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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碗殺豬粉引發的商標權之爭!湖南高院:未經許可使用在先標識構成侵權

        商標
        小知2022-11-08
        一碗殺豬粉引發的商標權之爭!湖南高院:未經許可使用在先標識構成侵權

        一碗殺豬粉引發的商標權之爭!湖南高院:未經許可使用在先標識構成侵權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近期,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一起關于郴州白露塘殺豬粉的侵害商標權糾紛案,該案闡明了商標侵權糾紛中主張在先使用抗辯相關理解適用的問題?!?/strong>


        一碗殺豬粉引發的商標權之爭!湖南高院:未經許可使用在先標識構成侵權

        圖為本案二審庭審現場


        瀟湘之地,小小一碗米粉,混合著三湘四水的氣韻,滋養著每一個湖南人。我國一些老字號知名品牌往往因家族傳承、商標保護意識淡薄等并未注冊商標,老字號經營者之間往往基于商業道德在各自的地域范圍和使用領域內和平共處。但在現代商業模式的沖擊下,面對更大的商業利益,擱置的問題再次被翻出。近期,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一起關于郴州白露塘殺豬粉的侵害商標權糾紛案,闡明商標侵權糾紛中主張在先使用抗辯相關理解適用問題,為進一步合理保護餐飲行業老字號商標、維護地方特色餐飲產業、守護地方特色餐飲文化提供了實踐參考。

          

        白露公司受讓取得注冊商標


        2018年7月7日,熊某注冊取得第25138470號“白露塘殺豬粉”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為第43類:飯店;餐館;快餐店;流動飲食供應等,商標有效期至2028年7月6日。2020年11月13日,原告湖南省白露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白露公司)受讓取得該注冊商標。經過廣泛宣傳使用,“白露塘殺豬粉”具有了一定知名度。

          

        2021年3月2日,原告起訴被告“王記粉館”(經營者:王某)自2020年7月成立后,在其經營場所突出使用了“白露塘殺豬粉”的商標標識。

          

        此前,段某祥與段某帥合伙經營的“郴州市北湖區白露塘殺豬粉恒隆店”在2016年12月12日取得營業執照,其經營場所售賣殺豬粉并突出使用“白露塘殺豬粉”的商標標識。2020年7月10日,段某祥將“郴州市北湖區白露塘殺豬粉恒隆店”門店以5萬元轉讓給王某。同日,王某與段某帥、黃某簽訂《餐飲合伙經營協議書》,約定在原“郴州市北湖區白露塘殺豬粉恒隆店”門店共同經營“王記白露塘原味粉館”(以下簡稱王記粉館),并于2020年7月21日辦理了個體工商戶工商營業執照,經營者為王某,經營范圍為餐飲服務、預包裝食品銷售。原“郴州市北湖區白露塘殺豬粉恒隆店”門店于2020年8月26日注銷。

          

        王記粉館提出商標先用抗辯


        2021年3月2日,原告經公證取證,證實被告未經許可在其經營場所的店招、收銀單等上面,突出使用了“白露塘殺豬粉”商標標識,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費開支共計5萬元。被告認為,其所使用的“白露塘殺豬粉”標識由原“郴州市北湖區白露塘殺豬粉恒隆店”于2016年即開始使用,遂提出先用權抗辯。

          

        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受讓門店后,享有原“郴州市北湖區白露塘殺豬粉恒隆店”在先使用“白露塘殺豬粉”的權益,原告無權禁止被告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上述標識,并判決:駁回原告白露公司的訴訟請求。白露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湖南高院二審認為,被上訴人與原“郴州市北湖區白露塘殺豬粉恒隆店”系兩個獨立的經營主體,兩者的經營者和個體工商戶字號均不相同,兩者對于“白露塘殺豬粉”商標標識的使用行為并不能相互取代。原“郴州市北湖區白露塘殺豬粉恒隆店”對于“白露塘殺豬粉”商標標識的在先使用因其轉讓并注銷的事實已經中斷。而被上訴人作為獨立的經營主體,于2020年7月才開始使用“白露塘殺豬粉”商標標識,其使用行為并未取得任何授權,且在涉案“白露塘殺豬粉”商標被案外人核準注冊之后。因此,被上訴人的現有證據并不能滿足商標先用權抗辯成立的條件,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的商標先用權抗辯成立與本案事實不相符。上訴人受讓取得“白露塘殺豬粉”商標,且仍在有效期內,相應合法權利應當受到保護。湖南高院遂判決:一、撤銷一審判決;二、王記粉館立即停止侵害白露公司第25138470號“白露塘殺豬粉”注冊商標的行為;三、王記粉館賠償白露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費用合計3萬元;四、駁回白露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解析:構成商標在先使用應符合四個條件


        湖南高院民三庭法官曾志燕認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商標實行注冊制度和先申請原則,強調注冊保護和申請在先?!吨腥A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于2013年修訂時,在第五十九條中增加了第三款: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

          

        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該條款即商標在先使用制度,其價值在于平衡商標在先使用人和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之間的利益,從而保護那些已經在市場上具有一定影響但未進行注冊的商標所有人的權益。該制度的本質在于賦予商標在先使用人一種抗辯權,以對抗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提出的商標侵權指控。


        (原標題:一碗殺豬粉引發的商標權之爭 湖南高院:未經許可使用在先標識構成侵權)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劉沁 陶琛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一碗殺豬粉引發的商標權之爭!湖南高院:未經許可使用在先標識構成侵權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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