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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談 | 專利是否具有實用性的判斷方法

        訴訟
        小知2021-12-16
        最高法談 | 專利是否具有實用性的判斷方法

        最高法談 | 專利是否具有實用性的判斷方法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專利是否具有實用性的判斷方法


        原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針對儒洞機械制袋廠就200910106896.0號、名稱為“一種利用計算機檢驗文件制成時間的方法及計算機系統”的發明專利提起的無效宣告請求于2017年12月24日作出第34391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認定:本專利權利要求1-10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維持本專利有效。儒洞機械制袋廠不服被訴決定,起訴請求:撤銷被訴決定,并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一)撤銷原審判決;(二)駁回儒洞機械制袋廠的訴訟請求。


        專利是否具有實用性的判斷方法


        ——(2020)最高法知行終330號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審結上訴人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以下簡稱南天司法鑒定所)與被上訴人陽西縣儒洞塑料薄膜機械制袋廠(以下簡稱儒洞機械制袋廠)、原審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一案,該案明確了對專利實用性的判斷方法,強調“獲得專利授權的技術方案在實際應用中是否具有較高價值,能否實現檢測結果的準確可靠”通常并非專利授權時的考慮因素。


        原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針對儒洞機械制袋廠就200910106896.0號、名稱為“一種利用計算機檢驗文件制成時間的方法及計算機系統”的發明專利(以下簡稱本專利)提起的無效宣告請求于2017年12月24日作出第34391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被訴決定),認定:本專利權利要求1-10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維持本專利有效。儒洞機械制袋廠不服被訴決定,起訴請求:撤銷被訴決定,并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


        原審法院認為,本專利的技術方案能否實現,本質上取決于專利權人所聲稱的顏色與時間之間的變化規律是否客觀、必然地存在。在顏色與時間變化的內在機理未知、文件初始狀態及變化歷程未知的情況下,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確信采用本專利的方法即能夠實現專利權人所聲稱的確定文件制成時間的技術效果,因此權利要求1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關于實用性的規定。本專利說明書未明確限定權利要求保護的范圍,本領域技術人員亦無法通過說明書記載內容實現本專利技術方案,并解決相應的技術問題,故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判決:(一)撤銷被訴決定;(二)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審查決定。南天司法鑒定所不服,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維持被訴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的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其中,“能夠制造或者使用”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具有在產業中被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即滿足實用性要求的技術方案不能違背自然規律且應具有再現性?!澳軌虍a生積極效果”,則要排除明顯無益、脫離社會需要的技術方案。


        違背自然規律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是不能實施的,而且這種不能實施是由于技術方案本身固有的缺陷造成。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系根據顏色指標數據隨時間變化的規律并利用計算機技術實現對文件制成時間的檢驗。本領域技術人員知道,使用墨水書寫的字跡通常存在隨保存時間變長而逐漸褪色的現象。本領域技術人員還知道,不同顏色的亮度(色階是表示亮度強弱的指標)是不同的?;谶@些常識,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知道墨水字跡隨保存時間的變長其顏色及亮度均會隨之變化。由此可見,即使這些變化會受墨水類型以及保存環境等因素的影響,但是當以顏色或亮度作為字跡顏色指標數據時,字跡顏色指標數據隨時間變化的規律是客觀存在的。因此,根據墨水書寫的字跡通常隨保存時間變長而逐漸褪色的現象形成的本專利技術方案并不違背自然規律,本專利技術方案本身不存在固有的缺陷。


        本專利說明書對專利的實施條件進行了諸如“樣本文件和待檢文件制成時,使用的墨水必須相同”等限定。除此之外,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進行文件制成時間檢驗過程中還應當考慮字跡制成后可能受到的保存環境和其他干擾因素的影響。需要澄清的是,本專利的檢測結果是否準確與其是否具有可再現性具有本質區別。前者是指由于實施專利技術方案過程中未能確保某些技術條件(如字跡制成后受溫度、濕度、光照等保存環境的影響)而導致檢測準確度低;后者則是在確保實施本專利所需全部技術條件下,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仍不可能重復實現該技術方案所要求達到的結果。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基于本專利技術方案檢測文件制成時間時,只要嚴格按照限定條件可以實施,就表明利用計算機技術進行文件制成時間的檢驗是能夠重復實施、可以再現的。由此可見,即使有證據表明南天司法鑒定所作的部分檢測結果不準確,但由于無法確定樣本文件和待檢文件的保存條件完全相同,因此這些不準確的檢測結果并不足以否認本專利的技術方案具有可再現性。此外,本專利并非明顯無益、脫離社會需要的技術方案,不宜輕易否定其實用性。


        需要強調的是,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專利法關于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的授權標準對一項技術方案進行審查并授予專利權,并不意味著該技術方案在申請日時必須是最佳的技術方案,更不意味著其必然具有較高的產業應用價值。獲得專利授權的技術方案在實際應用中是否具有較高價值,能否實現檢測結果的準確可靠,通常并非專利授權與否的考慮因素。


        本專利說明書已經對技術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且權利要求技術方案能夠從說明書公開的內容中得到,故本專利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規定。最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一)撤銷原審判決;(二)駁回儒洞機械制袋廠的訴訟請求。


        本案二審判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具體案情詳盡說理,明確了對專利是否具有實用性的判斷方法,強調“獲得專利授權的技術方案在實際應用中是否具有較高價值,能否實現檢測結果的準確可靠”通常并非專利授權的考慮因素。本案有助于澄清社會公眾對專利制度存在的認識誤區,力求將專利審查授權回歸專利制度本身,具有典型意義。


        附:判決書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20)最高法知行終330號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

        法定代表人:徐代化,該所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微,北京金誠同達(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龐正忠,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陽西縣儒洞塑料薄膜機械制袋廠。

        投資人:許群峰,該廠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小燦,北京海虹嘉誠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師。

          

        原審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

        法定代表人:申長雨,該局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隋璐,該局審查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孟憲超,該局審查員。

          

        上訴人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以下簡稱南天司法鑒定所)因與被上訴人陽西縣儒洞塑料薄膜機械制袋廠(以下簡稱儒洞機械制袋廠)、原審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2726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21年3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南天司法鑒定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微、龐正忠,被上訴人儒洞機械制袋廠的投資人許群峰、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小燦,原審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隋璐、孟憲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南天司法鑒定所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2.維持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第34391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被訴決定);3.案件受理費由儒洞機械制袋廠承擔。事實和理由:專利號為ZL200910106896.0號、名稱為“一種利用計算機檢驗文件制成時間的方法及計算機系統”的發明專利(以下簡稱本專利)應當被維持有效。(一)本專利權利要求1-10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的實用性。1.權利要求1具有實用性。首先,說明書圖9反映的墨水書寫的字跡隨保存時間變長而逐漸褪色的現象符合自然規律。其次,技術方案滿足實用性并不要求完全掌握內在機理。事實上很多專利技術方案,特別是涉及復雜的物理、化學和生物變化的技術方案,能夠利用外在反映出的自然規律解決技術問題、具有再現性且有積極效果即滿足了實用性的要求。而本專利技術方案利用了字跡通常逐漸褪色的自然規律,通過計算機算法能夠再現性地實現相對精確檢驗文件形成時間的積極效果,被各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采信,具備實用性。再次,研究發現相同成分墨跡和確定時間的樣本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對待檢測物和樣本的墨跡的褪色情況分析來確定二者之間的時間先后。而且,針對每份待檢文件和樣本文件的具體情況,計算機還會通過數據提取方法、算法、誤差去除等一系列技術手段來保障可重復性和再現性,進而計算出待檢文件的形成時間,可見本專利技術方案設計有完整科學的配套檢測方案。最后,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能產生積極技術效果。根據本專利具體實施方式是通過選擇測試與待測文本同樣墨水、且有確定制成時間的樣本文件的顏色,可以不破壞檢材的情況下測試得到待測文本字跡形成時間,取得了積極的技術效果。通常作為證據材料的文件都是存儲在室內的,不會遭受惡劣環境的影響,例如曝曬和水浸,因此環境的影響是可以忽略的。2.基于上述同樣的理由,本專利權利要求2-10也具備實用性。(二)本專利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1.權利要求1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首先,本專利已經充分考量了引起墨水顏色變化的眾多因素,并公開了相應的技術手段。例如本專利設計方案時選擇的樣本用同樣墨水,解決了墨水成分復雜帶來的不利于準確估算時間的影響。同時設置一些矯正方法解決其它干擾因素帶來的不利于準確估算時間的影響。其次,本專利針對通常物理化學環境下保存的材料,不檢測極端情形。再次,本專利技術方案在實踐中一直使用,是目前各種確定筆跡形成時間鑒定方法中的無損鑒定方法,使用本專利技術方案完成的筆跡形成時間鑒定意見被許多生效判決采信。2.基于相同的理由,本專利權利要求2-10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儒洞機械制袋廠辯稱:因為字跡制成后受保存環境等因素的影響,字跡顏色指標隨時間變化的規律并不存在。該廠提供的多份鑒定報告足以證明根據本專利技術方案作出的鑒定結論都是不準確的,因此本專利不具備實用性。本專利聲稱為了解決現有檢測方法無法精確地檢驗文件制成時間的技術問題,采用了高精度的采集設備并配備了專用的系統軟件,但是根據本專利說明書無法確定高精度的采集設備為何物,專用的系統軟件為何物及如何獲得,現有技術中不存在顏色隨著時間變化的規律性,并且本專利附圖9及其相應文字說明也否定了顏色隨著時間變化的規律性。本專利在申請日前后均沒有實現過,屬于不能實現的發明。本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顏色指標數據或顏色指標數據隨時間變化的規律與說明書圖9及其相應文字說明書相矛盾。因此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國家知識產權局述稱: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知道墨水字跡隨保存時間的變長其顏色及亮度均會隨之變化。由此可見,當以顏色或亮度作為字跡顏色指標數據時,字跡顏色指標數據隨時間變化的規律是客觀存在的。雖然這些變化會受墨水類型以及保存環境等因素的影響,但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在基于該規律進行文件制成時間檢驗過程中必然要考慮這些影響因素,正如本專利說明書所述,樣本文件和待檢文件所使用的墨水必須相同,因此這些影響因素并不阻礙本領域技術人員基于該規律進行文件制成時間的檢驗,并且顯然地基于該規律并利用計算機技術進行文件制成時間的確定是能夠重復實施的、是可再現的,而且由于采用計算機技術完成數據的采集和檢驗,使得檢驗過程減少了人為因素,從而使得本專利相對于現有的化學方法或物理方法來說能夠提高檢驗精度。由于檢驗精度受到樣本和檢材的墨水類型、保存環境等因素,以及實際檢驗過程中的誤差因素等影響,檢驗精度會受到影響。然而無論鑒定結果是否精確,都不影響本專利的可實施性。儒洞機械制袋廠提供的證據至多能夠證明本專利的方案存在檢驗時間不準確的情況,即不能100%的檢驗準確,然而檢驗準確度的高低與技術方案能否實現并無關聯關系。本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與說明書的記載是一致的。說明書進行了示例性說明,明確示出文件制成時間越早則顏色指標數據值越大的規律,與權利要求中根據已知的樣本文件的制成時間確定待檢文件的制成時間所示出的顏色指標數據隨時間變化的規律并無矛盾之處。因此本專利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規定。綜上,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審查結論正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維持被訴決定。

          

        被訴決定系專利復審委員會針對儒洞機械制袋廠就本專利提起的無效宣告請求于2017年12月24日作出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在被訴決定中認定:本專利權利要求1-10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維持本專利有效。具體理由:

          

        (一)關于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

          

        對于本專利的技術方案是否違背自然規律,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一種利用計算機檢驗文件制成時間的方法,包括利用掃描儀TWAIN協議接口獲取待檢文件和樣本文件的原始顏色數據,采集兩者的顏色樣點并計算兩者顏色指標數據,并通過比較兩者的顏色指標數據,根據已知的樣本文件的制成時間確定待檢文件的制成時間。即,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中根據顏色指標數據隨時間變化的規律并利用計算機技術實現制成時間的檢驗。而本領域技術人員知道,使用已知的墨水書寫的字跡通常會存在隨保存時間變長而逐漸褪色的現象,即字跡的顏色會發生變化,同時本領域技術人員還知道,不同顏色的亮度(色階是表示亮度強弱的指標)是不同的,基于這些常識,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知道墨水字跡隨保存時間的變長其顏色及亮度均會隨之變化。由此可見,當以顏色或亮度作為字跡顏色指標數據時,字跡顏色指標數據隨時間變化的規律是客觀存在的。雖然這些變化會受墨水類型以及保存環境等因素的影響,但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在基于該規律進行文件制成時間檢驗過程中必然要考慮這些影響因素,正如本專利說明書所述,本專利的樣本文件和待檢文件所使用的墨水必須相同,因此這些影響因素并不阻礙本領域技術人員基于該規律進行文件制成時間的檢驗,并且顯然地基于該規律并利用計算機技術進行文件制成時間的是能夠重復實施的、是可再現的,而且由于采用計算機技術完成數據的采集和檢驗,使得檢驗過程減少了人為因素,從而使得本專利相對于現有的化學方法或物理方法來說能夠提高檢驗精度。儒洞機械制袋廠使用證據1-12證明本專利權利要求不具備實用性,對此,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一方面,在沒有公證認證等相關證明的情況下,證據10-12中涉及的檢材形成資料是否即為證據5-7中鑒定過程中所使用的檢材存疑,并且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專利權人在證據5-7中做出的鑒定是基于本專利技術實施的,另一方面,即使認為南天司法鑒定所基于本專利技術作出證據5-7中的鑒定意見,并且證據5-7中鑒定過程所使用的檢材即為證據10-12中的檢材,也至多僅能證明本專利的方案存在檢驗時間不正確的情況,即不能保證100%的檢驗準確,雖然證據2中人民法院并未認可證據5-7的鑒定結論,但是其判斷基礎仍然是基于本專利的方案存在檢驗時間不正確的情況,然而如此少量的鑒定結果并不具備統計學意義,并不能由此否定本專利的可實施性,即檢驗精度的高低對鑒定結果有影響,但這并不影響本專利是可實施的。關于證據4、8-9,南天司法鑒定所以及李笑千、關彥君是否作虛假鑒定與本專利的方案是否具備實用性并無關聯關系。至于雙方所爭論的本專利的檢驗精度是否能夠精確到日的問題,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首先權利要求1中的時間未明確限定為日,或者說權利要求1的“時間”未見到是精確到日的時間;其次,由于檢驗精度受到樣本和檢材的墨水類型、保存環境等因素,以及實際檢驗過程中的誤差因素等影響,因此雖然理論上檢驗精度可以達到日,但是實際檢驗過程中檢驗到日的準確度必然低于檢測到月或年的準確度。然而無論檢驗精度是否能夠精確到日,僅僅影響鑒定結果的精準度,而并不影響本專利的可實施性。綜上,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能夠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因此權利要求1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關于實用性的規定,進而其從屬權利要求2-4也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關于實用性的規定。權利要求6-9請求保護一種檢驗文件制成時間的計算機系統,為與權利要求1-4相對應的產品權利要求,基于與權利要求1-4相同的理由,權利要求6-9也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關于實用性的規定。權利要求5請求保護一種利用計算機檢驗文件制成時間的方法,包括調用掃描儀的TWAIN協議接口獲取待檢文件的原始顏色數據,采集顏色樣點并在多個時刻分別計算顏色指標數據,以此獲得顏色指標數據隨時間的變化規律,進而確定制成時間。顯然權利要求5中也是根據顏色指標數據隨時間變化的規律并利用計算機技術實現制成時間的檢驗,并且說明書的圖9也示出了隨時間變長顏色變化值呈整體上變小的規律的變化曲線,基于與權利要求1類似的理由,權利要求5也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關于實用性的規定。權利要求10請求保護一種檢驗文件制成時間的計算機系統,為與權利要求5相對應的產品權利要求,基于與權利要求5相同的理由,權利要求10也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關于實用性的規定。

          

        (二)關于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

          

        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如本專利說明書所述,本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如何解決現有的檢驗文件制成時間所采用的物理方法及化學方法精度不高的技術問題,為此本專利提出一種利用計算機檢驗文件制成時間的方法和系統,其借助隨時間增長顏色指標數據值隨之變大的規律,并包括利用掃描儀TWAIN協議接口獲取待檢文件和樣本文件的原始顏色數據,采集兩者的顏色樣點并計算兩者顏色指標數據,并通過比較兩者的顏色指標數據,根據已知的樣本文件的制成時間確定待檢文件的制成時間。同時還提出了另一種利用計算機檢驗文件制成時間的方法和系統,其借助隨時間增長顏色變化值大體上具有隨之變小的趨勢的規律(如本專利說明書附圖9所示),并包括調用掃描儀的TWAIN協議接口獲取待檢文件的原始顏色數據,采集顏色樣點并在多個時刻分別計算顏色指標數據,以此獲得顏色指標數據隨時間的變化規律,進而確定制成時間。即本專利根據顏色指標數據隨時間變化的規律并利用計算機技術實現制成時間的檢驗。并且本專利說明書還具體記載了如何采用RGB顏色空間分析法、顏色亮度分析法等得到量化的顏色指標數據。顯然,其中的掃描儀以及TWAIN協議接口屬于公知的設備,并且在已經明確數據采集、數據分析等具體功能的情況下,本領域技術人員有能力采用計算機技術實現所述功能,由此可見,本專利說明書已經清楚、完整地記載了解決精確地檢驗文件制成時間的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方法步驟及相應裝置。至于儒洞機械制袋廠認為的顏色隨著時間變化的規律性并不存在,參見前述第二點的論述可知,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知道當以顏色或亮度作為字跡顏色指標數據時,字跡顏色指標數據隨時間變化的規律是客觀存在的,因此不再贅述。儒洞機械制袋廠還使用證據1-12證明本專利說明書公開不充分,對此,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如前所述,證據2、5-7、10-12至多能夠證明本專利的方案存在檢驗時間不正確的情況,即不能100%的檢驗準確,然而檢驗準確度的高低與技術方案能否實現并無關聯關系。關于證據4、8-9,專利權人以及李笑千、關彥君是否作虛假鑒定與本專利的方案是否能夠實現也無關聯關系。綜上,本專利說明書公開充分,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三)關于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

          

        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權利要求1、6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中包括利用掃描儀TWAIN協議接口獲取待檢文件和樣本文件的原始顏色數據,采集兩者的顏色樣點并計算兩者顏色指標數據,并通過比較兩者的顏色指標數據,根據已知的樣本文件的制成時間確定待檢文件的制成時間。參見本專利說明書附圖1、10及其相應的文字說明可見,權利要求1、6的技術方案與說明書的記載是一致的。并且說明書第126-161、171-182段還分別以顏色值和亮度值作為顏色指標數據進行了示例性說明,明確示出文件制成時間越早則顏色指標數據值越大的規律,這與權利要求1、6中根據已知的樣本文件的制成時間確定待檢文件的制成時間所示出的顏色指標數據隨時間變化的規律并無矛盾之處。由此可知,本專利權利要求1、6的技術方案能夠從說明書公開的內容中得到,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進而其從屬權利要求2-4、7-9也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此外,如前所述,權利要求5、10中的技術方案包括調用掃描儀的TWAIN協議接口獲取待檢文件的原始顏色數據,采集顏色樣點并在多個時刻分別計算顏色指標數據,以此獲得顏色指標數據隨時間的變化規律,進而確定制成時間。參見本專利說明書附圖8、12及其相應的文字說明可見,權利要求5、10的技術方案與說明書的記載是一致的。并且說明書附圖9明確示出隨時間增長顏色變化值大體上具有隨之變小的趨勢的規律,這與權利要求5、10中根據待檢文件的顏色指標數據隨時間的變化規律確定待檢文件的制成時間所示出的顏色指標數據隨時間變化的規律并無矛盾之處。由此可知,本專利權利要求5、10的技術方案能夠從說明書公開的內容中得到,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

          

        儒洞機械制袋廠不服被訴決定,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原審法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儒洞機械制袋廠起訴請求:被訴決定認定事實錯誤,法律適用不當,請求撤銷被訴決定,并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審辯稱: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審查結論正確,儒洞機械制袋廠的訴訟理由不能成立,請求駁回其訴訟請求。

          

        南天司法鑒定所原審述稱:同意被訴決定,請求原審法院依法駁回儒洞機械制袋廠的訴訟請求。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

          

        本專利系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0年8月11日授權公告的ZL200910106896.0號、名稱為“一種利用計算機檢驗文件制成時間的方法及計算機系統”的發明專利,申請日為2009年4月24日,專利權人為南天司法鑒定所。本專利授權公告時的權利要求書如下:

        “1.一種利用計算機檢驗文件制成時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調用掃描儀TWAIN協議接口,獲取待檢文件和樣本文件的原始顏色數據,所述樣本文件的制成時間為已知;

        采集所述待檢文件的原始顏色數據上的顏色樣點,計算所述待檢文件的顏色指標數據;采集所述樣本文件的原始顏色數據上的顏色樣點,計算所述樣本文件的顏色指標數據;

        將所述待檢文件的顏色指標數據和所述樣本文件的顏色指標數據進行比較,根據已知的樣本文件的制成時間,確定所述待檢文件的制成時間。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利用計算機檢驗文件制成時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采集所述待檢文件和所述樣本文件的原始顏色數據上的樣點,包括:

        多次采用n×n模式采集所述待檢文件和所述樣本文件的原始顏色數據上的顏色樣點,其中n為正整數。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利用計算機檢驗文件制成時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計算所述待檢文件的顏色指標數據和所述樣本文件的顏色指標數據,包括:

        以顏色空間或顏色亮度作為指標,計算所述待檢文件和所述樣本文件的顏色指標數據。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利用計算機檢驗文件制成時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將所述待檢文件的顏色指標數據和所述樣本文件的顏色指標數據進行比較,根據已知的樣本文件的制成時間,獲得所述待檢文件的制成時間,具體為:

        當時,確定所述待檢文件與樣本文件的制成時間相同;否則,確定待檢文件的制成時間與樣本文件不同;其中,Cj為所述待檢文件的顏色指標數據,Cy為所述樣本文件的顏色指標數據,A為指定指標數據;

        當所述待檢文件與所述樣本文件的制成時間不同時,若Cj-Cy>0,則確定所述待檢文件的制成時間比所述樣本文件的制成時間早,若Cj-Cy<0,則確定所述待檢文件的制成時間比所述樣本文件的制成時間晚。

          

        5.一種利用計算機檢驗文件制成時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調用掃描儀的TWAIN協議接口,獲取待檢文件的原始顏色數據;

        采集所述待檢文件的原始顏色數據上的顏色樣點,并在多個定時時刻分別計算待檢文件的顏色指標數據;

        根據在所述多個定時時刻計算得到的多個顏色指標數據的值與多個定時時刻的關系,獲得所述待檢文件的顏色指標數據隨時間的變化規律;

        根據所述待檢文件的顏色指標數據隨時間的變化規律,確定所述待檢文件的制成時間。

          

        6.一種檢驗文件制成時間的計算機系統,其特征在于,包括:

        掃描儀,通過調用其TWAIN協議接口,獲取待檢文件和樣本文件的原始顏色數據,所述樣本文件的制成時間為已知;

        數據采集裝置,用于采集待檢文件的原始顏色數據上的顏色樣點,計算待檢文件的顏色指標數據;以及采集樣本文件的原始顏色數據上的顏色樣點,計算樣本文件的顏色指標數據;

        數據分析裝置,用于將所述待檢文件的顏色指標數據和所述樣本文件的顏色指標數據進行比較,根據已知的樣本文件的制成時間,確定待檢文件的制成時間?!?/p>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檢驗文件制成時間的計算機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數據采集裝置多次采用n×n模式采集所述待檢文件和所述樣本文件的原始顏色數據上的顏色樣點,其中n為正整數?! ?/p>


        8.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檢驗文件制成時間的計算機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數據采集裝置以顏色空間或顏色亮度作為指標,計算所述待檢文件和所述樣本文件的顏色指標數據。

         

        9.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檢驗文件制成時間的計算機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數據分析裝置包括:

        第一數據比較模塊,用于比較與A的大??;其中,Cj為所述待檢文件的顏色指標數據,Cy為所述樣本文件的顏色指標數據,A為指定指標數據;

        第一制成時間確定模塊,用于在數據比較模塊判定當時,確定所述待檢文件與樣本文件的制成時間相同;否則,確定待檢文件的制成時間與樣本文件不同;

        第二數據比較模塊,用于當所述第一制成時間確定模塊確定待檢文件與所述樣本文件的制成時間不同時,比較Cj與Cy的大??;

        第二制成時間確定模塊,在所述第二數據比較模塊判定Cj-Cy>0時,則確定所述待檢文件的制成時間比所述樣本文件的制成時間早,在所述第二數據比較模塊判定Cj-Cy<0時,則確定所述待檢文件的制成時間比所述樣本文件的制成時間晚?!?/p>


        10.一種檢驗文件制成時間的計算機系統,其特征在于,包括:

        掃描儀,通過調用其TWAIN協議接口,獲取待檢文件的原始顏色數據;

        數據采集裝置,用于采集所述待檢文件的原始顏色數據上的顏色樣點;并在多個定時時刻分別計算待檢文件的顏色指標數據;

        變化規律獲取裝置,用于根據在所述多個定時時刻計算得到的多個顏色指標數據的值與多個定時時刻的關系,獲得所述待檢文件的顏色指標數據隨時間的變化規律;

        制成時間確定裝置,用于根據所述變化規律獲取裝置獲取到的待檢文件的顏色指標數據隨時間的變化規律,確定所述待檢文件的制成時間?!?/p>

          

        2016年12月5日,儒洞機械制袋廠以本專利授權公告文本中的權利要求1-10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權利要求1、5-6、10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為由,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請求宣告本專利權利要求1-10全部無效。儒洞機械制袋廠提交了若干份證據,欲證明按照本專利技術方案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準確。南天司法鑒定所則提交若干相反證據,欲證明按照本專利技術方案作出的鑒定結論部分被法院生效判決采信,以及本專利的同族專利已經獲得美國和日本國的專利授權。

          

        在原審中,儒洞機械制袋廠明確表示其僅對被訴決定中有關本專利權利要求1-10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相關認定持有異議。

          

        上述事實,有被訴決定、本專利授權公告文本、當事人提交的證據以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本專利權利要求1-10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

          

        (一)權利要求1-10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其中,“能夠制造或者使用”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具有在產業中被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即滿足實用性要求的技術方案不能違背自然規律且應具有再現性。

          

        本案中按照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所述,本專利提出了一種借助顏色指標數據隨時間變化的規律并利用計算機技術手段來檢驗文件制成時間的技術方案,其要解決的是采用現有的物理及化學方法檢驗文件制成時間精度不高的技術問題。原審法院認為,從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內容來看,本專利所要保護的核心是利用顏色指標數據隨時間變化的規律,通過計算機技術對文件的顏色指標數據進行采集、分析,進而以逆推時間的方式來確定文件制成時間。顯然“顏色指標數據隨時間變化”是實現本專利技術方案的基礎,本專利的技術方案能否實現本質上取決于專利權人所聲稱的顏色與時間之間的變化規律是否客觀、必然地存在。無可否認的是,正如專利復審委員會在被訴決定中所說,“使用已知的墨水書寫的字跡通常會存在隨保存時間變長而逐漸褪色的現象”,說明書圖9給出了顏色變化與時間之間整體上呈線性下降的大體趨勢,但這種認識只是一種較為直觀、表面的感性認識。常識告訴我們,影響文件顏色變化的因素是多方面、相互交叉且錯綜復雜的,正如本專利說明書“背景技術”部分所記載,“由于墨水成分復雜,且字跡制成后受保存環境(溫度、濕度、光照、氧氣等)和其他干擾因素(紙張種類、書寫筆力、筆道粗細等)的影響而發生氧化、分解、揮發等一系列物理化學變化,因而難以完全掌握字跡隨時間變化的規律”。在顏色隨時間變化的內在機理尚未被完整揭示并經科學實驗驗證的情況下,僅憑感性認識就武斷地依據所謂的“規律”設計了檢驗文件制成時間的技術方案,這顯然是違背自然規律,是不具有實用性的。

          

        從權利要求1所公開的技術方案來看,為了解決確定文件制成時間的技術問題,需要實施以下步驟:調用掃描儀TWAIN協議接口,獲取待檢文件和樣本文件的原始顏色數據,采集兩者的顏色樣點并計算兩者顏色指標數據,通過比較兩者顏色指標數據,根據已知樣本文件的制成時間確定待檢文件的制成時間??梢?,本專利所述采集并計算的待檢文件和樣本文件的顏色指標數據均是指實施該步驟當下的文件顏色指標數據,在顏色與時間變化的內在機理未知、文件初始狀態及變化歷程未知的情況下,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確信采用該方法即能夠實現專利權人所聲稱的確定文件制成時間的技術效果,因此權利要求1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關于實用性的規定。從屬權利要求2-4引用權利要求1,基于與權利要求1相同的評述理由,從屬權利要求2-4也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關于實用性的規定。權利要求6-9為與權利要求1-4相對應的產品權利要求,基于與權利要求1-4相同的理由,權利要求6-9也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關于實用性的規定。權利要求5請求保護一種利用計算機檢驗文件制成時間的方法,包括調用掃描儀的TWAIN協議接口獲取待檢文件的原始顏色數據,采集顏色樣點并在多個時刻分別計算顏色指標數據,以此獲得顏色指標數據隨時間的變化規律,進而確定制成時間?;谂c權利要求1相同的評述理由,權利要求5也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關于實用性的規定。權利要求10為與權利要求5相對應的產品權利要求,基于與權利要求5相同的理由,權利要求10也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關于實用性的規定。被訴決定認定有誤,原審法院予以糾正。

          

        (二)本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如前所述,“顏色指標數據隨時間變化”是實現本專利技術方案的基礎。就權利要求1來說,本專利所述采集并計算的待檢文件和樣本文件的顏色指標數據均是在實施該步驟當下的文件顏色指標數據。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常識容易想到,文件的顏色變化是受多重因素相互影響的,權利要求1通過比較待檢文件和樣本文件當下的顏色指標數據來逆推二者制成時間的先后,至少需要考慮以下因素:第一,待檢文件和樣本文件的初始狀態應當是相同或相似的,包括使用的紙張、墨水、筆跡的物理狀態、書寫的力度等;第二,待檢文件和樣本文件制成以后的物理化學環境應當是相同或相似的,包括保存環境的溫度、濕度、光照、位置等。只有如此,待檢文件和樣本文件的顏色變化值曲線才會是相同或相似的,此時如果顏色變化值曲線中顏色與時間之間可以形成一一對應,通過顏色變化逆推時間才是可能的。即使在完全理想狀態下,例如保證待檢文件和樣本文件的初始狀態和保存環境完全相同,如果未能確定二者的顏色變化值曲線,或者對顏色變化與時間內在機理尚未已知,僅以待檢文件和樣本文件的當下顏色指標數據來逆推確定二者制成時間的先后,是難以令人信服的。就權利要求5來說,本專利通過采集并在多個時刻分別計算待檢文件的顏色指標數據,以此獲得顏色指標數據隨時間的變化規律,進而確定文件制成時間??梢?,實現權利要求5的技術方案亦需要確定顏色指標數據隨時間變化的曲線。而說明書圖9僅給出了顏色變化值與時間之間整體上呈現隨機的、無規律的下降趨勢,在此基礎上,如果以待檢文件當下一段時期內的顏色變化曲線來逆推確定其初始制成時間,同樣是無法令人信服的?;谏鲜隼碛?,本專利說明書未明確限定權利要求保護的范圍,本領域技術人員亦無法通過說明書記載內容實現本專利技術方案,并解決相應的技術問題,故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被訴決定認定有誤,原審法院予以糾正。

          

        綜上,被訴決定認定有誤,原審法院依法予以撤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原審法院判決:(一)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第34391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二)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儒洞機械制袋廠就200910106896.0號發明專利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審查決定。一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南天司法鑒定所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24份證據:第一組證據:證據1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樣筆示意圖和信息圖片;證據2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墨跡樣本數據庫說明。以上證據欲證明樣本數據庫具有科學性。第二組證據:證據3美國同族專利證書;證據4日本同族專利證書;證據5《中國司法鑒定》發表文章“含碳墨跡色階變化規律研究”。以上證據欲證明本專利在美國和日本同族專利獲得授權,有專業期刊專業文章,證明專利有實用性。第三組證據:證據6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檢驗文件制成時間科技成果鑒定會鑒定書;證據7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利用計算機檢驗文件制成時間科技成果鑒定會照片;證據8鑒定會盲測視頻資料。以上證據欲證明通過鑒定會可以證明本專利滿足授權條件。第四組證據:證據9美國文檢專家協會會議照片;證據10美國文檢專家協會會議技術分享主題介紹。以上證據欲證明行業專業會議專家認可本專利。第五組證據:涉及10個案件的20份裁判文書。欲證明利用本專利技術方案的鑒定意見書得到部分司法機關采信。第六組證據:證據21針對證據10的翻譯件;證據22《字跡色痕分析與書寫時間鑒定》書籍一本;證據23《國產圓珠筆油墨字跡書寫時間的鑒別》文章一篇;證據24《國產圓珠筆油墨字跡書寫時間的鑒別》獲獎證書。以上證據欲證明墨水成份隨時間延續存在變化規律?!?/p>


        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質證意見為:認可上述證據。

          

        儒洞機械制袋廠的質證意見為: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認可。

          

        本院的認證意見為: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但不認可關聯性。

          

        原審查明的事實基本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問題是:被訴決定認定權利要求1-10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是否正確。

          

        本專利的申請日為2009年4月4日,本案應當適用2000年8月25日修正并于2001年7月1日施行的專利法。

          

        (一)本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其中,“能夠制造或者使用”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具有在產業中被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即滿足實用性要求的技術方案不能違背自然規律且應具有再現性?!澳軌虍a生積極效果”,則要排除明顯無益、脫離社會需要的技術方案。

          

        南天司法鑒定所上訴主張,本專利利用了“距今時間越遠,墨跡色階值越大,距今時間越近,墨跡色階值越小”的自然規律,故本專利技術方案具有實用性。儒洞機械制袋廠辯稱,因為字跡制成后受保存環境等因素的影響,字跡顏色指標隨時間變化的規律并不存在。該廠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南天司法鑒定所作的檢測結果并不準確,因此不具有實用性。根據本案實際情況,本院重點審理本專利技術方案是否違背自然規律、是否具有再現性、能否產生積極效果等三個方面。

          

        關于是否違背自然規律。本院認為,具有實用性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應當符合自然規律,違背自然規律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是不能實施的,而且這種不能實施是由于技術方案本身固有的缺陷。本專利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一種利用計算機檢驗文件制成時間的方法,包括利用掃描儀TWAIN協議接口獲取待檢文件和樣本文件的原始顏色數據,采集兩者的顏色樣點并計算兩者顏色指標數據,并通過比較兩者的顏色指標數據,根據已知的樣本文件的制成時間確定待檢文件的制成時間。即,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中根據顏色指標數據隨時間變化的規律并利用計算機技術實現制成時間的檢驗。本領域技術人員知道,使用墨水書寫的字跡通常存在隨保存時間變長而逐漸褪色的現象。本領域技術人員還知道,不同顏色的亮度(色階是表示亮度強弱的指標)是不同的?;谶@些常識,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知道墨水字跡隨保存時間的變長其顏色及亮度均會隨之變化。由此可見,即使這些變化會受墨水類型以及保存環境等因素的影響,但是當以顏色或亮度作為字跡顏色指標數據時,字跡顏色指標數據隨時間變化的規律是客觀存在的。因此,根據墨水書寫的字跡通常隨保存時間變長而逐漸褪色的現象形成的本專利技術方案并不違背自然規律,本專利技術方案本身不存在固有的缺陷。

          

        關于是否具有再現性。本院認為,專利法所稱再現性,是指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公開的技術內容,能夠重復實施專利為解決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這種重復實施不得依賴任何隨機的因素,并且實施結果應該是相同的。本專利說明書第67-68段對專利的實施條件進行了限定:“需要說明的是,本發明中的樣本文件,是送檢者提供的比對樣本文件。但是樣本文件和待檢文件制成時,使用的墨水必須相同?!薄熬唧w實施過程中,樣本文件一般是相對于待檢文件而言的,送檢者一般先提供待檢文件,再根據要求提供相關的樣本文件,樣本文件的制成時間是已知的。如待檢文本是要求判斷待檢文本制成時間是否為2000年1月1日。則此時,就要求送檢者提供2000年1月1日前后制成的文件的比對樣本文件?!背酥?,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進行文件制成時間檢驗過程中還應當考慮字跡制成后可能受到的保存環境和其他干擾因素的影響。需要澄清的是,本專利的檢測結果是否準確與不具有再現性是有本質區別的。前者是指能夠重復實施,只是由于實施過程中未能確保某些技術條件(如字跡制成后受溫度、濕度、光照等保存環境的影響)而導致檢測準確度低;后者則是在確保實施本專利所需全部技術條件下,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仍不可能重復實現該技術方案所要求達到的結果。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基于本專利技術方案進行文件制成時間的檢測時,只要嚴格按照限定條件實施的檢測結果是準確的,就表明利用計算機技術進行文件制成時間的檢驗是能夠重復實施、可以再現的。由此可見,即使有證據表明南天司法鑒定所作的部分檢測結果不準確,但由于無法確定樣本文件和待檢文件的保存條件完全相同,因此這些不準確的檢測結果并不足以否認本專利的技術方案具有再現性。

          

        關于能否產生積極效果。本院認為,具備實用性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技術方案應當能夠產生預期的積極效果。這種積極效果不僅指技術效果,還包括經濟效果和社會效果。明顯無益、脫離社會需要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技術方案不具備實用性。本專利說明書第25-26段記載,采用本發明具有以下有益效果:“由于本發明利用計算機系統對文件的顏色進行分析,因此,對樣本文件或者待檢文件不進行破壞就可以進行檢驗分析。使用計算機軟件系統完成數據采集,分析,輸出結果,大大減少人為因素,為分析結論提供了更可靠的保障”。因此,本專利并非明顯無益、脫離社會需要的技術方案,不宜輕易否定其實用性。

          

        綜上,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能夠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因此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關于實用性的規定,進而其從屬權利要求2-4也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關于實用性的規定。權利要求6-9請求保護一種檢驗文件制成時間的計算機系統,為與權利要求1-4相對應的產品權利要求,基于與權利要求1-4相同的理由,權利要求6-9也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關于實用性的規定。權利要求5請求保護一種利用計算機檢驗文件制成時間的方法,包括調用掃描儀的TWAIN協議接口獲取待檢文件的原始顏色數據,采集顏色樣點并在多個時刻分別計算顏色指標數據,以此獲得顏色指標數據隨時間的變化規律,進而確定制成時間,也是根據顏色指標數據隨時間變化的規律并利用計算機技術實現制成時間的檢驗?;谂c權利要求1類似的理由,權利要求5也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關于實用性的規定。權利要求10請求保護一種檢驗文件制成時間的計算機系統,為與權利要求5相對應的產品權利要求,基于與權利要求5相同的理由,權利要求10也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關于實用性的規定。被訴決定認定權利要求1-10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正確,本院予以維持。原審判決認定有誤,本院予以糾正。

          

        (二)本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說明書未充分公開特定技術內容,導致在專利申請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說明書及與該特定技術內容相關的權利要求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一)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不能實施的;(二)實施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不能解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三)確認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能夠解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需要付出過度勞動的。

          

        南天司法鑒定所上訴主張,本專利說明書已經對高精度采集設備和專用的系統軟件做出了清楚完整的說明,本專利說明書記載的RGB顏色空間分析法、顏色亮度分析法、以及HSL空間分析法均是已知的技術。儒洞機械制袋廠辯稱,因為字跡制成后受保存環境等因素的影響,本專利并未能清楚完整地揭示字跡顏色指標隨時間變化的規律,根據該廠提交的證據,按照本專利技術方案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準確,因此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對此本院認為,首先,本專利提出一種利用計算機檢驗文件制成時間的方法和系統,其借助文件制成時間越早則顏色指標數據值越大的規律,并包括利用掃描儀TWAIN協議接口獲取待檢文件和樣本文件的原始顏色數據,采集兩者的顏色樣點并計算兩者顏色指標數據,并通過比較兩者的顏色指標數據,根據已知的樣本文件的制成時間確定待檢文件的制成時間。同時還提出了另一種利用計算機檢驗文件制成時間的方法和系統,其借助隨時間增長顏色變化值大體上具有隨之變小的趨勢的規律(如本專利說明書附圖9所示),并包括調用掃描儀的TWAIN協議接口獲取待檢文件的原始顏色數據,采集顏色樣點并在多個時刻分別計算顏色指標數據,以此獲得顏色指標數據隨時間的變化規律,進而確定制成時間。即本專利根據顏色指標數據隨時間變化的規律并利用計算機技術實現制成時間的檢驗。并且本專利說明書還具體記載了如何采用RGB顏色空間分析法、顏色亮度分析法等得到量化的顏色指標數據。顯然,其中的掃描儀以及TWAIN協議接口屬于公知的設備,并且在已經明確數據采集、數據分析等具體功能的情況下,本領域技術人員有能力采用計算機技術實現所述功能,因此本專利說明書已經清楚、完整地記載了解決如何檢驗文件制成時間的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方法步驟及相應裝置。對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是可以實施的。其次,根據本專利說明書的記載,本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如何在不破壞樣本文件或者待檢文件的情況下,利用計算機軟件系統完成數據采集和分析,解決現有的檢驗文件制成時間所采用的物理方法及化學方法精度不高的問題。由于墨水成分復雜,字跡制成后受保存環境和其他干擾因素的影響而發生氧化、分解、揮發等一系列物理化學變化,實施本專利技術方案需要考慮的影響因素很多。但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進行文件制成時間檢驗過程中必然要考慮這些影響因素,本專利也對樣本文件和待檢文件所使用的墨水必須相同等因素進行了具體說明,因此這些影響因素并不阻礙本領域技術人員進行文件制成時間的檢驗,故實施本專利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能夠解決上述技術問題。第三,即使有證據表明南天司法鑒定所作的部分檢測結果不準確,由于無法確定樣本文件和待檢文件的保存條件完全相同,也不足以導致本專利說明書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況且,說明書記載的預期技術效果雖然是判斷技術方案是否清楚、完整,是否被充分公開的重要依據,但在審查過程中不能僅局限于考察所述技術方案能否達到預期的、有時是明顯夸大的技術效果。即使實施一項技術方案不能達到說明書預期的技術效果,只要所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說明書公開的內容、技術方案本身、相關現有技術以及所屬技術領域的公知常識,能夠確定所述技術方案至少能夠達到一種技術效果,就不宜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否認其獲得專利權的可能性。也就是說,利用本專利的技術方案推定檢材文字的制作時間的準確率與說明書技術方案是否清楚、完整并無直接關聯。綜上,本專利說明書已經對技術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三)本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七條規定,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說明書及附圖,認為權利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權利要求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關于清楚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的規定:(一)限定的發明主題類型不明確的;(二)不能合理確定權利要求中技術特征的含義的;(三)技術特征之間存在明顯矛盾且無法合理解釋的。

          

        南天司法鑒定所上訴主張,權利要求1-10中示出的顏色指標數據隨時間變化的規律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儒洞機械制袋廠辯稱,因為字跡制成后受保存環境等因素的影響,本專利權利要求技術方案未能清楚完整揭示字跡顏色指標隨時間變化的規律,不能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因此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

          

        對此本院認為,本專利限定的主題是“一種利用計算機檢驗文件制成時間的方法及計算機系統”。權利要求1、6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中包括利用掃描儀TWAIN協議接口獲取待檢文件和樣本文件的原始顏色數據,采集兩者的顏色樣點并計算兩者顏色指標數據,并通過比較兩者的顏色指標數據,根據已知的樣本文件的制成時間確定待檢文件的制成時間。參見本專利說明書附圖1、10及其相應的文字說明可見,權利要求1、6的技術方案與說明書的記載是一致的。并且說明書第126-161、171-182段還分別以顏色值和亮度值作為顏色指標數據進行了示例性說明,明確示出文件制成時間越早則顏色指標數據值越大的規律,這與權利要求1、6中根據已知的樣本文件的制成時間確定待檢文件的制成時間所示出的顏色指標數據隨時間變化的規律并無矛盾之處。由此可知,本專利權利要求1、6的技術方案能夠從說明書公開的內容中得到,不存在限定的發明主題類型不明確、權利要求中技術特征的含義不確定、以及技術特征之間存在明顯矛盾等缺陷,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進而其從屬權利要求2-4、7-9也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此外,如前所述,權利要求5、10中的技術方案包括調用掃描儀的TWAIN協議接口獲取待檢文件的原始顏色數據,采集顏色樣點并在多個時刻分別計算顏色指標數據,以此獲得顏色指標數據隨時間的變化規律,進而確定制成時間。參見本專利說明書附圖8、12及其相應的文字說明可見,權利要求5、10的技術方案與說明書的記載是一致的。并且說明書附圖9明確示出隨時間增長顏色變化值大體上具有隨之變小的趨勢的規律,這與權利要求5、10中根據待檢文件的顏色指標數據隨時間的變化規律確定待檢文件的制成時間所示出的顏色指標數據隨時間變化的規律并無矛盾之處。由此可見,本專利權利要求5、10的技術方案能夠從說明書公開的內容中得到,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

          

        綜上,本專利說明書已經對技術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且權利要求技術方案能夠從說明書公開的內容中得到,故本專利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規定。被訴決定對此認定正確,本院予以維持。原審法院認定有誤,本院予以糾正。

          

        應當強調的是,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專利法關于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的授權標準對一項技術方案進行審查并授予專利權,并不意味著該技術方案在申請日時必須是最佳的技術方案,更不意味著其必然具有較高的產業應用價值。獲得專利授權的技術方案在實際應用中是否具有較高價值,能否實現檢測結果的準確可靠,通常并非專利授權與否的考慮因素?!?/p>


        綜上所述,南天司法鑒定所的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專利具備實用性,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專利說明書已經對技術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且權利要求技術方案能夠從說明書公開的內容中得到,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規定。被訴決定對此認定正確,本院予以支持。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2018)京73行初2726號行政判決;

        二、駁回陽西縣儒洞塑料薄膜機械制袋廠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1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均由陽西縣儒洞塑料薄膜機械制袋廠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岑宏宇

        審判員 岳利浩

        審判員 孔立明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慧若

        書記員 李夢琳

        書記員 沈靖博


        裁判要點

        最高法談 | 專利是否具有實用性的判斷方法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最高法談 | 專利是否具有實用性的判斷方法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最高法談 | 專利是否具有實用性的判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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