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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方
原標題:搜狐網未經授權使用攝影家作品配圖,被判賠償10萬元
6月22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對攝影家熊偉訴北京搜狐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侵害其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搜狐公司因在搜狐網上未經授權使用原告88張次攝影作品作為文章配圖,被判賠償105600元。
熊偉稱,搜狐網登載其攝影作品,但未取得授權
據“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于同日公布的該案一審判決書披露,原告熊偉是江蘇省攝影家協會會員。他稱,在搜狐網上發現自己的攝影作品被登載,但是,搜狐公司事先并未取得他授權同意,侵犯了其對相關作品的署名權、獲得報酬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請求法院判令搜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使用相關攝影作品,在搜狐網首頁顯著位置連續30日公開賠禮致歉,并賠償經濟損失132000元。
判決書中,以列表方式,逐一列出了攝影作品的名稱及獲獎情況、權屬證明或發表鏈接、侵權鏈接、使用數量等情況。
相關攝影作品包括:《練山星空》、《練山英仙座流星雨》、《夜眺古秦淮》、《多彩金陵》等,其中,《喂馴鹿的小紅帽》等曾在全國攝影大賽中獲獎,《夜眺古秦淮》曾獲省級獎項,《婀娜多姿的莫日勒河》曾入選中國攝影報官網首頁大圖。一些作品曾在定位自身為“中國年輕一代用得更多的旅游網站”的“馬蜂窩”網站上發表。
法院查明,涉案攝影作品累計88張次。原告均提交了作品的電子圖片原圖,圖片屬性顯示了文件名、文件尺寸、拍攝所用相機型號、拍攝日期等詳細信息,并提供了簽約供稿或攝影作品銷售價格清單,并提供了大部分圖片的作品登記證書。
搜狐公司辯稱,涉案作品由用戶上傳,公司不應擔責
搜狐公司辯稱,一、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為涉案作品的原始著作權人;二、多個侵權鏈接使用相同的圖片,應作為一幅圖片計算賠償;三、搜狐網是信息網絡存儲空間,涉案圖片由用戶上傳,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認定,搜狐網未經許可將涉案攝影作品作為文章配圖,且未署名
法院認為,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記證書、涉案作品原圖或者發表鏈接等能夠相互印證,形成初步的證據鏈,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法院認定原告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
搜狐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網站中將涉案攝影作品作為文章配圖,且未給原告署名,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攝影作品,侵害了原告對涉案攝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署名權。搜狐公司雖辯稱其為網絡用戶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但其并不能提供明確的網絡用戶注冊信息,在案證據不能證明搜狐公司就所涉侵權行為向網絡用戶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因此,應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由于原告當庭撤回了關于停止侵害和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故對于此兩項訴訟請求,法院不再處理。
法院根據《著作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最終判決搜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熊偉經濟損失105600元。
注:
相關判決書網頁鏈接:http://www.bjcourt.gov.cn/cpws/paperView.htm?id=100941161126&n=1
(熊偉與北京搜狐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20)京0491民初73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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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方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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