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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影子
原標題:判賠100萬!小狗公開斥責戴森不正當競爭后被判專利侵權
IPRdaily導讀:戴森技術有限公司與北京中芯線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觀設計專權糾紛一審判決結果出爐。兩份判決書分別顯示小狗電器賠償原告戴森技術有限公司經濟損失500000元及合理開支85317元,共計1000000元及合理費用170634元。
近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布了戴森技術有限公司(下稱“戴森公司”)與北京中芯線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中芯線科技”)等侵害外觀設計專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兩份判決書分別顯示:小狗電器互聯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小狗電器”)賠償戴森技術有限公司經濟損失500000元及合理開支85317元。
今年9月8日,小狗電器官方微博曾發布過一則律師函,斥責戴森不正當競爭行為。小狗電器表示,戴森利用不正當競爭手段打壓同行,在第三方平臺發布多品牌產品橫向評測內容,針對小狗吸塵器T12做出誤導性評價。呼吁戴森作為吸塵器行業領導者,應該以身作則,維護行業良性競爭。
實際上,這并非小狗電器和戴森的第一次正面沖突。
早在2017年雙方就開始了吸塵器的專利戰。彼時,也是小狗電器沖擊IPO的檔口。此后,小狗IPO未果、訴訟未結。
2017年9月,戴森公司認為小狗D-535無線吸塵器中的地刷涉嫌侵犯戴森公司擁有的名稱為“吸塵器部件”的第201430281733.8號外觀設計專利以及第201430281821.8號外觀設計專利(簡稱涉案專利)。隨后,戴森公司將小狗電器以及小狗電器的全資子公司北京香橙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香橙科技”)和中芯線科技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上訴稱小狗電器產品“手持/桿式無線真空吸塵器”,涉嫌侵犯其兩件外觀設計專利,請求法院判令小狗電器停止生產、銷售涉案侵權產品,并共計索賠100萬元。
涉案專利
2017年12月,小狗電器對兩件涉案的外觀設計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起無效宣告請求。
2018年5月25日和2019年2月18日,針對小狗電器公司就涉案專利權提出的兩次無效宣告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分別作出第36108號、第38731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維持涉案專利權有效。目前,涉案專利權處于有效狀態。
戴森公司認為,小狗吸塵器中的地刷與涉案專利屬于相同或近似的外觀設計。小狗電器公司、香橙公司和中芯線公司未經許可,生產、銷售、許諾銷售涉案產品的行為已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戴森公司向北京知產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小狗電器公司停止生產、銷售、許諾銷售侵害涉案專利權的涉案產品,并銷毀生產涉案產品的專用模具;2.判令中芯線公司和香橙公司停止銷售、許諾銷售涉案產品;3.判令小狗電器公司賠償戴森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4.判令小狗電器公司賠償戴森公司為制止侵權而發生的合理律師費用75000元和調查取證費用10317元,共計85317元。
被告小狗電器公司、香橙公司和中芯線公司共同辯稱:1.涉案產品的外觀設計與涉案專利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并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不構成侵權。2.涉案產品不可能同時落入涉案專利與戴森公司在本院另行起訴的(2017)京73民初1762號案所涉專利權(專利名稱為吸塵器部件的第201430281821.8號外觀設計)保護范圍;3.為避免糾紛,被告已經進行了避讓,更改了涉案產品的部件設計,停止了涉案產品的銷售,但這并不意味看被告認同戴森公司的主張及造成了實際損失。4.戴森公司主張的損害賠償數額計算不合理,應當僅限于涉案產品中的電動滾筒刷所帶來的利益部分進行計算,依照同類吸塵器產品的利潤均值5%計算是合理的。綜上,請求法院駁回戴森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北京知產法院認為:
1、涉案產品與涉案專利的整體視覺效果無實質性差異,構成近似的外觀設計。首先,涉案產品與涉案專利均為吸塵器的地刷頭,屬于相同種類產品。涉案產品與涉案專利均由刷體和接管構成,其中刷體分前后兩部分,前部為直徑較大的滾筒狀毛刷,表面具有大斜紋,后部為直徑較小的滾筒狀毛刷,后刷體頂部有一凸起的上沿,前后刷體之間頂部為略呈傾斜的弧面設計,刷體側面底邊平直,前后刷體設有上蓋;后刷體的凸起中央設有兩個凸耳;接管由上、中、下三部分組成,上部呈收縮的臺階面設計,中部兩側有可看見內部軟管的缺口,中部前面設有一接鍵,接管與刷體通過凸耳連接。由于此類產品的整體形狀相對于其他部位容易被一般消費者直接觀察到,且在案證據不能證明該整體形狀屬于此類產品的慣常設計,因此,本院認定涉案產品與涉案專利的整體形狀基本相同,該整體形狀對整體視覺效果具有顯著影響。其次,雖然涉案產品與涉案專利在后刷體的凸起及上蓋透明程度、斜紋傾斜角度、凸耳形狀、散熱孔分布、接管缺口形狀等方面有所區別,但均屬局部細微的設計變化,屬于一般消費者在正常使用產品時通常不會特別施加注意力或不容易直接觀察到的部位,故其對此類產品的整體視覺效果影響較小。
2、小狗電器公司、香橙公司和中芯線公司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未經戴森公司的許可,小狗電器公司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和銷售涉案產品的行為,香橙公司、中芯線公司許諾銷售和銷售涉案產品的行為,侵害了戴森公司擁有的涉案專利權,理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戴森公司主張小狗電器公司、中芯線公司和香橙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和許諾銷售包括涉案產品的吸塵器,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谏姘府a品并非一體成型的產品,本院無法確認涉案產品的各部件模具僅限于涉案產品的使用,戴森公司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各部件模具為涉案產品的專用模具,故戴森公司主張銷毀生產涉案產品的專用模具,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3、小狗電器公司的侵權獲利
本案中,戴森公司明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按照小狗電器公司的侵權獲利計算。
關于小狗電器公司生產和銷售小狗吸塵器D-535的獲利。首先,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交的小狗電器公司《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上記載,2017年年度涉案產品的銷售數量為35413臺,銷售收入為4906.48萬元,合并利潤表主要數據中2017年度營業收入69552.49萬元,凈利潤4926.46萬元。同時,該招股說明書還記載有萊克電氣、青島海爾、美的集團、伊萊克斯、科沃斯等同業競爭者的相關財務數據。本院認為,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作為小狗電器公司發行股票之前的披露文件,雖然不如經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核批準后的正式公告具有法律效力,但其仍具有一定的可信度,且該招股說明書所涉數據基本符合吸塵器行業特征,故可以作為參考依據。根據上述數據可知,僅2017年小狗電器公司就涉案產品的銷售收入為4906.48萬元,可合理推知涉案產品的侵權獲利巨大,即便按照小狗電器公司主張的根據合并利潤表中計算得到的凈利潤率7.08%計算,凈利潤也為347.38萬元。其次,在案證據表明,小狗電器公司通過零售和批發方式對外銷售其生產的涉案產品,因此,小狗電器公司的制造獲利和銷售獲利均為其侵權獲利,應當匯總計算。根據戴森公司提交的公證書所涉小狗電器公司及其銷售商的線上銷售數據,利用用戶評價數、成交量、產品單價可以推算出三個被告最小銷售額約3842.06萬元?;谏姘赣脩粼u價數量通常低于用戶的實際購買量、部分網站的用戶評價數量不能完整體現用戶實際評價數量(如4500+、300+),故戴森公司推算的小狗吸塵器D-535的最小銷售額明顯小于實際銷售金額。由此可見,雖然戴森公司的推算數據不宜直接用于確定小狗電器公司的侵權獲利數額,但至少可以佐證《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相關數據真實性。再次,《招股說明書》涉及的上述數據僅為小狗電器公司2017年生產銷售涉案產品獲得的銷售收入,未涉及其2018年的侵權獲利情況。在案證據表明,直至2018年12月13日仍有關于小狗吸塵器D-535的消費評價,該評價附圖顯示該款吸塵器的地刷并未更改。小狗吸塵器D-535用戶于2019年4、5月的評價附圖亦顯示該款吸塵器的地刷仍為涉案產品,并未更改。戴森公司據此主張采用小狗吸塵器D-535于2017年3月上市到2017年12月的銷售數據推算該產品的2018年銷售數據。雖然該推算方式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也不能忽略該款吸塵器的生命周期、宣傳推廣、更新換代、下架時間及地刷外規更改等諸多因素,因此,北京知產法院認為可以一定程度上參照2017年銷售數據合理推定其2018年銷售數據,進而推定侵權獲利。
關于涉案專利貢獻率。小狗吸塵器D-535的制造獲利和銷售獲利并不能當然等同于涉案產品的侵權獲利,涉案產品僅為小狗吸塵器D-535的地刷部件,確定涉案產品產生的侵權獲利,應當限于涉案產品本身的價值及其在實現該款吸塵器利潤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確定,因小狗吸塵器D-535的商標及其他零部件產生的利益,應當不予考慮。涉案產品與涉案專利構成近似,故確定涉案產品的侵權獲利應當考慮涉案專利貢獻率。吸塵器產品的技術含量不高,各品牌的吸塵器質量和功能用途差異并不大,品牌知名度、外形設計的美觀程度、銷售價格等因素均會影響消費者的購買意愿。在案證據表明,小狗吸塵器D-535在銷售和推廣過程中,其地刷即涉案產品均是作為重要宣傳圖片進行細節展示,可見,涉案產品的外觀設計對于該款吸塵器所實現的利潤貢獻較大。況且,地刷為吸塵器的關鍵零部件,其整體外觀設計對一般消費者購買吸塵器時的整體視覺效果具有顯著影響。因此,判斷小狗電器公司制造和銷售涉案產品的侵權獲利,還應考慮涉案專利在實現該款吸塵器利潤中的作用。
綜合上述考量因素,北京知產法院認為,戴森公司主張小狗電器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50萬元,遠遠低于小狗電器公司基于涉案產品的侵權獲利,予以全額支持。
最終判決如下:
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被告小狗電器互聯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許諾銷售和銷售侵害戴森技術有限公司擁有的名稱為“吸塵器部件”的第201430281733.8號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
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香橙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中芯線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銷售、許諾銷售侵害戴森技術有限公司擁有的名稱為“吸塵器部件”的第201430281733.8號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
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小狗電器互聯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戴森技術有限公司經濟損失500000元及合理開支85317元;
四、駁回原告戴森技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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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兩篇判決書鏈接:
http://www.bjcourt.gov.cn/cpws/paperView.htm?id=100941557432
http://www.bjcourt.gov.cn/cpws/paperView.htm?id=100941557243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影子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判賠100萬!戴森VS小狗電器專利侵權案一審宣判(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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