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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知局:同意在北京、江蘇部分地區開展外國人參加專代資格考試試點工作

        行業
        小知2020-12-26
        國知局:同意在北京、江蘇部分地區開展外國人參加專代資格考試試點工作

        國知局:同意在北京、江蘇部分地區開展外國人參加專代資格考試試點工作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同意在北京、江蘇部分地區開展專利代理對外開放有關試點工作的函


        IPRdaily消息:經研究,同意在北京中關村科技園區、蘇州高新區和南京市江寧區國家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發展區開展專利代理對外開放有關試點工作,試點期限為3年。


        國知局:同意在北京、江蘇部分地區開展外國人參加專代資格考試試點工作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同意在北京、江蘇部分地區開展專利代理對外開放有關試點工作的函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江蘇省知識產權局: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關于申請開展北京專利代理領域改革開放試點工作的函》(京知局函〔2020〕307號)、《江蘇省知識產權局關于申請開展專利代理領域對外開放試點工作的函》(蘇知函〔2020〕60號)收悉。經研究,同意在北京中關村科技園區、蘇州高新區和南京市江寧區國家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發展區開展專利代理對外開放有關試點工作,試點期限為3年。

          

        你局要高度重視專利代理對外開放有關試點工作,在摸清情況的基礎上,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政策支持、業務指導和日常監管,及時總結報送試點經驗,為在全國范圍內推廣試點打下堅實基礎。

          

        在試點工作中,要按照《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總體方案》精神以及試點工作實施要點(附件1、2),進一步完善本地區試點工作方案,并報我局備案。

          

        特此致函。

          

        附件:1.外國人參加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試點工作實施要點

        附件:2.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試點工作實施要點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2020年12月23日


        (聯系人及電話:知識產權運用促進司  馬斌  62083260)


        附件1


        外國人參加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

        試點工作實施要點

         

        一、試點地區外國人參加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取得中國政府頒發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三)具有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專利代理資格;

        (四)能用中文參加我國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


        二、報名等事宜


        試點地區外國人參加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的報名、考試、頒證等事宜,將參照《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辦法》有關規定,在試點正式實施時予以明確。


        附件2


        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

        試點工作實施要點

         

        一、試點地區鼓勵政策


        試點地區應出臺政策措施,鼓勵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在當地設立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為我國企業提供以下服務:


        (一)知識產權高端培訓服務;

        (二)知識產權許可、轉讓服務;

        (三)海外知識產權投資、預警等服務;

        (四)海外知識產權爭端和突發事件的應急援助等服務;

        (五)海外知識產權糾紛的咨詢、調解等服務。


        試點地區在出臺政策措施前,應當充分聽取作為利益相關方的代表機構及其代表的意見和建議。代表機構依法平等適用試點地區支持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代表機構及其代表可以依法參加試點地區知識產權服務行業組織。


        二、代表機構業務范圍


        代表機構及其代表可以依法從事下列業務活動:


        (一)向當事人提供該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已獲準從事專利代理業務國家或者地區的專利事務咨詢;

        (二)接受當事人或者中國專利代理機構的委托,辦理在該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已獲準從事專利代理業務國家或者地區的專利事務;

        (三)知識產權培訓服務;

        (四)知識產權許可、轉讓服務;

        (五)接受當事人或者中國專利代理機構的委托,為我國企業海外投資、海外預警、海外維權等活動提供專業化服務;

        (六)代表外國當事人,委托中國專利代理機構辦理中國專利事務。


        代表機構及其代表應當依法開展業務活動,不得從事代理專利申請和宣告專利權無效等中國專利事務以及中國法律事務。


        三、代表機構審批


        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應當在企業登記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


        四、代表機構設立


        (一)設立條件


        外國專利代理機構申請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派駐代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該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已在其本國合法執業,并且沒有因執業行為受過自律懲戒或者行政處罰;


        2.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代表應當具有專利代理資格,并且已在中國境外專利代理執業不少于2年,沒有因執業行為受過自律懲戒或者行政處罰。


        3.該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已在其本國有10名以上專利代理師執業。


        (二)名稱規范


        代表機構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國籍、外國專利代理機構中文名稱、駐在城市名稱以及“代表處”字樣。


        (三)申請文件


        外國專利代理機構申請設立代表機構,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該外國專利代理機構主要負責人簽署的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申請書;


        2.該外國專利代理機構給代表機構擬任首席代表、代表的授權書,該授權書中應當明確代表機構、代表的業務范圍;


        3.國家知識產權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國知局:同意在北京、江蘇部分地區開展外國人參加專代資格考試試點工作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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