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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對照表|《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第二批征求意見稿)全文

        產業
        小知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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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關于就《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第二批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IPRdaily消息: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發布了“關于就《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第二批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12月10日前,選擇電子郵件、傳真或者信函的方式,圍繞第二批征求意見稿的修改完善提出具體意見。


        修改對照表|《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第二批征求意見稿)全文


        關于就《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第二批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深化落實“放管服”改革的決策部署,積極回應經濟科技快速發展對審查規則的新訴求,提高專利審查質量和審查效率,2020年國家知識產權局開展《專利審查指南》全面修改工作。此次修改涉及內容較多,本著“成熟一批、公布一批”的原則,現將《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第二批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第二批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予以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12月10日前,選擇以下方式中的一種,圍繞第二批征求意見稿的修改完善提出具體意見:


        1. 電子郵件:tiaofasi@cnipa.gov.cn

        2.傳真:010-62083681

        3.信函:北京市海淀區西土城路6號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審查政策處  郵編100088(請于信封左下角注明“審查指南”)


        附件1:《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第二批征求意見稿)》修改對照表.pdf

        附件2:關于《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第二批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pdf



        附件1:(點擊閱讀原文下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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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關于《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第二批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一、修改背景


        為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深化落實?放管服?改革的決策部署,積極回應經濟科技快速發展對審查規則的新訴求,提高專利審查質量和審查效率,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斷完善專利審查標準,為創新主體提供有力制度保障。2020 年 5 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啟動《專利審查指南》(下稱《指南》)全面修改工作。此次修改是在充分調研社會主體需求、總結審查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開展的。


        《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第二批征求意見稿)》內容涉及《指南》除第二部分第十章(已于第一批公開征求意見)外的其余修改內容。


        二?初步審查部分修改內容和修改說明(《指南》第一部分第一至第三章)


        (一)關于申請文件修改替換頁份數的修改(第一部分第一章第3.4節)


        現行《指南》中對于需要提交的申請文件的修改替換頁份數的規定是基于原紙件審查模式的需要,兩份修改替換頁文件的一份作為存檔文件,存放在案件夾中,另一份作為公報袋文件,用于公布編輯。


        2010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已實現了無紙化審查,只需一份文件即可滿足審查需要。因此修改明確了申請人進行補正時,申請文件的修改替換頁與其他文件一樣,只需提交一份即可。


        (二)關于發明名稱字數的修改(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1節)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的不斷進步,許多新興領域和新興技術不斷涌現。有些領域所使用的技術用語通常具有較長的名稱,限制發明名稱的字數可能無法準確地表明此類發明專利申請要求保護的主題和類型。放寬發明名稱的字數限制,能夠更好的適應技術發展要求,滿足廣大創新主體的需要。因此,將發明名稱字數擴展至60個字。同時,對相關章節的內容也作出適應性調整。


        (三)關于發明人資格及發明人填寫順序的修改(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2節)


        1.關于發明人資格的修改


        各國相關法律,特別是專利法律法規中實質上都要求發明人是“人類”“自然人”。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民法典》第二條規定的民事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人工智能并非《民法典》規定的民事主體,不能依法享有知識產權,故此次修改明確人工智能不能作為發明人。


        2.關于發明人填寫順序的修改


        現行《指南》中對于發明人填寫順序的規定是基于原紙件申請表格的需要而制定的。在電子申請得以普及的情況下,需要對《指南》規定進行適應性修改。此外,為了后續工作更加靈活高效,不再對發明人具體的填寫順序進行固化規定,申請人只需按照表格要求進行填寫即可。


        (四)關于申請人資格審查的修改(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3.1節、第4.1.3.2節)


        1.關于申請人資格審查的修改


        為了方便申請人,減少非必要證明文件提交,切實踐行“放管服”改革,此次修改簡化現行《指南》中對于申請人資格審查的具體操作,一般情況下不作資格審查。


        2.關于組織機構代碼的修改


        目前,我國已完成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三證合一,以及一照一碼,即統一使用社會信用代碼的改革,據此對《指南》進行適應性修改。同時,在專利申請請求書的填表說明里增加姓名或名稱應與證件號碼一致的規定。


        3.關于外國人經常居所或營業所證明的修改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推行“減證便民”,目前已經取消“外國企業申請人在中國有經常營業所證明”及“可在中國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明文件”兩項證明文件。因此,進行適應性修改。


        (五)關于代表人的修改(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5節)


        修改關于代表人的規定。首先,將電子申請與紙件申請一并考慮,在申請時均應指定代表人,形式上更加統一。其次,對于未指明代表人的,根據紙件申請和電子申請的實際情況分別作出規定。


        規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全體申請人提交專利申請以及辦理在專利局的其他手續”,與《專利法實施細則》(下稱《細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的表述一致,同時,增加“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及例如恢復權利、撤回優先權或專利申請、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轉讓優先權等手續的辦理。


        為避免重復,刪除了直接涉及共有權利的手續部分的單獨表述,相關內容在后續各章節的具體事務規定中均有詳細描述。


        (六)關于申請人地址填寫的修改(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7節)


        為消除歧義,提高地址填寫的準確性,增加了申請人地址與經常居所或營業所所在地關系的表述,明確了申請人填寫的地址應與經常居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一致,不應填寫與國籍對應的地址。


        外國申請人填寫地址應僅填寫國別,使《指南》與《細則》相關內容保持一致;同時規范及簡化申請人填寫項目,提高審查效率。


        (七)關于電子申請序列表提交方式的修改(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2節)


        為減輕申請人的負擔,減少文件的制作和提交環節,修改說明書中序列表的相關規定:增加“對于電子申請,應當提交一份符合規定的計算機可讀形式序列表作為說明書的一個單獨部分?!睂τ谏婕昂塑账峄蛘甙被嵝蛄斜淼陌l明專利電子申請,申請人提供一份符合規定格式的計算機可讀形式序列表即可。


        (八)關于分案申請的核實及遞交時間的修改(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節)


        1.修改請求書中分案申請欄中原申請號的填寫標準


        為方便申請人,同時也為適應請求書表格和電子申請系統的修改,對于原申請是國際申請的,由于其國際申請號可以在電子審批系統中查詢到,故不再需要申請人自己填寫。


        2.修改分案申請應當提交的文件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目前已實現無紙化審查的條件下,原申請中已提交過的文件都可以在電子審批系統中查詢得到,故不再需要申請人主動提交,因此,將分案申請應當提交除申請文件外的其他文件類型刪除。


        3.修改提出分案申請的時機


        將提出分案申請的時機中“在提出復審請求以后以及對復審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期間”修改為“在提出復審請求以后的復審期間、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以及對復審決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期間”。該修改更符合分案提交時機的立法本意,也使得分案時機的文字含義更加明確,利于審查標準執行一致。同時,引導申請人,規范分案遞交的時機要求。


        (九)關于委托的修改(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1.1節)


        對外國申請人、港澳臺申請人與中國內地申請人共同申請專利的情形作了修改,明確當中國內地申請人作為代表人時,可以委托代理機構辦理專利事務,也可以自行辦理。


        (十)關于涉及委托書相關規定的修改(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1.2節)


        1.刪除提交總委托書復印件的相關規定


        出于方便申請人的考慮,此次修改刪除現行《指南》中提交總委托書復印件的相關規定。申請人在專利申請請求書或補正書中寫明總委托書編號的,不需要提交電子文件形式的專利代理委托書和總委托書掃描件。

        2.修改了委托書不合格的規定

        第6.1.2節的修改對委托書不合格的規定進行了相應的調整。若內地申請人委托書不合格,補正逾期后應發出視為未委托代理機構通知書;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地或營業所的外國申請人和港澳臺申請人若委托書不合格,補正逾期后應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補正不合格的應發出駁回通知書;內地申請人與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地或營業所的外國申請人或港澳臺申請人共同申請專利的,對于內地申請人不是代表人的,若委托書不合格,補正逾期后應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補正不合格的應發出駁回通知書。


        (十一)關于本國優先權涉外轉讓的修改(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2.2.4節)


        增加了要求本國優先權的申請涉外轉讓時,參照《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2節第(3)項的規定處理,從而明確了本國優先權涉及內轉外應當提交的證明文件,可以使審查有據可依,并且規范和指導申請人。


        (十二)關于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內容的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的修改(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3.3節)


        將“若申請人在申請日以后得知的……”,修改為“若申請人在申請日以后自行得知的……”。將申請人在收到審查意見通知書之后得知存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說情形的情況,指向《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5節的規定。即在該節末尾增加以下內容:“申請人在收到專利局的通知書后才得知的,適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5節的規定”。區分不同情況下的操作辦法,給予申請人更加明確的指引,更好地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十三)關于增加批量著錄項目變更提交方式的修改(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1.1節)


        為進一步簡化申請人辦理著錄項目變更的操作流程,在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1.1節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章節中增加批量著錄項目變更的相關規定,將“多件專利申請的同一著錄項目發生變更的,即使變更的內容完全相同,也應當分別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修改為“多件專利申請的同一著錄項目發生變更,且變更的內容完全相同的,可以提交批量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依據此修改,申請人針對相同的變更內容,如更名、代理機構變更等,可提交批量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在批量著錄項目申報書中寫明涉及的申請號單,并提交相應證明文件,批量進行著錄項目變更。


        (十四)關于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的修改(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1.2節、第6.7.1.3節)


        《細則》第九十三條及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中,統一使用“著錄事項變更費”的描述,在此進行術語的統一。


        《關于停征和調整部分專利收費的公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272號)中,規定停征專利收費(國內部分)中的著錄事項變更費(專利代理機構、代理人委托關系的變更)。此次修改明確停征變更專利代理機構及代理人委托關系的著錄事項變更費后,著錄項目變更費僅包括變更發明人、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費用,同時,刪除現有規定和示例。


        目前,同時變更發明人、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僅收取一次費用。為使《指南》表述更加簡潔,明確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的定義,“一件專利申請每次申報著錄項目變更的費用”,并刪除了現有相關示例。


        在第6.7.1.1節增加批量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提交方式的基礎上,在第6.7.1.2節增加對批量著錄項目變更收取一次性費用的規定??紤]到申請人更名涉及的相應權利主體不變,因此針對批量變更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姓名或者名稱,不涉及權利轉移的,采取一次計費的方式。


        (十五)關于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人的修改(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1.4節)


        將“因權利轉移引起的變更,也可以由新的權利人或者其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修改為“因權利轉移引起的變更,可以由新的權利人辦理;新的權利人已委托代理機構的,應當由其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以明確規定,避免產生歧義。


        (十六)關于簡化更名證明文件的修改(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1節)


        明確了申請人(或專利權人)請求變更姓名或者名稱的,可以僅提供居民身份證件號碼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通過與相關管理部門電子數據聯網查驗相關信息一致的,申請人無需提交其他證明文件,有利于減少當事人的負擔,加快審批流程;但對于國外申請人或其他無法通過聯網確定更名信息一致性的單位或組織,仍需要當事人提供更名證明文件。


        將申請人變更的第二種情況中的“個人因填寫錯誤”修改為“書寫錯誤”,進一步明確此種情況所包含的情況為申請人將姓名書寫錯誤,如書寫為錯別字或同音字的情況,以和其他情形作出進一步的明確區分。


        (十七)關于進一步規范發明人變更的修改(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3節)


        針對實踐操作中存在的發明人姓名書寫錯誤提出變更請求的情形,增加相關規定,即發明人因姓名書寫錯誤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聲明及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針對發明人漏填或錯填的情況,僅要求發明人在證明文件中注明變更理由(錯填或漏填),以及以聲明承諾的方式聲明已依照《細則》第十三條確認變更后的發明人是對本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全體人員。一方面,可明確指引當事人如何辦理手續,達到便民利民的目標。另一方面,切實落實“放管服”要求,進一步簡化證明文件的提交,以聲明方式讓當事人,即全體申請人及變更前后全體發明人,對是否作出創造性貢獻這一客觀事實作出確認。


        (十八)實用新型部分主要修改內容和修改說明(《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


        1.文件提交要求更簡化,提交方式更靈活(第一部分第二章第3.4節、第7.5節)


        為進一步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具體部署,使申請人對文件的提交更為便利,此次對文件提交要求予以簡化,并且文件提交方式也更為靈活?,F行《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3.4節中,規定了實用新型補正文件中修改替換頁及其他文件的具體數量。此次修改刪除了該節中的數量要求,實際提交一份即可。


        現行《指南》第7.5節第(5)項,對摘要附圖的提出方式限定為“提交”,此次將其修改為“提交或指定”,即允許申請人以更靈活的方式提交摘要附圖。


        2.文字適應性調整(第一部分第二章第3.2節?第7.3節?第7.5節、第11節)


        在行文簡潔性方面,現行《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3.2節中對再次發出補正通知書的情形作出規定,該規定內容實為滿足駁回時機的要求,在本章第3.5.1節和第3.5.2節已對駁回時機相關內容作出了清楚說明,前后文字的意思表示重復。此次修改刪除了該項中關于再次發出補正通知書的內容,使行文更加簡潔,審查標準不變。


        在行文一致性方面,現行《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7.5節第(2)項對摘要不得使用標題作出規定,但措辭與第一部分第一章不同。此次修改為相同措辭“摘要文字部分不得使用標題”,以保持前后行文一致性。


        在行文完整性方面,現行《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1節未涵蓋第四部分第六章第3節的規定。此次修改將其補充完整,修改為“有關新穎性的審查參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和第四部分第六章第3節的規定?!?br/>


        現行《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7.3節第(7)項,沒有標注對應法條,此次在其左側增加對應的法條“細則18.3”。


        (十九)外觀設計部分主要修改內容和修改說明(《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


        1.完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產品名稱的相關規定(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1.1節)


        現行《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1.1節第(5)項中的舉例“LED燈”也應當屬于第(2)項“概括不當、過于抽象”的上位產品名稱。此次修改在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1.1節第(2)項?概括不當、過于抽象?的產品名稱中增加了“燈”的舉例,明確此類產品名稱不符合規定,同時,將第(5)項中舉例不當的“LED燈”刪除,避免對申請人產生誤導,同時提高審查質量和審查效率。


        2.進一步明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立體產品視圖提交要求(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節、第4.2.4節、第4.3節)


        對于產品設計要點僅涉及一個或幾個面的立體產品,現行《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節中規定“應當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視圖和立體圖”,此次《指南》修改進一步明確:對于立體產品涉及設計要點的面,應當以正投影視圖提交;對于不涉及設計要點的面也需要清楚表達,既可以選擇提交正投影視圖,也可以選擇提交立體圖,從而引導申請人正確提交立體產品的視圖。同時,增加了可以省略視圖的情形,即“使用時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面可以省略視圖”。


        對第4.2.4節中立體產品視圖缺陷以及省略視圖情形進行適應性修改。具體而言,在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4節第(4)項中,將“產品設計要點涉及六個面,而六面正投影視圖不足”修改為“產品六個面顯示不全”,將“大型或位臵固定的設備和底面不常見的物品可以省略仰視圖”修改為“產品使用時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面,可以省略相應視圖”。這樣修改后的內容與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節中的規定相呼應。


        此外,對4.3節中在簡要說明中說明省略視圖的情況也進行了適應性修改。由于在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節中規定省略視圖的情形是相對確定的,不存在“難以寫明的,也可僅寫明省略某視圖”的情形。此次修改將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3節中省略視圖關于“難以寫明的,也可僅寫明省略某視圖”的情形刪除。同時,將“大型設備缺少仰視圖,可以寫為‘省略仰視圖’”的舉例修改為“左視圖與右視圖對稱,省略左視圖”“使用時底面不常見,省略仰視圖”。此次修改后列舉的兩個撰寫示例,指導性更強,更有助于引導申請人規范撰寫簡要說明。


        3.明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零部件產品簡要說明提交要求(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3節)


        現行《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3節規定:“簡要說明中應當寫明有助于確定產品類別的用途”,但對于零部件產品,僅寫明零部件產品本身的用途,往往不足以確定該零部件產品的專利保護范圍。


        此次修改在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3節(2)中增加“對于零部件,通常還應當寫明其所應用的產品,必要時寫明其所應用產品的用途?!钡囊幎?,以明確零部件產品的保護范圍。對于通用零部件產品,通常無需寫明其應用的產品即可確定其保護范圍,但對于非通用零部件,如果不寫明其所應用的產品則往往難以確定其保護范圍,因此該處使用了“通常還應當寫明”加以限定,主要是強調對于非通用零部件,應當寫明其所應用的產品。另外,如果非通用零部件所應用產品的用途是一般消費者熟知的,則不需要在簡要說明中寫明該用途;但如果該零部件所應用產品的用途不明確,如果不寫明其所應用產品的用途就無法確定其保護范圍,則有必要在簡要說明中寫明該零部件所應用產品的用途。因此,此處規定“必要時寫明其所應用產品的用途”。


        4.完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第五條第一款涉及違反法律的審查(第一部分第三章第6.1.1節)


        完善第一部分第三章第6.1.1節中涉及違反法律的舉例,增加了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出現違反法律的典型情況。


        在第一部分第三章第6.1.1節舉例部分增加“賭博設備、吸毒器具”兩類明顯與法律相違背的產品類型,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禁止賭博、吸毒等相關行為,因此賭博設備、吸毒器具的外觀設計屬于違反法律的外觀設計,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5.完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第五條第一款涉及違反社會公德的審查(第一部分第三章第6.1.2節)


        完善第一部分第三章第6.1.2節中涉及違反社會公德的舉例,增加了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出現違反社會公德的典型情況。


        《指南》對于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出現的明顯暴力、兇殺和淫穢內容已有規范,但是還存在外觀設計內容較為隱晦,屬于挑逗性、侮辱性等內容的情形。國務院新聞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部等部門曾組織開展整治互聯網低俗之風專項行動,以遏制低俗之風蔓延。因此,此次修改增加違反社會公德的舉例,明確帶有“低俗”內容的外觀設計不能被授予專利權。同時,包含違反社會公德內容的外觀設計并不僅以帶有此類內容的“圖片或者照片”的形式存在,故將“圖片或者照片”的限定刪除,以全面涵蓋可能出現的情形。


        6.完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第五條第一款涉及妨害公共利益的審查(第一部分第三章第6.1.3節)


        刪除第一部分第三章第6.1.3節第二段中“專利申請中外觀設計的文字或者圖案”的限定,將外設計專利申請中產品形狀設計可能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納入。同時將第二段中列舉的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劃分為兩個層次,一是針對“涉及國家重大政治事件、傷害人民感情或民族感情、宣揚封建迷信的外觀設計”;二是針對“涉及國家重大經濟事件、文化事件或者宗教信仰”的外觀設計,需要考慮其后果的嚴重程度是否足以導致妨害公共利益,如屬于妨害公共利益的外觀設計,則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將該小節第三、四段中“以……為……”的表述形式修改為“包含……”,同時將“以著名建筑物(如天安門)”修改為“包含天安門等著名建筑物”。將妨害公共利益相關情形的規定進行了明確,并非只有以著名建筑物、領袖肖像、國旗、國徽等為整體內容的外觀設計,不被授予專利權,對于包含上述內容的外觀設計,也不能被授予專利權。同時對于第三段中的語序進行了調整,使其表述更為準確。


        7.刪除不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情形(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節)


        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節第(6)項規定,要求保護的外觀設計不是產品本身常規的形態,例如手帕扎成動物形態的外觀設計,屬于不予保護的客體。這一規定容易對申請和審查產生誤導,認為即便是將“手帕”類產品進行折疊形成獨特的設計造型,并以“禮品”等產品形式來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也不能被授予專利權,這顯然不利于對此類創新成果的保護,也不是原有規定的初衷。另外,上述規定本質上是對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視圖提交規范的要求,不應當列入關于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客體的規定之下。因此,從保護創新及內容相關性的角度考慮,將第(6)項內容進行刪除。


        8.增加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涉及“整體設計”產品的保護(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1節、第9節)


        隨著新領域新業態的發展,越來越多的“整體設計”產品涌現出來。?整體設計?產品通常是由多個單體產品組成,申請人希望保護的是具有整體化設計視覺效果的外觀設計,而根據現行《指南》規定,由于“整體設計”產品中的各單體產品分屬于不同種類且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申請人需要將各單體產品分別提交專利申請,這與申請人的設計初衷相背離,不能真正保護創新主體在?整體設計?產品上的創新。


        此次修改,一方面明確了上述“整體設計”產品可以作為“組件產品”得到保護,另一方面對“組件產品”的三種情形以及不屬于組件產品的情形以舉例的方式分別進行了說明。具體而言,一是明確了“一件組件產品的設計屬于一項外觀設計”。二是將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1節?視圖名稱及其標注?中關于組件產品的概念和三種情形移至該章第9節中,與“相似外觀設計”和“成套產品的外觀設計”的相關解釋放在同一小節中,便于審查和申請區分這幾種情形。三是增加了針對每種情形的舉例說明。四是以“在桌上隨意擺放裝飾物”為例,明確將多件產品的現有設計進行隨意拼湊不屬于整體設計,不能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


        三?實質審查部分通用章節主要修改內容和修改說明(《指南》第二部分第一至八章)


        (一)關于違反法律的發明創造的修改(第二部分第一章第3.1.1節)


        現行《指南》中針對違反法律的發明創造進行了舉例說明,但未提及所違反的具體法律。此次修改將示例對應的行為與違反的具體法律予以明確。同時,鑒于相關法律對于“偽造文物”行為本身并無明文規定,故將偽造文物的示例刪除。通過上述修改旨在進一步規范《專利法》第五條中有關違反法律的發明創造的審查,嚴格依法行政。


        (二)關于違反社會公德的發明創造的修改(第二部分第一章第3.1.2節)


        現行《指南》中針對違反社會公德的發明創造進行了舉例說明,其中包括“帶有暴力兇殺或者淫穢的圖片或者照片的外觀設計”。鑒于《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在外觀設計部分已有針對外觀設計的相關規定,故將上述內容調整為“帶有暴力兇殺或者淫穢內容的產品或方法”,使得該舉例更適于違反社會公德的發明的審查。


        (三)關于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的修改(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3.1.1節?第4.3.1.2節)


        大數據及分析技術?人工智能技術等高新技術與醫療行業的深度融合,催生了智能醫療等新領域及新技術。為加強對智能醫療領域的創新保護,并積極響應創新主體的保護需求,針對“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的審查規則進行以下修改:


        在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3.1.1節不能被授予專利權的例子中刪除了“血壓測量法”的示例。當前,人體生理指標測量的目的日益多樣化,越來越多的生理指標測量法的專利申請直接目的不是獲得診斷結果或健康狀況,而只是獲取中間結果信息。在判斷相關測量方法是否屬于疾病的診斷方法時,應根據《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3.1.1節規定的兩個條件進行客觀判斷。


        在第4.3.1.2節中不屬于診斷方法的例子中增加一類。在醫療領域,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臵實施的涉及診斷的信息處理方法,一般是為了提高信息處理的準確率,方便信息的識別?存儲和傳輸,采取的核心技術手段通常涉及算法?信息統計分析?信息互聯互通?人工智能等技術。計算機提供的結果通常只是為醫生準確診斷疾病和制定治療方案提供參考。明確“(4)直接目的不是獲得診斷結果或健康狀況,而只是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臵實施的獲取中間結果的信息處理方法?!辈粚儆谠\斷方法,同時也對社會作出公示和指引,有利于加強對此類發明創造的保護,滿足創新主體的需求。


        (四)關于中外專利文件引證時間的修改(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2.3節)


        現行《指南》中對于背景技術部分所引證的中外專利文件的公開時間的規定存在差異。此次修改刪除了對引證外國專利文件的不同公開時間的要求。一方面,放寬了引證外國專利文件的時間限制,回應了申請人的訴求,有利于知識產權同保護的實現:另一方面,使得PCT國際申請國家階段的審查標準與國際階段更為協調。


        (五)關于以說明書為依據的修改(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節)


        1.關于支持判斷的理由的修改


        現行《指南》中對判斷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要求是“有理由懷疑”,并附有相關示例。此次修改將“有理由懷疑”修改為“有充分理由懷疑”,同時修改處理植物種子的示例,增加了不同植物種子低溫耐受力等生理特性差異的原因分析,以體現出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判斷思路。旨在引導審查員在提出不支持的審查意見時,應提供充分的理由和根據,避免在缺乏深入分析的情況下作出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斷言性結論,以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利。此外,將“園藝技術人員”統一規范為“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


        2.關于功能或效果限定的修改


        現行《指南》中對于使用功能或效果特征來限定發明的規定較為嚴格,此次修改將“應當盡量避免使用功能或效果特征來限定發明”修改為“一般使用結構特征來限定發明”,并將“只有在......的情況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來限定發明才可能是允許的”修改為“在......的情況下,可以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來限定發明”。通過修改,將是否采用功能或效果限定的選擇權回歸給申請人,申請人可基于實際需求,從更有利于專利保護的目的出發,自主決定權利要求的撰寫方式。


        (六)與新穎性審查有關的修改(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1.2.1節?第2.1.2.2節?第5節)


        1.增加互聯網公開的定義和公開日的確定等內容(第2.1.2.1節)


        隨著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互聯網成為信息傳播的重要途徑,審查實踐中越來越多地出現在互聯網上公開的現有技術。此次修改首次明確了互聯網公開的定義,進一步細化了公開的認定和公開日的確定規則。此次修改結合互聯網資料的特殊性,將現行《指南》述及的三種類型出版物分成兩部分:“(1)紙質出版物和視聽資料”和“(2)存在于互聯網或其他在線數據庫中的資料”,其中“紙質出版物”與現行《指南》規定的“各種印刷的?打字的紙件”對應。


        對于“紙質出版物和視聽資料”,沿用現行《指南》的規定,并參考《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將視聽資料的出版日作為其公開日。對于“存在于互聯網或其他在線數據庫中的資料”,此次修改著重明確以下三方面的內容:一是明確此類資料的構成要件為以數據形式存儲?以網絡為傳播途徑。二是強調此類資料應當是通過“合法途徑”能夠獲得的,以排除通過不正當手段,如侵入他人未對外公開的局域網或網絡空間等獲得的信息。三是參照現行《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的規定,將此類資料的公開日原則性地規定為“一般以發布日為準”。在此基礎上,還針對實踐中最常見的兩種情形如何確定公開日進行規范。


        2.明確“招標投標”可能構成使用公開(第2.1.2.2節)招標投標作為現代社會的一種交易方式,在市場經濟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此次修改將“招標投標”納入使用公開的范疇,一方面,是基于招標投標過程中技術內容的公開系通過產品或技術的交易實現的,這一性質屬于使用公開:另一方面,可以提醒申請人在市場交易中注意規避商業風險,避免因招標投標行為構成使用公開而影響其發明創造的專利保護。


        3.修改《專利法》第二十四條關于新穎性寬限期的第三種情形(第5節)


        隨著市場競爭和信息技術的發展,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將發明創造公開后,第三人在新穎性寬限期內獲得該信息并將其再次公開的可能性倍增。如果不將該再次公開行為與他人第一次泄漏發明創造視為同一行為,則在信息傳播技術快速發展的今天,《專利法》第二十四條關于新穎性寬限期的第三種情形一定程度上將失去存在的價值。為了在保護發明創造和社會公眾的利益之間達成平衡,此次修改明確,“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泄露發明創造的內容,第三人得知該方式公開的發明創造后將其再次公開的”,專利申請不因此再次公開而喪失新穎性,但由于該再次公開行為來源于第一次公開,故寬限期應當自發明創造的第一次公開之日起計算。


        關于相關聲明和證明材料的提交,此次修改根據申請人發現他人未經其同意泄漏發明創造內容的時機不同,分為兩個層次:如果是申請人自行發現存在該情形的,延續現行《指南》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在發現該情形之日起兩個月內提交聲明并附具相關證明材料:如果申請人是在收到專利局的通知書后才得知該情形的,不再要求其提交聲明,而是修改為“申請人應當在該通知書指定的答復期限內,提出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的答復意見并附具證明文件”。未按照《細則》第三十條第四款的規定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證明文件的,承擔不能享受新穎性寬限期的法律后果。


        (七)與創造性審查有關的修改(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1節?第3.2.1.1節)


        此次修改系統地完善了創造性的審查標準,包括如何選擇恰當的“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準確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以及正確處理好獨立權利要求與從屬權利要求創造性判斷之間的關系。這既是提高專利審查質量和效率的必然要求,同時也有助于提升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更好地服務創新主體。此次針對創造性審查的修改涉及以下四個方面。


        1.明確獨立權利要求與從屬權利要求創造性判斷的關系(第3.1節)

        現行《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1節規定,“如果一項獨立權利要求具備創造性,則不再審查該獨立權利要求的從屬權利要求的創造性?!睂嵺`中,某些情況下,比如當專利申請要求優先權時,如果獨立權利要求的優先權成立,而從屬權利要求的優先權不成立,則有些中間文件雖然不能影響獨立權利要求的新穎性和創造性,但其可能影響從屬權利要求的新穎性和創造性。


        為提高審查質量,提升專利授權穩定性,此次修改將“不再審查該獨立權利要求的從屬權利要求的創造性”,修改為“一般不再審查該獨立權利要求的從屬權利要求的創造性”。


        2.明確選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時的優先考慮因素(3.2.1.1節(1))


        現行《指南》在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節規定了選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時,要考慮技術領域?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達到的技術效果或者用途和/或公開了發明的技術特征較多等多個因素。上述規定比較原則,實踐中也出現了選擇最接近現有技術時片面強調共有技術特征的多少,不注重現有技術的技術問題與發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否相關聯,從而導致創造性的評判出現偏差的情況。此次修改明確在選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時,不僅要考慮技術領域,而且要注意現有技術所解決的技術問題,盡可能將相同和/或相近技術領域中技術問題與本申請的發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相關聯的那些現有技術優先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來評價發明的創造性。該修改旨在引導創造性審查中注重還原發明創造的起點和過程,有利于創造性審查標準的執行一致。


        3.增加“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的一種特殊情形(第3.2.1.1節(2))


        現行《指南》規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指“為獲得更好的技術效果而需對最接近的現有技術進行改進的技術任務”,但實踐中,某些發明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相比,技術效果相當,未表現出“更好的技術效果”,但是卻提供了一種技術構思不同的可供選擇的技術方案?,F行《指南》有關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的規定未涵蓋這種情形,一定程度上造成認識上的分歧。另外,實踐中也存在將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確定得太過寬泛或者太過具體的情形,比如包含對區別特征的指引或者直接將區別特征作為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陷入“事后諸葛亮”的誤區。


        此次修改包括三處:一是在重新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時,增加了一種特殊情況,即“當發明的所有技術效果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均相當時,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不同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可供選擇的技術方案”,以全面反映創新的規律和特點。二是強調要客觀分析并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所謂“客觀”,一方面,要基于區別特征在發明中所能達到的技術效果,使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與該技術效果相匹配,不能太過寬泛也不能太過具體:另一方面,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不應帶有發明為解決該技術問題而提出的技術手段,既不能被確定為區別特征本身,也不能包含對區別特征的指引或暗示,以避免在后續的技術啟示判斷中陷入“事后諸葛亮”的誤區。三是新增一個消費電子設備的案例,進一步說明如何重新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4.補充公知常識性證據的類型(第3.2.1.1節(3))


        現行《指南》第二部分和第四部分對公知常識性證據的類型均采用列舉方式說明,此次修改參照《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4.3.3節的規定,將“技術詞典?技術手冊”作為工具書的列舉項,提示在公知常識舉證時,可以在技術詞典?技術手冊中尋找相關信息。另外,鑒于該節采用“例如”的方式對公知常識的類型進行例舉而非窮舉,教科書或者技術詞典?技術手冊等工具書中披露的解決該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僅是公知常識中最常見的一種類型,因此刪除“工具書等中”的“等”字,與例舉的表達方式保持一致。


        (八)關于檢索報告中填寫的文件類型的修改(第二部分第七章第12節)


        此次修改增加T?L文件類型的定義,并與《PCT國際檢索和初步審查指南》保持一致。通過修改,對檢索報告文件類型的規定更加完整?規范,便于全面?準確地表達檢索結果,方便申請人的同時也便于審查員參考使用。

        (九)關于對缺乏單一性申請的處理的修改(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4節)


        現行《指南》中對于缺乏單一性申請的處理,規定了申請人在收到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中針對第一獨立權利要求或者其從屬權利要求提出的缺乏單一性審查意見時,需要刪除或者修改缺乏單一性的其他權利要求。此次修改明確了申請人可以刪除任何一組權利要求(也包括第一獨立權利要求),只要刪除這一組權利要求后能夠克服單一性缺陷即可。上述修改賦予申請人對于不具有單一性的多組權利要求更多選擇的權利,更有利于保障申請人的權益。


        (十)關于電子審批系統相關的修改(第二部分第八章第3.2.4節?第3.2.5節?第3.3節?第4.10.2.3節?第4.10.4節?第4.12.1節?第4.12.3節?第4.13節?第5.1.2節?第5.2.4.1節?第5.2.4.2節?第6.2.2節?第7.1節?第7.2節?第7.3節和第8節)


        近年來,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幅消減各類行政審批事項,優化公共服務能力,國家知識產權局電子審批系統歷經電子化建設,已實現了全流程無紙化審查。此次修改是基于審查實踐和電子審批系統實際工作流程對與發明實審流程和事務處理相關內容的修改,具體體現在以下方面:


        明確相關審查要求以充分保障社會公眾及申請人的權益。如:(1)在“查對其他有關文件”部分要求審查員查對申請文檔中是否有公眾意見并在審查過程中予以考慮。(2)在“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書時應做的工作”部分規定了“著錄項目變更”和“避免重復授權確認”的具體要求。


        進行與電子審批系統一致的適應性修改。如:(1)將紙件案卷和電子文檔統一為申請文檔,并刪除審查員針對紙件案卷的標記信息?填寫內容?蓋章裝訂及案卷交接等相關操作的規定。(2)原有規定內容已被電子審批系統實現的事項不再作強制要求,如:個人審查文檔的建立和對比文件的復制。(3)對提交的替換頁不再限定“重新打印的”以適應電子申請替換頁提交的實際情況。


        四、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審查部分主要修改內容和修改說明(《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


        從2015年《國務院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71號)的發布,到2019年底《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的出臺,黨中央、國務院針對新業態新領域創新成果保護的具體要求,已從“加強互聯網、電子商務、大數據等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研究”提升至“完善新業態新領域保護制度”。為切實加強對新業態新領域相關發明專利申請的專利保護力度,并對申請文件撰寫給予引導,促進申請質量提升,此次針對第二部分第九章分別從客體審查基準、計算機程序產品的保護、算法內部性能改進的保護以及用戶體驗提升效果的創造性考量等方面進行了修改。


        (一)完善和調整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客體審查基準,適應性修改相關的審查示例(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節、第3節和第6節)


        1.完善和調整客體審查基準(第2節、第6.1.2節)


        此次修改對客體審查基準進行了調整,突出技術手段在技術方案“三要素”判斷中的作用,使客體判斷更加客觀,加強了對新業態新領域創新成果的保護。


        首先,此次修改從《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技術方案的定義出發,將第2節技術方案的判斷修改為“采用技術手段解決技術問題,以獲得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效果,則這種解決方案屬于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技術方案”,以及“未采用技術手段解決技術問題,以獲得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效果,則這種解決方案不屬于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技術方案”的表述方式,把是否記載技術手段臵于三要素判斷首位,并體現出三要素之間的關聯性。


        其次,引入“計算機實施”作為技術手段的一種。由于該技術手段必然能夠使方案解決技術問題,獲得相應的技術效果,因此,當方案記載了利用計算機實施的技術手段則可以直接判斷出該方案構成技術方案,同時,進一步解釋了“計算機實施”所涵蓋的范疇。此次修改將“計算機實施”解釋為方案直接記載硬件以及通過硬件執行計算機程序實現控制和處理的內容,或者雖然未直接記載硬件,但是對于通過執行計算機程序實現的方案記載了能夠體現硬件控制和處理的內容這兩種情形。此外,以舉例形式明確執行技術數據處理程序、工業過程控制程序和系統內部性能改進程序屬于能夠體現硬件控制和處理的情形,將原有三段舉例刪除。


        對第6.1.2節有關三要素判斷的內容進行適應性調整。


        2.相關審查示例的適應性修改(第3節、第6.2節)


        (1)修改第3節【例1】的分析及結論


        明確該案僅主題名稱記載計算機程序求解圓周率,除主題名稱外,方案所限定的內容僅為單純的數學運算方法或者規則。修改后的分析結論與修改后的客體審查基準的分析思路更契合,指導性更強。


        (2)刪除第3節【例2】和【例8】以及第6.2節【例5】和【例6】


        第3節【例2】所示情形與【例1】類似,不具典型性,故刪除。同理,刪除第3節【例8】,第6.2節【例5】和【例6】。


        (3)修改第3節【例4】-【例7】和第6.2節【例2】-【例4】的案情和/或分析及結論部分,以給出“計算機實施”的判斷思路


        現行《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3節和第6.2節有關技術方案的案例分析及結論部分是從技術三要素的角度進行分析,此次修改為適應審查基準的變化,對部分案例的案情進行微調,刪除了分析及結論部分中有關技術問題和技術效果的分析,增加了對利用計算機實施的技術手段的判斷。


        修改后,第3節【例4】和第6節【例3】、【例4】屬于“計算機實施”的情形一;第3節【例3】、【例5】和【例6】以及第6節【例2】屬于“計算機實施”的情形二。


        具體而言,第3節【例3】的方案通過執行工業過程控制程序,對橡膠硫化時間進行控制,屬于“計算機實施”的情形二;【例4】的方案中記載了移動計算設備和遠端服務器以及通過這些設備實現對存儲容量擴充的控制和處理的內容,屬于“計算機實施”的情形一,同時方案記載了通過執行內部性能改進程序,對存儲容量進行擴充的內容,也屬于“計算機實施”的情形二;將【例5】中的“獲取輸入計算機的待處理圖像”修改成“輸入待處理圖像”,刪除【例6】中“傳送到液晶顯示器上顯示或者通過通訊接口發送”,使案情更加清晰,調整案情后的【例5】和【例6】滿足“計算機實施”的情形二。第6節【例2】的方案各步驟中處理的數據為圖像數據,該方案記載了卷積神經網絡對圖像數據進行卷積、池化操作等技術處理的內容,屬于“計算機實施”的情形二;【例3】的方案記載了終端設備和服務器以及通過這些設備實現對位臵信息等數據進行采集和計算的內容,屬于“計算機實施”的情形一;【例4】的方案記載了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區塊鏈業務節點以及通過所述區塊鏈業務節點實現對安全建立通信連接的控制和處理的內容,屬于“計算機實施”的情形一。


        (4)在第3節增加不屬于技術方案的審查示例


        針對修改后的審查基準,在第3節給出不屬于技術方案的審查示例【例7】,從方案是否滿足三要素的角度給出分析及結論,以便使客體審查示例更完備。


        (5)在第6.2節增加屬于技術方案的算法相關審查示例


        現行《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6.2節涉及算法的客體審查示例主要以在特定應用領域下包含算法特征的專利申請為主,此次修改增加了涉及改進在算法本身的示例“一種深度神經網絡模型的訓練方法”,該示例的解決方案記載了根據不同大小的訓練數據選擇適配具有不同性能處理器的訓練方案,從而提高系統整體處理性能的內容,屬于“計算機實施”的情形二。該示例對改進在算法本身的發明專利申請在客體判斷時的審查提供了指引,有利于加強對算法相關專利申請的保護。


        (6)適應性調整各標題


        適應性調整了第3節(2)、第3節(3)和第6.2節(2)的標題。


        (二)明確了計算機程序產品的保護(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節)


        2017年《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修改


        本節增加了計算機程序產品以及程序作為組成部分的裝臵、計算機可讀存儲介質權利要求的撰寫示例。


        (三)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創造性審查的修改(第二部分第九章第6.1.3節和第6.2節)


        1.明確如果算法實現對計算機內部性能的改進,則應當考慮所述算法特征對技術方案作出的貢獻(第6.1.3節)


        此次修改在第6.1.3節新穎性和創造性的審查部分明確了如果權利要求中的算法實現了對計算機系統內部性能的改進,提升了硬件的運算效率和執行效果,包括減少數據存儲量、減少數據傳輸量、提高硬件處理速度等,那么可以認為該算法特征與技術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關系,在進行創造性審查時,應當考慮所述的算法特征對技術方案作出的貢獻。


        2.增加改進在于算法本身的創造性審查示例(第6.2節)


        在第6.2節審查示例部分增加了改進在于算法本身的示例“一種用于適配神經網絡參數的方法”,該示例明確了對于改進在于算法本身的發明專利申請,如果其方案提高了硬件的運行性能,實現了對計算機系統內部性能的改進,在創造性判斷時應當考慮其對技術方案作出的貢獻。此次修改及時回應了創新主體的需求,有利于加強對人工智能領域相關發明專利申請的專利保護。


        3.進一步明確了基于技術特征產生的用戶體驗提升的效果,在創造性審查中應當予以考慮(第6.1.3節)


        此次修改在第6.1.3節增加了有關表述,明確了創造性審查時應當對由技術特征帶來或者產生的,或者是由技術特征以及與其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關系的算法特征或商業規則和方法特征共同帶來或者產生的用戶體驗效果予以考量的內容。


        4.修改【例9】物流配送方法的分析及結論(第6.2節)此次修改在第6.2節【例9】的分析及結論部分肯定了基于技術特征產生的提升用戶體驗效果在創造性判斷中所起的作用。


        五、中藥領域發明專利申請審查的主要內容和修改說明(新增,《指南》第二部分第十一章)


        中藥技術領域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查具有較強的領域特點,為進一步加強對中醫藥創新的引導和保護,促進中醫藥科學技術傳承精華和守正創新,加速中醫藥振興發展,本次修改在《指南》第二部分中新增第十一章“中藥領域發明專利申請審查的若干規定”,共包括六節。


        (一)引言(第二部分第十一章第1節)


        針對本章的撰寫目的和宗旨進行了簡要說明。


        (二)中藥發明專利保護的客體(第二部分第十一章第2節)


        本節涉及常見的可授予專利權的中藥產品發明和中藥方法發明的示例,同時指出,包含禁止入藥的毒性中藥材的發明、從自然界找到以天然形態存在的物質、中醫藥理論、中醫藥記憶方法、中醫診斷和治療方法不能被授予專利權,從正反兩方面明確了專利保護的客體范疇。


        (三)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第二部分第十一章第3節)


        本節包括“說明書的充分公開”以及“權利要求書的清楚和支持”兩部分內容?!罢f明書的充分公開”包括以下內容:中藥材名稱,用以規范和引導中藥材名稱的撰寫;中藥組合物的組成及用量配比,用以規范藥味組成及其用量配比的撰寫;中藥組合物的醫藥用途,明確臨床效果數據包含臨床醫案或臨床病例,并對以中醫病和證限定時的實驗數據要求予以規范。在“權利要求書的清楚和支持”部分,明確?“由……制成”是中藥組合物發明以制備方法限定產品權利要求的常見表達方式,并且結合案例對于權利要求的組分用量配比范圍應以說明書為依據適當概括作出說明。


        本節修改方案提供了清晰的撰寫指引,明確了實驗數據要求,有利于對創新成果的保護。


        (四)新穎性(第二部分第十一章第4節)


        本節包括“中藥組合物的組分用量配比”與“中藥制藥用途涉及的病與證”兩部分內容。對于涉及組分用量配比的中藥組合物的新穎性判斷,需要注意由于歷代度量衡變化所導致的古代藥物用量單位與現代藥物用量單位之間的差異。在中藥制藥用途發明的新穎性判斷中,強調應當注意中醫的病與證,及其與西醫的病或藥物作用機理之間的關系。


        本節修改方案充分考慮了中醫藥的特點,突出辯證論治是中醫治療疾病的基本原則,有利于更好地保護中藥發明創造。


        (五)創造性(第二部分第十一章第5節)


        本節重點針對中藥領域申請量占比較高的中藥組合物發明的創造性審查給出了審查原則和方法,強調創造性判斷應把握中藥發明創新的特點。充分考慮發明和現有技術的技術方案的“理、法、方、藥”,從發明實質出發,分析組分結構,準確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確定區別特征時,可以按照其在組分中發揮作用的主次地位進行分層,或者按其功效或作用進行分類,根據區別特征在要求保護的發明中所能達到的技術效果,客觀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進而分析現有技術整體上是否存在該區別特征以及將其用于最接近現有技術以解決該技術問題的技術啟示。


        根據中藥組合物在臨床實踐中的形成規律和構思過程,將中藥組合物發明分為兩大類“加減方發明”和“自組方發明”。其中加減方發明包括中藥原料變更的組方發明和合方發明兩種情形,并將中藥原料變更的發明分為藥味增減、藥味替換和藥量加減三種類型的發明,同時分別給出了判斷創造性的原則和方法。在選取案例時,給出具備創造性和不具備創造性的正反案例,以更好地詮釋審查標準,旨在提高審查質量和效率。


        (六)實用性(第二部分第十一章第6節)


        選取具有領域特點的“醫生處方”以及“采用外科手術方法從動物體獲取中藥原料的方法”的相關發明作為實用性審查時的關注點予以規范。


        六、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的初步審查和事務處理部分主要修改內容和修改說明(《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


        (一)關于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譯文的修改(第三部分第一章第3.2.1節)


        根據《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2節關于序列表的修訂方案,本節適應性增加了“對于電子申請,應當提交一份符合規定的計算機可讀形式序列表作為說明書的一個單獨部分”的相應內容。簡化了序列表文件的提交要求,減輕了申請人的負擔。另外,將“超過400頁的序列表,可以只提交符合規定的計算機可讀形式序列表”的相關規定調整到紙件申請的相應部分。


        (二)關于提供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修改(第三部分第一章第5.2.2節)


        申請人在國際階段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不限于現行《指南》本節中的兩種方式,例如:國際局通過電子圖書館獲得,因此采用《細則》第一百一十條第三款的表述,即“申請人在國際階段已依照專利合作條約的規定,提交過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


        (三)關于援引加入的修改(第三部分第一章第5.3節)


        將本節現行規定中的“通知申請人刪除援引加入項目或部分”修改為“通知申請人補正”。修改后,對于在國際階段存在援引加入項目或部分的國際申請,如果申請人在辦理進入國家階段手續時未予以指明或未請求修改相對于中國的申請日,專利局給與申請人一次補正的機會,避免因申請人的疏忽或者程序性錯誤導致實體權利的喪失,從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同時,由于增加了補正機會,保留援引加入內容的條件可能不是以辦理進入手續時的進入聲明為準,而是以補正后的文件為準,因此取消對時機的限制,刪除“在辦理進入國家階段手續時在進入聲明中予以”。申請人在進入聲明中予以指明或者通過補正方式予以指明并請求修改相對于中國的申請日的,則允許申請文件中保留援引加入項目或部分,未請求修改相對于中國的申請日的,則不允許保留援引加入項目或部分。


        此外,根據《專利合作條約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進行適應性修改,將“遺漏”修改為“遺漏或者錯誤提交。


        (四)關于改正譯文錯誤費用和其他特殊費用的修改(第三部分第一章第5.8節、第7.3節)


        根據《關于執行新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公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244號)將費用名稱“改正譯文錯誤手續費”修改為“譯文改正費”。


        (五)關于國家階段的著錄項目變更的修改(第三部分第一章第5.10.2節)


        為便利當事人,將本節中關于“申請人或發明人在不同的國家使用不同的姓名(不僅僅是語種的不同)”的情形及其示例的規定予以刪除,修改后減少了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對于此類情形,申請人不必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


        (六)關于繳費的特殊規定的修改(第三部分第一章第7.2.3 節)


        根據《專利收費減繳辦法》(財稅“2016”78號)、《關于調整專利費減相關業務辦理方式的公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229號)、《關于廢止第39號令發布的?專利費用減緩辦法?的令》(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72號)的規定將“費用減緩”修改為“收費減繳”。


        七?復審無效部分主要修改內容和修改說明(《指南》第四部分)


        (一)關于審查決定的構成相關內容的修改(第四部分第一章第6.2節)


        1. 修改復審?無效決定案由撰寫的要求(第6.2節(4))


        隨著當事人對復審無效程序的更多了解和更加重視,所提供的理由和證據逐漸增多,導致復審?無效決定的案由需要記載的內容也相應增多,合議組在撰寫相關內容時需要花費較多時間精力,但當事人對這部分內容的關注度卻不高。前期調研以及專項課題研究發現,在無效理由?證據及證據組合越來越多樣的背景下,案由部分的撰寫仍存在優化空間。為了規范審查決定撰寫,做好繁簡分流以詳略得當,增強審查決定對當事人和社會公眾釋法說理的效果,進一步提高審查質量和效率,有必要對該部分規定予以修改。


        此次修改在第6.2節(4)中,將“案由部分應當按照時間順序敘述復審或者無效宣告請求的提出?范圍?理由?證據?受理,文件的提交?轉送,審查過程以及主要爭議等情況?!毙薷臑椤鞍赣刹糠挚梢园凑諘r間順序敘述復審或者無效宣告請求的提出?范圍?理由?證據?受理,文件的提交?轉送,審查過程以及主要爭議等情況:也可以用歸納的方式簡要記載作出審查決定所需的重要事項?!闭{整對案由撰寫的強制性要求,賦予合議組一定程度上撰寫的選擇自由。根據案情需要和撰寫習慣,合議組可以對案由進行全面記載,也可以用歸納的方式對作出審查決定所需的重要事項進行簡要記載。


        2. 修改涉及外觀設計的審查決定中決定的理由的相關規定(第6.2節(5))


        此次修改在第6.2節(5)“對于涉及外觀設計的審查決定,應當根據需要使用文字對所涉及外觀設計的主要內容進行客觀的描述”后增加“必要時輔以圖片或者照片”。明確在外觀設計審查決定撰寫中,合議組可以根據案情需要,選擇使用文字輔以圖片或者照片的方式進行描述,以便更為直觀地反映案件事實,增強審查決定對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釋明效果。


        (二)關于無效案件審查方式相關內容的修改(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4?4.4.4節)


        根據《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4.4節的規定,無效案件審查方式的選擇是基于對決定結論的判斷,實踐中,無效案件審查方式的選擇屬于合議組根據案情自行確定的范疇,目前該節的規定過于瑣碎,容易對合議組合理選擇審查方式造成不必要的限制,不利于審查質量和效率的提升。因此,有必要對該部分進行修改。


        此次修改刪除了“4.4.4審查方式的選擇”,在“4.4審查方式”標題下增加一段:“在無效宣告程序中,專利復審委員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采取口頭審理?書面審理或者口頭審理與書面審理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審查?!泵鞔_無效案件的審查方式由合議組根據案情進行選擇,同時明確無效案件審查方式包括口頭審理?書面審理以及口頭審理和書面審理相結合的方式。由于已在第4.4節概述部分明確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審查方式,因此無需再在第4.4.4節對如何審查進行更為細化的規定。


        (三)關于無效程序中轉送文件?無效宣告請求審查通知書的答復期限的修改(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4.1節、第4.4.3節)


        對于無效程序中轉送文件以及審查通知書的答復期限在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中均未進行明確限定,只是在《細則》第六十八條中規定“在指定期限內答復”,在審查實踐中,簡單案件和復雜案件需要的答復期限不同。對于優先審查案件和加快審查案件,當事人也存在縮短審查周期的強烈需求。上述規定無法適應個案的差異,也不能滿足當事人的合理訴求,因此有必要對該部分進行修改,以便為知識產權快保護提供更好的支撐。


        此次修改將第4.4.1節中,“指定答復期限為一個月”修改為“該指定答復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對于較為簡單的情形也可以給予更短的時間”:第4.4.3節中,“審查通知書的內容所針對的有關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該通知書之日起一個月內答復”修改為“審查意見通知書的內容所針對的有關當事人應當在指定期限內答復,該指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對于較為簡單的情形也可以給予更短的時間”。修改后,合議組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和當事人的合理需求,綜合平衡當事人雙方的利益與審查效率,在充分保障當事人權利的基礎上,確定合理的答復期限。


        (四)關于口頭審理的確定相關內容的修改(第四部分第四章第2節)


        1. 明確口頭審理的具體方式(第2節)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線上口頭審理已經不存在技術障礙。充分利用信息化技術,開展線上口頭審理,能夠進一步提高審查質量和審查效率,滿足當事人的需求。近年來,國家知識產權局已在多地開展過線上口頭審理,特別在新冠疫情期間,線上口頭審理方式切實保護了當事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也有效保障了無效案件審查工作的順利開展。為更好地促進“放管服”改革,在審查業務工作中貫徹服務便民理念,有必要在《指南》中對線上審理方式予以明確,利用新技術的發展促進審查提質增效。此次修改在第2節中增加“口頭審理包括線下審理?線上審理以及線下與線上審理相結合等方式,進一步細化了口頭審理的規定,明確口頭審理可以采用線上審理的方式。


        2. 修改無效案件當事人提出口頭審理請求時,合議組處理方式的規定(第2節)


        按照《指南》的現行規定,只要當事人依據《指南》所規定的四項理由提出口頭審理請求,合議組就應當同意。該規定雖然可以有效保障提出口頭審理請求方的權利,但也存在被極少數當事人惡意利用的弊端,導致案件審查進程被人為拖延,對另一方當事人的正當權益造成損害,因此有必要對該部分進行完善。


        此次修改在第2節中,將無效程序中當事人依據《指南》規定的四項理由提出口頭審理請求后,合議組的處理方式由“合議組應當同意進行口頭審理”,修改為“合議組應當同意,但是合議組認為確無必要進行口頭審理的除外”。明確在案件事實已經查明的情況下,可以不同意當事人的口頭審理請求,避免當事人利用該規定拖延案件正常審理進程,進一步增強知識產權嚴保護的效果。


        3. 調整復審?無效案件當事人請求口頭審理的理由部分的表述(第2節)


        此次修改在第2節中,將復審和無效程序中當事人提出口頭審理請求所依據的理由中的“當面”修改為“口頭”,以全面反映線上和線下口頭審理中陳述意見的實際情況。


        (五)關于外觀設計審查相關內容的修改(第四部分第五章第5.1.2、第5.2.4節、第6節)


        1. 修改外觀設計實質相同的相關規定(第5.1.2節(1))


        《指南》現行規定“其區別在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覺到的局部的細微差異”中“不能”的表述,可以涵蓋的情形過少,容易導致《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和《專利法》第九條的授權標準降低。實踐中可能出現多項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范圍高度重疊的情形,可能導致在侵權程序中一項被控侵權產品同時落入多個外觀專利保護范圍。因此,有必要對該部分進行修改,以便更好地支撐知識產權嚴保護。


        此次修改在第5.1.2節(1)中,將“其區別在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覺到的局部的細微差異”的“不能”修改為“不易”,使上述規定更為合理,也更符合審查實際。


        2. 修改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規定(第5.2.4節)


        現行《指南》“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具體內容不夠完善,為了進一步指導審查實踐,此次修改在第5.2.4節中,將“所謂整體觀察?綜合判斷是指由涉案專利與對比設計的整體來判斷,而不從外觀設計的部分或者局部出發得出判斷結論?!毙薷臑椤八^整體觀察?綜合判斷是指以一般消費者為判斷主體,整體觀察涉案專利與對比設計,確定兩者的相同點和區別點,判斷其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綜合得出結論?!泵鞔_整體觀察?綜合判斷原則的判斷主體及判斷過程,與當前審查實踐的標準一致,也有利于當事人對該基本原則的理解和把握。


        3. 明確《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包含單獨對比的情形(第6節)


        在審查實踐中經常有當事人將《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誤讀為僅包括涉案專利與多項外觀設計的組合對比的情況,而不包含涉案專利與一項外觀設計對比的情況,進而提交大量證據進行組合,既增加了當事人的舉證負擔,也降低了審查效率。因此,有必要明確該條款包括單獨對比和組合對比兩種方式。


        此次修改在第6節第1段第1句后,增加“判斷時,既可以將涉案專利與一項現有設計單獨對比,也可以將涉案專利與兩項以上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進行對比?!弊鳛楸径蔚?句,明確《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包含單獨對比和組合對比兩種方式。


        4. 增加外觀設計組合對比時可以用于組合的現有設計特征的規定(第6節)


        在適用《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進行外觀設計的組合對比中,由于部分當事人對可以用于組合的設計特征的概念理解存在偏差,會將隨意切割的點?線?面或對局部進行任意劃分作為用于組合的現有設計特征。因此,有必要對可以用于組合的現有設計特征進行明確規定。


        此次修改在第6節最后1段后增加1段,“可以用于組合的現有設計特征應當是物理上或者視覺上可自然區分的設計,具有相對獨立的視覺效果,隨意劃分的點?線?面不屬于可用于組合的現有設計特征?!?br/>


        (六)文字的適應性調整(第四部分第三章第5節)


        根據2017年《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修改


        但同章第5節中仍存在“針對其余權利要求(包括以合并方式修改后的權利要求)的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的表述,在此適應性修改,刪除括號中的內容。


        八、專利申請及事務處理部分主要修改內容和修改說明(《指南》第五部分)


        (一)關于辦理專利申請的形式中增加電子方式的修改(第五部分第一章第2節、第2.1節、第2.2節、第2.3節)


        當前,電子申請已成為專利申請的主要形式。因此,在“辦理專利申請”相關章節中,將“電子形式”調整到“紙件形式”之前表述更合理,也更契合實際情況。


        在現行《指南》中,“以口頭、電話、實物等非書面形式辦理各種手續的,或者以電報、電傳、傳真、電子郵件等通訊手段辦理各種手續的,均視為未提出,不產生法律效力”的規定,對于電子形式和紙件形式的專利申請均具有約束力。因此,將上述規定移入總括部分,并刪去了現實中已經不再采用的通訊手段。


        同時,將現行《指南》第五部分第十一章中“5.6紙件申請和電子申請的轉換”也移至此處,作為辦理專利申請手續形式的進一步補充。


        (二)關于優化證明文件要求的修改(第五部分第一章第6節)


        由于在本次修改中取消了部分證明文件,在此進行適應性修改。將《關于專利電子申請的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57號)中提交電子申請相關證明文件的要求納入該章節,使內容更加完整。


        在《指南》中明確當事人可以在專利局辦理證明文件原件的備案,申請人在辦理相關手續時注明備案編號的,視為已提交證明文件原件,從而簡化證明文件的提交方式。


        (三)關于登記手續費用的相關修改(第五部分第二章第1節;第五部分第八章第1.2.1.2節、第1.2.2.1節、第1.2.3.1節;第五部分第九章第1.1.3節)


        簡化了辦理登記手續繳費的描述,特別是刪除了原“授權當年年費”的相關解釋內容。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中的授權當年年度是以授權通知書發文日為起點,加上申請人繳納辦登費用的繳費周期以及授權公告準備周期后合理推定的年度,而實際授權年度是授權公告日實際所處的年度,上述兩個年度可能存在差異。因此,在《指南》中不再對授權當年年費進行解釋,實際處理時可按照授權通知書中指明的年度辦理。


        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目前已停征。在《指南》相關條文中相應刪除專利登記費和公告印刷費。


        (四)關于統一費用減繳相關內容的修改(第五部分第二章第3節、第3.1節、第3.2節、第4.2.1.3節)


        在《指南》中增加提出費用減繳請求應當提前辦理費減備案的表述,使之與國家知識產權局有關公告保持一致。


        將現行《指南》中要求提交費用減緩請求書改為提出收費減繳請求,在實踐中,該請求可以通過勾選請求書的相關選項或者提交費用減繳請求書等多種形式加以實現。


        刪除了現行《指南》中“必要時提交證明文件”的要求,其已與《專利收費減繳辦法》不符。


        刪除費減請求書全體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簽章要求和委托代理機構辦理費用減繳手續聲明。將辦理專利收費減繳請求手續的要求與其他手續保持一致,從而落實“放管服”要求,進一步增強“減證便民”的力度。


        按照《專利收費減繳辦法》的內容對現行《指南》中的相關名詞進行統一,將“費用減緩”統一為“收費減繳?!?/p>


        (五)關于增加退款情形的修改(第五部分第二章第4.2.1節、第4.2.1.1節)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停征、免征和調整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37號)的精神,明確對于進入實質審查階段的發明專利申請,在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答復期限屆滿前(已提交答復意見的除外)主動申請撤回的,可以請求退還50%的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從而給申請人及社會公眾清晰的指引。


        (六)關于增加通知書中涉及專利費用信息存在錯誤情形的處理的修改(第五部分第二章第4.2.4.3節)


        增加針對通知書中涉及專利費用信息存在錯誤情形的處理,為流程中修改更正通知書涉及的費用問題提供處理依據。


        (七)關于不受理情形中對于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要求的修改(第五部分第三章第2.2節)


        當在中國內地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申請人與中國的單位或者個人共同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必須要選擇一個內地送達地址或者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法條中并未強調是否以外國申請人作為第一署名申請人作為判斷依據。因此,在中國內地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申請人與中國內地申請人共同申請專利,沒有委托專利代理機構時,如果代表人是該外國申請人,其專利申請應當不予受理;如果中國內地申請人作為代表人,其專利申請應當受理。對于不受理情形(7)中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申請人的相關要求也進行了修改。


        此外,本次修改在“申請專利”前面加上“單獨”兩個字,特別指出申請人只有一個人的情形,從而避免歧義。


        (八)關于整合并優化電子申請和紙件申請受理相關程序的修改(第五部分第三章第2.3.1節、第2.3.2.2節、第2.3.3節、第3.2節、第4節、第5節、第6節)


        根據審查實踐的需要,對專利申請受理相關程序進行了修改,突出指導原則,簡化操作細節,精簡表述,同時刪除了與其他章節重復的文字內容。


        (九)關于保密請求證明文件的修改(第五部分第五章第3.1.1節)


        明確保密請求證明文件的出具單位。將現行《指南》中“提交有關部門確定密級的相關文件”的表述修改為更加規范準確且可操作性更強的“提交有定密權限的機關、單位出具的保密證明材料?!?br/>


        明確保密請求證明文件的形式要求。其中“保密證明材料”的表述與發明專利請求書第20欄和實用新型專利請求書第17欄的內容保持一致。


        (十)關于適應國防專利局名稱變更的修改(第五部分第五章第3.1.2節、第3.2節、第4節)


        將“國防專利局”修改為“國防知識產權局”,將“國防專利復審委員會”修改為“國防知識產權局復審委員會”。


        刪除“如果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本節中已經有相關說明,不需要重復描述。


        刪除“不得通過電子專利申請系統提交文件”。國防知識產權局目前沒有電子專利申請系統,故刪除以免造成誤解。


        (十一)關于增加解密國防專利接收和處理的修改(第五部分第五章增加第5.4節)


        在《指南》中增加接收和處理解密國防專利的相關規定,為國防知識產權局和專利局在解密國防專利的交接和處理工作提供依據,使社會公眾和解密國防專利的專利權人清楚地了解專利局接收國防知識產權局移交的解密國防專利的工作流程。


        (十二)關于通知書名稱及署名蓋章的修改(第五部分第六章第1.1節、第1.2節)


        實踐中,費用減緩審批通知書已經更名為費用減繳審批通知書。此外,通知書中審查員已經不再蓋章,而是統一采用在通知書中署名的方式。機構改革后,不再有專利復審委員會名義的用章,在此作適用性修改。


        (十三)關于郵路查詢時效的修改(第五部分第六章第3.2節)


        修改后將《指南》中關于郵路查詢時效的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規定的郵路查詢時效保持一致,也能更好地保障廣大申請人的切身利益。


        (十四)關于權利恢復的修改(第五部分第七章第6.2節)


        修改草案中的“請求復審的期限屆滿之日”的表述對應于《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和《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2.3(1)中“在收到專利局作出的駁回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結合《指南》第五部分第六、七章的相關內容,能夠明確:提出復審請求的“期限屆滿之日”為收到專利局作出的駁回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后的相應日。


        (十五)關于延遲審查的修改(第五部分第七章第8.3節)


        為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提高知識產權審查質量和審查效率”重要指示,更加合理地配臵審查資源,對于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又申請發明的情形,增加了已經獲得專利權的實用新型所對應的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延遲審查的規定。


        (十六)關于專利公報和單行本出版的修改(第五部分第八章第1.1節、第2節)


        專利公報以電子公報為主要公報形式,所以將“電子公報形式”調整在“期刊形式發行”之前。


        依據《關于調整專利公開公告出版周期的公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241號),專利公開公告出版周期由一周一次調整為一周兩次。隨著電子公布公告系統的上線,每周多期甚至每天公報都具備了可能性。為使《指南》中的相應規定具有更好的適應性和靈活性,故修改為“三種專利公報按照年度計劃定期分別出版。


        (十七)關于專利權質押登記公告內容的修改(第五部分第八章第1.3.2.7節)


        根據2010年發布的《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56號)進行適應性修改。將“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生效”修改為“專利權質押登記;“質押合同登記生效日”修改為“質押登記日;“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變更”修改為“專利權質押登記變更;“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注銷”修改為“專利權質押登記注銷;“質押合同登記解除日”修改為“注銷日。


        (十八)關于增加證書頒發方式的修改(第五部分第九章第1.1.4節)


        依據《關于電子專利證書和專利電子申請通知書電子印章相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349號)進行適應性修改。


        (十九)關于專利證書改版的適應性修改(第五部分第九章第1.2.1節)


        依據《關于專利證書及專利證書副本的構成有關事宜的公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257號)、《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專利證書改版的公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286號)及專利證書的實際組成進行適應性修改。


        (二十)關于專利證書更換及錯誤更正的修改(第五部分第九章第1.2.3節、第1.2.4節)


        更換證書業務不需要當事人繳納手續費;原證書上不記載“已更換”字樣。


        根據《關于電子專利證書和專利電子申請通知書電子印章相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349號),對于授權公告日在2020年3月3日(含當日)之后的專利電子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將通過專利電子申請系統頒發電子專利證書。如有需要,電子申請注冊用戶可以提出請求,獲取一份紙質專利證書。專利證書錯誤的更正,不僅包括打印錯誤的更正,還有數據原因、審查原因等造成的錯誤的更正。根據《細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專利公告、專利單行本中出現的錯誤,一經發現,應當及時更正,并對所作更正予以公告,將“存在打印錯誤”修改為“存在錯誤”。針對存在錯誤的專利證書,由于同時存在電子證書和紙件證書,因此不再要求申請人將原紙質證書退回,而是將原專利證書公告作廢,頒發更正后的專利證書。針對專利權人遺失專利證書的情況,不予補發,同時指引專利權人,可以向專利局請求出具專利登記簿副本,獲取該專利的最新法律狀態及相關信息。


        (二十一)關于終止期限監視的修改(第五部分第九章第2.2.2節)


        為更好地優化營商環境,縮短審查周期,將終止期限屆滿監視由兩個月調整為一個月。另外,在《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3.2節期限監視方式中已明確,期限屆滿日起滿一個月尚未銷去的期限,應當予以處理,作出相應處理決定。因此,刪除“自滯納期滿之日起兩個月后。


        (二十二)關于完善電子申請用戶注冊相關內容的修改(第五部分第一章增加第9節、第9.1節、第9.2節)


        隨著系統建設的發展,需要對電子申請用戶注冊相關規定進行適應性修改。


        關于電子申請代表人和電子簽名等名詞定義,已在電子申請用戶注冊協議中予以明確并在注冊手續中告知用戶,且電子申請代表人定義已整合到《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5節中,故本次修改予以刪減,只保留并完善臨時注冊請求相關的審查內容。


        (二十三)關于電子申請用戶信息變更的修改(第五部分第一章增加第9.3節、第9.4節)


        將現行《指南》第五部分第十一章第3.4節電子申請用戶信息變更移至第五部分第一章。用戶請求更名、變更地址等需要辦理變更手續的,應該提交電子申請用戶注冊信息變更請求書及相應的證明文件,由審查員進行審核,以盡到保障信息安全的義務。本次修改增加用戶信息變更請求的審查手續。


        數字證書用以標識提交電子申請文件的用戶真實身份,并驗證用戶電子簽名。持該用戶代碼、數字證書和密碼在專利電子申請系統中所進行的任何操作,均視為用戶自身的行為。因此對用戶而言,應當妥善做好數字證書的管理;對專利局而言,應當慎重處理數字證書的重簽請求。此次修改增加重新簽發數字證書手續的辦理要求和審查手續。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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