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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全國首個!浙江首發!你的商業秘密能上“鎖”了
IPRdaily消息:商業秘密保護有了浙江標準。9月15日,《商業秘密保護管理與服務規范》省級地方標準發布會暨全省商業秘密保護示范基地創建工作推進會在杭州舉行,會上發布了浙江省地方標準《商業秘密保護管理與服務規范》。據悉,該標準為全國首個商業秘密省級地方標準,自2020年10月8日起實施。
為推動省域治理現代化,加速標準化治理進程。今年4月,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啟動了《商業秘密保護管理與服務規范》制定工作。
該標準立足實踐,總結了浙江省前期商業秘密保護的工作經驗,特別是杭州余杭區、臺州臨海市商業秘密保護地方標準探索實踐,將近年來我省商業秘密保護方面成熟的、行之有效的做法進一步提煉升華為可復制、可推廣的工作規則。
該標準共七章十六條,在規定商業秘密范圍和一般要求的基礎上,突出規定了商業秘密事項管理、企業自主保護、商業秘密維權等相關內容,規范了定密、隱密、解密、銷毀四大事項;從人員管理、涉密信息管理、涉密區域管理、商務活動管理、檢查和改進五方面指導企業做好日常管理;同時從應急處置、證據收集、維權途徑等三個方面強化權利保護。
《商業秘密保護管理與服務規范》有三大顯著特征:
通用性。從權利主體類別上,凡是商業秘密的主體,都可以按照這個標準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同時也適用于科研院所等相關企事業單位。從主體規模上講,不論是大企業,還是小企業,新興科技企業還是傳統老字號企業,也都適用這個標準。
實用性。企業及相關單位只要能按照這個標準的要求,建立并執行相關的制度,完善保護措施,就能夠保護好自己的商業秘密,及時維護自己的權利。
服務性。標準在指導企業等單位建立管理制度的同時,同時規定了園區、特色小鎮、行業協會和第三方社會服務機構協同保護商業秘密的有關內容。
據了解,近年來,浙江省高度重視商業秘密保護工作,查處并公布了一批商業秘密典型案件,及時維護企業合法權利,保護企業的競爭優勢和創新積極性。2018年以來,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啟動實施商業秘密保護“十區百縣千企”示范工程。截至目前,全省已建設商業秘密保護示范基地近千個,其中省級商業秘密保護示范區7個、省級商業秘密保護示范站(點)153個,市級示范基地834個。
浙江省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標準的制定將為全省商業秘密保護管理服務工作提供基礎性制度支撐,有助于促進創新創業,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環境,提升全省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推動創新強省建設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附《商業秘密保護管理和服務規范》全文(點擊閱讀原文下載文件全文)
浙江省市場監管局批準發布《商業秘密保護管理和服務規范》省級地方標準
2020年9月8日,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批準發布了DB33/T 2273-2020《商業秘密保護管理和服務規范》省級地方標準(文本見附件)。
附件:DB33T2273-2020商業秘密保護管理和服務規范.pdf
前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本標準由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浙江藍箭萬幫標準技術有限公司、臺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價監競爭分局、杭州未來科技城(海創園)管委會、浙江省律師協會、寧波商密網知識產權有限公司、杭州商盾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浙江南潯電梯科技創新公共服務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張瓅文、余能超、朱盛霞、王飛、夏建華、陳佳晨、孫建明、姚晟連。
商業秘密保護管理與服務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商業秘密保護的術語和定義、一般要求、商業秘密事項管理、企業自主保護、商業秘密維權和協同保護。
本標準主要適用于企業的商業秘密保護管理,也適用于企業集聚的園區、特色小鎮的管理機構和行業協會、第三方社會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的商業秘密保護服務??蒲性核绕渌M織的商業秘密保護亦可參照執行。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2.1 商業秘密trade secrets
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注:“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和“相應保密措施”的具體內容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
2.2 涉密載體secret carriers
以文字、數據、符號、圖形、圖像、視頻和音頻等方式記錄商業秘密信息的各類物質,如紙質文件、存儲介質(磁性介質、光盤、U盤、硬盤、服務器等)和其他介質。
2.3 涉密物品secret items
含有商業秘密信息的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樣品等。
3 一般要求
3.1 應堅持“企業自主、政府指導、預防為主和依法維權”的商業秘密保護管理和服務原則。
3.2 企業應設立商業秘密保護部門或依托相關部門開展商業秘密保護工作,配備專(兼)職保密員。
3.3 企業的分支機構、子公司和關聯企業可參照設置商業秘密保護部門和專(兼)職保密員。
3.4 企業的商業秘密保護部門和保密員應履行以下職責:
a) 識別和管理商業秘密事項、涉密部門、涉密人員、涉密區域;
b) 組織企業員工進行商業秘密保護培訓;
c) 組織制訂、實施商業秘密保護措施;
d) 會同各部門對相關保密制度及其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及督促整改;
e) 履行商業秘密泄露的證據整理、搜集、舉證、協助調查取證等工作。
3.5 應分析確定企業的商業秘密保護重點部門和重點崗位,劃定商業秘密保護重點區域,宜在涉及商業秘密保護的重點部門配備保密員。
3.6 應制定和實施有關商業秘密的保護、培訓、宣傳、泄密應急處置和獎懲的管理制度。
3.7 企業的商業秘密保護工作應實行分級管理措施:
a) 對商業秘密及涉密載體實行分級管理,按層級履行使用審批手續;
b) 對涉密場所實行區域分級管理;
c) 對涉密崗位、涉密人員實行分級管理。
3.8 應對涉密信息進行嚴格管控,宜按涉密崗位、業務流程等細化分割涉密信息,涉密崗位按權限接觸相關的涉密信息。
3.9 應在企業內部進行保密宣傳(如設置畫報、標語、發送短信提醒等),營造商業秘密保護氛圍。
4 商業秘密事項管理
4.1 定密
4.1.1 應對企業的商業秘密進行核查和評估,其表現形式見附錄A,評估范圍應包括:
a) 涉密技術信息:與科學技術有關的結構、原料、組分、配方、材料、樣式、工藝、方法或其步驟、算法、數據、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等信息;
b) 涉密經營信息: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創意、管理、營銷、財務、計劃、樣本、招投標材料、數據、客戶信息等,以及對特定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交易習慣、交易內容、特定需求等信息進行整理、加工后形成的客戶信息。
4.1.2 對企業的商業秘密進行核查和評估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a) 信息的經濟價值,包括該信息產生的現在的價值,以及該領域技術革新的速度和有無替代技術等的將來的價值;
b) 對競爭企業的價值;
c) 因信息泄露等可能遭受的損失程度;
d) 信息泄露時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e) 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司法解釋等規定的其他情形。
4.1.3 下列信息不應作為企業的商業秘密:
a) 公知信息和基礎理論;
b) 已申請并公開的專利技術信息;
c) 公眾可通過反向工程等合法途徑獲得的信息;
d) 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情形。
4.1.4 宜對技術秘密進行科技查新,確認其不為公眾所知悉。
4.1.5 應建立商業秘密事項目錄清單,確定商業秘密的價值估算、泄露損失、涉密人員范圍、保護措施、存放地點及保存方式等內容。
4.1.6 根據商業秘密的重要性,由高到低可依次分為核心秘密、重要秘密和一般秘密三個保護等級,實行定期復評、動態調整。
4.1.7 泄露后有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商業秘密,應依法定程序將其確定為國家秘密。
4.2 隱密
4.2.1 下列情形涉及商業秘密的,應對相關信息予以隱藏:
a) 與供應商、客戶、合作方等的溝通和信息往來中;
b) 信息公開、發布、流轉時;
c) 協助其他單位盡職調查時;
d) 其他情形。
4.2.2 配合行政機關和部門的行政檢查、行政執法行動中,涉及隱秘事項檢查的,企業應主動提醒執法檢查人員履行保密義務。
4.2.3 可采取的隱藏方式為:
a) 隱藏或刪除涉密信息;
b) 對涉密信息進行模糊化處理;
c) 其他方式。
4.3 解密
4.3.1 企業的商業秘密出現下列情形時,可予解密:
a) 企業認為商業秘密事項已不再具有保護價值的;
b) 其它特定因素導致商業秘密被公開的。
4.3.2 企業認為不需要繼續保密的信息可予以解密,可采取的解密方式為:
a) 移出涉密區域;
b) 消除或變更密級標識、提示;
c) 電子文檔解密;
d) 其他方式。
4.4 銷毀
4.4.1 銷毀涉及商業秘密的文件(含復制文件)、資料、電子信息、載體和物品,應由保密員列出銷毀清單,經商業秘密保護部門審批后實施。
4.4.2 可采取下列方式對銷毀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a) 在視頻監控范圍內銷毀;
b) 不少于2名員工見證下銷毀;
c) 對銷毀過程錄像等。
4.4.3 應采取合適的方式妥善銷毀:
a) 文件、資料應粉碎成顆粒狀或焚燒處置;
b) 電子信息應利用徹底刪除軟件永久刪除;
c) 其他合適的方式。
5 企業自主保護
5.1 人員管理
5.1.1 入職管理
5.1.1.1 新入職、轉崗到涉密崗位的員工,應與其簽訂與崗位工作內容相適應的員工保密合同/協議(見附錄B)。
5.1.1.2 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及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如職業經理人、技術、采購、銷售等涉密重點崗位人員),可與其簽訂競業限制協議(見附錄C)。
5.1.1.3 涉密重點崗位員工入職前宜做背景調查,必要時應要求其作出不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承諾。
5.1.1.4 在錄用潛在競爭性關系企業的員工時,宜采取的措施有:
a) 審核待錄用的員工與原單位之間的保密約定、保密義務、保密內容及范圍,以防范該員工在本企業內部公開或使用原單位的商業秘密;
b) 提醒待錄用的員工不應將原單位的商業秘密帶入本企業進行使用或公開,并要求就本項內容簽署保證書;
c) 定期對已入職的員工所從事的業務內容進行審核,以排除使用原單位商業秘密;
d) 其他措施。
5.1.2 培訓管理
5.1.2.1 商業秘密保護培訓宜列入企業年度培訓計劃,使在職員工對商業秘密可能泄露的異常狀態及承擔法律后果保持足夠警覺。
5.1.2.2 應對新入職涉密崗位的人員進行商業秘密保護培訓。
5.1.2.3 可采取發放資料、集中培訓、網絡培訓或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培訓,保存培訓記錄。
5.1.2.4 簽訂員工保密合同/協議的人員在培訓結束后宜進行考核,保存相關考核材料。
5.1.3 履職管理
5.1.3.1 應督促員工遵守企業商業秘密保護制度,做好本崗位商業秘密保護工作:
a) 涉密信息及載體應及時上報,由保密員歸檔統一管理;
b) 使用涉密信息應履行登記手續;
c) 涉密電子文檔、數據按規定途徑和要求使用、流轉等;
d) 離開工作崗位前及時下線工作賬戶,或設置電腦鎖屏等。
5.1.3.2 應對員工進行監督,防止在職員工未經商業秘密保護部門審批出現下列行為:
a) 登陸未授權賬戶或系統;
b) 利用系統漏洞以不當方式獲取涉密文件資料、物品、數據;
c) 超范圍、超權限獲取使用涉密文件資料、物品、數據;
d) 復制、發送涉密電子文檔;
e) 將涉密電子文檔存于未授權載體或網絡空間;
f) 拍攝、摘抄涉密資料;
g) 拍攝、測繪、仿造涉密物品;
h) 進入非授權涉密區域;
i) 披露企業未公開的信息等。
5.1.4 離職管理
5.1.4.1 涉密崗位員工離職前,企業應主動告知保密義務,以及若違反規定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告知離職員工不應有以下行為:
a) 復制、帶離、損毀、纂改、拍攝涉密文件資料、物品;
b) 查閱、拷貝、纂改、發送涉密電子文檔、數據;
c) 刪除、更改賬戶;
d) 披露、使用商業秘密等。
5.1.4.2 提醒離職員工主動移交一切涉密載體和物品:
a) 涉密文件資料、數據及其載體、物品;
b) 賬號、密碼等賬戶信息;
c) 工作電腦;
d) 門禁卡、鑰匙等。
5.1.4.3 宜對其采取適當措施進行脫密,及時回收系統權限,并及時通知與離職員工有關的供應商、客戶、合作單位等,做好業務交接。
5.1.4.4 宜開展離職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a) 檢查工作電腦數據是否完整;
b) 檢查工作賬戶:
1) 近期是否有異常操作,如異常查詢、下載、拷貝、修改、刪除等;
2) 郵箱郵件收發記錄。
c) 離職前一定期限內的涉密文檔、數據的查閱和使用情況等。
5.1.4.5 宜與離職涉密重點崗位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等商業秘密保護確認文書,競業限制協議應根據企業需要進行啟動或解除。
5.1.4.6 應及時掌握離職員工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的任職去向。
5.2 涉密信息保護
5.2.1 文件資料管理
5.2.1.1 應有密級、保護期限等標識,實行登記管理、歸檔存放,宜以發文形式公布。
5.2.1.2 由部門保密員登記造冊,按權限使用,查閱、借閱、續借應履行登記手續。
5.2.1.3 復制(復印、打印、掃描、摘抄等)、跨區域轉移、向第三方披露或提供第三人使用前應履行審批和登記手續,復印件或復制件與原件的密級、保密期限相同。
5.2.1.4 新聞發布、論文發表、專利申請等信息發布和公開前,由商業秘密保護部門對信息進行審核。
5.2.2 賬戶、電子信息管理
5.2.2.1 一般要求
5.2.2.1.1 應充分考慮設備、系統的安全性,做好賬戶、密碼的收集、存放和傳輸的安全工作。
5.2.2.1.2 做好病毒防范和病毒庫的升級、查殺病毒等工作。
5.2.2.1.3 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系統漏洞及時修補。
5.2.2.1.4 用戶的操作行為應有日志記錄,可實時報告登陸、獲取信息和異常入侵等行為。
5.2.2.2 權限管理
5.2.2.2.1 應對設備、數據庫和各類應用系統及其賬戶實行權限管理,按崗位職責或特定工作事項按“最小夠用”原則設定權限:
a) 合理分配不同層級賬戶的功能和審批權限;
b) 合理分配項目中不同賬戶的功能和使用期限;
c) 合理設定不同賬戶的訪問、操作、查看等權限及其使用期限;
d) 合理設定不同賬戶的互聯網使用權限等。
5.2.2.2.2 權限到期、人員轉崗、項目或事項變更時應重新授權。
5.2.2.2.3 人員離職時應回收相應權限。
5.2.2.3 口令管理
5.2.2.3.1 各類設備、數據庫和應用系統應設賬戶和密碼,不應使用默認密碼或保存密碼自動登陸。
5.2.2.3.2 根據企業的業務類型,采取適當的賬戶、密碼管理方式,如:
a) 限制使用簡單密碼;
b) 必要時不定期更改密碼;
c) 輸錯密碼一定次數鎖定賬戶。
5.2.2.3.3 宜對所有涉密賬號和密碼實行統一登記、備案、發放和變更管理。
5.2.2.4 電子信息保護
5.2.2.4.1 涉密數據應存儲于企業授權的存儲設備和應用系統,不應存儲于非授權存儲設備、網絡空間。核心秘密、重要秘密等級的數據應采用加密方式存儲。
5.2.2.4.2 指定專人進行解密操作,員工按照權限使用加密數據。
5.2.2.4.3 員工需要超出權限查閱或使用加密數據的,應履行審批手續。在查閱或使用完成后,應予以刪除,不應非工作需要而擅自使用。
5.2.2.4.4 宜在各類場景進行保密義務提醒,如:
a) 在賬戶登陸提示、賬戶登陸后的主界面設置保密義務提醒;
b) 在涉密電子文檔首頁、頁眉、頁腳、頁面水印等設置保密義務提醒;
c) 在涉密音視頻開頭提示保密義務。
5.2.2.4.5 定期對涉密數據進行備份并妥善保存。
5.2.2.5 電子信息流轉
5.2.2.5.1 收發涉密數據應使用唯一出入口,對涉密數據流入流出進行審批。
5.2.2.5.2 內部局域網應與互聯網隔離,涉密數據網絡傳遞應通過內部局域網或加密互聯網通道完成。
5.2.2.5.3 通過郵件發送涉密數據時,應加密和簽名,可限定文檔打開次數、打開時限和編輯權限等。
5.2.2.5.4 對外發送涉密數據應經過審批,并采取加密措施,數據發送與密鑰發送不宜采用同一通道。
5.2.2.5.5 應與客戶、合作單位等涉密數據接收單位或個人簽訂保密協議。
5.2.2.5.6 應對涉密數據拷貝采取限制措施,經審核批準后方可拷貝,妥善保存拷貝記錄。
5.2.3 其他涉密載體、涉密物品管理
5.2.3.1 涉密信息存放的硬盤、光盤、磁性介質、U盤等各類存儲設備,應妥善保存、歸檔登記。
5.2.3.2 涉密載體、物品的存放地點宜設為涉密重點區域,宜采取物理隔離的方式進行保護。
5.2.3.3 宜對重要原料和部件實行編號替代、分部門管理等管理方式。
5.2.3.4 未經商業秘密保護部門審批,不準許拍攝、測繪或仿造。
5.2.3.5 由部門保密員登記造冊,按權限使用,領用應履行登記手續。
5.2.3.6 跨區域轉移應履行審批手續,必要時采取防護措施。
5.2.3.7 送外維修前應經商業秘密保護部門審批,并拆卸涉密存儲設備。
5.3 涉密區域管理
5.3.1 應識別涉密區域,區域入口處張貼涉密區域標志和警示語。宜將下列部門或地點列為涉密重點區域:
a) 研發設計、信息管理、財務、人力資源等部門;
b) 實驗室、重要生產工作場所;
c) 控制中心、服務器機房等;
d) 涉密檔案、涉密載體存放地點;
e) 未公開的樣品存放地點;
f) 模具、專用夾具、重要零部件等的存放區;
g) 重要原材料、重要半成品等涉密物資存放區等。
5.3.2 涉密區域宜采取物理隔離保護措施。
5.3.3 涉密重點區域實行進出登記和保密告知,應采取以下保護措施:
a) 劃定相對獨立的空間,進出口有涉密區域標識;
b) 涉密區域進入需經過授權,設有門禁隔離設施,宜采用指紋、臉部、瞳孔等技術手段驗證身份;
c) 進出口處應安裝視頻監控設施和報警裝置,非法闖入能立即告警;
d) 限制使用具有錄音、攝像、拍照、信息存儲等功能的設備;
e) 必要時采取網絡隔離阻斷等。
5.3.4 涉密區域應限制非相關人員進入,確因工作需要進入的應履行審批手續并全程監督。
5.4 商務活動管理
5.4.1 來訪人員訪問涉密區域應經審批,履行進出登記,佩戴臨時證件。來訪人員進入涉密區域,受訪部門可設定參觀路線,安排人員陪同,限制來訪人員使用具有錄音、攝像、拍照、信息存儲等功能的設備。
5.4.2 在商務合作、共同研究及涉及商業秘密的交易、公證、保險等活動時,應簽訂保密合同/協議,或在合同/協議條款中規定保密要求,約定保密內容和范圍、保密責任和義務及違約責任。
5.4.3 涉及商業秘密的委托加工,應與加工方簽訂保密合同/協議(見附錄D)或保密條款。
5.4.4 聘任或委托外聘專家、顧問、翻譯、律師等可能接觸涉密信息的外部人員,宜做背景調查,并簽訂保密合同、保密條款或保密承諾書。
5.4.5 接受外部單位開展的檢查、審計等活動前,應與其簽訂保密合同或保密條款。
5.4.6 涉及商業秘密的會議或其他活動,應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a) 選擇具有保密條件的場所;
b) 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參加人員的范圍,指定參與涉密事項的人員;
c) 告知參加人員保密要求,必要時簽訂保密承諾書;
d) 對涉密文件、資料進行控制:
1) 確定文件發放范圍,做好發放登記;
2) 重要涉密文件資料應有明顯保密和會后回收標識;
3) 休會或會議結束時,及時收回清點、登記。
e) 通過拍照、攝像、簽名等方式,做好記錄等。
5.4.7 在共同或委托開發的項目合作中應采取措施防止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簽訂保密合同/協議對涉及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的權利歸屬和使用權做出約定。
5.5 檢查和改進
5.5.1 開展商業秘密保護情況檢查,檢查內容應包括:
a) 商業秘密保護制度建立情況;
b) 涉密人員管理情況;
c) 涉密區域管理情況;
d) 商業秘密事項的定密、隱密、解密、銷毀情況;
e) 涉密文件資料的管理情況;
f) 涉密賬戶、電子信息的管理情況;
g) 電子郵箱、聊天工具、設計軟件、存儲軟件等工具軟件使用商業秘密的情況;
h) 涉密載體、物品的管理情況等。
5.5.2 發現有泄密情況及隱患的,應及時采取糾正/預防措施。
6 商業秘密維權
6.1 應急處置
6.1.1 應制定商業秘密泄密緊急處理預案,建立泄密事件緊急應對流程。
6.1.2 培訓和引導員工對商業秘密可能泄露的異常狀態保持警覺,發現可能泄密跡象及時報告上級。
6.1.3 出現商業秘密泄露的征兆或者跡象時,企業應:
a) 迅速進行處置,防止信息擴散;
b) 啟動對商業秘密泄露的核查、確認和評估,查明原因、責任人;
c) 采取措施,將危害和損失控制在最小限度內等。
6.2 證據搜集
6.2.1 發現商業秘密涉嫌被侵權時,應搜集并整理下列證據性材料:
a) 企業是該商業秘密的權利人的證據:
1) 泄密信息的具體內容、載體;
2) 泄密信息為一般公眾不知悉或者無法輕易獲得的證明;
3) 已采取的保密措施。
b) 合理表明該商業秘密被侵犯的初步證據:
1) 泄密人員能夠接觸秘密信息且被侵權信息與該秘密信息實質相似的初步證據;
2) 泄密人員相關信息:包括簽訂勞動合同/保密協議、參與的保密培訓、具體工作職責等信息;
3) 可能的泄密途徑。
c) 該商業秘密被侵犯的損害事實:
1) 侵權行為具體表現(如非法獲取、非法披露、非法使用等);
2) 被侵權所受的損失或侵權行為所獲得收益;
3) 主張法定賠償的參考因素及其證據。
6.2.2 可向商業秘密保護服務機構尋求幫助。
6.2.3 可向專業機構申請涉密信息的非公知性、同一性和損失數額的鑒定。
6.3 維權途徑
6.3.1 根據證據收集情況,企業可依法采取下列方式進行維權:
a) 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投訴;
b) 向公安機關控告;
c) 申請勞動仲裁或商事仲裁;
d)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 向人民檢察院提起商業秘密訴訟活動法律監督等。
6.3.2 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向當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7 協同保護
7.1 組織保障
7.1.1 企業集聚的園區、特色小鎮的管理機構、行業協會和第三方社會服務機構等,可根據自身力量和企業需求,聚集、整合商業秘密保護的服務資源,提供商業秘密保護宣傳、咨詢、指導、風險監測、維權等服務,為行政部門、司法部門等開展商業秘密保護服務工作提供協助。
7.1.2 園區、特色小鎮的管理機構宜設獨立的商業秘密保護服務窗口,也可依托知識產權保護服務窗口提供服務。具備條件的園區、特色小鎮的管理機構宜設立商業秘密保護服務平臺,配置專(兼)職工作人員,建立工作人員管理制度,明確工作職責,保障服務平臺正常運營。
7.1.3 園區、特色小鎮的管理機構宜積極協調職能部門或社會組織在園區、特色小鎮設立商業秘密保護服務指導站。
7.2 服務內容
7.2.1 宣傳培訓
7.2.1.1 開展商業秘密保護宣傳,可采取的方式為:
a) 舉辦商業秘密保護培訓班、講座;
b) 編制、印發商業秘密保護宣傳資料;
c) 利用媒體平臺宣傳等。
7.2.1.2 提供適合企業不同層次人員的商業秘密保護專題培訓:
a) 對企業股東、高級管理人員開展商業秘密保護重要性、必要性和戰略性的培訓;
b) 對企業從事商業秘密保護工作的專(兼)職人員、重點崗位人員開展商業秘密保護實務及案例培訓;
c) 對企業員工開展商業秘密保護知識培訓和警示教育;
d) 利用行業協會、學會、商會等渠道將維權成功的案例向企業廣泛宣傳等。
7.2.2 指導服務
7.2.2.1 通過走訪調研,了解企業商業秘密保護需求,有針對性地開展商業秘密保護指導工作。
7.2.2.2 接待和解答企業商業秘密保護咨詢,提供商業秘密保護相關資料查詢服務。
7.2.2.3 對企業商業秘密保護工作進行風險評估,發現商業秘密保護工作的漏洞。
7.2.2.4 引導企業建立和完善商業秘密保護工作體系,包括:
a) 界定商業秘密保護范圍;
b) 建立和完善商業秘密保密制度;
c) 建立和完善商業秘密分級分類管理制度;
d) 建立和完善商業秘密使用管理制度;
e) 建立和完善商業秘密保護的應急反應機制等。
7.2.2.5 第三方服務機構可依相應服務資質提供下列專業服務:
a) 開發、部署和維護涉密文件、數據的信息管理系統;
b) 提供技術信息的非公知性、同一性和損失數額的鑒定評估;
c) 提供科技查新委托服務;
d) 協助被侵權企業搜集證據和維權;
e) 其他專業服務。
7.2.3 風險監測
7.2.3.1 對轄區/行業內商業秘密侵權突發事件、隱患、可能出現的緊急情況開展風險監測。
7.2.3.2 根據發生的商業秘密侵權案例、服務過程中發現的商業秘密泄露隱患,向企業發布商業秘密風險警示。
7.2.4 協助維權
7.2.4.1 當企業反映商業秘密被侵犯并尋求幫助時,提供協助搜集、整理維權材料等服務。
7.2.4.2 根據被侵權企業意愿,協助執法部門開展泄密核查、現場檢查等行動,并配合做好調解服務。幫助企業制定維權方案,聯系和協調有關部門。
來源:IPRdaily綜合浙江新聞客戶端、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商業秘密保護管理與服務規范》地方標準全文發布!(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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