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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利開放許可和其他許可有什么不同?

        專利
        小知2022-08-21
        專利開放許可和其他許可有什么不同?

        專利開放許可和其他許可有什么不同?

        #本文由作者授權發布,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專利開放許可制度彌補了立法空白,通過建立公開透明的交易平臺,使專利交易市場變得有跡可循,通過限制專利的排他性來提高交易的便利性,實現提高專利轉化率的目的?!?/strong>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唐藝 九鼎天元知識產權



        背景


        近年來,我國關于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的布局已陸續開展。從相關法律法規到決策部署,在邁向知識產權強國進程中,建立專利開放許可制度的呼聲越來越高,專利開放許可制度逐漸進入學者們的研究視野。國務院于2015年12月2日正式公布了《專利法修訂草案》中,我國首次明確規定了專利開放許可制度。2020年10月17日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改的決定(即第四次修正),其中增加了三個關于專利開放許可的法條,專利開放許可制度在法律層面正式創設。


        專利開放許可是指權利人在獲得專利權后自愿向國家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開放許可聲明,明確許可使用費,由國家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在專利開放許可期內,任何人可以按照該專利開放許可的條件實施專利技術成果。


        1、自愿性


        專利權人提出和撤回開放許可聲明是自愿的,對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的選擇是自愿的,只要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即可。實行開放許可的專利權人還可以自愿與被許可人就許可使用費進行協商后給予不屬于開放許可實施的普通許可。這也是專利開放許可與專利強制許可最主要的區別,體現出專利權人對私權的自愿處分。


        2、開放性


        任何依照公告的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來支付許可使用費的單位或者個人均可以實施具有開放許可聲明的專利,弱化專利的排他屬性,對不特定人進行開放,提高專利轉移轉化效率。


        3、便利性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意愿實施開放許可的專利的,以書面方式通知專利權人,并依照公告的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支付許可使用費后,即獲得專利實施許可。雙方均無需花大量人力物力和時間進行談判,十分便利。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專利開放許可聲明予以公告,潛在被許可人在內的所有社會公眾均能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官方渠道查閱到相關信息,實施主體獲取專利信息十分便利。而且就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提出開放許可聲明的,應當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實施主體對公告專利的穩定進行評價也更加便利。整體來說專利開放許可制度為許可雙方交易帶來便利性。


        專利強制許可,是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專利法規定,不經專利權人同意,直接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該專利。專利強制許可在于“非自愿”,其目的是防止專利權人濫用專利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專利強制許可在付給專利權人使用費方面也可能被公權介入。而專利開放許可在于“自愿”,更尊重專利權人意思自治,包括對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的選擇。專利強制許可排除外觀設計專利,專利開放許可包括所有類型專利。整體來說專利強制許可受到嚴格限制。


        專利普通許可,是指許可人在約定許可實施專利的范圍內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并且可以自行實施該專利。專利開放許可屬于專利普通許可中的特殊形式,二者在專利推廣應用方面均具有積極作用。專利開放許可更具有開放性和便利性,針對不特定人,達到專利“一對多”快速許可。非專利開放許可的專利普通許可是無法享受年費減免等政策的,而且還需要和被許可人逐一談判,交易成本高,但可以對被許可人進行篩選。


        專利排他許可,是指許可人在約定許可實施專利的范圍內,將該專利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實施,但許可人依約定可以自行實施該專利。在暫時不具備實施能力時,可以通過專利排他許可保留了自行實施專利的權利,也不會因為專利沉睡失去效用。專利排他許可在技術推廣方面不如專利開放許可。若許可人和被許可人沒有協商好,專利排他許可也可能像專利開放許可那樣,導致專利產品市場泛濫,形成低價競爭。


        專利獨占許可,是指許可人在約定許可實施專利的范圍內,將該專利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實施,許可人依約定不得實施該專利。專利獨占許可相比專利開放許可,更加強化被許可人的利益,許可費用更高,但不利于技術推廣,而且直接排除了專利權人對專利的實施。專利獨占許可可以確保專利產品不至于市場泛濫,低價競爭。


        專利分許可,是指許可雙方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約定被許可人可以再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專利分許可必須在合同中予以明確,否則即便是獨占許可,也不具有再許可權。專利分許可直接對實施專利的范圍再許可打包處理,便于被許可人更好地實施專利,也省去專利權人的談判成本。專利分許可與專利開放許可相比,更加靈活,給予被許可人更大的權限。


        專利交叉許可,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專利權人在一定條件下相互授予各自的專利實施權。專利交叉許可至少針對的是兩項專利,而專利開放許可只針對的某一項專利。專利交叉許可可以解決實施專利過程中的雙方互相侵權的問題,減少訴訟成本,相互許可促進創新技術的推廣。一定條件下,專利交叉許可會成為專利強制許可的一種,例如專利法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會有一定的公權力介入,可能會排斥專利權人的意思自治,同時也需要投入談判成本。


        結語


        專利開放許可作為一項新的專利制度被引入我國,是符合我國知識產權強國戰略的重要制度。專利開放許可制度彌補了立法空白,通過建立公開透明的交易平臺,使專利交易市場變得有跡可循,通過限制專利的排他性來提高交易的便利性,實現提高專利轉化率的目的。


        (原標題:專利開放許可和其他許可有什么不同?)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唐藝 九鼎天元知識產權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專利開放許可和其他許可有什么不同?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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