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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青海省將對6類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失信行為實行懲戒(附:備忘錄)
近日,由青海省市場監管局牽頭,聯合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等35家部門(單位),印發《青海省對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將對6類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行為實行聯合懲戒。據了解,此項舉措是為推進知識產權(專利)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制度,營造一個公平競爭、有序發展的市場營商環境而設定。
近日,由青海省市場監管局牽頭,聯合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等35家部門(單位),印發《青海省對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將對6類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行為實行聯合懲戒。
《備忘錄》明確界定了聯合懲戒對象范圍,針對6類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行為開展跨部門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并嚴格限定了失信主體信息共享方式和聯合懲戒實施方式,要求省市場監管局定期向簽署本備忘錄的其他部門(單位)提供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并在“信用中國(青海)”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青海)等渠道向社會公布,及時對嚴重失信行為“亮劍”,使相關市場主體和個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
據了解,此項舉措是為推進知識產權(專利)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制度,營造一個公平競爭、有序發展的市場營商環境而設定。
附:
青海省對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
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8號)、《國務院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71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中發〔2016〕28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和規范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財金規〔2017〕1798號)以及《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青政〔2016〕93號)等有關“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總體要求,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國家知識產權局等38部委《關于對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8〕1702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省市場監管局、省委組織部、省委宣傳部(省文明辦)、省委編辦、省委網信辦、省法院、省科技廳、省國資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應急管理廳、省林草局、省廣電局、省扶貧局、省醫保局、省藥品監管局、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省通信管理局、西寧海關、青海銀保監局、青海證監局、外匯局青海省分局、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省科協、中國鐵路青藏集團公司、青海機場公司等部門(單位)就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工作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一、聯合懲戒對象
聯合懲戒對象為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行為的主體實施者。該主體實施者為法人的,聯合懲戒對象為該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和實際控制人;該主體實施者為非法人組織的,聯合懲戒對象為非法人組織及其負責人;該主體實施者為自然人的,聯合懲戒對象為本人。
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行為包括:
1.重復專利侵權行為。各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經調解或作出行政裁決,認定存在專利侵權行為后,侵權方再次侵犯同一專利權的,視為侵權方存在重復專利侵權行為。
2.不依法執行行為。拒不執行已生效的針對專利侵權假冒行為的行政裁決或行政處罰決定的行為,以及阻礙管理專利的部門依法開展調查、取證的行為視為不依法執行行為。
3.專利代理嚴重違法行為。專利代理機構被列入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的經營異常名錄后,自列入之日起滿3年后仍不符合相關規定的,視為存在專利代理嚴重違法行為。
4.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書掛靠行為。變造、倒賣、出租、出借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書的,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執業印章的。
5.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屬于《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令2017年第75號)所稱的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行為。
6.提供虛假文件行為。權利人在申請專利或辦理相關事務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虛假證明文件的,視為提供虛假文件行為。
以上嚴重失信行為的認定依照《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開展知識產權系統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若干事項的通知》(國知發管字〔2016〕3號)及其他相關文件確定。
二、信息共享與聯合懲戒的實施方式
省市場監管局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青海),依法依規定期向簽署本備忘錄的其他部門(單位)提供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并在“信用中國(青海)”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青海)、省市場監管局門戶網站等向社會公布。其他部門(單位)按照本備忘錄規定實施聯合懲戒措施,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通過省信用平臺聯合獎懲子系統或根據實際情況定期將聯合懲戒實施情況反饋至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省發展改革委)、省市場監管局。對于從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中移除的單位或個人,相關部門(單位)應及時停止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三、聯合懲戒措施
各有關部門(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對聯合懲戒對象采取下列一種或多種懲戒措施(相關依據和實施部門見附錄)。
(一)省市場監管局采取的懲戒措施。
1.加大監管力度,依法從重處罰違法行為。
2.對嚴重失信責任主體,限制其取得認證機構資質;限制獲得認證證書。
3.取消專利補助資金申報資格。
4.取消省級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申報資格以及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和優勢企業推薦資格。
5.取消青海省專利獎申報資格以及中國專利獎推薦資格。
6.在進行專利申請時,不予享受專利費用減繳、優先審查等優惠措施。
(二)跨部門聯合懲戒措施。
1.限制政府性資金支持,對政府性資金申請從嚴審核,或降低支持力度。(實施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等有關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2.依法限制補貼性資金支持,依法限制失信企業參與承接殘疾人事業發展、就業等項目。(實施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國資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殘聯)
3.依法限制其作為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實施單位: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
4.失信情況記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實施單位: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等相關單位)
5.供金融機構融資授信時審慎性參考。(實施單位:青海銀保監局、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
6.依法對申請發行企業債券不予受理。(實施單位:省發展改革委)
7.對失信主體注冊非金融債務融資工具加強管理,并按照注冊發行有關工作要求,強化信息披露,加強投資人保護機制,防范有關風險。(實施單位: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
8.供青海股權交易中心審核企業掛牌時審慎性參考。(實施單位:青海證監局)
9.限制設立金融機構,依法限制擔任金融機構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申請金融機構從業資格予以從嚴審核,對已成為從業人員的相關主體予以重點關注;限制設立銀行卡清算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限制對銀行卡清算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持股比例超過5%以上;限制擔任銀行卡清算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市場監管局、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保監局、青海證監局、省發展改革委等具有金融機構任職資格核準職能的部門)
10.引導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定價原則,提高財產保險費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保險等服務。(實施單位:青海銀保監局)
11.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的事中事后監管中予以重點關注。(實施單位:青海證監局)
12.供外匯額度核準與管理時審慎性參考。(實施單位:外匯局青海省分局)
13.中止省內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或終止股權激勵對象行權資格。(實施單位:省國資委、省財政廳)
14.將失信信息作為加強對省內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或相關人員成為股權激勵對象事中事后監管的參考。(實施單位:青海證監局)
15.將失信信息作為基金服務機構監管的參考。(實施單位:青海證監局)
16.依法限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實施單位:省委組織部、省國資委、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等有關部門)
17.作為在同一時段內認定低保、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對象,保障性住房等保障對象,以及復核其救助保障資格的重要參考。(實施單位:省民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醫保局)
18.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實施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應急管理廳、省林草局、省市場監管局、省藥品監管局、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等有關部門)
19.限制成為海關認證企業,申請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的,不予通過認證;對已成為認證企業的,按規定下調企業信用等級。(實施單位:西寧海關)
20.辦理海關相關業務時,對嚴重失信主體進出口貨物實施嚴密監管,加強布控查驗、統計監督核查或后續稽查,一定期限內禁止嚴重失信主體生產、銷售有關進出口貨物。(實施單位:西寧海關)
21.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限制使用國有林地;限制申報重點林業建設項目;限制國有草原占地審批;限制申報重點草原保護建設項目。(實施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林草局)
22.限制申報科技項目,將其嚴重失信行為記入科研信用記錄。(實施單位:省科技廳)
23.限制因專利違法被停止生產、銷售的產品發布廣告;正在發布的,應立即予以暫停。(實施單位:省廣電局)
24.從嚴審查失信當事人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申請和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核準申請。(實施單位:省通信管理局)
25.限制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施單位: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有關部門)
26.被人民法院按照有關規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或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限制乘坐飛機、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費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實施單位:省法院、中國鐵路青藏集團公司、青海機場公司等相關單位)
27.限制購買不動產及國有產權交易,限制在一定范圍的旅游、度假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實施單位:省國資委、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等有關部門)
28.限制取得表彰獎勵,已取得的表彰獎勵予以撤銷。(實施單位:省委宣傳部(省文明辦)、省扶貧局、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省科協及其他有關部門)
29.嚴重失信主體是個人的,依法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嚴重失信主體是機構的,該機構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實施單位:省委編辦)
30.將失信主體的失信信息協調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向社會公布。(實施單位:省委網信辦)
四、其他事宜
各有關部門(單位)應密切協作,積極落實本備忘錄,積極推動相關領域制度規范建設完善,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和操作流程,力爭2020年12月底前實現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的聯合懲戒。
本備忘錄簽署后,各部門、各領域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修改或調整,與本備忘錄不一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為準。實施過程中具體操作問題,由各部門(單位)另行協商解決。
來源:IPRdaily綜合瀟湘晨報、信用中國(青海)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這個省35個部門(單位)聯合將對6類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失信行為實行懲戒!(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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