀”不是優選的技術方案,但其仍能夠達到基本的技術效果,解決其技術問題,因而不能簡單地認為該技術方案無法解決如前所述的技術問題。因此,不能說該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

         
        誤區2:權利要求只要使用功能性限定就意味著難于預見所有方式均能解決其技術問題,從而判斷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


        案例2:


        權利要求1. 一種流體控制閥,其特征在于,在具有供壓力流體輸入的第一口和供壓力流體輸出的第二口的閥殼體的內部,具有:第一流路和第二流路,其并列地連結所述第一口和所述第二口;針閥部,其用于開閉所述第一流路;單向閥部,其用于開閉所述第二流路;以及開閉控制部,其用于控制所述針閥部進行開閉,

        所述針閥部、開閉控制部和單向閥部沿著一條軸線呈同軸狀地配置,

        所述針閥部具有形成所述第一流路的一部分的節流孔和開閉該節流孔的針閥芯,該針閥芯形成在沿著所述軸線呈直線地延伸的桿的前端,與該桿一起在所述軸線方向上自如位移,

        所述單向閥部構成為阻止流體從所述第一口朝向第二口的流動,容許流體從所述第二口朝向第一口的流動,

        所述開閉控制部具有:設置于所述桿的活塞;形成于該活塞的一側的壓力室;以及設置于該活塞的另一側的、用于該活塞的動作壓力設定的壓縮彈簧,

        在所述桿和針閥芯的內部形成有連結所述節流孔和所述壓力室的導通孔,該導通孔的一端在所述針閥芯的前端開口,該導通孔的另一端與所述壓力室連通。

        權利要求5. 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流體控制閥,其特征在于,所述流體控制閥具有開度調整機構,該開度調整機構用于調整由所述針閥芯確定的所述節流孔的初始開度。

         
        針對上述權利要求,審查意見通知書指出,權利要求5使用功能性限定“所述流體控制閥具有開度調整機構,該開度調整機構用于調整由所述針閥芯確定的所述節流孔的初始開度?!?概括了一個較寬的保護范圍,依據本申請文件所記載的內容,所屬技術領域人員的技術人員難于預見該功能性特征所概括的除本申請具體實施方式所列舉的開度調整機構之外的所有方式均能解決其技術問題,因此該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

         
        這是審查意見通知書經常指出同時又特別難以克服的一個問題。


        具體而言,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節“以說明書為依據”,所謂“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權利要求”,是指技術方案整體是由上位概念概括出的權利要求,而不是多個技術特征中的僅一部分的技術特征由功能性限定的權利要求。


        本申請權利要求5是引用權利要求1的從屬權利要求,所以其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實際上由權利要求1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5的附加技術特征共同限定。


        而且,根據說明書可知,

        “根據本發明的一個具體結構方式,所述開度調整機構通過利用螺紋結合將所述桿和活塞以能夠在軸線方向上相對地位移的方式連結而形成,通過桿相對于所述活塞的位置調整,使所述針閥芯位移來調整初始開度。

        根據本發明的其他具體結構方式,所述開度調整機構具有:手柄,其用于操作所述桿進行旋轉;以及凸輪機構,其利用該桿的旋轉使該桿在軸線方向上位移。期望的是,所述凸輪機構構成為,具有以包圍所述桿的方式形成于所述閥殼體的螺旋狀的凸輪面和形成于所述桿并與所述凸輪面接觸的移動體,利用所述手柄操作桿進行旋轉而使所述移動體沿著所述凸輪面移動,從而所述桿和針閥芯在軸線方向上位移來調整所述初始開度。

        根據本發明的另一具體結構方式,所述開度調整機構構成為,具有連結于所述桿的調整桿和使該調整桿進退移動的調整構件,該調整構件進退移動自如地螺紋結合于所述閥殼體,利用該調整構件經由所述調整桿使所述桿進退移動,從而所述針閥芯進退移動來調整所述初始開度?!?/span>


        也就是說,權利要求5的附加技術特征并不是僅從一個實施例概括出來的,而是從三個明確說明的實施例概括出來的,并且,在該種流體控制閥中設置開度調整機構這個技術方案本身就是當然的,是本領域技術人員理所應當熟知的,所以完全不存在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實施權利要求5記載的流體控制閥的理由。


        因此,如果參照與之相關的現有技術進行判斷,就不會輕易得出權利要求5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這樣的結論。

         
        在權利要求包含了功能性限定時,對權利要求的概括是否恰當,應當按照審查指南的規定并參照與之相關的現有技術進行判斷。如果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可以合理預測說明書給出的實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顯變型方式都具備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則意味著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概括至覆蓋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顯變型的方式,也就意味著其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持,而不能持有固定的斷案模式,避免只要權利要求使用功能性限定就斷言難于預見所有方式均能解決其技術問題,從而作出錯誤的判斷。


        總結:


        綜上所述,權利要求能否得到說明書支持,應當考慮說明書的全部內容,且應當參照與之相關的現有技術進行判斷,萬不可持有固定的斷案模式。


        專利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常見誤區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劉楊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專利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常見誤區(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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