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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縷聰
原標題:商標代理手記(四)如何使用普通商標保護地理名稱
眾所周知,普通商標的名稱中是不能帶有縣級以上地名的,業內通行的處理方式是通過當地的商協會以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形式進行提交,相對于地理標志而言,普通商標的申請手續就方便得多了。那么,除了按照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等地理標志申報以外,還有其他的“曲線”方式可以補救嗎?
關鍵詞:地理名稱 保護注冊
眾所周知,普通商標的名稱中是不能帶有縣級以上地名的[1],業內通行的處理方式是通過當地的商協會以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形式進行提交。而成立商、協會需要報備上級主管部門、擁有一定人數的創始會員、召開會員大會等等,流程繁多。在集體商標申報的時候又要額外提供管理規則、成員名單之類的材料。證明商標的手續材料更為復雜,還需提供主管部門出具的說明申請人對其指定注冊的商品或服務上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證明文件。冗雜的材料及漫長的流程足以讓人望而卻步。
相對于地理標志而言,普通商標的申請手續就方便得多了。不但申請人的資格放寬了,擁有個體戶營業執照的個人、有限公司、民辦非企業單位同樣可以申請,而且符合受理條件所需的材料也更加簡單。此外,集體商標是由集體所共享、證明商標的使用權人往往也不止一個。而普通商標的專有權是歸申請人獨占的,更容易把控被授權人的數量與產品或服務質量。于是乎,總有申請人選擇鋌而走險,可最終也只能換來一紙《駁回通知書》。
為什么會有這樣的條款存在呢?這就要回歸到立法的本意上來。在《商標法》修訂以前,原本是可以將地名作為普通商標進行申請注冊的。然而,倘若允許企業或個體戶將地名注冊成為具有排他性的獨占商標專有,無疑會對當地造成麻煩,也會給執法機構帶來司法審判上的困擾。換句話說,甚至連當地政府都要給商標權人繳納“商標授權費”,如此一來,成何體統?或許是考慮到這層因素的緣故,修訂后的《商標法》便在第十條中添加了第二款,明確“縣級以上地名不得作為商標”??墒欠ú凰芳斑^往,在修訂前就已經注冊公告的商標依然有效。這也就意味著,那些“偷跑”成功的地理名稱普通商標就此絕版,倘若這些商標十年后到期未續展,或是被他人提起撤銷三年不使用及無效宣告的話,能夠存活下來的商標數量還將進一步減少。
那么,除了按照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等地理標志申報以外,還有其他的“曲線”方式可以補救嗎?
讓我們再次回歸到法條本身。大部分人都只注意到了“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但卻沒有留意到還有其他的例外情況。首先,地名標志的前置條件是“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這也就意味著縣級以下地名、國人尚未知曉的外國地名并不受此條款的約束。
以國內知名酒廠“茅臺”為例,茅臺鎮隸屬貴州省遵義市仁懷市(縣級市)下轄鎮,行政區劃屬于縣級以下的街道級別,并未包含在“縣級以上地名”的名列中,所以可以直接申請普通商標注冊。
無獨有偶,位于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興華街道的燕塘社區,也誕生了一間以“燕塘”命名的上市公司。一提到“燕塘”二字,大部分人除了會想到廣州地鐵三號線與六號線的換乘站,也就只有這家主要生產和銷售牛奶等乳制品的企業。經過了常年的品牌經營與積累,“燕塘”已經具有作為商品商標的顯著屬性,享有基于該地地名的“商品化權益”。同時,燕塘公司確實位于燕塘地區,不容易造成消費者誤認,注冊商標的行為并未違反禁止條款[2]。
倘若申請的商標名稱是知名度并不高的外國地名,那么是否就可以注冊成為普通商標呢?從過往的案例來看,這種情況也是時有發生的。以“熊本”為例,早在1990年的時候,就有一家國內的公司將它申請為商標,并得到商標局核準注冊。隨后1997年、2000年、2004年-2006年又先后有多家國內外公司提出注冊申請。直到2007年,日本熊本縣(縣為一級行政區,相當于國內的省級)的農業合作社才通過馬德里國際商標領土延伸的方式,向中國商標局提出申請。
此外,還有一種情況也與“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同樣被列為特殊例外的,就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3]”。比如說西藏自治區的阿里地區,行政級別相當于地級市,符合商標法中對“縣級以上地名”的限定。該地名甚至一度成為阿里巴巴、阿里媽媽等眾多“阿里系”商標的絆腳石。阿里巴巴這一名稱源自于童話故事,并且經過這些年以來在互聯網上的各類宣傳與使用,獲得了較高的聲譽度??赡苓€有許多朋友未曾聽聞過位于西藏還有一個叫做“阿里”的地方,但是凡是使用過互聯網的人大概很少會說自己不知道阿里巴巴這家公司的吧。
《假如給我三天光明》講述了一位殘障人士努力生活的故事,被選入中小學語文新課標必讀名著。作者海倫·凱勒身殘志堅,令人敬佩。而海倫(Helen)不僅是常見的人名,還有多重含義,其中就包括黑龍江省綏化市海倫市這一縣級城市名。不過,這似乎并沒有成為阻礙,在各個類別下均有“海倫”字樣的商標核準注冊,即便申請人本就來自海倫市。
如果說在公司創立之初就希望打造具有自主品牌的商標,以防與其他詞語混淆,那不妨在起名的時候多加一些心思。例如,有一家企業就想到將地名的簡稱融入商標之中,湖南省的簡稱“湘”與廣東省的簡稱“粵”組合以后,就形成了一個獨創的、具有顯著性的詞組“湘粵”,很容易會讓人聯想到湖南與廣東。
此外,使用“地名簡稱+方位詞”也是一種比較有效的規避方法。法條中只是禁止使用地名全稱,但是簡稱、別稱并不會受到該條款的影響,故而允許注冊。例如“川西壩子”、“嶺南盛世”、“城北”諸如此類。
以上介紹了幾種地理名稱注冊商標的方法。雖說都是從結果出發,以注冊成功為導向,但這也并不意味著只要按部就班就能高枕無憂。商標案件審理是遵循個案審查的原則。由于不同的個案涉及到的實際情況不相同,而審查員在主觀性或者過往判例等因素的影響下,對法條可能會有不一樣的理解,進而導致審查決定截然不同。有的時候甚至同樣的商標名稱分配到不同的審查員也會出現通過和駁回兩種情況。這時候就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必要的話還可以選擇向商標局評審委員會復審或提起行政訴訟等手段。
商標是拿來用的,不是拿來炒的。由于商標本質的特殊性,在同一分類的商品或服務享有專用權,近些年來成為一部分人謀財的手段。自從2019年新修訂的《商標法》實施以來,其中的第四條“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申請”常常被用來打擊惡意搶注、囤積等不良行為[4]。雖說就目前而言,依然有申請人頂風作案,更有甚者將同一地區的所有村落名稱作為商標提交申請。但從長遠的角度來看,即便這些“漏網之魚”能夠注冊成功、核準發證,也有可能會面臨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無效宣告的風險,得不償失?;貧w到“商標是用來保護品牌”的初心,相信在不久的未來,這一理念將更加凸顯。
后記
此外,筆者還留意到近期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了關于《打擊商標惡意搶注行為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第二段專項行動重點打擊的商標惡意搶注、圖謀不當利益,擾亂商標注冊管理秩序,造成較大不良社會影響的行為進行列舉,其中第(四)條提到惡意搶注行政區劃名稱、山川名稱、景點名稱、建筑物名稱等公共資源。姑且先不提是否存在“下位法與上位法沖突”的疑慮,至少我們看到商標局已經開始有所作為,使用行政手段強勢干預。不再是按照初審異議、無效宣告等流程“不告不理”的作風。從去年的“雷神山”、“火神山”再到今年的“丁真”、“清澈的愛”,未來這項整治還將持續下去。
注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六條: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審理指南》8.10條:訴爭商標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含有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但是整體上具有其他含義的,可以認定其不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訴爭商標整體上具有其他含義:
(1)訴爭商標僅由地名構成,該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
(2)訴爭商標包含地名,但訴爭商標整體上可以與該地名相區分的;
(3)訴爭商標包含地名,整體上雖不能與該地名相區分,但經過使用足以使公眾將其與之區分的。
[4]《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審理指南》7.1條:商標申請人明顯缺乏真實使用意圖,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違反商標法第四條的規定:
(1)申請注冊與不同主體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較強顯著特征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且情節嚴重的;
(2)申請注冊與同一主體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較強顯著特征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且情節嚴重的;
(3)申請注冊與他人除商標外的其他商業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且情節嚴重的;
(4)申請注冊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地名、景點名稱、建筑物名稱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且情節嚴重的;
(5)大量申請注冊商標,且缺乏正當理由的。
前述商標申請人主張具有真實使用意圖,但未提交證據證明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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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縷聰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商標代理手記(四)| 如何使用普通商標保護地理名稱(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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