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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例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行為訴前禁令頒發,保護民營企業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

        產業
        小知2020-09-07
        首例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行為訴前禁令頒發,保護民營企業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

        首例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行為訴前禁令頒發,保護民營企業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原標題:首例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行為訴前禁令頒發,保護民營企業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


        本文所述案例系全國法院首例基于互聯網商業詆毀引發的不正當競爭案件作出的訴前行為保全禁令,禁令的頒發有力打擊了經營者不正當競爭行為,厘清了商業詆毀的認定標準,為企業維護自身商業信譽提供了新思路。

         

        一、前言

         

        商業信譽是指社會公眾對某一經營者的經濟能力、信用狀況等所給予的社會評價,即該經營者在經濟生活中信用、聲望的定位,是企業的一項重要無形資產。為積累良好商譽,企業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凝聚了無數員工的心血。

         

        商業詆毀是指,經營者通過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對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進行貶低和詆毀,以削弱其市場競爭能力,為自己謀取競爭優勢地位及不當利益的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對商業詆毀行為予以規制。

         

        近年來,商業網站平臺和“自媒體”擾亂網絡傳播秩序已成為企業正常經營的攔路石,企業如何及時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商譽是當下擺在經營者面前的重要課題。近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重慶一中院)就申請人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小米科技公司)和被申請人重慶天極魅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極魅客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作出訴前行為保全禁令,裁定天極魅客公司立即刪除天極網上刊載的名為《一場,真正的,專業拆機,榮耀智慧屏對比小米電視》的視頻及微博上發布的《一場真正的專業拆機全程回顧》和《一場真正的專業拆機,榮耀智慧屏PK小米電視!》兩篇博文。

         

        此案系全國法院首例基于互聯網商業詆毀引發的不正當競爭案件作出的訴前行為保全禁令,禁令的頒發有力打擊了經營者不正當競爭行為,厘清了商業詆毀的認定標準,為企業維護自身商業信譽提供了新思路。

         

        二、案情簡介

         

        在本次行為保全申請中,申請人小米科技公司認為,申請人經過多年發展,已成為優秀的民族企業,小米品牌具有巨大商業價值。自2013年申請人正式進入電視領域,一直引領中國智能電視行業的發展,積累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該商譽應當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被申請人在拆機視頻中的阻燃測試編造了虛假信息和誤導性信息,產生了誤導公眾的后果。被申請人通過錯誤地選擇試驗對象、采用不公平的比對條件、不規范的測試手法、誤導性的鏡頭場景,得到“小米電視后殼燃燒”的錯誤結果,使得大量網友誤認為“小米電視易起火,不阻燃,不符合安規,存在安全隱患”,測試結論明顯失實,極具誤導性。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明知該測試不專業,得出的結論不準確,卻在標題中冠之以“真正的,專業拆機”,主觀故意明顯;被申請人的評測過程,未經第三方公證,未送檢權威檢測機構,采取的粗糙拙劣測評手段,得出小米電視后殼起火不阻燃的結論;在錄制完畢后,被申請人在各大平臺予以轉載,涉案的視頻傳播廣、影響惡劣。該行為已明顯構成了商業詆毀。

         

        法院審理后認為:

         

        1、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競爭關系

         

        雙方在經營范圍有一定重合性,且都從事互聯網業務,客戶群體具有高度重合性,另外申請人也是被申請人平臺的合作方,故雙方存在競爭關系。

         

        2、傳播信息極可能構成誤導性信息

         

        法院認為被申請人在對象選擇、試驗方法、實驗完整性、對比條件等方面均存在問題,極有可能誤導消費者。

         

        3、極可能損害申請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通過申請人提交的公證證據來看,已經導致了大量社會公眾對申請人涉案電視的否定性評價,極可能降低被申請人的商譽。

         

        由此,重慶一中院認為被申請人行為給申請人的商譽造成了損害,結合互聯網傳播速度快、范圍廣、影響力大的特點,如不及時制止被申請人的行為,將可能繼續損害申請人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且該損害將難以彌補,故而作出前述訴前行為保全禁令。

         

        三、案件評析

         

        1、厘清了經營者之間競爭關系

         

        經營者之間存在競爭關系是認定商業詆毀的前提。經營者經營同類商品或者服務之間一般存在競爭關系,而對于雙方經營者經營業務不相同,是否可以產生競爭關系,一直有不同聲音。具體到本案,天極網作為一家商業網站平臺,是否和小米公司構成競爭關系,是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筆者認為,天極網是一家數碼IT領域的商業網站,小米電視屬于數碼IT領域產品,二者用戶群體具有重疊性。拆機視頻的播出使天極網獲得了網絡公眾更高的關注熱度,提升了自身的影響力和交易機會。而該拆機視頻所引發的負面輿論卻使小米公司的商譽下降、交易機會減少,帶來了此消彼長的后果,因此應當認定雙方存在競爭關系。重慶一中院的觀點,判斷經營者之間是否具有競爭關系,應綜合考慮經營范圍、產品類別、用戶群體、盈利模式、市場細分領域等因素判斷。雖然經營業務不相同,但其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競爭原則,違反法律、誠實信用原則或者商業道德,以不正當方式與其他經營者爭奪交易機會均應認定為之間存在競爭關系。

         

        2、商業詆毀與商業評論

         

        商業評論是指在市場活動中,經營者公開評論他人產品、服務或者商業活動的行為。商業評論是經營者的言論自由,但經營者的評論自由應當受到限制。商業評論中,經營者主觀上應當出于正當目的,客觀上應當發表真實中立的言論。而對于雙方存在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在評論對方產品或服務時,應當更加謹慎。本案中的拆機視頻,本質上是以競品對比為表現形式的商業導購行為,并非傳統意義上的新聞報道。從裁定文書中可知,小米電視的后殼是符合國家阻燃標準的,被申請人通過錯誤的手法制造出后殼燃燒的鏡頭,經過自媒體和網絡媒體的宣傳,發酵成為“小米后殼不阻燃”、“等著工商局的處罰吧”等嚴重虛假、負面的評論。此時,被申請人對此沒有任何澄清和阻止,放任謠言在網絡上傳播,擴大申請人的商譽受損,可以視為間接故意。因此,被申請人的行為實已超出正常商業評論的范疇,構成商業詆毀。

         

        3、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頒發訴前行為的必要性

         

        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施行以來,法院至今僅作出四十多個行為保全裁定,訴前行為保全更是寥寥無幾。一方面行為保全需要情況緊急,申請條件嚴苛,另一方面法院需要考量因素較多,且作出行為保全對被申請人影響較大。這導致實踐中,成功申請行為保全案件很少。誠如前述,在互聯網信息快速交互的時代,虛假誤導性信息傳播速度之快、影響之惡劣已嚴重擾亂了市場的正常秩序,商業詆毀所帶來危害更加凸顯。這次重慶一中院發出的全國首例商業詆毀訴前行為保全禁令,是司法對于規制市場競爭秩序的一次有益嘗試,大大增強了民營企業維護自身商譽的信心。

         

        最后筆者呼吁,企業應當尊重媒體的輿論監督,謙遜、包容和誠懇的接受媒體的批評和建議。而媒體對于企業的監督,應當基于客觀事實和公平的報道方式,不得利用媒體影響力優勢,惡意散播虛假信息誤導公眾,損害他人合法商譽的行為。7月24日,國家網信辦發布了《集中整治商業網站平臺和自媒體的違法違規行為》通知,就是聚焦在違規采編發布互聯網新聞信息、轉載非合規稿源問題等六大任務上。相信各方都能積極作用,大力弘揚主旋律、廣泛傳播正能量,為經濟社會發展營造良好網上輿論氛圍。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首例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行為訴前禁令頒發,保護民營企業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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