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原標題:賠償1億!華彬江蘇紅牛工廠及銷售公司被判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紅牛飲料和使用紅牛商號
2021年12月3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浙江高院)就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絲公司)針對紅牛維他命飲料(江蘇)有限公司、北京紅牛飲料有限公司、杭州紅牛飲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彬三被告)、杭州聯華華商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聯華)侵害紅牛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做出一審判決(【2020】浙民初42號):華彬三被告和杭州聯華華商集團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并判決華彬三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紅?!弊謽拥钠髽I名稱,同時判決華彬三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天絲集團經濟損失1億元人民幣。
浙江高院經審查,查明最高院于2020年12月21日做出終審判決,明確了天絲公司對紅牛系列商標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經過商標局備案的兩份《商標許可合同》表明天絲公司對合資公司的商標許可期限至2016年10月6日止。在商標許可使用期限內,合資公司作為被許可人有權使用涉案紅牛系列商標;期限屆滿后,未經商標授權人天絲公司的許可,合資公司無權繼續使用涉案紅牛系列商標。
法院認定,合資公司商標許可使用期限屆滿之后,華彬江蘇紅牛工廠在生產的紅牛飲料外包裝上依然使用紅牛商標標識,華彬三被告銷售上述紅牛飲料及江蘇工廠在生產廠區顯著位置使用紅牛商標圖形的行為,均構成對天絲公司紅牛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華彬三被告在商標許可使用期限屆滿后仍然延續使用“紅?!弊痔?,客觀上勢必會導致相關公眾混淆或誤認。為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避免涉案商標于企業字號在經營活動中產生沖突,浙江高院認定華彬三被告在商標許可使用期限屆滿后的持續使用現有字號的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立即停止。
本案中,紅牛維他命飲料(江蘇)有限公司和北京紅牛飲料有限公司均由華彬中國公司全資控股,杭州紅牛飲料有限公司是北京紅牛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三被告存在關聯關系。在商標許可使用期限屆滿后,北京紅牛公司、杭州紅牛公司主觀上應當知曉由華彬實際控制的合資公司商標授權存在瑕疵,仍對江蘇紅牛工廠生產的紅牛飲料進行銷售,且銷售行為與江蘇紅牛的生產行為之間存在緊密的合作關系。據此,浙江高院認為北京紅牛公司、杭州紅牛公司與江蘇紅牛工廠主觀上存在共同侵權的意思聯絡,三者之間分工合作關系清晰,客觀上所實施的生產、銷售行為相互配合共同導致被訴侵權產品“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的上市流通,造成同一損害結果,故應該認定三被告構成共同侵權。
華彬三被告共同實施了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故對于天絲公司主張華彬三被告應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害天絲公司注冊紅牛系列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對天絲公司要求華彬三被告停止使用含有“紅?!弊謽拥钠髽I名稱并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不得包含“紅?!弊謽拥脑V訟請求予以支持??紤]對馳名商標應給予匹配的強保護力度、侵權行為持續時間長、結合歷史原因、雙方合作背景等因素,浙江高院確定由華彬三被告共同賠償天絲公司因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的經濟損失1億元。
浙江高院同時認定杭州聯華公司銷售未經原告天絲公司授權的紅牛飲料(即“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構成商標侵權。天絲公司要求杭州聯華公司停止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浙江高院對該訴求予以支持。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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