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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商標權人變造證據惡意投訴賣家 構成不正當競爭,成都高新區法院一審判令賠償賣家損失5萬元
近日,四川省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這樣一起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法院一審認定該案被告商標權人寧波某生物科技公司惡意投訴違反誠信原則,擾亂了市場正當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判決其向賣家成都某科技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萬元。
當前,我國電商經濟蓬勃發展,為公平保護正當商業競爭秩序及知識產權權利人、賣家的合法權益,電商平臺針對侵權行為設置線上投訴機制,目的是鼓勵權利人對假冒偽劣商品投訴舉報并進行有效打擊。然而,若權利人不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惡意利用投訴機制,明知或應知其投訴依據不充分,仍然發起投訴,從而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應如何處理?
近日,四川省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這樣一起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法院一審認定該案被告商標權人寧波某生物科技公司惡意投訴違反誠信原則,擾亂了市場正當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判決其向賣家成都某科技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萬元。
“陽光”牌護眼眼罩經銷商及“陽光”系列文字商標、圖形商標權利人于2020年4月至5月期間,以某淘寶店鋪銷售假冒的“陽光”牌護眼眼罩、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向第三人浙江淘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先后連續三次發起侵權投訴,并在線提交了商標注冊證、鑒定報告等佐證材料。2020年5月14日,第三人經審核認定投訴成立,隨即以“出售假冒商品”為由刪除了被投訴商品的鏈接,并對某淘寶店鋪施以搜索屏蔽等處罰措施。
2020年8月,某淘寶店鋪以“陽光”牌護眼眼罩經銷商及“陽光”系列文字商標、圖形商標權利人提供虛假鑒定報告惡意投訴,給其造成損失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7萬元。
庭審中,經當庭比對,原告銷售的“陽光”牌護眼眼罩包裝盒及眼罩實物外觀均與被告經銷的正品一致,被告投訴所用鑒定報告系其自行出具,報告中作為比對依據的“正品”實為權利人變造,即修改了原正品包裝外盒上的英文標識中個別字母的朝向及眼罩正面的商標印制位置,并據此得出原告方銷售的商品與“正品”不符系假冒的鑒定結論,最終導致第三人審核認定原告因售假違反平臺規則,并給予相應處罰。而平臺數據顯示,處罰措施作出之日起至2020年8月處罰被撤銷期間,原告店鋪銷售額及訪客數量驟降。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中,原、被告雙方系同業競爭者,被告在無直接證據證明原告售假的情形下,轉而變造“正品”圖片,據此提供不實鑒定報告并多次投訴,主觀惡意明顯,客觀上導致相應商品無法上架交易,直接剝奪了原告方正當交易的機會,妨害其正常經營活動。被告的行為明顯超出合理范圍,且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市場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綜合考慮被告投訴行為反映的主觀惡意、原告被處罰期間其淘寶店鋪的損失及持續時間等因素,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投訴行為不應違反誠信原則
承辦此案的法官董淼講,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被侵權后投訴本身是權利人正當權利,既可以維護自身合法權利,也可以有效打擊侵權人,一定程度上還可以有效消解競爭對手的競爭優勢從而增加自己的競爭優勢。因此,投訴行為本身有時候也是一種市場競爭行為。
該案中,原告系某淘寶店鋪經營者,通過開設的淘寶店鋪銷售被告生產經銷的“陽光”牌護眼眼罩等產品,且該產品因銷量上漲成為熱銷鏈接。而被告作為“陽光”系列文字商標及圖形商標權利人,同時又系該對應產品的經銷商,其經營范圍包括上述產品的批發、零售及網上銷售等?,F實中,二者具有同業競爭行為。
電商平臺依據“通知-刪除”規則,針對侵權行為設置線上投訴機制,目的是鼓勵權利人對假冒偽劣商品投訴舉報以維護正當商業競爭秩序。但投訴舉報應有基本的事實依據且需采取適當的方式,還應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該案中,被告作為商標權人,相關公眾、淘寶平臺對其當然持有更高的信賴程度,相信其對品牌知識、商品真偽的了解及打擊侵權的目的。權利人將他人銷售的某一商品定性為假冒,既是對該商品聲譽的嚴重負面評價,又足以損害對應經營者的商業信譽。
同時,因淘寶平臺違規處罰規則的公開性,被告對于其投訴成立將產生的嚴重后果清楚知曉并積極追求,主觀惡意明顯,客觀上也給原告造成商譽損失與經濟損失,其惡意利用投訴機制,明知或應知其投訴依據不充分,仍然發起投訴,違反誠信原則,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已構成不正當競爭。
因此,對此類惡意投訴行為予以制裁,依法對受害者進行賠償,既是維護經營秩序和誠信道德的必然要求,也可有效保障電子商務的健康持續發展、增強平臺內經營者的信心,進而推動電商行業的健康發展。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王鑫 梁瑛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 商標權人變造證據惡意投訴賣家構成不正當競爭,一審判賠5萬元(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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