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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海外知識產權保護與布局系列文章(十五)│ 印度尼西亞簡易專利制度

        深度
        小知2022-11-14
        企業海外知識產權保護與布局系列文章(十五)│ 印度尼西亞簡易專利制度

        企業海外知識產權保護與布局系列文章(十五)│ 印度尼西亞簡易專利制度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本文將通過簡易專利的保護客體、申請流程、申請費用等幾個方面對印尼簡易專利的申請和審查進行介紹?!?/strong>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杜仙 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印度尼西亞共和國(以下簡稱“印尼”)是東南亞最大經濟體以及二十國集團成員國,也是“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隨著“一帶一路”戰略的不斷推進,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和產品走向印尼市場。了解印尼知識產權制度,進行合理的知識產權布局,對打開印尼市場、保護自身知識產權、維護自身合法利益至關重要。


        印尼的簡易專利(Simple Patent)制度,是該國獨特的保護發明創造的制度。在一些國家和地區,簡易專利也被稱為實用新型、小專利或創新專利。下面將通過簡易專利的保護客體、申請流程、申請費用等幾個方面對印尼簡易專利的申請和審查進行介紹。


        一、保護客體


        根據印尼《專利法》第3條規定,簡易專利授予任何新發明,現有產品或過程(Process)的開發,具有實際用途,并且可以在工業中應用?!鞍l明”是發明人的想法,以產品或過程的形式注入到技術領域的特定問題解決活動中?!艾F有產品或過程的開發”包括簡單的產品、過程或方法。


        根據上述規定,與我國的實用新型專利不同,印尼簡易專利的保護對象并不局限于具有特定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的產品,其不僅包括各種類型的產品,也包括方法,因此,更類似于我國發明專利申請的保護客體。


        為便于申請人理解,下文將印尼《專利法》規定的保護客體與我國《專利法》規定的保護客體(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對比。


        印尼《專利法》第9條同時規定下述發明不能被授予專利:a. 其公開、使用或實施違反法律法規、宗教、公序良俗的工藝或產品;b. 適用于人類和/或動物的檢查(pemeriksaan)、醫療(perawatan)、治療(pengobatan)和/或外科手術(pembedahan)方法;c. 科學和數學領域的理論和方法;d. 除微生物外的生物;或e. 生產植物或動物所必需的生物學過程,非生物過程或微生物過程除外。


        其中,對于第9條b款,體外和計算機檢查或診斷方法,以及非治療方法,如美容治療,飲食或其他與健康無關的治療,仍然是可被授予專利權的。這一規定與我國現行專利法規定的保護客體限制存在著區別。在我國,各種類型的診斷方法均不屬于可以被授予專利權的客體。


        對于第9條d款,生物包括人類、動物或植物,但不包括體型非常小、肉眼無法看到、必須借助顯微鏡觀察的微生物,如變形蟲、酵母、病毒和細菌。對于第9條e款,“生產植物或動物所必需的生物學過程”是指常規或自然的雜交過程,例如通過自然性質的插條、嫁接或授粉技術?!吧a植物或動物的非生物過程或微生物過程”則主要是指涉及轉基因/基因工程的生產植物或動物的過程。這些規定與我國現行專利法的規定基本相同。


        另外,印尼《專利法》第4條規定,下列主題不屬于發明的范疇:a. 美學創作;b. 計劃;c. 思維、游戲以及商業活動的規則和方法;d. 僅包含計算機程序的規則和方法;e. 信息的呈現;和f. 下列形式的發現:現有和/或已知產品的新用途;和/或,未顯著提高功效,也未改變現有化學結構的現有化合物新形式。


        在第4條第f款中,化合物新形式包括化學手性,如對映異構體或非對映異構體、晶型、溶劑化物形式、水合物形式、鹽類、前體藥物和現有化合物的代謝物。對于能夠帶來有益改進的新形式,可以承認其可專利性,有益改進可能包括增加生物利用度、提高穩定性、增加溶解度、降低毒性、提高安全性、提高效力、更寬的活性譜、降低生產成本或縮短治療期,這些效果應得到實驗數據的支持。


        第4條f款的這一規定與我國現行專利法規定的保護客體限制存在著區別。在我國,現有和/或已知產品的新用途以及現有化合物的新形式并沒有被排除在可以被授予專利權的客體之外。換言之,在我國,現有和/或已知產品的新用途以及現有化合物的新形式屬于可以被授予專利權的客體。


        二、申請和審查


        印尼簡易專利的申請和審查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階段。


        1、申請的提交


        海外申請人提交印尼簡易專利申請的途徑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直接向印尼知識產權總局提交,另一種是通過巴黎公約途徑向印尼知識產權總局提交。此處,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不能通過PCT途徑向印尼知識產權總局提交簡易專利申請。


        2、形式審查


        在申請人提交申請后的5日內,印尼知識產權總局對簡易專利申請進行形式審查。經形式審查后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印尼知識產權總局將發出補正通知,申請人可以在28日內進行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合格的,印尼知識產權總局將作出駁回決定。申請經形式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印尼知識產權總局將發出形式審查合格通知。


        3、公開/異議


        簡易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14天內公開,在公開后的14天內,任何人均可向印尼知識產權總局提出意見、異議、解釋或其他反駁。這些意見、異議、解釋或其他反駁應作為審查員在實質審查期間考慮的補充材料。


        4、實質審查


        印尼知識產權總局可應申請人請求對簡易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實質審查請求應與申請同時提交。如未提交實質審查請求或未支付實質審查費用,簡易專利申請將被視為撤回。實質審查通常在4-5個月內完成。關于申請的最終決定應不遲于自申請日起6個月作出。除《專利法》另有規定外,簡易專利申請實質審查的標準相較于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查標準寬松。


        5、授權


        申請被授予簡易專利后,將被記錄在專利登記簿中,并在《專利公報》上公告。簡易專利保護期限為自申請日起10年,并且,該期限無法延長。簡易專利保護期限的開始日期和結束日期通過電子媒體和/或非電子媒體記錄和宣布。


        6、復審


        申請人對印尼知識產權總局作出的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在3個月內向法律和人權部內設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請求。申請人請求復審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書面復審請求;(2)說明復審理由并提供證據和相關信息;(3)付費憑證;(4)專利申請說明書、權利要求書和附圖的副本;(5)駁回通知書副本;和(6)實質審查請求書副本。復審請求由代理人提出的,還需提供申請人簽署的委托書。


        在復審階段,申請人可以對說明書進行更正,但更正僅限于以下范圍:(1)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2)說明書翻譯錯誤;(3)對之前說明書中不清楚的地方加以說明。


        專利復審委員會將在復審請求之日起9個月內作出撤銷或維持駁回的決定。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維持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印尼商事法院起訴。


        企業海外知識產權保護與布局系列文章(十五)│ 印度尼西亞簡易專利制度

        圖1:簡易專利的申請和審查流程


        7、專利申請類型的變更


        根據印尼《專利法》第39-40條規定,印尼的專利申請可以轉換為簡易專利申請,反之亦然。但基于PCT途徑提交的專利申請無法變更為簡易專利申請,這和前面提到的不能通過PCT途徑提交簡易專利申請的規定是一致的。


        專利申請類型的轉換可以由申請人主動提出或在審查員的建議下進行。需要注意,變更專利申請類型的申請應當在專利申請收到授權決定之前提出。申請人需要填寫類型變更申請表,并根據專利類型變更支付實質性費用(每份申請 45萬印尼盾)。如果權利要求項數和說明書頁數超過規定數量,還需支付額外費用。另外,還需要提交完整的申請文件,包括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摘要和附圖(如有),以及授權委托書、轉讓證明和所有權證明文件。


        三、申請費用


        申請費用取決于該申請的提交形式。對于簡易專利,電子申請的申請費為80萬印尼盾,而非電子申請的申請費為125萬印尼盾。此外,印尼知識產權局還規定了額外費用的計算標準,具體如下:


        1)如果專利申請的說明書超過30頁,每增加1頁15,000印尼盾;

        2)如果專利申請中超過10項權利要求,則每項附加權利要求為75,000印尼盾;

        3)如果申請人要求延長完成專利申請的時間,每件申請為40萬印尼盾;

        4)如果申請人要求加急公布,每件申請40萬印尼盾;

        5)如果申請人因錯誤而修改專利申請,每件申請20萬印尼盾;

        6)如果申請人要求首次使用聲明,每件申請300萬印尼盾;

        7)申請人要求優先權證書,每件申請30萬印尼盾;

        8)申請人要求實質審查的,每件專利申請300萬印尼盾,每件簡易專利申請50萬印尼盾;

        9)申請人要求加急實質審查的,每件申請500萬印尼盾;

        10)如果申請人要求延長對實質審查結果作出答復的時間,每件申請40萬印尼盾,和

        11)將專利申請轉換為簡易專利,每件申請45萬印尼盾,反之亦然。


        如果后續修改權利要求和/或說明書,使數量超出之前費用未覆蓋的部分,還需要繳納新的超額費用。任何已支付的超額費用均不予退還。


        四、與我國實用新型專利制度的對比


        從上文介紹可以看出,印尼簡易專利制度與我國的實用新型專利制度在多個方面存在顯著的區別。


        從保護客體來說,印尼簡易專利的保護對象更為廣泛,其不僅包括各種類型的產品,也包括方法,基本上類似于我國發明專利申請的保護客體(但仍有細微差別)。相比之下,我國的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客體僅局限于具有特定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的產品,保護對象有所限制。


        從申請的提交來說,印尼的簡易專利申請不能通過PCT途徑向印尼知識產權總局提交;而我國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提交并無此限制。申請人可以通過巴黎公約途徑、PCT途徑、或直接向我國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實用新型專利申請。


        從申請的審查來說,印尼的簡易專利申請必須進行實質審查才能獲得專利權,并且在實質審查程序之前設置了公開程序和異議程序。相比之下,我國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沒有實質審查程序,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將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決定。相應地,由于無需經歷實質審查程序,我國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也沒有設置公開程序和異議程序。與此同時,為了解決實用新型專利未經實質審查而直接獲得授權可能帶來的問題,我國又設置了專利權評價報告制度。簡言之,在實用新型專利獲得授權后,經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將針對實用新型專利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對實用新型專利的發明創造進行檢索和分析,并評價新穎性和創造性。專利權評價報告是專利權人行使權利的重要依據,也是人民法院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重要證據。從這個角度來說,可以認為我國的專利權評價報告制度是對授權后的實用新型專利的“實質審查”。


        從申請的類型轉換上來說,印尼的普通專利申請與簡易專利申請可以互相轉換。相較之下,我國發明專利申請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不能直接進行轉換。但是,我國特別設置了“一案雙申”制度。簡言之,我國《專利法》第九條規定,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因此,在實務中,申請人可以采用“一案雙申”的策略,將同一技術方案的保護類型留待授權階段再行取舍。


        五、結論


        2020年,印尼《創造就業綜合法》對專利法中部分條款進行了調整,包括加快對簡易專利的審查,加之相對寬松的審查標準,簡易專利申請量近年來呈現逐步上升趨勢。本文對印尼簡易專利的申請和審查進行了簡單介紹,并將其與我國現行的專利制度(特別是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制度)進行了對比,希望能對企業海外專利布局有所幫助。


        參考資料:

        1. 印尼《專利法》(2016年第13號法律);

        2. 印尼《創造就業綜合法》(2020年第11號法律);

        3. 印尼2021年第13號部長規章,關于2018年第38號關于專利申請的部級條例的修正案;

        4. 印尼2018年第38號部長規章,關于專利申請;

        5. 印尼法律和人權部2015年第29號條例,關于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法律和人權部的組織和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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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企業海外知識產權保護與布局系列文章(十五)│ 印度尼西亞簡易專利制度)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杜仙 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企業海外知識產權保護與布局系列文章(十五)│ 印度尼西亞簡易專利制度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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