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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n)
作者:吳圳添 劉淑娟 福建世禮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IPR Daily系列文章推薦│專利使用環境特
使用環境特征首次出現在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寫道:使用環境特征是指權利要求中用來描述發明所使用的背景或者條件的技術特征【第一次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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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使用環境特征在侵權案件中的三條規則出發,構造使用環境特征在授權確權程序中的三條規則,并由此推導出一條結論:當引證現有技術(如在先產品)公開了在后專利文件中的產品時,無論在后專利文件的產品權利要求限定了何種使用環境特征,該產品權利要求都無法獲得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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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使用環境特征的產品權利要求,如果想要獲得授權或維持有效,要求該產品本身要有“不同于現有產品的特征”,該“不同于現有產品的特征”可以通過使用環境特征來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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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使用環境特征,深挖那些找不到的規則(二)》中,筆者構造了規則D,規則D是授權確權判斷時的規則,那么,在侵權判斷時,是否應該有規則跟它對應呢?因此,筆者根據規則D,“逆向”構造侵權判斷時的規則四,那么,晦澀的規則四如何理解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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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A、規則B和規則C構造的前提是“預設產品相同”,這決定了它們的法律后果均是“破壞”,也就是說,此時引證現有技術均會導致在后產品權利要求無法獲得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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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在侵權判斷階段,只要規則一、規則二和規則三(規則四是相對獨立的前提)就是完備的;而在授權確權判斷階段,需要規則A、規則B、規則C、規則E、規則F和規則G(規則D是相對獨立的在后判斷)才是完備的?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IPR Daily系列文章推薦│專利使用環境特征文章合集(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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