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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名話劇《窩頭會館》著作權侵權糾紛二審宣判,北京人藝獲賠56萬余元 | 附:判決書

        案例
        小知2022-01-27
        知名話劇《窩頭會館》著作權侵權糾紛二審宣判,北京人藝獲賠56萬余元 | 附:判決書

        知名話劇《窩頭會館》著作權侵權糾紛二審宣判,北京人藝獲賠56萬余元 | 附:判決書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知名話劇《窩頭會館》著作權侵權糾紛二審宣判 北京人藝獲賠56萬余元 | 附:判決書


        在未經授權許可的情況下,北京人藝話劇《窩頭會館》的完整演出視頻被搬至上海聚力公司運營的“PP視頻”網站,播放量達到19萬余次。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最終判決上海聚力公司消除影響,并賠償北京人藝經濟損失5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61360元。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了北京人藝訴上海聚力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二審案件,判決上海聚力公司消除影響并賠償北京人藝經濟損失5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61360元。


        知名話劇《窩頭會館》著作權侵權糾紛二審宣判,北京人藝獲賠56萬余元 | 附:判決書


        2020年4月28日,《視聽表演北京條約》正式生效,我國為締約國之一。2020年著作法對表演者和表演者權的相關規定進行了修改,其中重要的一項變化是演出單位不再作為表演者,并同時增設職務表演制度。2020年著作權法修改對演出單位權利的保護方式發生了顯著變化,引發相關行業從業者特別是演出單位的高度關注。該案涉及新舊著作權法下表演者權保護的諸多爭議問題,詳細闡述了表演者權的立法沿革及對表演者權利保護方式的變化,對于規范視聽表演使用,維護演出單位合法權利具有借鑒意義。


        案件情況


        知名話劇《窩頭會館》著作權侵權糾紛二審宣判,北京人藝獲賠56萬余元 | 附:判決書


        北京人藝為話劇《窩頭會館》的演出單位,在演出過程中,北京人藝將話劇《窩頭會館》錄制為錄像制品。


        上海聚力公司運營“PP視頻”,未經許可在“PP視頻”網站上提供《窩頭會館》完整話劇演出錄像視頻,并同時刪除北京人藝表演者、錄像制作者身份及版權聲明。


        北京人藝提起訴訟,主張上海聚力公司侵犯了北京人藝表演者權,同時侵害其錄像制品制作者權,請求法院判令上海聚力公司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


        判決指引


        知名話劇《窩頭會館》著作權侵權糾紛二審宣判,北京人藝獲賠56萬余元 | 附:判決書


        1.詳析了表演者權的立法沿革,比較新舊法下演出單位權利保護方式的異同


        該判決認為,2010年著作權法下,演出單位可以作為表演者,直接享有各項表演者權,既包括其中的財產性權利,也包括如“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權利”等人身性權利?!陡C頭會館》錄像視頻開頭部分顯示的“話劇窩頭會館北京人民藝術劇院演出”字樣,即為北京人藝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方式,“PP視頻”未經許可刪除該字樣,侵害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權利。


        同時,該判決認為,如果不闡釋2020年著作權法進行了怎樣的相應調整,回避對演出單位相應的權利如何保護的探究,不僅不利于新舊著作權法的銜接適用,也不利于對演出單位權利的保護。該判決對2020年著作權法規定下演出單位權利保護方式進行了闡述。


        2020年著作權法規定下,表演者僅指從事表演活動的自然人,演出單位不再作為表演者,演出單位可以通過職務表演制度獲得表演者權中的財產性權利,但是并不能獲得“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權利”等人身性權利。為此,2020年著作權法增加規定了“故意刪除表演權利管理信息”的民事責任,為演出單位對外彰顯權利主體身份提供了新的保護方式。2020年著作權法和2010年著作權法,對于演出單位權利保護路徑雖有不同,但是均承認和保護演出單位基于演出的投入、籌備、組織、排練等所應獲得的權利,也為演出單位對外彰顯權利主體身份作出了相應的制度設計。


        2.合理界定演出單位表演者權的范圍


        2010年著作權法規定演出單位可以作為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權。實踐中對于演出單位和演員個人權利范圍如何劃分常常產生爭議。北京人藝認為演出單位對于整場演出享有表演者權,表演者個人對于其個人表演享有表演者權代表了部分人的觀點。對此,該判決認為,表演者權基于表演者的表演而產生,在表演者的舞臺表演之外,對包含情節設定、臺詞、燈光、舞美的“整臺演出”不能另行設立表演者權。2010年著作權法規定演出單位可以作為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權,解釋為是關于多人參與同一表演時的表演者權利歸屬和行使方式的特殊規定才更符合表演者權的基本含義,不能將其解釋為演員和演出單位可以同時享有表演者權,而擴大表演者權產生的根據。


        3.探討了消除影響民事責任方式對“刪除權利管理信息”的適用。


        該判決認為,消除影響這一責任方式從其作為民事責任方式出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開始,始終與恢復名譽捆綁在一起,久而久之,實踐中將兩者作為一體當成了針對侵害人身權而承擔的民事責任。但是,與恢復名譽不同,消除影響的責任方式功能在于通過公開對侵權行為進行糾正,消除社會公眾誤解,并防止誤解的進一步擴大。相比“恢復名譽”責任方式,“消除影響”應該有更為廣泛的適用空間。


        在適用2020年著作權法的前提下,刪除權利管理信息雖侵害的不是人身權,但權利管理信息具有標明權利人、聲明權利以及公示使用條件的功能,刪除權利管理信息客觀上割裂了權利人與表演之間的聯系。從刪除權利管理信息的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看,亦需要通過公開方式予以糾正,從而恢復建立公眾眼中權利人與表演之間的聯系。因此,針對刪除權利管理信息的侵權行為人,應當適用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方式。


        附: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1)京73民終1723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北京人民藝術劇院,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王府井大街。

        法定代表人:任鳴,該劇院院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晗晨,北京韜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薛然,北京韜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一審被告):上海聚力傳媒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碧波路。

        法定代表人:朱力,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瑤嘉,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麗穎,該公司員工。


        北京人民藝術劇院(以下簡稱北京人藝)因與上海聚力傳媒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聚力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雙方均不服北京互聯網法院(2019)京0491民初32469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一審判決),分別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并于2021年6月24通過互聯網法庭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詢問。上訴人北京人藝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晗晨、薛然,上訴人上海聚力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麗穎網上在線參加了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人藝上訴請求:


        1.撤銷一審判決;2.上海聚力公司在經營網站PP視頻(網址:http://www.pptv.com)首頁置頂位置,發布公開聲明(聲明內容需經北京人藝書面確認)持續30日,為北京人藝消除影響;3.判令上海聚力公司賠償北京人藝損失500 000元。4.判令上海聚力公司承擔本案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包括公證費11 360元,律師費50 000元。


        事實和理由:


        (一)北京人藝對涉案話劇《窩頭會館》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權利,一審判決未予認定,并駁回了北京人藝關于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適用法律錯誤。


        1.本案應當適用2010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2010年著作權法)。根據2010年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表演者包括演出單位,可以完整享有表演者的各項權利。一審判決認為“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權利”僅為自然人享有的權利,將該項權利排除出演出單位表演者權范圍,錯誤地適用了法律。


        2.話劇演出籌備、組織、排練均由演出單位主持,演出的舞臺呈現體現的是演出單位的意志。演員個人對于其表演享有的“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權利”與演出單位對于整臺演出享有的“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權利”的對象不同,不存在重復主張。一審判決以“避免演員和演出單位對該項權利的重復主張”為由,認定北京人藝作為演出單位對整臺演出不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權利”是錯誤的。


        3.演出行業經過多年發展,形成公認的行業秩序,演出單位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權利是受到保護的。一審判決否認演出單位具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權利”將會對演出行業秩序造成不良影響。


        (二)一審判決賠償數額過低。


        1.被訴侵權視頻對于北京人藝演出及DVD錄像光盤具有替代作用。被訴侵權視頻造成北京人藝票房收益流失。被訴侵權視頻播放量達到195 769次,造成涉案話劇《窩頭會館》DVD光盤銷量損失接近一千萬元。


        2.一審判決遺漏了上海聚力公司在被訴侵權視頻播放頁面設置10個廣告位并收取廣告費的事實。上海聚力公司僅基于被訴侵權視頻的廣告收入就已經超過900萬元。此外,上海聚力公司由于被訴侵權視頻增加的關注流量也屬于其侵權獲利。


        3.涉案話劇《窩頭會館》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藝術價值,是中國話劇史上的經典劇目之一,一審判決僅確定60 000元的賠償數額過低。


        4.北京人藝實際聘請了律師且出庭,一審判決沒有支持律師費的請求錯誤。


        上海聚力公司針對北京人藝的上訴請求辯稱:


        (一)北京人藝對涉案話劇《窩頭會館》不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權利。1.表演者權屬于表演者,北京人藝作為演出單位,沒有獲得全部表演者授權,不享有表演者權。將表演者和演出單位同時認定為表演者權的權利主體,將導致權利范圍難以確定,給網絡傳播平臺造成風險。2.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權利,屬于人身性權利,不應由演出單位享有。


        (二)涉案DVD載明的出版者和總經銷商均不是北京人藝,北京人藝不是涉案錄像制品的制作者。


        (三)北京人藝主張判決賠償數額過低沒有依據。1.本案錄像制品為話劇表演的機械錄制,獨創性較低。網絡觀看體驗與現場差別較大,不會替代現場觀看,不能將話劇的票房損失計入賠償數額。2.PP視頻網站廣告刊例價格與實際廣告銷售價格并不一致,涉案視頻點擊量不高。PP視頻網站中與被訴侵權視頻相關的僅有三個映前廣告,時長45秒,其余廣告位均與被訴侵權視頻無關。PP視頻網站中沒有針對被訴侵權視頻單獨設計廣告,映前廣告是平臺通用的廣告類型。


        上海聚力公司上訴請求:


        1.撤銷一審判決;2.依法改判,駁回一審法院作出的上海聚力公司支付經濟損失及公證費71 360元的判決。


        事實和理由:


        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數額過高。1.一審判決認定的公證費過高,遠超市場收費標準,且僅提供一張公證費發票,無法與本案公證書建立聯系。2.一審判決認定60 000元經濟損失過高。廣告刊例價格與實際廣告銷售價格不一致,《窩頭會館》演出視頻點擊量不高,廣告收益有限。本案錄像制品為話劇演出的機械錄制,獨創性較低。網絡觀看與觀看現場演出的體驗差別較大,不會替代現場觀看,不能將票房損失計算入賠償數額。


        北京人藝針對上海聚力公司的上訴請求辯稱:


        一審判決關于公證費用的認定正確?!陡C頭會館》演出視頻在上海聚力公司網站播放量達到195 769次,造成涉案話劇DVD光盤銷量金額損失接近1000萬元,上海聚力公司僅基于《窩頭會館》演出視頻的廣告收入就已經超過900萬元,一審確定的賠償數額明顯過低。


        北京人藝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


        1.判令聚力公司在經營網站PP視頻(網址:http://www.pptv.com)首頁置頂位置,發布公開聲明(聲明內容需經北京人藝書面確認)持續30日,為北京人藝消除影響;2.判令聚力公司賠償北京人藝經濟損失500 000元;3.判令聚力公司承擔北京人藝維權合理支出,公證費11 360元,律師費50 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一、北京人藝主張權利的相關事實


        2018年3月18日,北京人藝(甲方)與上海劉恒影視文化工作室(乙方,以下簡稱劉恒工作室)簽訂《授權協議》,載明“鑒于甲方于2009年委托乙方劉恒先生創作話劇《窩頭會館》劇本,雙方約定話劇《窩頭會館》劇本的話劇表演權由甲方享有”。


        雙方約定如下:一、甲方同意將其合法享有的話劇《窩頭會館》劇本之話劇表演權無償授予乙方,甲、乙雙方為《窩頭話劇》劇本之話劇表演權的共同權利人。二、甲乙雙方確認:本協議簽署后,雙方作為《窩頭會館》劇本之話劇表演權的共同權利人,均有權單獨行使《窩頭會館》劇本之表演權,即任一方有權在全球范圍內公開表演話劇《窩頭會館》,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話劇《窩頭會館》的表演,并獲取相應的收益。三、收益雙方同意,各自行使《窩頭會館》劇本之話劇表演權所獲收益,由各自分別享有。在甲方的演出票房收入中,乙方劉恒先生繼續享有作為編劇的分成比例。


        北京人藝提交涉案話劇表演首演宣傳冊,該宣傳冊首頁載明“《窩頭會館》(三幕話?。┍本┤嗣袼囆g劇院演出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60周年獻禮劇目 總策劃:張和平 編?。簞⒑?導演:林兆華”等。內頁張和平撰寫的一段出品人的話載明:我是2007年11月23日到北京人藝任職的。2008年7月29日開了一次全院大會,那天到會有309人,全院在編職工是319人。據說是人藝歷史上到會最齊的一次?!鋵嵞菚r候的我已經跟劉恒商量好了,為人藝寫一個戲,是他話劇的處女作?!疤幣鳌笨偸橇钊似诖摹荒赀^去了,有了今天就要演出的《窩頭會館》…。在劉恒撰寫的編劇的話中寫到:…坦率地講,我是話劇的小學生,至今仍然吃不透這種傳播思維信息的獨特方式?!F在,我只能將這笨拙的習作獻給觀眾,并以此向北京人藝致敬!向老舍先生和曹禺先生致敬!向張和平院長致敬!向林兆華導演致敬!向偉大的演員朋友們致敬…。后頁中載有故事梗概、場序、演員表(有何冰、濮存昕、宋丹丹、楊立新、徐帆等)、分場導演(宋丹丹楊立新何冰)等信息。


        北京人藝提交涉案話劇DVD光盤及光盤封面、內頁圖,該光盤封面顯示“窩頭會館”“北京人民藝術劇院演出”等字樣,封底顯示“北京人民藝術劇院演出”“北京文化藝術音像出版社出版”“北京明日經典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總經銷”。播放該光盤內容,首先顯示“北京人民藝術劇院”字樣,之后顯示版權侵權“警告”,之后顯示“話劇窩頭會館北京人民藝術劇院演出”字樣(以下簡稱前三屏內容)。北京人藝欲證明該錄像光盤系由北京人藝根據話劇《窩頭會館》全劇的演出實況錄像而制作的,北京人藝作為錄像制品制作者,享有相應的錄像制品制作者權。同時,北京人藝主張前述前三屏內容第一屏的信息系北京人藝署名,第二屏系北京人藝權利聲明,第三屏系涉案話劇表演名稱及北京人藝作為表演者的署名內容。


        2019年6月11日,北京文化藝術音像出版有限責任公司出具《聲明》,載明“本公司(原北京文化藝術音像出版社)經合法授權僅負責話劇《窩頭會館》DVD(2009年版)的出版工作。我公司自始不享有話劇《窩頭會館》的著作權、話劇《窩頭會館》錄像制品的鄰接權、以及其相關的財產權(收益權)”。


        一審庭審中,北京人藝明確其作為涉案話劇的表演者,主張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權利及信息網絡傳播權,作為涉案錄像制品的制作者,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


        二、被控侵權行為的相關事實


        北京市方圓公證處出具(2017)京方圓內經證字第73533號公證書,載明申請人北京人藝的委托代理人于2017年11月28日申請對在“PPTV”網站中搜索查看相關網頁及觀看《窩頭會館》的過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使用公證處的電腦進行了如下操作:在百度網站搜索框中搜索“PPTV”,頁面自動進入搜索結果頁面,點擊該頁面所顯示的“pp視頻一起玩出精彩-原聚力視頻、PPTV聚力__海量影…”,進入新頁面。公證視頻截圖顯示,該頁面網址為http://v.pptv.com…網頁底部顯示版權人上海聚力傳媒技術有限公司。在該網站搜索欄中搜索“窩頭會館”,進入新頁面,點擊該頁面下方所顯示的“馬上觀看”,在所得頁面中隨機拖動播放該頁面內的視頻,并對相關頁面進行截屏。公證視頻截圖顯示,該網頁導航欄左側有“PP視頻”圖標,視頻播放頁面右上角“PP視頻”水印,視頻時長為2時07分22秒。根據公證取證錄像,該視頻播放前,有三個廣告,時長總計為45秒。以上視頻播放過程中并未顯示有前述前三屏內容。


        三、其他與本案相關的事實


        北京人藝提交“窩頭會館視頻完整版”豆瓣評論網頁截圖,并提交相應的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證明2010年6月13日之前,上海聚力公司已發布與被控侵權視頻內容相同的視頻內容,且根據網友評論,試圖證明該等《窩頭會館》完整版視頻,對于話劇《窩頭會館》演出具備替代效果,對于DVD錄像光盤更是產生實質性替代效果。北京人藝提交2019年PP視頻網站廣告刊例及該廣告刊例接收郵件截屏,并提交相應的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證明按照上海聚力公司2019年PP視頻網站廣告刊例,同時,還提交了涉案話劇生產、演出的日程表。


        為證明合理支出,北京人藝提交一張金額為50000元的律師費發票及一張金額為11360元的公證費發票。


        一審法院認為爭議焦點問題:


        一、北京人藝是否為涉案話劇的表演者,上海聚力公司涉案行為是否侵害北京人藝的表演者權


        對于涉案話劇的演出,作為演出單位的北京人藝需負責前期的策劃、人員組織、演員排練、舞臺設計、演出宣傳等工作,演出所需費用亦由其主要承擔,在沒有相反約定的情況下,北京人藝應依法享有2010年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載明的表演者財產權,演員個人不再享有該些權利。


        上海聚力公司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涉案話劇,侵害了北京人藝作為表演者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關于本案北京人藝主張的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權利,類似于作品的作者享有的署名權,指表演者對其表演所享有的表示姓名的權利,與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演員的人身緊密相關,具有極強的人身依附性,應當由自然人享有,這有利于平衡演員個人與演出單位利益及權利的行使,避免演員和演出單位對該項權利的重復主張,故作為演出單位的北京人藝對涉案話劇表演并不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權利。


        二、北京人藝是否為涉案話劇表演錄像制品的錄像制作者,上海聚力公司涉案行為是否侵害北京人藝的錄像制作者權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五)項規定,錄像制作者,是指錄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根據現有證據及北京人藝陳述,北京人藝主張權利的涉案錄像制品系其組織對其現場表演進行錄制并制作,根據該制品出版方的《聲明》及制品署名,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依法確認北京人藝系涉案《窩頭會館》錄像制品的錄像制作者。上海聚力公司未經北京人藝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涉案錄像制品,使相關公眾可以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該制品,侵害了北京人藝作為錄像制作者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三、上海聚力公司刪除涉案制品相關信息的行為是否侵權


        關于北京人藝主張的第一屏的內容,載有“北京人民藝術劇院”字樣,北京人藝認為系其署名,由于涉案戲劇作品系劉恒創作的劇本,北京人藝經授權享有該作品的表演權并作為演出單位組織演出并錄制涉案制品,由于著作權法并未規定制品制作者享有署名或者表明身份的權利,故該字樣應視為該錄像制品權利人信息,屬于權利管理電子信息。北京人藝主張的第二屏內容系版權侵權警告,系該錄像制品使用條款和條件的信息,屬于權利管理電子信息范疇。關于第三屏內容系作品或者表演的名稱及表演者信息,亦屬于制品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如前所述,依法確認北京人藝作為演出單位并不享有涉案話劇表演的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權利,故上海聚力公司刪除該些內容進行在線傳播的行為并不侵害北京人藝的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權利。


        四、上海聚力公司應承擔的侵權責任


        由于上海聚力公司涉案行為侵害了北京人藝相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系財產性權利,故關于其要求上海聚力公司發布聲明為其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不再予以支持。關于北京人藝主張的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予以支持。關于賠償經濟損失的數額,根據在案證據不能確認涉案侵權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或侵權獲利情況,將綜合考慮涉案話劇表演及制品的知名度、上海聚力公司的侵權性質情節等各類因素,對北京人藝主張的經濟損失酌情予以支持。關于合理支出費用,北京人藝主張的律師費,鑒于僅提交發票但未提交代理合同,不能確認該筆費用系本案發生,故不予支持。北京人藝主張公證費并提交了公證費發票,予以支持。


        據此,判決:一、上海聚力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北京人民藝術劇院經濟損失60 000元及公證費11 360元,以上兩項合計71 360;二、駁回北京人藝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期間,北京人藝補充提交其與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簽署的《訴訟委托代理合同書》,其中約定北京人藝聘請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針對PP視頻網站未經授權播放話劇《窩頭會館》的錄像,啟動維權程序,代理費5萬元。上述合同有北京人藝和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蓋章,且與增值稅發票金額對應。北京人藝陳述其一審時未提交該《訴訟委托代理合同書》的原因為:一審開庭前北京人藝將委托的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更換為北京韜安律師事務所,時間較為倉促,未能及時提交。本院認為,北京人藝補充提交其與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簽署的《訴訟委托代理合同書》有雙方簽字、蓋章且與增值稅發票金額對應,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信。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另查明:


        北京市方圓公證處出具的(2017)京方圓內經證字第73533號公證書中顯示PP視頻網站頁面中,在播放被訴侵權視頻過程中,顯示有10個廣告位。上海聚力公司辯稱與本案侵權視頻相關的廣告僅為映前的三個廣告,時間總計45秒,其余廣告位與本案被訴侵權視頻無關。


        被訴侵權視頻頁面顯示,被訴侵權視頻播放量為195769次。案外人科大訊飛股份有限公司與上海聚力公司簽署的《訊飛廣告平臺合作合同》中約定合同期間內階段價格15s前貼片5元/cpm(千人成本),開屏13.5元/cpm(千人成本)。


        北京人藝《窩頭會館》首演時間為2009年9月25日,同期制作了《窩頭會館》錄像制品。至遲在2010年6月13日,上海聚力公司已發布與被控侵權視頻內容相同的被訴侵權視頻內容。被訴侵權視頻于一審開庭前在PPTV視頻網站上刪除。


        以上事實,有北京市方圓公證處(2017)京方圓內經證字第73533號公證書、《訊飛廣告平臺合作合同》、被訴侵權視頻頁面等證據及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根據北京人藝在一審提出的訴訟主張,本案涉及的被訴侵權行為不僅是上海聚力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PPTV視頻網站上提供《窩頭會館》話劇演出的錄像視頻,還包括刪除了錄像制品開頭部分“北京人民藝術劇院”、版權侵權“警告”以及“話劇窩頭會館北京人民藝術劇院演出”,即刪除前三屏內容的行為。針對刪除前三屏內容的行為,一審判決認為北京人藝作為演出單位雖然享有表演者權中的財產權利,但不享有作為人身權的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權利,并據此認定上海聚力公司刪除前三屏內容的行為不侵害北京人藝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權利,未支持北京人藝要求上海聚力公司承擔消除影響民事責任的訴訟請求。北京人藝上訴主要針對一審判決對刪除前三屏內容的行為定性錯誤,堅持認為是對北京人藝作為演出單位享有的表演者權中表明表演者身份權利的侵犯。同時,雙方上訴均針對一審判決確認的賠償數額提出異議。


        為此,二審審理的焦點問題集中在北京人藝作為演出單位是否享有表演者權中的表明身份的權利,針對刪除前三屏內容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及承擔怎樣的民事責任,其中包括賠償數額的確定等幾個方面。具體闡述如下:


        一、針對上海聚力公司刪除前三屏內容的行為的認定


        本案中,對PPTV視頻網站中搜索查看相關網頁及觀看《窩頭會館》的過程進行證據公證是在2017年11月28日,該視頻于一審開庭前已刪除。被訴侵權行為發生在2010年著作權法適用期間。而二審受理時,2020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2020年著作權法)已經施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梢?,法律適用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但也有例外。正基于此,本案二審審理涉及新舊法律的選擇適用問題。


        2010年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薄吨鳈喾▽嵤l例》第五條第(六)項規定,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表演者,是指演員、演出單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2010年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獲得報酬;(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五)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根據2010年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表演者不僅僅包括自然人演員,也包括演出單位,并且法律未對演出單位所享有的表演者權利類型作出特殊限制。從文義上可以直接得出結論,演出單位享有2010年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所規定的表演者的六項權利。即,北京人藝作為演出單位不僅享有表演者權中財產權利,也同樣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人身權利。2010年著作權法的立法背景下,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權利雖然屬于著作人身權,但其性質并非一審判決所認定的僅能專屬于自然人的權利,如同法人作為著作權人所享有的部分種類的著作權人身權,亦為著作權法所認可。一審判決在適用2010年著作權法的基礎上,認為“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權利”僅能由自然人演員享有,進而否認了北京人藝作為演出單位享有的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權利,屬于錯誤地適用了法律,本院予以糾正。


        但不能否認,從國際公約的規定進行考察,表演者通常是從事表演活動的自然人。表演者權基于表演者的表演而產生。也就是說,演出過程中呈現出來的燈光、音像、舞美設計等不是表演者權保護的范圍,同時,在表演者的舞臺表演之外,對包含情節設定、臺詞、燈光、舞美的“整臺演出”不能另行設立表演者權,否則與公約設定的表演者權的含義是不符合的。2010年著作權法規定演出單位可以作為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權,解釋為是關于多人參與同一表演時的表演者權利歸屬和行使方式的特殊規定才更符合表演者權的基本含義,不能解釋為演員和演出單位可以同時享有表演者權,而擴大表演者權產生的根據。北京人藝主張在演員個人表演之外,北京人藝享有表演者權,意味著賦予演出單位對“整臺演出”享有表演者權,擴大了表演者權的產生基礎,故不能支持。


        2012年6月,我國締結的《視聽表演北京條約》中定義的表演者是演員、歌唱家、演奏者、舞蹈者和其他演出、歌唱、講述、朗誦、演奏、詮釋或以另外方式表演文學或藝術作品或民間文藝表達形式的人。與之相應,在2020年修訂著作權法時,也不再將演出單位規定為表演者。


        但是,如果僅僅因為適用2010年著作權法而認為演出單位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權利應當保護,不闡釋2020年著作權法進行了怎樣的相應調整,回避對演出單位相應的權利如何保護之探究,不僅不利于舊法與新法的銜接適用,也不利于對演出單位權利的保護。況且,根據《立法法》第八十四條確立的原則,如果新法屬于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則可以突破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適用原則,適用新法。為此,不能回避對2020年著作權法相應條款的闡釋。


        2020年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痹诒硌菡吆竺娌辉儆?010年著作權法中“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這樣的表述。同時,2020年著作權法第四十條增加了職務表演方面的規定:“演員為完成本演出單位的演出任務進行的表演為職務表演,演員享有表明身份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其他權利歸屬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職務表演的權利由演出單位享有?!痹撘幎ㄖ?,不僅明確演員是表演者,而且也明確地將表演者權劃分為“表明表演者身份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和“其他權利”。無論是約定還是沒有約定以及約定不明確,演出單位能享有的是“表明表演者身份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之外的“其他權利”。演出單位通過職務表演規定獲得“其他權利”的同時,為有效的對外彰顯權利主體身份,促進演出質量和水平提升,2020年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第(七)項規定的內容,在2010年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七)項涉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和錄音錄像制品基礎上,增加了“表演”,即“故意刪除表演權利管理信息”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為演出單位權利管理信息保護提供了更為明確的法律保護依據。也就是說,根據2020年著作權法的規定,演出單位雖然不能享有表演者權中的表明表演者身份等人身屬性的權利,但通過職務表演規定,演出單位可以獲得表演者權中的財產性權利,并通過加強對權利管理信息的保護,為演出單位對外彰顯權利主體身份提供了保障。


        結合本案,《窩頭會館》話劇演出錄像開頭部分包括的“北京人民藝術劇院、 版權侵權“警告”以及“話劇窩頭會館北京人民藝術劇院演出”?!氨本┤嗣袼囆g劇院”的標注無論是依據2010年著作權法還是2020年著作權法,都屬于錄像制品權利管理信息的范疇;而“話劇窩頭會館北京人民藝術劇院演出”的標注依據2010年著作權法屬于表明表演者身份的范疇,而依據2020年著作權法則屬于表演權利管理信息的范疇。2010年著作權法與2020年著作權法,對演出單位權利的保護方式雖有不同,但針對刪除上述信息、割裂演出單位與演出作品之間的聯系的行為均規定屬于侵權行為,應承擔民事責任。


        二、上海聚力公司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依據2010年著作權法的規定,演出單位可以作為表演者并享有“表明身份”的權利,該項權利屬于人身性權利,根據2010年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除另有規定外,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一審判決未支持北京人藝關于消除影響的請求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糾正。


        2020年著作權法對演出單位對外彰顯權利主體身份的保障是通過保護表演者權利管理信息實現的,而權利管理信息并非人身性權利,擅自刪除權利管理信息是否應當承擔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則取決于消除影響的責任方式適用的范圍。民事責任的基本原則是填平原則,使受損害的權利恢復到損害發生前的狀態。消除影響這一責任方式從其作為民事責任方式出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開始,始終與恢復名譽捆綁在一起,而恢復名譽顯然是針對侵害人身權的民事責任。所以,久而久之,實踐中將兩者作為一體當成了針對侵害人身權而承擔的民事責任。但是,與恢復名譽不同,消除影響的責任方式中并沒有明顯的如同“名譽”這樣的權利類型指代,其功能在于通過公開對侵權行為進行糾正,消除社會公眾誤解,并防止誤解的進一步擴大。相比“恢復名譽”責任方式,“消除影響”應該有更為廣泛的適用空間。這既是消除影響和恢復名譽的責任方式區別于金錢賠償的特殊功能,也是“消除影響”與“恢復名譽”兩者之間的區別。在適用2020年著作權法的前提下,刪除權利管理信息雖侵害的不是人身權,但權利管理信息具有標明權利人、聲明權利以及公示使用條件的功能,刪除權利管理信息客觀上割裂了權利人與表演之間的聯系。從刪除權利管理信息的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看,亦需要通過公開方式予以糾正,從而恢復建立公眾眼中權利人與演出作品之間的聯系。因此,針對刪除權利管理信息的侵權行為人,沒有理由不適用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方式。


        比較2020年著作權法和2010年著作權法,對于演出單位權利的保護側重點和保護路徑雖有不同,但是均承認和保護演出單位基于演出的投入、籌備、組織、排練等所應獲得的權利,也為演出單位對外彰顯權利主體身份作出了相應的制度設計。從保護范圍和責任方式上看,2020年著作權法相關條款的修改并沒有弱化對演出單位權利的保護。


        此外,上海聚力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PPTV網站中,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涉案話劇表演,使相關公眾可以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話劇表演,侵害了北京人藝作為表演者享有的“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的權利”。北京人藝主張權利的涉案錄像制品系其組織對其現場表演進行錄制并制作,根據該制品出版方的《聲明》及制品署名,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一審法院依法確認北京人藝系涉案《窩頭會館》錄像制品的錄像制作者是正確的,上海聚力公司關于北京人藝并非《窩頭會館》錄像制品的錄像制作者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納。上海聚力公司未經北京人藝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涉案錄像制品,使相關公眾可以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該制品,侵害了北京人藝作為錄像制作者享有的“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的權利”,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根據2010年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苯Y合本案,《窩頭會館》話劇具有較高知名度和藝術價值,屬于北京人藝排演的經典話劇節目之一,具有極高藝術價值,作為我國話劇表演歷史上的經典之作,理應獲得更加充分的保護。北京人藝作為演出單位,創作、排演該話劇付出較高成本,話劇推向市場以來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被訴侵權視頻上傳時間至遲為2010年6月,距離《窩頭會館》話劇演出時間不長,處于《窩頭會館》話劇演出關注度以及熱度較高的時間段;被訴侵權視頻完整呈現了《窩頭會館》表演的全部內容,對《窩頭會館》表演和錄像制品具有較高替代性;視頻播放量達到195 769次,上海聚力公司基于侵權行為獲得了較大的流量關注。并且,PPTV視頻網站在完整呈現《窩頭會館》話劇演出的同時,還有意刪除了與北京人藝相關的表演者身份信息和權利管理信息,主觀惡意比較明顯。為此,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數額明顯偏低。二審中北京人藝補充提交了與律師事務所簽署的維權合同,該合同與增值稅發票相互印證,本院對律師費用予以支持。北京人藝進行了公證取證,并提供了公證費用發票,一審判決支持公證費支出并無不當,上海聚力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結果:


        綜上所述,對于北京人藝的上訴請求,予以支持;對于上海聚力公司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依照2010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北京互聯網法院(2019)京0491民初32469號民事判決;

        二、上海聚力傳媒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北京人民藝術劇院經濟損失500 000元及律師費 50 000元,公證費11 360元;

        三、上海聚力傳媒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PPTV網站首頁顯著位置,連續七日刊載聲明消除影響(聲明內容需經本院審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將在一家全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判決書有關內容,費用由上海聚力傳媒技術有限公司負擔);

        四、駁回北京人民藝術劇院其他訴訟請求;

        五、駁回上海聚力傳媒技術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案件受理費9413元,由北京人民藝術劇院負擔1300元(已交納),上海聚力傳媒技術有限公司負擔8113元(已交納1584元,剩余部分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曉霞

        審 判 員  李志峰

        審 判 員   宋  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高瞳輝

        書 記 員  劉曉婉


        來源:知產北京

        作者:高瞳輝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知名話劇《窩頭會館》著作權侵權糾紛二審宣判,北京人藝獲賠56萬余元 | 附:判決書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知名話劇《窩頭會館》著作權侵權糾紛二審宣判,北京人藝獲賠56萬余元 | 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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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名話劇《窩頭會館》著作權侵權糾紛二審宣判,北京人藝獲賠56萬余元 | 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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